土壤样品开井采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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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样品开井采集方案
土壤样品开井采集方案
1.1、采样工作计划
1、场地土壤采样工作方案
(1)土壤初步采样布点原则及依据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78号)等相关导则或指南要求,同时结合前期现场调查,针对该场地编制现场调查的初步调查。
实施过程将严格按照采样计划与调查方案执行,直至完成采样与送检分析工作并形成样品数据分析成果。
各导则对土壤监测点位布设要求如下表所述。
表各导则对土壤初步采样点位及取样深度要求
导则名称
布点方法及位置
布点数量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系统随机布点:
场地内土壤特征相近、土地使用功能相同区域;
系统布点:
场地土壤污染特征不明确/场地原始状况严重破坏,在每个地块中心点采样;
分区布点:
场地内土地使用功能不同及污染特征明显差异的场地;(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区后根据各小区进行布点;
可根据原场地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选择可能污染较重的若干地块,作为土壤污染物识别的监测地块。
原则上监测点位应选择地块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如生产车间、污水管线、废弃物堆放处等。
根据场地面积、污染类型及使用功能区域等调查结论确定。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同上
同上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78号)
判断布点法:
在场地污染识别的基础上选择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重点是场地内的储罐储槽、污水管线、污染处理设施区域、危险物质储存库、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跑冒滴漏”严重的生产装置区、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受大气无组织排放影响严重的区域、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相邻企业等区域。
无法在疑似污染地块,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采样时,则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地块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布置采样点。
采样点和可能污染点相差距离较大时,应在设施拆除后,在设施底部补充采样。
系统布点法:
污染源较为分散的场地和地貌严重破坏的场地,以及无法确定场地历史生产活动和各类污染装置位置时
在每个疑似污染地块内或设施底部布置不少于3个土壤或地下水采样点。
在其他非疑似污染地块内,可采用随机布点方法,少量布设采样点,以防止污染识别过程中的遗漏。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对于关闭搬迁企业,土壤布点应优先选择布点区域内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并应在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例如钻探过程可能引起爆炸、坍塌、打穿管线或防渗层等)。
对于在产企业,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
若上述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
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2个土壤采样点,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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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本次采样方法建议采用系统布点加专业判断布点法,辅助以现场快速筛选设备的现场数据。
根据调查区域初步估计并确定污染物的污染域边界。
本项目主要的布点原则如下:
①结合本项目历史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内部场地土壤污染特征,根据《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采用系统布点及分区布点,在每个历史生产厂房等疑似重点关注区域布点采样。
②本项目根据《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78号),在历史生产车间、污水管线(布点与管线距离在2m内)等区域的污染物迁移下游方向布置采样点。
③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第72号),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本项目地块总面积52945.23m2,土壤采样点位数需不少于6个。
(2)土壤采样点位布设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78号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场地性质、工艺流程、平面布置情况采用系统布点加专业判断的布点原则,在存在潜在污染的区域进行随机布点,为了考察场地污染对场地地下水的影响,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共在本地块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采样点。
具体布点依据如下:
①根据《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分区布点法:
“在场地内土地使用功能不同及污染特征明显差异的场地;(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区后根据各区域进行布点;可根据原场地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选择可能污染较重的若干地块,作为土壤污染物识别的监测地块。
原则上监测点位应选择地块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如生产车间、污水管线、废弃物堆放处等”要求,在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别布点。
②根据《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判断布点法:
“在场地污染识别的基础上选择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重点是场地内的储罐储槽、污水管线、污染处理设施区域、危险物质储存库、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跑冒滴漏”严重的生产装置区、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受大气无组织排放影响严重的区域、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相邻企业等区域”要求。
③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对于在产企业,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
若上述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要求。
④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本次场地内共布设20个土壤采样点,1个土壤对照点,满足该指南要求。
对于重点区域按每1600m2(40m×40m网格)不少于1个采样点位;对于原为农用地、空地、荒地等用地性质调整为建设用地的,按每6400m2(80m×80m网格)不少于1个采样点位。
⑤根据《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中土壤对照点的布设方法:
A.一般情况下,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点监测点位;B.对照监测点位可选取在场地外部区域的四个垂直轴向上,每个方向上等间距布设3个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分析。
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扩散迁移特征等因素致使土壤特征有明显差别或采样条件受到限制时,监测点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C.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
初步采样在目标地块内共布设20个土壤采样点和场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
(3)土壤对照点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土壤对照采样点布设于远离厂区不受关注污染物影响的区域,采集土壤的表层样作为对照点,场地外选择东面约35米处的林地内设置1个土壤对照点同时建设监测井作为场地地下水对照点。
(4)土壤采样深度设计
基于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导则要求,工作组依照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78号)等相关导则或指南要求,各导则要求总结如下表,制定采样中土壤钻孔深度及取样深度的要求。
表各导则初步采样深度要求
导则名称
深度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原则上建议3m以内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m,3m~6m采样间隔为1m,6m至地下水采样间隔为2m,具体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及现场情况确定深层土壤的采样深度,最大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采样点垂直方向的土壤采样深度可根据污染源的位置、迁移和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等进行判断设置。
若对场地信息了解不足,难以合理判断采样深度,可按0.5-2米等间距设置采样位置。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若对场地信息了解不足,难以合理判断采样深度,可按0.5-2米等间距设置采样位置。
1、当土层特性垂直变异较大时,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一般布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如弱透水层顶部等);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
2、第一层含水层为非承压层:
土壤钻孔到含水层底板顶部;
第一层含水层为承压层:
不设地下水监测井,土壤钻孔不超过含水层底板顶板;设监测井,土壤钻孔到含水层底板;
表层采样点一般0.5m以内;表层与第一层弱透水层之间至少一个采样点,若厚度大,可适量增加采样点;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一个采样点;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土壤采样孔深度:
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若地下水埋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15m。
采样深度:
原则上每个采样点位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地下水埋深较浅(<3m),至少采集2个土壤样品。
采样深度原则上应包括表层0cm-50cm、存在污染痕迹或现场快速判断识别出的污染相对较重的位置;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50cm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
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域时,可适当增加土壤样品数量。
采样阶段,土壤点位布设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导则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点位布设:
(1)尽可能沿着重点关注区采样,明确该区域的污染情况;
(2)现场采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土壤质地等因素)对采样深度进行适当调整;
(3)根据前期资料收集与分析及已知的场地所在区域水文地质情况,获取场地浅层地下水埋深及地层分布情况确定土壤采样点最大采样深度,并设计其他采样深度;
(4)若土壤点位存在污染情况,则采样孔深度应钻探至无污染深度为止;
(5)若经XRF现场快速判断无明显污染,则钻孔深度原则上应见地下水位,但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采样孔深度;
(6)每个土壤点位,纵向深度上每隔50cm应由XRF和PID进行快速判断判断污染情况,并依据XRF和PID数据,合理确定最终的取样深度。
(7)土样采集应该是15cm的不连续土样,若某些分析参数所需样品量较大,而土样太少导致未能按照这一原则取样的,则在场地采样日志中注明实际采样间隔。
(5)土壤样品分析项目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基本项目为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为了更加全面的反应土壤理化性质,加测含水率和pH。
因此,项目地块场地环境调查阶段,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为:
基本项目(45项):
(1)重金属7项:
含水率、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2)挥发性有机物27项: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
(3)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苯[1,2,3-cd]芘、萘;
选测项目(2项):
(1)石油烃类1项:
石油烃(C10-C40);
(2)多氯联苯(总量)1项。
2、有机农药类采样工作方案
(1)有机农药类土壤检测采样方案
由于虎门高铁站北广场地块及地铁2号线虎门2号站房扩建用地地块及曾经为农林用地,种植过蔬菜。
为了更好的反应有机农药对土壤的污染状况,项目组根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12)等相关导则或指南要求,结合前期资料调查及现场勘查情况,确定本次调查采样布点方案,本项目拟采用系统随机法进行布点。
(2)有机农药类土壤采样点位布设
本项目采用系统随机法进行布点,将调查区农田均匀分成多个采样区,每个采样区范围以100m×100m左右,每个采样区利用梅花点法采混合采集一个混合样。
根据现场调查,并结合场地的实际情况,对照点位选择位于场地东边35米林地处。
初步采样在虎门高铁站北广场地块及地铁2号线虎门2号站房扩建用地地块内共布设8个有机农药类土壤采样点,场外布设1个有机农药类土壤对照点。
(3)有机农药类土壤采样深度设计
农田土壤环境监测采集耕作层土样,种植一般农作物采0~20cm,种植果林类农作物采0~60cm。
由前期调查可知,目标地块历史上种植蔬菜,现状部分场地种植果树,因此采样深度设置为50~60cm。
本次土壤样品在每个区域从四周及中间选择5个点位采集样品,尽量采集原状土,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每个土壤样品由采样区域内(100m×100m)不少于5个分样品梅花法采集混合而成,经充分混匀后,经四分法保留约500g土样,装入塑料自封袋中,做好样品标签,并填写样品采集信息登记表。
(4)土壤有机农药类分析项目
土壤样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测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
有机农药类14项(阿特拉津、氯丹、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敌敌畏、乐果、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林丹)、六氯苯、灭蚁灵)。
3、地下水初步采样工作方案
(1)地下水监测点位布点依据及原则
现阶段主要用于场地环境调查的导则主要以《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67号)中附件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为主。
其各导则对于地下水监测点位布点要求如下所述。
表初步采样布点(地下水)各导则对比表
导则名称
布点方法及位置
布点数量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1)地下水监测点位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位。
确定地下水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时,应参照详细监测阶段土壤的监测点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污染较重区域加密布点。
(2)一般情况下,应在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3)如果场地内没有符合要求的浅层地下水监测井,则可根据调查结论在地下水径流的下游布设监测井。
(4)如果场地地下岩石层较浅,没有浅层地下水富集,则在径流的下游方向可能的地下蓄水处布设监测井。
(5)若前期监测的浅层地下水污染非常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可做好分层止水条件下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层地下水,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1、对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可结合环境调查结论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设3-4个点位监测判断。
2、如场地面积较大,地下水污染严重,且地下水较丰富,可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个监测井。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地下水采样点的布设应考虑地下水的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层渗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污染源和污染物迁移转化等因素。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地下水采样可不只局限在厂界内,对场地内地下水上游、下游及污染区域内至少各设置一个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设点与土壤采样点可并点考虑。
采样点数目应足以判别可疑点是否被污染,在每个疑似污染地块内或设施底部布置不少于三个土壤或地下水采样点。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1)疑似污染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内及距离上述敏感区域1km范围内;
(2)疑似污染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
(3)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4)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应开展调查的地块。
疑似污染地块地下水采样点应设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
应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地块内设置三个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若疑似污染地块集中或连片分布时(例如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应将多个疑似污染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设置地下水采样点,原则上应至少设置5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调查区域大小、生产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原则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的现有监测井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2)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结合国家相关导则要求,经工作组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发现,根据地块附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细砂、中粗砂富水性最好,具强透水性,其渗透系数约10-2cm/s~10-3cm/s,测得地下水稳定水位埋深介于0.10~6.80m之间。
因此初步设计钻孔深度为7m左右。
具体深度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判断,在地下水监测井布设时,可依据“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的原则进行布点。
初步采样在目标地块内共布设8个地下水监测井和场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满足相关要求。
(3)地下水采样深度设计
结合《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表各导则地下水采样深度要求
导则名称
深度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1、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在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监测井的深度,且不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
地下水监测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要有良好止水性。
2、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
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地下水采样一般以最易受污染的第一层含水层为主;当第二层含水层作为主要保护对象且可能会受到污染时,应设置地下水监测组井,同时采集第一层和第二层地下水样品;当有地下储存设施时,应在储存设施以下至含水层底板,最少选取二至三个不同的深度进行取样;当隔水层相对较差或两层含水层之间存在水力联系、场地内存在透镜体或互层等地质条件时,可考虑设置组井并进行深层采样。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
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
采样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潜水层厚度大于3m时,采样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
地下水采样深度应依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确定。
对可能含有低密度或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的地下水,应对应的采集上部或下部水样。
其他情况下采样深度可在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
A.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监测井的深度,且不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
地下水监测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要有良好止水性。
B.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
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结合本项目特点,目标地块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多氯联苯和有机农药类,特征污染物不存在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因此,地下水采样深度为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
(4)地下水样品分析项目及检测方法
基于地下水污染与土壤污染的同源性,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应结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因此,场地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为:
(1)重金属和无机物8项目:
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2)挥发性有机物20项:
四氯化碳、氯仿、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二甲苯(总量);
(3)半挥发性有机物3项:
苯并[a]芘、苯并[b]荧蒽、萘;
(4)其它:
多氯联苯、石油类
(5)有机农药类5项:
滴滴涕总量、七氯、六六六(总量)、γ-六六六(林丹)、六氯苯;
4、地表水和底泥采样工作方案
(1)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目的
虎门高铁站北广场地块有一条流向为由北向南的河涌,现已修建为渠,该河涌曾经为目标地块的灌溉水源,为了调查河涌与目标地块之间是否相互影响,项目组对该水体及底泥进行采样分析。
(2)地表水及底泥采样布设
依据《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中要求“如果场地内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则在疑似污染严重区域的地表水布点,同时考虑在地表水径流的下游布点”。
项目组通过收集资料以及现场踏勘发现,目标场地内曾有排渠水流,后修建沟渠将河道改至现状。
因此,为了评估排渠与场地之间的影响,在排水渠流经场地的上游、中游、下游布设三个点位,采集地表水及与之对应的底泥样品。
(3)地表水采样深度设计
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对地表水采样的规定场地外河流深度大于0.5m却不到5m,因此在水深0.5m处采集。
(4)地表水和底泥样品分析项目
基于地表水、底泥污染与土壤污染的同源性,地表水样品检测项目应结合《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与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应结合《地下水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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