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资源集团商铺租赁合同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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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资源集团商铺租赁合同标准文本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注册号: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注册号: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系租赁场地的合法出租人,乙方有能力承租租赁场地并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场地用于经营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定义
除非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本合同中以下用语含义如下:
“本合同”指本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修订、补充协议。
“租赁物业”、“建筑物”系指位于市区路号的建筑物。
该建筑物的详细位置见本合同附件的总平面图。
“租赁场地”系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出租给乙方的建筑物的部分,包括场地内的现有的以及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继续添附的附属设备、附属设施,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m2),见本合同附件中所附租赁场地平面图,其中阴影区域标明的范围为乙方租赁场地区域。
“租赁起始日”系指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之日。
“租赁终止日”系指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到期之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中由双方指定为公用的入口、楼梯、走廊、电梯间、盥洗室和其它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标明的公共区域部分。
“附属设施”或“设施”系指使用租赁物业和商场业务经营所需的电话接口、自动扶梯、电梯、消防设施及其他设施。
“租赁场地移交”系指在双方对租赁场地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租赁场地达到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全部条件之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租赁场地。
“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应承担费用的水、电、电话及网络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
“年”系指公历年。
“月”系指公历月。
“工作日”系指除了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第一章租赁物业描述
第1条租赁物业,即位于市区路号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名称为,对外宣传使用的名称和简称包括“”等,该建筑物共层(地上层,地下层),其中第一到第层包含夹层。
租赁物业整体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2条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全面、充分了解租赁物业、租赁场地的现状,甲方已对租赁物业、租赁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情况向乙方进行了充分披露;乙方对于上述情况已充分了解知悉并在约定本合同租金、免租期等条件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同意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在本合同履行中如遇相关问题,双方应互相配合协调解决,乙方不得因上述情况导致的问题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章租赁场地及其交接日、营业日
第3条租赁场地
3.1本合同所述“租赁场地”位于租赁物业,仅限于用作商业经营所涉及的合法用途,乙方承租租赁场地以的商号或品牌的名义经营。
3.2租赁场地具体位置见附件“租赁场地平面图”,其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在本合同中除非特别说明,否则所有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该面积为本合同租金、管理费、空调费、保证金等以面积作为缴纳标准的费用计算依据。
3.3租赁场地的交付条件应根据双方认可的附件确定(附件:
交付标准),由甲方负责设计和实施。
乙方要求对附件做出的任何改变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件未约定的,按照租赁场地的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3.4租赁物业建设有停车位,供租赁物业顾客以及包括乙方在内的租赁物业其他商家使用。
根据甲方整体统一管理的需要,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对停车场进行改造,以及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
甲方决定收取停车费的,乙方应按甲方决定缴纳停车费。
第4条交接日、营业日
4.1甲方应在不迟于年月日(以下简称“交接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供乙方进行租赁场地装修和其他开业准备。
租赁场地交付时,甲乙双方代表应到租赁场地现场进行正式交接。
租赁场地符合交付条件的,双方应共同签署《租赁场地交付确认书》;如租赁场地存在不符合交付条件但不影响乙方对租赁场地正常使用的瑕疵,在甲方做出书面承诺定期予以整改后,该瑕疵不影响场地的交付和交付确认书的签署。
租赁场地交接后,乙方开始对租赁场地负有维护、保管义务。
因乙方原因延迟接收租赁场地的,乙方自交接日起对租赁场地负有维护、保管义务。
4.2因乙方原因延迟接收租赁场地,甲方视为租赁场地已交付给乙方使用,
相关的租期及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等费用将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及开始计算收取。
同时,每延迟接收一日乙方须按照计租首年租金标准计算的年租金的%向甲方违约金;乙方推迟30日以上(含本数)接收租赁场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照1:
2的比例扣减免租期,即乙方每延迟接收租赁场地1日,租赁场地的免租期减少2日,直至免租期为零。
4.3乙方应于年月日正式开始营业(即营业日)。
但甲方有权根据租赁物业总体的实际情况,将乙方营业日提前或顺延至甲方另行确定的营业日,甲方应于提前或顺延的营业日之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在此情况下,免租期按照提前或顺延的天数相应调整。
4.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迟于营业日开业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计租首年租金标准计算的年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迟营业超过15天或连续停业5天或同一个月内累计营业时间少于20天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4.5对于甲方按本合同附件提供的仅供乙方使用的土建、机电设备设施,乙方可选择使用,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费对上述土建、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增设。
乙方使用该等设备设施(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未向甲方发出不使用该等设备设施的书面通知的,则视为乙方选择使用)的,则在该等设备设施的原供应厂家或原安装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负责该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修缮。
若乙方未获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拆建、改建或增设设备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原状或由甲方自行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5条租赁期限、装修期、免租期
5.1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5.2自交接日起,乙方享有个月免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乙方享有天的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需缴纳租金,但应按照合同规定据实缴纳物业费、空调费以及实际发生的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
乙方在此装修期后未能完成装修或者此后再进行装修的,不再享有装修期免交租金的权利。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则乙方不享有任何免租期,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租首年租金标准补交全部免租期的租金。
5.3乙方自年月日起开始交纳租金。
5.4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推广宣传费、停车场费、设施费用及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公用事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在租赁场地产生的电话费、电费、水费、清洁费、通讯费、网络费等)。
第6条租金
6.1租金以月租金为标准计收,租赁期限内租金采取下述的收费标准:
6.1.1租期内第一年至第年的日租金标准为元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月租金标准为:
元每平方米,月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6.1.2第年至第年租金标准分别比第年租金标准增长%,即按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计算,月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6.1.3第年至第年租金标准分别比第年租金标准增长%,即按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计算,月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6.1.4。
6.2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每月、每年应付的租金具体数额见附件《租金明细》。
第7条物业管理费和空调费(含空调电费和空调使用费)
7.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乙方必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7.2乙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空调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
物业管理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计算,每月共计元人民币;空调费标准按每月平方米元人民币计算,每月共计元人民币。
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其实际运作成本调整前述物业管理费和空调费标准,以维护物业管理水平。
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
7.3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从年月日起计收,此前如有部分区域先行营业,则以实际营业面积及时间计收物业管理费、空调费。
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与租金同期同比例递增。
7.4甲方有权限据气候因素决定空调供应的起止日期,冷风供应期内冷风供应时间暂定为:
每天12个小时,每周7天(含节假日),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营业时间和气候因素对冷风供应时间进行调整。
如乙方需延长空调供应时间,需提前向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缴纳额外之空调费用。
7.5空调若由乙方自行安装,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只需缴纳空调电费。
标准为:
每月平方米元人民币计算,每月共计元人民币。
第8条公用事业费用
8.1公用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从租赁场地交接日起开始按实际使用数额计算。
8.2乙方应负责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向有关的公用事业供应商支付与其使用公用事业有关的任何收费或费用。
8.3凡是乙方能够直接申请开户的公用事业项目,由乙方自行申请开户,直接向公用事业供应商缴纳费用。
凡是乙方不能直接申请开户且甲方有权代为申请开户的公用事业项目,由甲方负责代有关公用事业供应商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按照乙方一定时期内,该类公用事业的实际用量占租赁物业该类总用量的比例向乙方分摊损耗费用,条件允许的,可以安装专门的计量装置,甲方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据实收取。
8.4如果甲方将公用事业用户缴费单位登记或变更为乙方,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第53.1条规定的交还期内将公用事业用户手续变更为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8.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按约定向支付公用事业费的,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9条其它费用
9.1推广宣传费:
为增加及保持租赁物业的客流量和整体社会形象,从而为乙方提供优良的经营环境,甲方有权在适当时机向乙方收取一定的推广宣传费(以下简称“推广宣传费”),但此等费用应向租赁物业内全体承租人统一收取,而非仅针对个别承租人(个别承租人的赞助活动除外)。
租赁场地每月推广宣传费以租赁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万仟佰拾元。
于每个日历月第日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有权因运营成本上升而增加推广宣传费,以维持租赁物业的推广宣传活动。
9.2停车费:
按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缴付停车费。
第10条费用支付方式
10.1上述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均按月支付。
乙方应当在每个收费周期届满前十日内将下一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以现金、支票或银行划款方式支付给甲方。
付款日期如遇周末或节假日则应提前支付。
如果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其他费用按甲方要求需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10.2甲方代收公用事业费用的,乙方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三天内向甲方支付。
第11条履约保证金
11.1自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中各项条款的保证金。
11.2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履约保证金均应相等于当时二个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推广宣传费(如有)之和。
如租金、推广宣传费(如有)或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在租赁期内有所递增,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并以此作为继续租赁的前提条件。
11.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敦促其及时履约。
若经甲方敦促乙方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用以抵偿任何乙方欠缴款项及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以下统称为“应付款项”)。
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用履约保证金充抵乙方应付款项后,所持履约保证金少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立即将履约保证金补足。
11.4租赁期内,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对甲方负有债务,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由乙方的过失而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实际欠款额或甲方及第三方所受损失,甲方扣除欠款额及损失后,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被扣除的款项。
11.5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缴付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及/或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甲方因此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11.6在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按第53条的规定交还租赁场地后三十天内,或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而向甲方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三十天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11.7乙方不得擅自将履约保证金转让或抵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销任何应付款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8如在租赁期间,甲方发生变更,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或甲方根据本合同行使扣除权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全部由继受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继受。
第12条预付款
12.1租金预付款:
人民币元,金额相等于租赁期第壹个月租金。
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时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此款项将作为租赁场地的首月租金。
12.2物业管理费预付款:
人民币元,金额相当于租赁期第壹个月物业管理费。
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清,此款项将作为租赁场地的首月物业管理费。
12.3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上述预付款的,则按乙方违约处理,本合同自动终止,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费用,并无需征得乙方同意,有权即时将租赁场地出租予第三方。
第13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费、空调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
第14条税费承担
14.1双方根据国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与本租赁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由双方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
如双方发生争议,由税务部门裁定,所需费用由应纳税方支付。
14.2因本合同而发生的租赁合同登记费等费用,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装修与改建
第15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关于装修与改建方面的制度规定自行出资装修或改建租赁场地,并应事先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图纸及方案,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书面同意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纸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所有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和规格;
2、一切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空调系统装置;
3、连接的电器装置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
4、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
5、乙方的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
第16条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视其认为适当与否,决定接受或拒绝该有关施工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因审批施工图需聘请机械工程、结构工程或其他专业顾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审批申请是否被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事先将所涉及的费用的名称及金额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17条在装修改建过程中涉及与租赁物业空调和消防系统相关的电器安装和/或线路或管道工程时,乙方应仅使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工程书面指定的承包商(如有),该承包商的价格应合理反映该服务的市场价格,并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甲方就特定装修改建工程指定施工单位的,乙方应考虑甲方要求。
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图纸或实际施工。
第18条在进行装修或改建工程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保建安工程险及第三者保险,保险条款必须指定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并应依照上述保险公司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以及甲方为租赁物业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
第19条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租赁场地进行下列活动:
1、对涉及租赁场地或租赁物业建筑的结构作出任何改动;
2、在租赁场地外墙或租赁物业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等;
3、穿凿、切断、或连接租赁物业的任何管道;
4、以任何方式毁坏租赁场地或租赁物业内/外观,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租赁物业内/外墙及玻璃窗作招贴或悬挂广告牌或宣传品;
5、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和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
6、擅自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
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恢复原状;且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而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20条乙方须选用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确认的符合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及空调系统施工;对于其它项目装修施工也应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实施。
乙方在与其所聘请的施工承包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将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批不得作为免除乙方依法及在本合同项下就装修与改建工程应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21条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装修改建图纸及方案说明的批准,不等同甲方据此应承担任何乙方装修设计责任,也不能免除乙方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时对图纸及方案说明之责任。
对乙方不遵守政府相关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对租赁场地装修改建造成其自己、甲方、其他承租人及任何他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22条乙方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或超过租赁场地的设计荷载,或使租赁场地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火灾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费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租赁场地有危害或影响安全的物品。
第五章维修与修缮
第23条甲方负责对租赁物业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内公用装置、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因维修其他单元而需进入租赁场地等)。
第24条乙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内部所有非结构性部分的良好、清洁和适租状态,并进行适当的保养和粉刷。
上述部分包括地面和对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进行的内部粉刷或其它装饰,以及租赁场地中由于乙方的行为或过失而被损坏的甲方的附属物和设备,以及租赁场地的任何附加物,包括所有门、窗、电气设备、线路和管道。
乙方应自行承担租赁场地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用。
租赁场地经验收后出现的任何损坏(自然磨损和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该等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25条乙方如发现租赁场地内公用装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或管道)破损或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擅自处理该等故障,而造成的任何开支、索赔、损失或诉讼,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26条甲方如发现租赁场地任何部分存在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行协商时限),乙方应完成上述修缮,如乙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该项工作,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人有权进入租赁场地,并进行该项修缮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27条在租赁期内,由甲方负责更换租赁场地内已无法维修的公用固定装置、设施,但不包括乙方经甲方同意在不损坏租赁场地的情况下自行安装的固定装置、设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换。
除乙方自行放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用具和装饰物品外,乙方安装固定装置、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28条如乙方自行安装的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或管道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市政公司合理要求对上述设备、线路或管道进行维修或更换,乙方应进行或配合甲方进行相应维修或更换,并承担费用。
在维修或更换过程中,乙方应使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该目的而书面认可的承包商。
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允许其在任何合理的时候检测租赁场地由乙方安装的线路或管道。
如乙方在租赁场地中安装或放置的任何电气设备、仪器或管道由于故障或维修不善而造成任何开支、索赔、损失或诉讼,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
第29条在租赁期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更换租赁场地损毁的灯泡、灯管或其他设备的费用,或为乙方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于租赁物业指示牌(如有)内乙方的名牌的,乙方须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设备费及服务费。
第30条对乙方专用的卫生、供水设施(如有),乙方需负自费维护的责任,保持该等设施在良好及清洁的状态,并符合公共卫生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31条乙方应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承租单元内部不受暴风、暴雨、暴雪或其它类似情况的损坏,尤其保证在面临上述恶劣天气状况威胁时关紧所有对外门窗。
如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遣代表前往关闭任何打开的门窗。
除非由于甲方过错或不可抗力,否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租赁场地破损的门窗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32条乙方需保护租赁场地(包括建筑物和所有设施设备)不受任何损坏,自然磨损除外。
除明确由甲方负责维护的内容外,其余内容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第六章出入
第33条甲方和其代理人及雇员或物业管理公司,如有对租赁场地或该物业进行维修、清洁、保安、消防、救助及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时,应事先与乙方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租赁场地,视察租赁场地修缮状况,盘点租赁场地中的附属物,及进行任何必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应尽力减少对乙方的干扰。
若遇紧急情况,也可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进入租赁场地,必要时可强行进入,采取必要措施。
事后应及时告知乙方,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34条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延长本合同租赁期限申请的,甲方及其代理人可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前180天内,在给予乙方预先通知后陪同有承租意向的客户参观租赁场地并在合适的位置张贴招租海报。
乙方不得反对。
第35条甲方及相关人员按第33条、第34条之规定进入租赁场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助。
第七章合同双方的责任
第36条甲方应负责:
36.1按附件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交付租赁场地。
36.2甲方对租赁场地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只限于交接时租赁场地内甲方提供的供暖和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
36.3保持租赁场地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处于良好状态。
36.4保持租赁物业良好的停车秩序。
36.5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保证金和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36.6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场地相关要求时提供其它帮助。
第37条乙方应负责:
37.1自行办理因在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活动而需要的所有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自行独立承担招商、广告、经营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乙方在租赁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包括投资、商务、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劳动、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不得欺骗顾客非法牟取暴利;商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售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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