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体系结构(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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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体系结构体系结构STRUCTURESTRUCTUREICDICD基本结构和分类原则基本结构和分类原则法尔的提议:
为了所有实际的、流行法尔的提议:
为了所有实际的、流行病学的目的,疾病的统计数据应以下列病学的目的,疾病的统计数据应以下列方式分组:
方式分组:
流行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全身性或一般性疾病全身性或一般性疾病按部位排列的局部疾病按部位排列的局部疾病发育性疾病发育性疾病损伤损伤上列各组的前两个和后两个构成上列各组的前两个和后两个构成“特殊特殊组组”,它把一些情况放在一起,而这些,它把一些情况放在一起,而这些情况如果被分散的话就不便于流行病学情况如果被分散的话就不便于流行病学研究;剩下的一组包括在研究;剩下的一组包括在ICDICD每个主要每个主要身体系统身体系统的各章。
的各章。
一般的说,情况主要被分类到一般的说,情况主要被分类到“特殊组特殊组”各章之一,对于应放在哪里有任何疑各章之一,对于应放在哪里有任何疑问的情况来说,应优先考虑问的情况来说,应优先考虑“特殊组特殊组”各章。
各章。
疾病分类的一般原则疾病的统计分类必须限定在疾病的统计分类必须限定在有限有限数数量的、能够包含病态情况量的、能够包含病态情况全部全部范围范围而且相互而且相互排它排它的类目内。
的类目内。
选择类目必须选择类目必须有利于疾病现象的统有利于疾病现象的统计研究计研究。
特别是具有公共卫生重要。
特别是具有公共卫生重要性或频繁发生的某一特定疾病实体性或频繁发生的某一特定疾病实体应有它自己的类目。
否则将对各组应有它自己的类目。
否则将对各组分散而有联系的情况指定类目。
分散而有联系的情况指定类目。
每个疾病或病态情况都必须在类目列表每个疾病或病态情况都必须在类目列表中有其明确的位置。
因此在整个分类中中有其明确的位置。
因此在整个分类中将有将有残余类目残余类目用于那些不能放到更特异用于那些不能放到更特异类目中的其他和杂项情况。
分类到残余类目中的其他和杂项情况。
分类到残余类目中的情况应尽可能地少些。
类目中的情况应尽可能地少些。
ICD的统计特点分分类类轴轴心心可可变变,但但强强调调以以病病因因为为主主、解解剖剖部部位及其他轴心为辅的原则不变;位及其他轴心为辅的原则不变;分分类类结结构构可可变变,但但既既要要包包括括全全部部的的疾疾病病和和情情况况,又又要要尽尽量量突突出出严严重重危危害害人人民民健健康康的的疾疾病病的的原则不变;原则不变;编编码码容容量量可可变变,但但只只对对前前三三(四四)位位数数有有统统一一要求,扩展位数及编码不受限制的原则不变;要求,扩展位数及编码不受限制的原则不变;采采用用多多种种形形式式的的编编码码和和符符号号以以满满足足卫卫生生统统计计、基础医学及临床医教研等各方面的需要;基础医学及临床医教研等各方面的需要;强强调调预预防防的的重重要要性性,兼兼顾顾各各类类国国家家和和地地区区及及不同医学领域对不同医学领域对ICDICD的要求。
的要求。
ICD-10各卷第一卷第一卷大部分由主要分类占用大部分由主要分类占用,包括三位数类目表和四位数亚目。
三位数三位数“核心核心”分类类目分类类目表是向表是向WHOWHO死亡数据库报告和一般国际比较强死亡数据库报告和一般国际比较强制性水平。
制性水平。
第一卷还包括:
肿瘤形态学特殊类目表定义命名条例第二卷第二卷对对ICDICD的使用者提供指导;的使用者提供指导;第三卷第三卷分类字母顺序索引分类字母顺序索引。
ICD-10各章第第11章章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A00-B99)A00-B99)第第22章章肿瘤肿瘤(C00-D48)C00-D48)第第33章章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和某些涉及免疫机制的疾患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和某些涉及免疫机制的疾患(D50-D89)D50-D89)第第44章章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E00-E90)E00-E90)第第55章章精神和行为障碍精神和行为障碍(F00-F99)F00-F99)第第66章章神经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G00-G99)G00-G99)第第77章章眼和附器疾病眼和附器疾病(H00-H59)H00-H59)第第88章章耳和乳突疾病耳和乳突疾病(H60-H95)H60-H95)第第99章章循环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I00-I99)I00-I99)第第1010章章呼吸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J00-J99)J00-J99)第第1111章章消化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K00-K93)K00-K93)第第1212章章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L00-L99)L00-L99)第第1313章章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M00-M99)M00-M99)第第1414章章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N00-N99)N00-N99)第第1515章章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妊娠、分娩和产褥期(O00-O99)O00-O99)第第1616章章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P00-P96)P00-P96)第第1717章章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Q00-Q99)Q00-Q99)第第1818章章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不可归归类在他处者类在他处者(R00-R99)R00-R99)第第1919章章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S00-T98)S00-T98)第第2020章章疾病和死亡的外因疾病和死亡的外因(V01-Y98)V01-Y98)第第2121章章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因素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因素(Z00-Z00-Z99)Z99)第第2222章章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U)(U)特殊组合章(特殊组)6-146-14章为身体系统各章,其余为特殊组合章。
章为身体系统各章,其余为特殊组合章。
有按某一特定阶段组成的章节如有按某一特定阶段组成的章节如1515章章妊娠、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也有按某种特定疾病分类如分娩和产褥期;也有按某种特定疾病分类如22章章肿瘤;按症状体征来分如肿瘤;按症状体征来分如1818章症状、体征章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类在他处者。
者。
特殊组合章主要是按病因分类的特殊组合章主要是按病因分类的。
分类顺序分类顺序(11)强烈优先分类章)强烈优先分类章,1515章章。
孕产妇的某些。
孕产妇的某些产科情况不管同时伴有任何其他疾病,只产科情况不管同时伴有任何其他疾病,只要向产科求医,就要分类到本章,必要时要向产科求医,就要分类到本章,必要时其他编码只能作为附加编码。
其他编码只能作为附加编码。
(22)一般优先分类章。
)一般优先分类章。
11、22、55、1616、1717、1919章,在分类时通常优于其他章。
章,在分类时通常优于其他章。
(33)最后分类章,)最后分类章,1818、2121章。
可分类于章。
可分类于这两章的症状、体征当有明确的病因或这两章的症状、体征当有明确的病因或有其他疾病情况时,他们的编码只能作有其他疾病情况时,他们的编码只能作为附加编码。
为附加编码。
(44)附加编码章,)附加编码章,2020章。
由于疾病本身章。
由于疾病本身的情况已分类于的情况已分类于1919章,因此在章,因此在统计时要统计时要将此章的编码除外,否则损伤和中毒病将此章的编码除外,否则损伤和中毒病人将会被重复计数。
人将会被重复计数。
肿瘤形态学编码定义11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应记录在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上的死亡原因是指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那些疾病、不健康的情况或损伤以及任何产生这些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22根本死亡原因根本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是指:
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的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33有关胎儿、围生儿、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的有关胎儿、围生儿、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的定义定义3.13.1活产活产活产是指不论妊娠期长短而自母体完全排出或取出的受孕产物,他与母体分离后,不论脐带是否切断或胎盘是否附着,只要能够呼吸或显示任何其他生命证据,如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的明确运动,这样出生的每一产物均被视为活产。
3.23.2胎儿死亡胎儿死亡死产胎儿死产胎儿胎儿死亡是指不论妊娠期长短而自母体完全排出或取出之前即已死亡的受孕产物(胎儿)。
死亡的指征是在与母体分离后胎儿没有呼吸,也没有任何其他生命证据,如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的明确运动。
3.33.3出生体重出生体重胎儿或新生儿在出生后第一次测量得到的体重。
胎儿或新生儿在出生后第一次测量得到的体重。
3.43.4低出生体重低出生体重出生体重低于出生体重低于25002500克(最高达到克(最高达到24992499克,包括克,包括24992499克)。
克)。
3.53.5很低出生体重很低出生体重出生体重低于出生体重低于15001500克(最高达到克(最高达到14991499克,包括克,包括14991499克)。
克)。
3.63.6极低出生体重极低出生体重出生体重低于1000克(最高达到999克,包括999克)。
3.73.7胎龄胎龄妊娠期应自末次正常月经的第一日算起,胎龄以完整的天数或周数来表示(例如分娩发生于末次正常月经开始后的第280至286整天期间,都认为胎龄是40周)。
3.83.8不足月妊娠不足月妊娠妊娠不满37整周(少于259天)者。
3.93.9足月妊娠足月妊娠妊娠超过37整周而不满42整周(259293天)者。
3.103.10过期妊娠过期妊娠妊娠达到或超过42整周(294天或超过294天)者。
3.113.11围生期围生期围生期自妊娠的第22整周(154天)开始(此时正常出生体重为500克),至出生后的7整天结束。
3.123.12新生儿期新生儿期新生儿期自出生时开始,至出生后第28整天结束。
新生儿死亡(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28整天内的死亡)可以细分为早期新生儿死亡,即出生后未满7整天内的死亡;和晚期新生儿死亡,即出生后活满7整天但在未满28整天内的死亡。
44有关孕产妇死亡的定义有关孕产妇死亡的定义4.14.1孕产妇死亡孕产妇死亡孕产妇死亡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何种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4.24.2晚期孕产妇死亡晚期孕产妇死亡晚期孕产妇死亡是指处在妊娠终止42天以后但未满一年之内的妇女,由于直接或间接产科原因导致的死亡。
4.34.3与妊娠有关的死亡与妊娠有关的死亡与妊娠有关的死亡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管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应再细分为两组:
直接产科死亡直接产科死亡间接产科死亡。
间接产科死亡。
4.44.4直接产科死亡直接产科死亡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个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
4.54.5间接产科死亡间接产科死亡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死亡。
第二卷目录前言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说明如何使用ICD疾病和死亡编码的规则和指导疾病和死亡编码的规则和指导统计报告统计报告ICD的发展史参考文献索引第三卷目录前言前言索引中容易误读的汉字索引中容易误读的汉字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损伤的外部原因索引损伤的外部原因索引第三部分第三部分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索引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索引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三卷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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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D 10 体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