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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的心理主义及对心理主义的批判精选资料
胡塞尔的心理主义及对心理主义的批判
DOI:
10.13644/jki31-1112.2016.01.012
引言
针对心理主义的本质以及四十年反对心理主义的现象学“斗争”,胡塞尔在《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中发表了一个声明,辨析了三种类型的心理主义:
逻辑学心理主义、认识论心理主义和超越论心理主义。
本文将论证,胡塞尔早期著作《算术哲学》中的心理主义与这三种类型的心理主义都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非常明显,不仅胡塞尔的最终解释――关于现象学如何克服《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中辨析过的三种心理主义――没有提出这种具有《算术哲学》特征的心理主义;而且这种解释对于思维客体数字同一性的诉求,如同它们超越心理状态的最终标志一样,代表了对于相同逻辑结构的一种诉求,心理主义在《算术哲学》中企图去解释这种逻辑结构但未能成功。
也就是说,在《算术哲学》中被探究过的属于这种“真正”基数“多中之一”统一性的逻辑结构,也以这种“数字同一性”的统一性为特征,而这种“数字同一性”将诉诸于胡塞尔(在《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和《经验与判断》中)现象学对心理主义的成功解释。
我认为:
(1)对知性客体数字同一性的诉求是胡塞尔反心理主义斗争成功的唯一方式,而非是其思想的破产:
(2)胡塞尔将数字化的“存在模式”归结于客体的全时性意义,确立这种数字化“存在模式”特有的现象学优先性的合适文本是柏拉图未曾表达出的学说“艾多斯数”(arithmoieidetikoi)的哲学重构。
界定《算术哲学》中心理主义的确切本质并不是一个简单任务,因为这部著作还不够成熟,书中的词汇例如act、presentation、concept、content和object,它们的含义多变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其它的困难在于,这项工作需要通过胡塞尔的晚期著作以及和晚期著作不可分割的“历史性”的自我解释的双重视角进行。
(从这个背景看
《算术哲学》中的心理主义因其短暂的生命而表现得像是一个原则性的错误)。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能够辨析这个最初的问题一《算术哲学》中的心理主义是对此问题的回应,就像胡塞尔第一次尝试去解决这个问题时,在《布伦塔诺意义上的心理反思》中的不确切描述那样。
一、《算术哲学》中的心理主义
在适合于多样性(Vielheit)的概念统一性(unity)之未定意义上和适合于既定总量的概念统一性之既定意义上《算术哲学》关注集合逻辑统一性的起源:
基数(Anzahlen),并回答了“多少(Howmany)”这个问题。
对于胡塞尔而言,这两种统一性紧密相关,就像“多少”的问题被导向归入到多元化概念的对象一般(item)。
在任意一种统一性的情况下,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敏锐的意识到:
“集合并非一个基于被集中在一起的诸多事物内容的客观统一性。
”他在1913年就提出了这一点。
然而,这并不是说,胡塞尔认为集合的统一性不是客观的。
对他而言,统一性的客观性从来就不是问题。
胡塞尔极度关注的是,如何解释适合于未定集合概念和既定集合概念之逻辑统一性的客观性。
毫无疑问,理论数学方面的训练使他敏感于一个事实,在构成事实的任一方面,或者在属于它们性质和关系的任意组合中,奠定一个集合统一性的基础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算术哲学》中,不管是物理的还是“形而上学”的(在布伦塔诺整体的“部分”――如颜色、广延、强度――统一的意义上),任何一个构成集合的元素组合都不能解释集合逻辑统一性的整体。
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从集合自身的逻辑统一性中区分出属于一个集合的诸对象一般(items)的逻辑统一性,其动机简单的让人迷惑。
属于一个集合的每个对象一般(item)仅仅在属于“任意事物”(Etwas)(或者像胡塞尔后期所讲的,“锗如此类之物”[Etwastiberhaupt])的属类(generically)无所指概念范围内才会如此。
那么,一方面,每个那样的对象一般(itern)具有“一个”任意事物,即一个任意“单位”的逻辑状态。
然而另一方面,作为整体集合的逻辑统一性并不是一,它作为一个集合,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具有共同统一性功能的诸单位(units)中的诸一(ones)。
因为组成一个集合的每个诸对象一般(items)的逻辑统一性和具有单一性的事物是不可分割的,并且集合自身的逻辑统一性是多种多样的,胡塞尔认识到这两种统一性无法比较。
因此,就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不仅仅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认识到了诉诸于某些事物而非诸对象一般(items)的独立(并因此是个体)特性的需求,以便去解释未定杂多(multitudes)和既定杂多(multitudes)的逻辑统一。
为了解释这两种集合统一性(coHectiveunity)的逻辑状态,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试图诉诸于合取(collecting)行为和计数(counting)行为,以及心理“反思(Reflexion)”行为来解决,而心理反思行为导向了由合取行为和计数行为所产生的集体组合表象(Vomtellung)。
胡塞尔认为,合取行为最初产生了未定总量(Inbegriffen)或杂多(Mengen),计数行为最初产生了既定总量或杂多(以真正基数为幌子)。
作为未定杂多和既定杂多产生的原因,导向集体组合(collectivecombination)行为的心理反思被胡塞尔用来(分别)产生了集合和基数的逻辑客观概念。
与《算术哲学》心理主义的特征相关,这里有两点没有任何意义,第一点是,胡塞尔朝向行为的心理反思的诉求被用于解释属于两种杂多概念客观性的逻辑统一性,而这两种杂多概念在《算术哲学》的数学逻辑分析中得到过辨析。
因此,那种反思显然没有被胡塞尔理解为等同于在灵魂中发生的客观性;第二点是,心理反思的诉求产生于胡塞尔的认知,即适合于集合或者基数逻辑统一性的特定杂多的统一性不能在适合于包含两者的个体对象一般的单独统一性中被解释,或者说不能以这种单独统一性为基础。
这些观点不值一提,因为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拒斥并没有蕴含对其回应的拒绝。
后面的问题可以做如下简述:
要么杂多,要么基数,其集合统一性的逻辑客观性特征不能源自于(或者归纳为)个体统一性(singularunity)的逻辑客观性特征,也不能源自于(或者归纳为)组成了那种统一性抽象基础的个体对象(individualobjects)。
事实上,胡塞尔关于集合统一性和个体统一性的逻辑独特性的主张蕴含了一个问题,即胡塞尔一直思考如何对心理主义进行现象学解决,那么这种思考是否提出了《算术哲学》的心理主义尝试提出(但却未能提出)的问题?
因为从胡塞尔遵循的这个逻辑差别看来,每种统一性类型的构造行为都是有区别的。
于是,《算术哲学》中的心理主义和集合统一性概念特有客观性起源的“逻辑”问题是不可分离的,这个问题在集合“统一性”概念特征的意义上是逻辑的,胡塞尔清楚地认识到它是非心理主义的,因此是客观的。
为什么胡塞尔诉诸于“心理学”去解释他理解的客观性之统一性?
当他考虑到这种统一性的特定非独立本性时,这令人困惑的原因就变得清楚明白了。
按照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对于算术的关注,个体统一性与杂多统一性的逻辑不可通约性用算术的语言表述毫无争议,因为“多”与“一”在数学上是对立的。
所以,组成一个集合诸对象一般(items)的物理性质和形而上学性质必须被排除,在它们独特性的基础之上,作为能够产生集合的逻辑杂多“统一性”的起源,在最初将这些诸对象一般组合成为集合的“行动”中,至少看上去其对起源的解释是合理的。
导向那种行动的反思行为――从“内部经验”――抽象出表象,这种表象产生于心灵的自发能力,这种自发能力将组成了一个集合的诸对象一般“看作一(conceiving-as-one)”(Ineinsbegrens),并且要么在未定集合、总体或者杂多的情况下,要么在既定集合、真正基数的情况下如此。
随便拿一种类型的集合为例,正是构成了它们元(member)的“诸一”(ones)或“锗单位”(units)部分表象的相似性,与组成了它们部分表象行为的基本相似性一起,为抽象提供了一个基础。
被抽象的东西分别是:
多元化的未定概念和典型的(well-characterized)既定基数概念。
二、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
我们指出这一点非常有意义:
胡塞尔最初关注于《算术哲学》中的“心理主义”以便去解释“概念”自身的起源,但这些关注显然并没有集中于对心理行为的诉诸。
胡塞尔对这些关注点的表达清楚明白地承认了,导向行为的内在感知(反思)具有概念理解能力,尽管――这是事情的关键――他逐渐认识到,产生于导向集合行为反思的概念仅仅具有合取概念的状态。
换句话说,胡塞尔对《算术哲学》中心理主义的最初关注并不意味着,他企图在“内在”
(心理上的)经验的基础上去解释概念;而意味着这些分析并不承认,数字“概念”不同于合取“概念”,而后者,用胡塞尔的话来说,“所有这些都源自于反思行为[Aktreflexion]”。
按照《算术哲学》的观点,“和(and)”这个单词精确表述了集体组合行为的本质。
这是因为,“一,和一,和一,等等以此类推”的结合,最初产生了――在未限定范围内的――未定总量和杂多,然后又(产生了)――在限定范围内的――既定基数。
然而,一旦胡塞尔拒绝了导向行为的反思――这些反思充当了集合和基数逻辑概念的根源。
“和”的“逻辑”基础将与其它逻辑范畴一起改变。
正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第六研究中所提出的,逻辑对象的基础并不是建立在“对判断的反思中,甚至也不在对判断充实的反思中,而是在判断充实自身中”。
相应地,不像《算术哲学》中结合了独立对象表象的心理行为,《逻辑研究》中的“和”“意味着[meinen]对象A和B的共同存在[Zusammen]”。
并且如同胡塞尔在同一研究中提出的,它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避免了“当代杰出的逻辑学家们所犯的根本错误,这些逻辑学家试图仅仅用称谓行为和命题行为的纯粹有意识共存去解释名称或者陈述的联言结合(conjunctiveassociation),并将‘和’作为一个客观逻辑形式放弃了”。
因此“和”的逻辑状态和内容――它们是非心理学的并且因此是“客观的”――被胡塞尔描述为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
“这里有一个统一的意向联系被给予,并且与它相符地有一个统一的对象被给予。
”然而,胡塞尔又意味深长的补充到,这个统一的对象,这个A和B的共同存在,仅仅能在“联结(binding)行为”中被构造,尽管现在我们清楚地看到,胡塞尔不再这样理解朝向行为的反思,在另一种语境下,他将这种东西指称为“集合本身的真正直观特征”。
对于属于集合自身逻辑统一性的建构而言,《逻辑研究》诉诸于联结行为在“事态”建构的情况下,必须被看作它也诉诸于行动。
关于后者,胡塞尔写到:
“只有在对表象[Vorstellungen][行为]的联系结合中才能被构成”。
这里,胡塞尔清楚地表明,涉及到的统一性不再被理解为产生于导向相关行为(act)或者诸行为(acts)的反思。
这个内容值得注意,因为它关系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争议,即诉诸于行为是否代表了“逻辑心理主义”的“旧病复发”,而这种“逻辑心理主义”是心理主义在《逻辑研究》“导引”中所批评的目标。
此外,因为在集合行为和关联行为的例子中,对相同术语(“行为”)的使用很容易隐藏一个事实: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以及其所有后期著作中彻底区分了这两种行为(到后来,是指两种自发判断)和它们的相应客观性。
在《逻辑研究》的用词中,涉及到合取行为的本质特征区分于涉及到判断行为的本质特征。
对于行为中的本质区分而言,它们和它们相应客观性的本质区分相一致,和在合取行为情况中的未定集合与既定集合(这些后来具有数值的性质)相一致,也和在判断行为中事态的谓述形式(建立在个人感知对象的基础之上)相一致。
此外,胡塞尔从后者的个体统一性、连结(copulative)统一性中区分出了前者的杂多统一性。
在提出与心理主义的关系这个更大的话题以前,我们需要先解决涉及逻辑统一性行为的构成角色,由此就带来了一个问题:
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声明是否是对《算术哲学》心理主义的回应?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一个更具针对性的问题的解决,这个问题是:
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企图在导向行为的心理反思基础之上提供解释,然而他的努力失败了,那么继胡塞尔――当然,不仅仅是他自己――之后,我们如何解释集合的逻辑统一性?
三、《逻辑研究》对基数客观集合统一性的不彻底解释
《逻辑研究》指出了一个集合的客观统一性和一个事态(stateofaffairs)――胡塞尔直截了当地说“集合”“自身不是事态[nichtselbstSachverhalte]”――的客观统一性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的清晰程度与胡塞尔对分析的领悟程度成反比。
这种分析关注于,与“和”相关的意向关系如何被关联到被引导的共同对象的相应统一性。
值得关注的是,《纯粹逻辑学导引》对数字的分析虽然热衷于坚持对作为一个表象对象的数字和数字本身之间做出区分,但作为一个形式的观念种类(idealspecies)却没有提及“和”。
另外,作为一个对象的数字表象,至少在其真正表象的情况下,被胡塞尔明确表达为包含了既定杂多的东西。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胡塞尔的这个表述与《算术哲学》的分析是一致的。
然而,被看作实证地表象了杂多客观性的数字与被看作观念种类――它是实证表象被关联对象客观统一性的原因――的数字之间,关系的确切本性并未被胡塞尔清楚地表达出来。
胡塞尔认为,说“在表象中直观地被给予的是在某种清晰表达形式中的集合[dasKollektivum]和随之一个在争执中的数字种类的实例[Einzelfall]”,并没有提出这个关键问题:
数字种类本身是否具有非实证集合的状态,也就是说,一个观念集合或者形式集合的状态。
这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在没有澄清的情况下,说实证的一些事情是一些观念之物的“实例”,恰恰意味着一些问题尚未被提出,或者(虽然被提出却)很少得到回答。
作为对象的一个数字的实证表象涉及到了――当在讨论中的数字被精确界定的时候――一个任意对象的集合。
属于这个集合的“表述形式”被胡塞尔主张为观念种类的“实例”,而这种“实例”是表述形式“客观性”的原因。
因此,提出下面的问题就水到渠成:
观念种类自身作为共同实例化的范例自身是否是一个集合,尽管它是一个观念集合。
也就是说,种类“五”是否是一个既定的,但却是一个观念的集(set),这个集由观念单位(idealunits)的总量(Anzahl)组成,而观念单位的集合同一性呈现了纯粹概念“五”?
如果是那样的话,统一性的起源和属于观念集合的对象的起源需要被解释,就像在被实证性提出的集合的表述形式中将其实例化的“联结”的特征一样。
如果每个数字自身的观念种类特征不是一个观念集合,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会是:
在什么意义上,一个实证集合能被理解为一个非集合的实例,即“五”的非集合种类。
这个问题显然非常急迫。
相应于《纯粹逻辑学导引》在数字分析中对“和”讨论的缺乏《逻辑研究》第六研究中对与集合讨论密切相关的数字的讨论也不深入。
因此,超出《逻辑研究》的主张:
事态统一性的连接本质(copulativenature)区分于一个集合自身的共同统一性,在连接综合形式的情况中,对于客观统一性而言,意向关系如何在事态的情况中从介质(copula)的综合形式中被区分出来,这一点从未被提及。
四、《经验与判断》关于对象集(objectset)构成的解释
我们能够理解《逻辑研究》没有对一些分析进行足够的澄清,这导致一些人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即,意向性关系在两种情况下是相同的,或者至少可以说是同构的。
然而,在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的分析中,我们并未看到他得出那样的结论。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凭借重申对事态特有的客观性和集合特有的客观性之间的区分,开始对一个集合如何转变成为对象进行解释。
与此相一致,他坚持“事态并非是在述谓丰富的自发性中建构的知性唯一的客观性”。
因为就集合本身而论,“对象集[Menge]”也被建构于“述谓判断”中,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它不同于事态导致了思维(sense)的逻辑形式这样的方式。
这种差别主要关注于行为的前述谓层次,并且在此意义上,关注了行为的“前构成”层次,在这样一种层次上,定位于连接判断(copulativejudgment)的客观基质被形成;而在一种更高的行为层次上,作为一种客观基质,集合体得以成型。
两种述谓自发性的形式――“狭义”的交媾连接(copulativelinkage)与“广义”的合并连接(conjunctivelinkage)――被“建立”判断,并因此导致了在连同其内容的先在综合性行动基础之上它们各自客观性的前构。
然而,胡塞尔认为,“可以肯定的是”,共同连接(collectivelinkage)“并不导致思维的逻辑形成,也不导致同样方式上作为连接自发性(copulativespontaneity)的客观基质中思维的沉淀”。
作为“客观基质”的集合体不是在述谓自发性中被前构,这种述谓自发性“就像所有述谓自发性一样,导致一个新的客观性的前构,也就是对象‘集’的前构”;这种集合体是在共同述谓自发性中被前构的,这种前构是“一个意识的意向性统一(noeticunity),但仍然不是在其特有本义上一个客体的统一,也就是说,在一个主题性的客观基质的意义上客体的统一”。
集合体最初出现于胡塞尔指称为“感受域”之处,在其中“已经有了一种复合沉思[mehrheitlichesBetrachten]作为一个共同处理事物的集合体”。
这里所牵涉到的“不仅仅是正在把握的一个接一个对象,而且是对一个接一个的对象进行一次又一次把握的一种悬置”。
然而,在“共同处理对象的统一性中,集合仍然不是一个对象”。
也就是说,在对象的复合沉思中,“对子(pair)、集合,更一般的说,两种对象的集”,确切说来不是被构成;而是“我们仅仅具有超出以往的一个前构对象,一个‘复合性’”。
因此,对于胡塞尔而言,“只要我们贯彻的只不过是同时把握的共同性[kollektivesZumsammengreifen]”,对集合自身――例如一个“真正的对象、可证明的同一之物”“作为一个对象”――的理解就并未发生。
对于集合,例如“对子”而言,为了被把握为诸如一个“A+B的总体(toral)对象”,“我们首先需要把关注点做一个转向”,转到胡塞尔试图指出的“追溯理解[Ruckgreifen]”之中,在这里,集作为一个“主题性的客观基质”按照它作为一个复合性“积极构成[aktivenBilduug]”的前构被理解。
当我们能够指出,留意到的关注[Zuwendung]和朝向一个接一个的对子的理解是对象的时候,这种复合性的积极构成就出现了。
如果我们这样做了,那么这种对于A,然后对于B的重复的个体关注[Einselkonzentration],这种专注的局部理解,将作为一种阐明,作为一种穿越了A+B总体对象的行为而起作用。
仅仅在这种方式上,在胡塞尔称之为“复合阐述行为”之中,总体对象的组合能“被给予,以便可以在自我给予和沉思[betrachtend]中被理解”。
胡塞尔接着将导致了集合的自我给予和沉思的“积极行为”描述为作为一个“集体综合(collectivesynthesis)”的整体对象。
就此而言,举例来说,他将A、B、C的集体综合描述为“一个意识的意向性(noetic)统一,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一个对象的统一”。
凭借“意识的意向性(noetic)统一”,胡塞尔理解到,“综合意识”在它的复合阐明行动中“包含了一个包括在统一性中的对象复合性”。
按照胡塞尔的观点,这里争论之中的意向性(noetic)统一不是共同性,所以,在“有着许多构成成分(members)的一个独特对象”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不是“在真正意义上,也就是说,在一个主题性的客观基质意义上的一个对象的统一性”。
这个意义上对象的统一性应该仅仅在综合性合取(syntheticcollecting)中前构,这种“(A,B)的表象[Vorstellung]优先于总量[Inbegriff]是一个对象的(A+B)的集合”。
对于“最初起源于A和B双重解释”的“集体组合(collectcombination)[kollektiveVerbindung]”的前构复合性而言,为了成为一个客观“基质”,并因此成为一个真正对象,还需要一些东西即一个“追溯理解(retrospectiveapprehension)[ruckgreifendesErfassen]”,这个“追溯理解”“伴随了综合(colligation)[Kolligierens]的完成”,并且借此,集(set)以一种“作为一个对象、作为可证明的同一之物被给予自我”的方式被主题性的提出。
如同胡塞尔所呈现的,被转换到真正对象的前述谓复合性的意向性(noetic)统一,和(假定意向性的[noematic])的集(set)的统一一起,与“产生于谓述自发性中的所有对象”相一致:
句法的客观性在一个自发性中被前构,但只有在它被完成以后,才能成为一个主题,它只有在追溯理解中,才成为一个对象。
五、《经验与判断》和《算术哲学》对集合客观性构建的趋近
当然,集合客观性情况下前构的内容与事态情况下前构的内容并不一致,因为后者客观性的相关句法建立在前述谓相关综合的基础之上,而前者客观性的共同(collective)句法建立在前述谓的共同综合之中。
继在复合阐明模式中凭借合取而形成的表象之后,集合自身成为一个主题对象(集),并因此成为一个客观基质。
的确,除了确认这一点外,胡塞尔对以下问题毫不关心:
追溯理解(rtickgreifendesErfassen)是如何把属于合取对象“述谓生成自发性”的意向性(noetic)“统一”共同转换到集合自身的意向性(noematic)“统一”的。
集合的客观统一性必定具有一个对象的状态,这个对象在将其前构的合取中,以及在现在属于集(set)的个体对象的情况中凸显出来,而个体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统一性优先于集的构成,它被“综合意识”的(前客观)统一性所“包含”。
拥有这种状态的集的客观统一之必然性源自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胡塞尔对《算术哲学》心理主义批判的论述;另一方面是被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统一性的特定特征所呈现的逻辑难题。
心理主义批判最基本的原则是,属于逻辑统一性自身的内容不能被建立在导向心理行为、心理过程和心理内容的反思基础之上。
关于这个逻辑难题,共同统一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被某种性质所建立,这种性质内在于作为部分属于集体的个体组成部分之中,或者这些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之中。
换句话说,令人费解的恰恰是,意识关注(瞥见)的重新指向是如何能够将被集合对象表象的非客观统一性特征转换为一个诸对象之集合所特有的客观统一性的,这种统一性是“一个类于其它任何东西的对象”。
关于这一点是如何可能的,不管是在《经验与判断》,还是在其它作品中,胡塞尔都没有提及。
然而,胡塞尔认为,作为一个客观统一性的集合,“不仅仅能被总体上定义为一些给定模式的同一元素,而且能够在不断更新的同一性中被解释,而这个解释是一再重复的合取过程”。
然而,这个问题背后有一种强烈的怀疑,即,借助于产生在共同构成对象之完整过程的“主题化”表象[Vorstellung],胡塞尔诉诸于追溯理解的能力去理解一个集合自身。
对于心理主义的批判而言,这种怀疑恰恰是脆弱的,因为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反对共同统一性所特有的客观性起源的解释。
也就是说:
不具有特定客观关联的一个综合性过程的结果,当把握过去事实的时候,仍然产生或者说催生了作为其特有客观关联的综合对象。
严格说来,合取行为的客观关联被集合到一个杂多对象,而非它们的集合自身。
关于这一点,胡塞尔的观点不仅清晰明确,而且一以贯之。
在这些对象中,什么都没有,无论将对象理解为它们的个性还是理解为它们和另外一个对象的关系,一旦对象被综合,它们就被认为前构了它们所属的集合。
这就是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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