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推荐word版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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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推荐word版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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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对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
以下是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大家可以认真阅读,学习国家的法律知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关于修改完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养犬管理水平的建议【2】
目前,北京市正在开展在重点区域查抄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相关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市民对如何改进和加强养犬管理展开了讨论,很多养犬人对201X年颁布施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科学性、合理性再次提出了强烈质疑。
问题: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民生活条件的提高和个人爱好的多元化发展,养犬已经成为许多市民的一种生活方式。
截至201X年,北京市年检登记在册的犬只已过百万,总量较201X年上升5.5%,是201X年养犬管理规定出台时养犬数量的7.1倍。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非常多,比如:
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绝迹”的狂犬病死亡病例在201X年“复活”,被犬咬伤甚至致死的病例,也开始逐年上升;因为扰民、环境卫生等问题,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凸显。
分析:
造成上述突出问题的原因较多,从养犬管理方面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理念落后。
一直以来,对于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理念局限于“禁”、“限”、“打”,“禁”不了,就“限”,“限”不住,就“打”。
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养犬管理规范对犬的体型、体重、习性、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北京市也不例外。
然而,养犬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往往与居民所养犬只的体型、数量、习性并无直接关系,而是因为养犬人的行为没有得到很好的规制和引导。
此外,从管理理念上,有过分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而忽视养犬人利益之嫌。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共35条,除规定行政机关职责和功能性条款外,其余条款均为规定养犬人的义务,这势必造成利益保障的失衡。
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养犬人可以承担更多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养犬人毫无权益。
同时,对犬类的保护和福利也不容忽视。
只有更新了管理理念,才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养犬管理制度和规则。
2、管理制度不尽科学、健全。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201X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该规定取代了1995年开始施行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对当时市民普遍关注的养犬收费、携犬乘梯、养犬遛犬范围、管理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观念的变化,以及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等,已经实施近十年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无论是在管理理念上,还是在管理方法上,都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甚至,有些条款因为缺乏科学依据,饱受争议。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以35厘米高为限养标准”。
“应该取消犬类身高限制,将金毛犬、拉布拉多犬等温顺的大型工作犬,列入认养范围。
不能单凭其身高体大,就认定为有危险。
这样的声音越来越多。
美国是全世界养狗最多、宠物业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有房者大多都会养狗,因此关于狗的法规近乎事无巨细。
除了《恶犬法案》、《联邦动物保护法》和《妨碍公共利益法》三大涉犬法律外,每个州、镇都有自己的条例,不过更多的不是身高、体格方面的限制,而是各种责任管理制度。
俄罗斯没有限制养狗的品种,但对于一些高大凶猛的狗,外出时必须将嘴套住,并由主人牵行。
此外每条上街的狗都要挂一块牌子,牌子分为红、黄、绿三种。
红色代表狗具有攻击性;黄色代表狗基本不伤人,但也别掉以轻心;绿色代表狗绝对没有危险,可以随便接近。
3、管理方法简单。
受上述管理理念、管理制度落后的实际情况所限,目前,养犬管理在市民眼中,就是每年5月年检登记、收费,6月、7月集中清理无证犬、烈性犬、大型犬。
管理的手段,无非就是收费、罚款,再无其他。
这种简单机械的管理,或许在一定时期、一个阶段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从长期效果看,不能形成一套有效预防、治理和消除“犬患”的长效机制。
201X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加强了养犬年检登记前期宣传,也通过海报等形式宣传文明养犬,这是一个进步,但仍然远远达不到现代化的养犬管理水平。
针对治理流浪犬问题,也绝不是简单地“打”,可以解决的。
德国为什么没有流浪犬?
德国法律规定,弃犬者需缴约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严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两年有期徒刑。
日本实行动物的“终生饲养”,如果养犬人有不及时喂食喂水等虐待动物,或遗弃动物的行为,要处以最高30万日元罚款;如果被发现故意杀害、杀伤动物,更要判处1年拘役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严厉的法律规定,使日本的养犬人不敢仅仅是用“玩玩而已”的心态来对待养犬这件事。
建议:
1、修改完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1)取消犬类身高限制,不再限养诸如金毛犬、拉布拉多犬、萨摩耶等性情温顺的大型犬。
(2)加入对遗弃犬只进行规制的条款。
(3)加入对犬只强制免疫及相关责任条款。
上海市已经在201X年修订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共61条,条文科学、合理,内容相对健全,可以参考。
2、加强养犬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
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宣传引导。
关于养犬管理的宣传应该全方面进行。
首先,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使养犬人明确什么是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什么是文明的养犬行为。
第二,加强舆论引导性宣传,促进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相互理解,以利于构建和谐环境。
第三,加强对保护犬类的宣传,最大限度地减少遗弃犬只、虐待犬只的情况发生。
第四,加强对犬只强制免疫的宣传,使养犬人意识到给犬只进行定期免疫的重要性。
第五,加强对犬只进行绝育的宣传,引导养犬人给犬只进行绝育。
(2)增加养犬基础设施建设。
可以利用养犬人缴纳的养犬管理费,增加养犬的基础设施建设。
比如,在养犬较多的区域,添设专门收集犬只粪便的垃圾桶;在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兴建供犬只休闲娱乐的主题公园等等。
这样,一方面,让养犬人看到,养犬管理不仅仅是给他们义务,相应的,也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决因养犬引起的环境卫生问题。
(3)从流通环节控制犬只种类和数量。
对于北京市禁养的烈性犬,应该从流通环节抓起,至少在北京市范围内,不应允许贩卖、出售。
对于专门繁殖犬只的犬舍,也应该加强管理,适当控制繁殖数量,保证繁殖的品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负担。
(4)建立健全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机制。
目前,犬只的收容、认领、领养比较混乱。
市民发现流浪犬,不知该送到什么地方;养犬人所养犬只丢失,不知如何寻找;想养犬的居民欲领养犬只,不知到什么地方领养。
建立健全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机制,可以有效减少流浪犬的数量。
(5)加强对宠物医院的规范和管理。
目前,宠物医院的医疗水平良莠不齐,收费标准较高且不统一。
加强这方面的规范和管理,也是养犬管理创新的一部分。
总之,养犬管理,不应该只是“收费—处罚”这种简单的管理模式,应该是全方位的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北京市的养犬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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