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管理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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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管理考核细则
清水营煤矿土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为规范清水煤矿土建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开工准备
第一条自施工图下发之日起为工程开工准备开始。
所有工程开工准备期为10个工作日,第11个工作日为正式开工时间,施工单位每延误一天,每项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准备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基础工程原材料的报验和试验。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报批。
必须附有: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到场情况、施工设备到场情况、材料到场情况、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杜绝审查不细造成变更过多的现象,并在第四个工作日指派项目经理、技术员参加施工图会审会议。
(四)施工现场平整和硬化、现场文明施工设施的建设。
(五)完成五牌二图制作安装(二图是指施工平面图和进度图)。
(六)会审纪要初稿的编制并送交专业项目总监及筹建处专业工程师会签。
(七)组织劳动力和设备、材料的进场。
第三条监理公司在工程开工准备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自施工图下发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组织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
(二)认真审阅施工图设计,掌握开工后首先使用的材料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等。
(三)完成基础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工作。
(四)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进度横道图、施工平面图的审查工作。
(五)督促、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平整和硬化、五牌二图制作安装和现场文明施工设施的建设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落实。
(六)对施工单位七项工作内容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有一项完不成不予批准开工。
(七)编制单位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报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审阅。
第四条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专业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准备时间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督促、检查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七项工作内容的落实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现场专业工程师要及时通知发放设计图纸。
(三)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负责施工图会审纪要的会签及编印分发工作。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对于招投标工程,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部工程一处、监理公司及筹建处有关人员进行招投标前的施工图审查,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在1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初稿完成并负责会签,之后交综合管理部打印。
确定施工单位后,按开工准备期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于非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图下发后第四日由监理公司组织对施工图进一步会审,施工单位负责会审纪要初稿的整理、编印,1个工作日内内将初稿交监理公司专业项目总监和筹建处专业工程师核稿。
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在1个工作日内负责筹建处内会签并交综合管理部打印。
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纪要发放工作,筹建综合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部、设计院发放工作,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设计院下达的设计变更(9份),由筹建处专业工程师1个工作日内报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签证后交签发施工单位(5份)、项目总监签证(1份),计划管理部(2份),专业工程师存档(1份)。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在接到专业项目负责人通知后1个工日内将设计施工图分发到施工单位(4份)、监理公司(1份)、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1份)。
第三章工程变更及预算编审管理
第九条筹建处、监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由施工单位以变更单(9份)提出,在1个工作日内内上报审批至筹建处签证完成,施工单位2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部工程工程一处签证完(筹建处专业工程师配合),专业工程师存档(1份),送计划管理部存档(2份),专业项目总监存档(1份)和施工单位存档(5份)。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2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按以上程序办理,2-1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报请筹建处项目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筹建处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施工图和施工图会审纪要后:
200万元以内工程预算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200-600万元以内工程预算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600-1000万元以内工程预算1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工程20个工作日内预算编制完成,并报筹建处计划管理部进行预算初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3个工作日内预算编制完成,并报筹建处计划管理部进行预算初审。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受筹建处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应采取平行检查、跟踪检查的方法,对工序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验,减少施工质量问题和缺陷的发生,并按照监理细则中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的规定,对约定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整改,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单》的形式,对通知单的内容既要求逐一进行解释和答复,对有关指令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检、专检为主、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的材料工序报验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验前,必须准备完整、真实的自检资料及其它报验材料,否则,监理人员不予验收,如发现施工单位自检不认真、不负责或没有自检即向监理人员报验,可视情况对施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或要求撤换管理人员。
监理人员接到施工单位书面通知后1小时到现场见证取样及隐蔽工程验收。
如监理人员连续2次在施工单位报验后,检查时发现存在较多明显问题,可认为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能力不足或责任心不强,监理公司有权向施工单位建议撤换有关人员,或给予施工单位每次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要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因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或未认真检查造成的问题由监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罚款或辞退;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单位必须安排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进行旁站,混凝土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应保证每2小时左右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保证每1小时左右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首次混凝土开盘前,监理人员必须对自动搅拌站进行计量复核,施工期间,每周对自动搅拌站计量情况复核一次,确保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条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4小时内自检、专职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由专职质检员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若隐蔽工程量较大,需邀请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参加。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一)未经检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
(二)工程质量降低经指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的;
(三)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四)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五)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
(六)没有可靠的质保措施,已出现质量下降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项目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并主持中间验收质量评定,会签中间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签复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漏项工程限定处理期限并再次确定复验日期。
第二十四条经初验全部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相应的工程竣工报告单上签字认可,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同时向筹建处专业工程师提供准确的变更清单。
第二十五条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接到竣工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正式验收工作,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负责起草竣工验收纪要及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核查变更清单。
第二十六条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第二十七条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在日常及规定日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按以下考核标准处理:
(一)2000元以下检验批(分项)书面(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对同一质量问题通知一次以上未按要求整改处理的,监理人员可给予施工单位200-300元罚款,同时给予项目经理100元罚款,再不整改者,责令停工处理,并给予项目经理200元罚款。
(二)2000-10000元以内检验批(分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对同一质量问题书面通知两次以上未按要求整改处理的,监理人员可要求停工处理或给予500-1000元罚款。
(三)10000元以上检验批(分项)当即责令停工处理,直到处理合格后方可复工,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四)罚款处理单由监理人员提出,专业项目总监审查,同时报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工期控制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其合同书所承诺的工期及经审批的进度工期计划负责,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具,保证工程能够连续、正常、快速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施工进度。
第三十条监理代表筹建处对工程进度实施控制,并对工程进度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业项目总监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其进度安排和措施应重点审查,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约定和承诺。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滞后原因要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监理人员根据工期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一)要求施工单位加班加点。
(二)增加施工人员及机具等措施。
(三)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保证工期的书面保证措施。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每周四16:
00点前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报告本周完成情况及下周计划,迟报1小时,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周计划在每周五下午工地例会上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完不成周计划的按每个单位工程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罚款,如施工单位在两周内采取了有效措施,抢回了延误工期,撤消以往的工期罚款。
连续4周完不成周计划的视进度差予以无偿辞退或给予总额20000元罚款,月进度计划未完成除周计划罚款执行外,每月罚款5000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每月10日前向筹建处计划管理部报送本月完成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经监理总工程师及筹建处土建项目负责人审查过的计划报表),计划报表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及实际进度。
计划报表报送每迟报一天给予200元罚款,超过五天不予办理当月结算。
第三十七条计划报表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员负责,专业项目总监、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审核后报送。
第三十八条对于临时增加工程、计划调整、相互影响、设计施工图不到位等情况,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报告上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生产系统等重点工程,工期每提前一天,分别奖励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1000元和100元。
第六章投资控制
第四十条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和生产需要把好设计关,作到满足安全使用、功能齐全,投资合理。
第四十一条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要把好变更关,避免或减少变更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预算审查人员要遵纪守法,公平、公正、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实施。
第四十五条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有记录。
第四十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标志牌。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四十九条脚手架高度在25米以下要与建筑物拉结;25米-50米应采用双立杆及缩小间距等措施;超过50米时,应有设计计算书。
第五十条脚手架缴搭设完毕后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一条脚手架满设密目式安全网,高空操作必须系安全带。
第五十二条临边及洞口防护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塔吊及施工机具安装、拆卸应制定方案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作业队伍负责安装、拆除。
第五十四条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使用铜丝、铝丝替代保险丝。
第五十七条严禁使用裸线、老化及破皮包扎的电线。
第五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93号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及管理工作负责。
监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进行复查。
第六十条对于不按以上规定和有关制度执行的施工单位给予500元/项处罚,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50元/项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对安全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及个人按单位工程每月分别给予2000元和200元的奖励。
第八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筹建处安排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进行详细规划,一经审批,不得更改。
第六十二条现场进口应设大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设门卫、办公室各一间(彩板房)并建立门卫管理制度。
大门口设立五牌二图,内容齐全,规范整齐、美观。
施工工地实行全封闭管理,工地周围必须设置彩钢板围墙,围墙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同一施工单位的临设必须标准统一。
第六十三条施工场地除材料堆场、绿化场地外,其余场地应全部进行覆盖,覆盖材料应选用透水性好的材料如砂石料、石粉等,并保证场地每日洒水次数不少于2次。
砂石料场用不小于100mm厚混凝土进行硬化,其分隔墙高度不小于0.8m,保证坚固。
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堆场、施工机具等必须布置在围墙以内。
现场材料、构件、机具应按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设立醒目标牌。
第六十四条调运土方必须对场地进行洒水降尘,风天禁止调运土方,并按指定路线运行。
第六十五条各施工场地必须有不小于4m宽的临时道路与工广主道路相连接,道路标高不的高于场标高,道路所用材料为天然沙砾,保证平整,要每天进行洒水降尘,达到效果。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每日下班前对垃圾进行清扫、集中,并清运到矸石山填埋。
第六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10工作日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埋在地下临时设备基础必须拆除,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场地必须达到设计平场标高。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工业广场征地边界或指定的施工场地以外占用草原地或场地;根据办公、生活实际情况,进行一定量的绿化,且应按照筹建处的统一规划、部署和安排进行义务植树、种草工作,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绿化义务。
第六十八条建筑施工场地房屋只允许建门卫、办公室(彩板房)各一间、水泥库房一座(砖木、砖混)、钢筋加工棚一座、公厕一座,外墙为白色。
第六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管理,安排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与分管单位工程的监理人员紧密挂钩,并按细则逐条考核。
第七十条对以上各条做的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改正后还未做好的施工单位每拖延一天处以每项2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处以每次100元罚款,对不负责任的监理人员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在每周五的工程检查中,文明施工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对文明施工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及个人按单位工程每月分别给予2000元和200元的奖励。
第七十二条筹建处专门成立现场文明施工整改队伍,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和调动人员对文明施工不到位的现场进行清理整改,费用从施工单位月度结算中扣支。
第九章内业资料管理
第七十三条工程资料
(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0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的要求和内容进行编制和整理。
资料无涂改现象。
(二)内业资料必须按照单位工程进行整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2套书面文字档案资料和一套计算机光盘版资料。
其中有一套书面文字档案资料应为原始签证资料,其余资料除当事人签字为手写体外其他文字均为打印体。
各单位必须保证原始签证资料、书面文字档案资料及光盘版资料完全一致。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时将内页资料报送到监理单位签审,做到日事日毕,当天发生的各项内页资料纪录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到监理单位签审,监理单位接到资料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签审完成。
(四)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内业资料整理完成。
监理人员要严格核查,不得拖延,否则,每拖延一天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给予责任单位200元处罚。
第七十四条竣工决算资料
提供2套书面(A4纸型、宋体字)文字档案资料并按以下内容装订:
(一)工程价款拨付申请(施工单位报批)。
(二)工程结算单(施工单位报批)。
(三)工程决算会签单(筹建处以下单位施工单位报批,筹建处以上单位筹建处报批)。
(四)工程决算报告(筹建处项目负责人提供)。
(五)中标通知书或预算书(筹建处相关人员提供)。
(六)变更审核清单(监理人员和筹建处专业工程师核查提供)。
(七)变更预算和变更通知单(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及预算人员提供)。
(八)月度结算表(施工单位提供)。
(九)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供)。
(十)竣工验收交接验收证明书(施工单位提供)。
(十一)工程保修书(施工单位提供)。
第七十五条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在最后一次工程结算办理前三天内整理、装订完成,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天.工程罚款。
第七十六条在决算资料提供后第二日,最后一次工程结算工作必须办理结束,不得拖延,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天罚款。
第七十七条内业资料必须与工程同步,一项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并由施工单位整理,监理单位审查无误后报筹建处。
第十章 检查验收及工地例会制度
第七十八条监理公司专业项目总监负责周五8:
30开始组织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
第七十九条检查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安检员、质检员、工长、技术员和以及筹建处相关人员参加。
第八十条无故不参加检查验收及会议,每次给予本单位负责人100元处罚,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
第八十一条每周五14:
30由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和专业项目总监负责对检查结果逐项进行考核,以会议纪要形式通报。
会议纪要第二天下午4:
00之前下发,推迟一天罚监理公司200元。
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员、工长、监理人员以及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和分管领导参加。
第十一章 工程认证、备案、质量监督
第八十二条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认证、备案、质量监督资料一式四份,格式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03A)的要求和内容进行编制和整理。
第八十三条封面按筹建处提供的材料和颜色样本以及格式制作。
第八十四条工程认证、备案资料、质量监督资料在竣工决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装订。
第八十五条工程认证、备案工作、质量监督资料由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协调完成。
第八十六条未按期完成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天罚款。
第十二章其他
第八十七条监理人员以及筹建处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整改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第八十八条本细则内的所有考核项目全部在每周五工地例会上兑现。
第八十九条本细则若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冲突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本细则若与筹建处相关规定、制度抵触时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第九十条工程考核罚款与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一并用于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质量及开展各项施工会战活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奖励。
第九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清水营煤矿筹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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