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三违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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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三违手册
龙宇煤化工“三违”手册
第一部分:
思想状态----------------------------------------2
第二部分:
精神状态----------------------------------------4
第三部分:
行为习惯----------------------------------------5
一、共性违章作业行为-------------------------------------5
二、化工生产作业-----------------------------------------8
三、动火作业---------------------------------------------10
四、受限空间作业-----------------------------------------11
五、高处作业---------------------------------------------12
六、吊装作业---------------------------------------------13
七、动土作业---------------------------------------------14
八、带压堵漏作业-----------------------------------------15
九、存储作业---------------------------------------------16
十、装卸作业---------------------------------------------17
十一、检验分析作业---------------------------------------17
十二、电气作业-------------------------------------------18
十三、仪表作业-------------------------------------------20
十四、机加作业-------------------------------------------20
十五、电气焊岗位-----------------------------------------21
十六、运输作业-------------------------------------------22
十七、钳工、管铆作业-------------------------------------22
十八、土建作业-------------------------------------------23
十九、高压清洗作业---------------------------------------23
二十、放射源作业----------------------------------------23
二十一、消防、气防、保卫---------------------------------24
二十二、其他---------------------------------------------24
第四部分:
轻度习惯性“三违”认定标准---------------------25
第五部分:
严重习惯性“三违”认定标准---------------------27
第一部分:
思想状态
1、“安全第一”挂在嘴上,实际工作中不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2、安全责任只是写在纸上,“一岗双责”制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到位。
3、不重视安全工作,不按时组织召开工厂、车间安全例会,不按要求对安全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认真总结。
4、上岗教育、复工教育、转岗教育、违章教育、特种教育、入厂教育(新员工、施工人员)、新装置开车前安全教育等不按要求进行,存在漏教、应付了事、考试不严格等现象。
5、安全思想不坚定,比如,在顾全大局的“理由”下,某些环节放松控制,安全生产“五同时”、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不能有效执行。
6、安全把关不严,新改扩建项目和拆迁工程不严格签署和履行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书》。
7、安全原则不强或为利益驱动,雇用无资质的外来施工队伍。
8、安全意识差,不执行相关规范,想当然办事,私自同意改动建筑或装置原设计。
9、安全意识不强,隐患治理之前没有落实有效的临时防范措施。
10、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事故或险情,出现事故不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11、喜欢做表面文章,借公司安全处罚之名实行双重处罚。
12、不重视安全,盲目降低安全管理人员的任用标准。
13、不重视安全,随意降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14、不重视安全,在作业任务量较大的情况下盲目降低安全措施标准。
15、不重视安全,对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到位,同类问题重复出现。
16、发现领导违章不敢说,存在畏惧心理,盲目服从。
17、凭私人感情处理安全上的违章违纪问题。
18、投机取巧,侥幸心理严重,认为不是每个人、每次违章作业就一定能出事故。
19、安全意识淡漠,进入危险区域不认真熟悉环境。
20、事不关己,置之不理,对外来人员出现的违章行为不制止。
21、对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认真学习,不懂装懂,一知半解,不求甚解。
22、图省事,怕麻烦,有意违背安全规程,明知故犯。
23、胆大冒险,把违章行为当成个人英雄主义,随心所欲,严重违反安全规程作业。
24、盲目从众,明知违章却随大流,意识不到安全隐患和危险的恶果。
25、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上岗作业。
26、下发的各类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单反馈情况与实际不符,假整改;
27、违反领导干部跟值班管理制度和文件规定。
第二部分:
精神状态
1、精神不集中,作业马虎粗心,不拘小节,安全、隐患全不放在心上。
2、急功近利,在不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急于完成作业。
3、情绪化作业,或者受家庭、外界因素影响带气愤、忧愁、心烦等情绪作业。
4、班前饮酒,致使精神状态萎靡或意识不清。
5、长时间从事重复性操作,造成思想麻痹,作业过程中精神不集中。
6、精神溜号,对工作环境检查不认真,在作业区走动或作业时不注意周边环境。
7、作业时麻痹大意,造成误操作、误指挥、误衔接、监盘不到位、反应滞后等。
8、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走扶梯、过路或在路上行走时不注意安全。
9、在岗位上打闹、干私活、玩手机、看无关资料、闲谈等,注意力不集中。
10、在岗打瞌睡或睡岗。
11、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12、厂区内打架斗殴。
13、携带小孩进入生产厂区。
第三部分:
行为习惯
一、共性违章作业行为
1、进入生产和施工检维修现场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如:
(1)进入现场穿钉子鞋、凉鞋、拖鞋、高跟鞋,不佩戴安全帽。
(2)佩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敞怀,女工长发未盘放在安全帽内等。
(3)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不穿防静电服装;酸碱岗位操作时不带防酸碱手套、不穿防酸碱工作服、不戴防酸碱面罩;有毒有害岗位操作不佩带防毒面具;噪声环境不戴耳塞、耳罩;接触粉尘不按规定使用防尘口罩等。
(4)操作高温易烫伤、低温易冻伤设备时,未按规定佩戴隔温服或隔温手套;安装玻璃试验仪器或用手拿取有毒有害物料时不戴手套;进行机床切削、砂轮机磨削刀具、无齿锯、手砂轮、高压水冲洗、带压堵漏等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对氮气、惰性气体等介质设备或管线进行封堵时不佩戴防护用具;使用钻床时带手套等。
(5)使用过安全期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滤毒罐用后上盖下堵不密封。
(6)不会正确使用呼吸器、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
2、在防爆部位作业使用非防爆器材或工具。
如:
(1)在有爆炸危险的0区、1区、2区等部位和DCS控制室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敲打设备。
(3)在防爆区域巡检、作业时使用非防爆手电。
(4)在防爆区域操作或检修时使用非防爆工具。
(5)冬季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砸冰。
3、不严格执行各种票证管理制度。
如:
(1)动火、进入受空间、登高、活动楼板拆除、临时用电、施工动土、带压堵漏、探伤、断路、检修、电气操作等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书。
(2)票证书办理存在填写内容不清楚、措施不具体、漏项、审批手续不全、越级代签、不到现场确认等现象。
(3)票证书规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或落实的不具体;超限期使用;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级别与实际不符。
(4)作业人员不将相关票证放在现场进行作业。
(5)风险辨识不彻底;安全交底不认真;管理人员不履行票证书相关要求指挥员工进行操作。
(6)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
4、外来施工人员无临时安全作业证或套用临时安全作业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受领导指派或私自从事特种作业。
5、特殊作业无监护人;作业监护人没有确认和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或落实的不全面(如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使用过期的消防器材);作业监护人擅离职守;监护人员代替操作人员进行作业;作业监护人没有做到善始善终。
6、未经许可私自动用、取消安全消防防护设施或器材;擅自改动安全消防防护设施参数;私自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压埋地下消防设施;擅自使用铁钉、铁丝、绳、锁等封闭防火门或者紧急疏散通道门。
7、在厂区内吸烟。
8、携带烟、火进入生产厂区(动火作业人员可带打火机)。
9、忽视厂区治安管理,有外来闲散人员进入生产厂区,对生产安全构成威胁。
10、盗窃、破坏公司公共财物。
11、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12、安全隐患未排除或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冒险作业。
1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4、休息时坐在栏杆上或窗户台上。
15、在运转输煤皮带上站立、越过及传递工具。
16、将垃圾、废油等杂物倒入地沟或雨水井。
17、私自更换消防器材标签。
18、故意破坏安全帽、将安全帽作为其他用途的行为。
1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0、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21、随意穿越警戒线。
22、检修工作结束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3、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24、主控室、值班室、配电室等场所吃零食。
25、临时有事,请无关人员替岗。
26、私自动用公共在线监测设备设施。
27、未通知当班运行人员,检修人员私自进入现场检修作业。
28、未制定检修方案、或未按照审批的检修方案作业。
29、转动设备接线后电气人员和工艺人员未确定转向、未对设备转向检查即投入使用。
30、车辆不停放在指定区域。
31、装置区行走过程中或者上下楼梯过程中记录数据(如输入点检仪等)。
32、为走捷径,沿垂直或水平的构件上爬行踩踏管道。
二、化工生产作业
1、不严格按照本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不及时翻阅DCS、ITCC等操作画面,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发现。
3、私自串岗、聚岗、替岗、脱岗,操作非本岗位管辖范围的设备、阀门等。
4、不按规定要求巡检;巡检或操作记录存在超前录、推迟录、错记、漏记、假记录等现象。
5、巡检不走安全通道,跨越栏杆,在设备、管线上行走,跨越传动设备等。
6、启动机泵前未盘车检查。
7、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轴流风机不及时开启。
8、机械设备未停稳前用手脚或其他物件强制停止。
9、擦洗或拆卸运转中的机动设备零部件。
10、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衣物、工机具等。
11、用湿抹布、湿拖布清擦或用水浇洗电机等带电设备。
12、装置区内雨天打伞巡检。
13、在个人更衣箱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误传调度指令或执行调度指令不严格。
15、就地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等化学危险品。
16、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17、皮带运转过程中,清理皮带滚筒粘附物料。
18、未经批准,随意解除、更改运行设备报警、保护装置。
1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操作。
20、临时工作孔洞,工作完毕没有及时恢复。
21、使用没有防护罩砂轮机。
22、工作间断后,重新工作不复查安全措施。
23、检修低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牌、措施。
24、进行有毒、有害物品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配戴劳保用品。
25、不按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26、值班人员不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交接班时交接内容不清。
27、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8、不按规定对备用机泵盘车,未定期切换试验设备。
29、阀门操作不按规定进行,应手动操作阀门使用F扳手。
30、公司临时规定的特护设备未按时、认真检查签字。
31、工艺交出单办理不完善、或未按照交出单内容执行工艺处理。
32、工艺交出未完成检修人员便开始检修作业。
33、新安装、检修后的设备工艺处理不合格投入使用。
34、检修作业时未执行设备连锁管理规定。
35、工艺人员接班未进行预检。
36、进入危险化学品库房前未通风便进入作业。
37、就地随意排放易燃、易爆物料等化学危险品。
三、动火作业
1、未办理《动火证》而作业的及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动火现场环境发生变化时,需要继续动火没有重新检查确认现场环境。
3、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相关方未进行会签。
4、动火证未实行“一处、一证、一人”,私自扩大动火范围。
5、未严格执行“三不动火”(“三不动火”是指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对作业环境进行分析、分析不合格且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7、特级、一级动火作业间断超过30分钟不重新分析确认即重新动火作业。
8、动火完毕后,施工作业人、看火人对现场不检查、清理,不确认是否有遗留火种就离开现场。
9、没有按规定设监护人、监护人不在、监护人未佩戴“安全监护”标示、监护人擅自离开或从事其它工作。
10、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动火,或在垂直交叉作业时未设置火花收集板。
11、动火工作需延期时未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12、未办理相应工艺交出处理确认单即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完成后,消防设施不复位。
14、动火点15米范围内阴井、地漏、地沟不按要求进行有效封堵。
15、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受限空间作业
1、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而进行作业的。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分析和氧含量分析,或分析不合格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分析时间超过30分钟而进入作业的。
3、未执行分析检测制度的(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4、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不了解现场情况,不清楚潜在的风险,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而作业的。
5、受限空间作业没有确定联络信号。
6、未严格执行“三不进入”(没有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现场不进入)。
7、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未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
8、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未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或遗留工具在设备内的。
9、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未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10、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未停机即切断电源,未上锁或加挂警示牌。
11、进入地下槽作业未提前通风置换并分析的。
12、受限空间照明电压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进入金属容器,如炉、塔、釜、罐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小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或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
13、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高处作业
1、未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而作业的。
2、作业人员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而作业的(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未设有监护人员。
4、高处作业上下抛掷工具、材料、杂物。
5、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
工具在使用时不系有安全绳、安全绳不系在手上或不用时不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的。
6、高处作业应搭设检修平台的地方没有搭设平台;搭设检修平台没有安全护栏或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7、高处作业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8、在转动设备附近使用梯子没有设置临时防护隔离设施。
9、在分层进行高处作业时未设隔离设施。
10、高处作业人员骑坐在脚手杆上、墙头上、砖堆上或踏在、倚在未安装牢固的设备、管道、模板或其它构件上。
11、高处作业人员未沿着梯子上下,而是借用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12、在立梯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扶梯人和递料人是同一人。
13、遇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进行高空作业。
1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未高挂抵用。
15、15米以上高空作业,未使用双绳。
16、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吊装作业
1、未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而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吊装作业未坚持“十不吊”原则的。
(①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②信号不清不准吊;③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④吊物上站人不准吊;⑤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⑥斜拉斜牵物不准吊;⑦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⑧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⑨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⑩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4、起吊物件及吊装物悬空时,吊装物或起重机臂下站人或有人作业、停留和通过的。
5、进行吊装作业时,对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6、棱刃物体没有采取衬垫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7、吊车吊装作业时不设警戒线或警示牌。
8、使用装置内的设备作为吊点或锚点进行吊装作业。
9、多人指挥天车。
10、起重机械、钢丝绳断丝超限使用。
11、起吊较大的重物不进行试吊。
12、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轨道。
13、起重区域周围未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警示牌。
14、起吊重物时,让物件长期悬在空中、驾驶人员离开操作室或干其它工作。
15、行车停止使用,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不拉开电源开关。
16、卷扬机过道不设警示。
17、吊装物经过主要运转设备上方,未采取防护措施。
18、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动土作业
1、未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而作业的。
2、《动土安全作业证》未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
3、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的。
4、作业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的。
5、动土作业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盲目使用挖掘机、铁棒、镐头施工。
6、动土作业没有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没有悬挂红灯示警。
7、占道动土施工作业没有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安全灯和断路标识。
8、遇到与地漏、下水井、阀门相连的动土作业,没有按受限空间、动火作业等落实安全措施。
9、坑、槽、井、沟壁疏松的情况下挖掘坑深度超过1.5米时,没有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不足0.8米,高度超过1.5米。
10、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带压堵漏作业
1、带压堵漏作业未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办理作业证的。
2、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而作业的。
3、作业现场未通知当班运行人员而私自作业的。
4、作业现场未派遣懂工艺,懂安全的人员进行监护的。
5、作业现场有杂物,阻挡道路,遇有紧急情况不能保证作业人员迅速撤出现场的。
6、有毒有害介质的作业现场未设置强制通风设施的。
7、易燃易爆介质作业未按规定用水,蒸汽或惰性气体进行保护的。
8、作业人员未配备专用防护用品,或使用前检查其是否完好的。
9、在可燃气体泄漏严重现场,不执行以下规定的(关闭手机;穿上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靴,用喷雾器把头发喷湿并把喷雾器带到现场,夏天25—40C时每隔5分钟喷一次,春秋季节每隔30分钟喷一次,冬天佩带防静电帽并把头发抱扎在防静电帽内,取出防静电服口袋内的一切物品)。
10、夹具尺寸有误,安装时野蛮作业,用锤子砸、用钎子撬。
11、带压堵漏作业前,劳动防护用具未经检查,就投入使用。
12、带压堵漏作业时,对漏点减薄程度不清楚,盲目作业。
13、带压堵漏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九、存储作业
1、进入罐区在围堰上行走,不走巡检路线。
2、进入罐区前不触摸静电导除设施。
3、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源不实行“五双”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库房未通风便进入作业。
5、库存物资堵塞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6、离开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库房不锁门。
7、仓库保管员收发危险化学品原料时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8、未按危险化学品性质进行分类、分区、分堆存放。
9、露天存放的有关危险化学品无防冻、防晒设施。
10、库房货物码放超高。
十、装卸作业
1、雷雨天装卸易燃易爆品车辆。
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槽车不按规定连接静电导除设施。
3、汽车槽罐车装卸易燃、易爆油品后没有进行静止或静止时间不够。
4、危化品装车前,不按照要求对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检查教育。
5、未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充装的。
6、液氧、液氮、液氩充装时,用敲打或明火加热方式解冻的。
7、车辆在厂内超速行驶的。
8、叉车行车时带货升降、载人行驶或升降、超速行驶、货物阻挡视线时盲目行驶。
9、叉车叉子停在半空中时停车或前行。
10、叉车装运物品超长、超宽、超高、超载、偏载及单叉作业。
11、叉车在横向斜坡上作业。
12、叉车推动(不离地)物品行驶或拖带车辆、拉拽物品。
13、无防爆措施的叉车进入易燃易爆厂房、仓库。
14、装车间歇时间坐在站台边上、产品垛位上,或在跳板、钢轨、轨枕上休息。
15、废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和重新回收利用。
16、危险化学品装卸车无人监护。
17、其他违反公司《危险化学品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十一、检验分析作业
1、不在规定的采样点采样。
2、使用及储存化学试剂未按要求分类或标识不清。
3、用饮料瓶装化学试剂。
4、电冰箱内存放实验样品未进行严格密封。
5、产生粉尘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未按规定在通风橱中进行。
6、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离开试验室查资料等未安排临时监护人。
7、使用用电设备或用酒精灯加热试剂时,无人监护。
8、现场采集样品随意倾倒,分析后残液不收集处理而直排下水;向生活垃圾箱内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药剂或包装物。
9、化验员做实验不认真、虚填报表。
110、不按规定取样,或样品没有代表性。
11、取气体样品时未站在上风口。
12、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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