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机考参考资料.docx
- 文档编号:26450350
- 上传时间:2023-06-19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36.95KB
法律文书机考参考资料.docx
《法律文书机考参考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文书机考参考资料.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文书机考参考资料
法律文书机考参考资料(仅供参考)
一、案例题示范
1、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
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
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13)4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2013]第××号
被告人刘××,男,26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
原系××市××公司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户籍:
×××××)。
2012年8月,刘××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
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
许××,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原系××市×公司经理。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3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许××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
因2012年8月和2012年9月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2013年2月,又因未发到2012年度的奖金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5月10日,刘××上班后,窜到公司木工房,对木工朱××谎称要修理桌椅,从木工房骗取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机报复领导。
1时30分许,刘××趁许××午睡期间,骗走许××的秘书侯××,待侯××走后,刘××便进入许××的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后窜入里间,趁许××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上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企图逃跑,当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障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
2013年6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年×册;
3、证据目录×份;
4、证人名单×份。
2、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丈夫在外地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
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
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
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XX担任书记员。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
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
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XX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X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X族,出生地XX省XX市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住XX省XX市XX乡XX村。
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抓获,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现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
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1O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XX担任书记员。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
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
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丈夫在外地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
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
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被告人朱XX供认,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
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
本院认为:
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鉴于其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故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2013年5月29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3、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
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
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
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
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族,系××省××县××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族,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
原告孙×杰和被告孙X林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
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
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
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
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文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