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土资发54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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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发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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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字〔2009〕548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
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承担国家计划项目的单位:
按照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的要求,实现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现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上报标准通知如下:
便于与档案备档工作做好衔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若登记区块范围跨盟市行政区划的,每跨一个盟市增加一式三份。
申请人在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
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储存,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料(各类扫描件、word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所有材料必须扫描。
盟市报送国土资源厅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确认表和申请材料审查情况表必须进行扫描。
一、探矿权申请材料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项目,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原件)及缴纳价款凭证;协议出让的勘查项目还需提交批准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源院《关于探矿权区块范围内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及缴纳价款凭证,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需附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交通位置图(原件);
9、申请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实意见或有关说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0、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1、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
12、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则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9、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
10、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或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原件);
11、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探矿权变更申请
探矿权变更申请(缩小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9、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扩大范围)
1、探矿权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交通位置图(原件);
9、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实意见或有关说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0、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1、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
12、批准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相关文件、对扩大部分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源院《关于探矿权区块范围内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及缴纳价款凭证,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需附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实证明;
13、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变更勘查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9、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或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汇交资料的附具汇交资料的证明),及盟市国土资源局对变更勘查矿种的审查意见(原件);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变更勘查单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3、现在委托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4、与原勘查单位签订的解除委托勘查合同和与现在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原件);
5、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直接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原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6、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7、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8、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批复文件或证明(包括企业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转让变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原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6、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7、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8、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探矿权转让申请
转让人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盟市国土资源局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或转让申请人提交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财务报表);
6由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8、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则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9、探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若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原件);
10、申请转让的探矿权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1、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出让人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文件;属国家出资项目出让人需附具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受让人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
1、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原件);
2、受让人能满足该项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原件);
3、受让人委托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4、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原件);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探矿权保留申请
1、探矿权保留申请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保留区域的区块范围图及申请保留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5、可供开采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地质勘探报告或地质普查、详查最终报告)(原件);
6、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原件);
7、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8、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探矿权注销申请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电子报盘、原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
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原件);
4、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附勘查成果图和地理位置示意图);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地质调查备案
1、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5、地质调查实施方案(原件);
6、地质调查工作计划(原件);
7、地质调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
8、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勘查许可证遗失补领
1、按规定在省级以上的主要报纸上公告(原件);
2、探矿权人提出的补发证申请报告(原件)
3、旗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意见,内容包括该探矿权无争议,不存在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形(原件);
4、探矿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审批申报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地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经评审备案的与矿山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地质报告(word文档、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包括: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原件);符合保留首采地段转采,外围分设探矿权条件的附具说明(原件,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6、企业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扫描);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8、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扫描);
9、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原件,扫描);
10、勘查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原件,扫描);
11、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扩大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地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5、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6、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扫描);
7、国土资源厅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文件(原件,扫描);
8、采矿证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原件,扫描);
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生产勘探扩大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地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经评审备案的与矿山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地质报告(word文档、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包括: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5、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6、企业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扫描);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8、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扫描);
9、国土资源厅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文件(原件,扫描);
10、采矿证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原件,扫描);
11、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2、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资源整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地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整合方案及同意整合的文件(原件,扫描);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5、参与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7、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扫描);
8、整合采矿权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原件,扫描);
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采矿权灭失新办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地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复印件,扫描原件);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扫描);
5、国土资源厅批准灭失矿区范围文件(原件,扫描);
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7、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扫描);
8、采矿证范围、勘查证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原件,扫描);
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矿泉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地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经评审备案的与矿山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矿泉水报告(word文档、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包括:
矿泉水鉴定书(原件,扫描)、矿泉水注册号(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7、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扫描);
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二)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扫描);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扫描);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7、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原件,扫描);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原件,扫描);
8、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9、环境影响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扫描);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原件,扫描);
11、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扫描原件);
1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探矿权转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供的可不必再次提交;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批复文件(原件,扫描)(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中包含单独评估论述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可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15、发改委部门对煤矿项目的核准文件(仅指煤矿探转采项目)(原件,扫描);煤炭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扫描);
1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
1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20、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原件,扫描)。
矿泉水采矿权新立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扫描);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扫描);
6、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8、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原件,扫描);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原件,扫描);
9、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扫描原件);
11、经评审备案的与矿山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矿泉水报告(word文档、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包括:
矿泉水鉴定书(原件,扫描)、矿泉水注册号(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注:
探矿权转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供的可不必再次提交);
12、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13、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14、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
15、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采矿证新立登记审批完成后,各盟市国土资源局须通知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完成勘查许可证(探转采)注销、外围保留探矿权变更、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注销手续,持注销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方可领取采矿证。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采矿权人的义法定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原件);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提供企业分期缴纳的申请书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分期缴纳的文件(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7、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
延续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8、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采矿权人填写延续申请表时须填写明确申请延续时间,格式为:
申请延续×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采矿权转让审批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4、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据和完税证明(复印件,扫描原件);
5、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国家出自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6、矿山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扫描);
9、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10、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扫描);
11、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word文件,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1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原件)(原件,扫描);
14、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15、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五)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基层国土资源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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