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全面现场检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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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全面现场检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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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全面现场检查要点
城商行全面现场检查要点
一、公司治理以及内控建设
(一)公司治理
1、股权结构是否合法合规。
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资质及其派出董事素质如何,其投资期是否被锁定3-5年以上。
是否存在干预银行经营、人事安排,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及干预独立董事提名等现象。
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能否全面履行责任和义务,是否越过董事会和经营层干预银行经营。
(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
2、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是否健全。
是否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清晰界定其职责边界,能否相互有效制衡,是否存在履职不充分或不当控制的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设立是否到位,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政策、程序和汇报渠道,报告关系是否清晰,信息交流是否通畅,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经营环境和内在要求的变化。
(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
3、各项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是否完备。
检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监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等。
(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
4、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检查公司治理架构、运行规则的设计是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是否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否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取得贷款或者授信的程序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银行是否以优于一般客户的条件对股东发放贷款。
银行是否违反规定对股东提供融资性担保。
(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
5、并表管理。
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并表管理体制,包括战略、架构、履职、制度、信息报送、报表、系统、审计等。
是否实现了资本与资本充足率的并表管理。
是否对大额风险暴露与集中度进行并表管理。
是否对内部交易进行并表管理。
是否实现的各种风险的并表管理。
(责任部门——计划财务部)
6、资本管理。
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金管理目标,制定并实施资本补充规划。
是否根据自身规模,通过对未来资产增长目标和利润目标进行合理可靠的预测分析,确定银行资本的最佳需要量。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稳健,资本充足率是否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计算并进行披露,资本金是否真实合规,股东资格的审查是否严格,会计报表中股本金额是否与公司章程股本金吻合一致,有无贷款转股本金的问题,有无虚假出资问题,有无擅自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问题,有无应经而未经批准,擅自扩充资本金或变更股东的问题。
(责任部门——计划财务部)
(二)内部控制
1、组织结构。
是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是否明确决策层、监督层和高级管理层以及其他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
分支行高级管理层是否全面了解辖内经营和风险状况。
是否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是否能够对银行的各级部门和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
(责任部门——各部门)
2、政策制度。
是否制定书面的内控政策,规定内部控制政策的方针和原则。
内控政策是否与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相一致。
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是否体现对不同地区、行业、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
是否传达到相关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
是否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保持适当性和有效性。
(责任部门——各部门)
3、目标管理。
是否确定内部控制目标,以明确本行依据内部控制政策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内控政策目标是否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贯彻执行。
是否保证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是否分解至职能部门或经办行并传达至各级员工,是否定期进行监测和考核。
(责任部门——各部门)
4、激励约束机制。
是否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考核方案,董事的薪酬方案是否由董事会提出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
监事的薪酬方案是否由监事会提出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
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是否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制定。
高级管理层是否参与自身薪酬的确定。
激励机制是否兼顾银行的长短期利益,薪酬激励政策是否与宏观经济形势、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进步度等相匹配。
员工的薪酬与业绩挂钩的考核是否合理,薪酬机制能否有效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是否存在比较严重的人才短缺状况,吸引高素质人才是否存在困难。
(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管理。
是否明确所有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人员适任条件。
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管理是否到位,关键岗位是否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
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部门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是否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培训计划。
是否制定科学有效的员工引进、退出、选拔、考核、薪酬、福利等制度。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
6、内部控制措施。
是否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各项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一级法人内保持统一的标准。
是否定期对政策、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价和修订。
是否适时地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与修订,内部控制政策与措施覆盖各主要风险点。
是否建立相应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各级的管理责任明确。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职能部门整改。
是否制定发生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的预案,有关预案内容完整、措施切实可行。
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并作必要的测试。
(责任部门——各部门)
7、监督与评价。
是否制定书面的内部控制绩效监测程序,通过适当的监测活动,对内部控制绩效进行持续的监测。
是否制定有效的违规、险情、事故处置和纠正管理制度。
发现违规、险情、事故时,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价制度,及时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董事会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内控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内部审计政策和制度是否健全,审计部门是否独立,审计查出问题能否及时整改。
(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
8、信息交流与反馈。
信息报告制度是否完善。
是否明确财务、管理、业务、重大事件等信息的报告路径。
是否适当的、定期的、公开的披露信息。
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文件体系,明确内控体系的要素、目标、职责和权限等。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对文件进行控制,使文件及时传递、易于查询、适时修订或废止等。
监管部门下发的处理意见是否向董事会报告,银行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是否得到有效整改。
(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及各部门)
(三)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是否建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
董事会是否定期检查银行的风险控制。
是否设立专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
风险管理是否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是否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是否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如全面的信用评级和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工具和系统是否与其风险规模相当。
(责任部门——风险管理部)
2、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评级制度和方法,以及信用额度的确定是否合理。
对集团客户和关联贷款的管理方式是否科学。
资产质量监测制度和报告体系以及信贷风险预警机制的情况是否合理。
资产质量认定程序和标准是否科学,资产质量基本情况和分类结果是否准确。
(责任部门——风险管理部)
3、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的管理。
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设定是否合理。
对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和模型是否科学。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资金运营中心、计划财务部)
4、流动性风险管理。
总行与支行的头寸管理是否科学。
流动性缺口和敏感性分析计算是否准确。
(责任部门——计划财务部)
5、操作风险管理。
新开办的业务品种,是否事先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在新业务和新产品推出之前,是否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评估和控制。
(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
6、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是否有明确的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目标是否明晰、可衡量。
董事会行使信息科技治理职责是否有效。
信息科技部门组织架构与公司治理要求、银行发展目标是否匹配。
科技从业人员数量、专业技能与公司治理、银行业务发展目标的匹配度。
信息科技风险是否纳入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对科技风险的管理是否有效果。
是否建立信息科技内部审计依据、标准和方法,信息科技审计是否覆盖全部重要信息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
运维流程是否涵盖事件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发布管理、容量管理、可用性管理流程。
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架构、安全制度体系是否完备。
机房及重点区域是否具备必要的物理安全基础防护措施及人员访问控制措施。
是否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外包管理战略,明确IT外包的定义、范围、目标和原则。
是否对外包项目、重要外包商定期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是否对外包服务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和监控评价。
是否已建立恰当的应急预案,应对外包服务商在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缺失。
是否有明确的重要外包服务机构清单,并对其组织架构、服务管理体系、技术服务能力、资质等进行考查和跟踪。
是否制定覆盖所有重要业务的业务连续性计划。
是否有健全的应急处置机制。
是否具有满足银行业务运营需要的数据中心或信息科技基础设施。
重要信息系统的灾备建设是否符合要求。
(责任部门——信息科技部)
二、贷款及其他资产业务
(一)信贷投向检查
主要检查信贷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继续推进节能减排授信工作,严格把握行业准入、环境评价、能耗审查等政策界限,从严控制对“两高一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是否坚持差异化、特色化的经营理念,科学把握信贷投放结构和节奏,贷款重点向小微企业、涉农等倾斜,年末是否实现了“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
(二)信贷资产质量检查
董事会、高管层是否建立明确机制进行安排与职责分工,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各管理部门形成清晰有效的管理机制。
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授权体系或业务操作流程。
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是否符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清晰、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是否根据银监会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调整风险分类、提取损失准备并计算贷款风险权重。
(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
信贷资产分类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岗位设置、人员安排是否满足分类工作的需要。
是否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其运用结果是否准确。
对贷款进行分类的频率是否达到每季度至少一次的监管要求。
对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是否及时对分类进行调整。
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如何,检查结果与非现场测量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距。
内部审计部门对本行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是否有效,检查、评估的频率是否达到相应管理制度要求。
是否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责任部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
(三)关联交易检查
是否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制订了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所制订的制度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是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全面的判断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
是否将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控。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是否严格遵循了“统一原则”、“适度原则”和“预警原则”。
是否建立了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
总行及分支机构是否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额授信额度时,是否在分别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的同时,还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对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该集团客户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对单一集团客户和单一贷款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符合最低监管要求。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是否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是否在合同中约定集团客户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及违约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总行是否按要求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将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
是否能够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判断和正确处理与股东或银行内部人的关联交易。
是否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与股东或内部人的关联交易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银行是否存在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以本行股权质押发放贷款、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等违规行为。
是否按季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交联交易情况报告等。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
(四)信贷管理检查
是否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在制度建设、岗位设置及权责划分、合同文本修订、IT系统建设、考核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总行是否严把分行授信关。
是否严格做到授放分控。
采取哪些政策措施加强授信风险识别、分析和处理。
贷前调查是否尽职,是否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了解客户真实状况和真实需求。
是否通过查验申贷企业纳税证明、向出具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查询、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贷时审查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权限,是否严格执行信贷政策。
是否向融资中介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客户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落实了“实贷实付”原则和“交易对手”原则。
2011年末“按贷款新规走款比重真正达到80%以上”的目标,完成结果如何。
贷后管理是否及时反映和预警风险。
贷后资金监控是否到位。
对违规行为是否进行相应的处理等。
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工作完成结果如何,是否存在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情况。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
(五)房地产贷款检查
是否认真贯彻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不折不扣的落实了名单式管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成数控制及售楼售地款封闭管理等风险监管要求。
是否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
是否按要求进行房地产贷款的压力测试,测试结果如何。
是否建立对土地、房产等押品的持续动态监测制度,并结合市场波动情况,对押品价值进行监测和重估。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
(六)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检查
是否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降旧控新。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到期风险。
是否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缓释存量风险。
是否合理确定融资平台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是否对新增贷款进行总量、投向上的控制。
是否按要求有序组织平台贷款的退出工作。
对已退出的平台贷款是否仍按要求进行动态监测。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
(七)票据业务检查
是否将票据业务纳入综合授信管理。
票据签发是否按要求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保证金来源合法性、重要票据、合同印鉴的真实性等。
贴现手续是否合规、查询查复是否合规有效、是否对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跟踪检查,是否存在通过票据转贴现逃避信贷规模的行为、是否为融资中介或掮客办理票据贴现等。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票据中心)
(八)不良资产处置检查
是否建立并制定了不良资产剥离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制定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审慎性监管要求,剥离程序和操作规程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剥离责任制。
剥离资产价格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是否与接受方签订了剥离转让协议。
地方政府承诺的补偿和支持措施是否按照方案计划如期实施,应启动的措施是否已真实到位。
已剥离资产是否存在回购现象,回购的资产是否如实入账,并做到账实相符。
承接或置换不良资产的政府平台公司目前经营管理情况是否稳定,其长期持续经营及处置资产能力如何。
以贷款方式操作的,相关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是否正常,贷款抵质押和担保是否完备有效,是否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有效的还款来源,能够按照事先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是否存在以贷收息等情况。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
(九)非信贷资产
非信贷资产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岗位设置及前、中、后台监督制衡情况。
从业人员数量及质量是否与业务发展速度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
是否制度了相关业务的应急预案,有效性如何。
IT系统建设支持业务发展及数据管理情况。
银行对市场风险预测和计量情况如何。
交易对手所处行业风险状况如何。
是否与信托公司存在业务合作。
银行对业务的考核激励机制科学性如何。
评价非信贷资产业务的整体质量和损失情况,损失准备计提情况。
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对业务的检查频率是否足够、检查范围是否全面、检查效果如何。
(责任部门——资金运营中心、信息科技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
三、存款柜面业务及其他负债业务
(一)环境控制。
营业网点的制度建设、安全保卫设施和岗位设置等方面是否具备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是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及营业网点管理规定,岗位设置能否做到相互制约,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安全管理是否严格。
负债业务的操作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健全。
(责任部门——安全保卫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各业务中心)
(二)账户管理。
是否建立了账户管理规定,明确了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条件,制订了账户存入、支取和结算的操作规程。
开销户和变更手续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开销户登记簿并及时登记,账户的使用、查询、冻结、划扣是否符合规定,对休眠户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是否执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
是否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报备。
是否存在泄露存款人账户资料情况。
是否存在高息揽存及账外吸存的情况。
客户账户、印鉴、签字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压数机、密押器、点钞机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外汇账户的开立资料是否齐全,并经外管部门批准。
资本账户的撤销是否有外管部门的核准件。
(责任部门——运营管理部、各业务中心)
(三)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
是否建立了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的核算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印、压、证”三分管制度。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领取、使用、销毁和上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有否跳号使用的情况。
是否按规定定期盘点,账实是否相符。
(责任部门——运营管理部、各业务中心)
(四)现金管理。
是否配备了负责现金出纳业务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是否坚持了不相容岗分离的原则,是否建立了书面的岗位责任制。
向营业库和发行库请领、上解现金是否经有权人批准,各项手续是否完备。
现金登记簿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坚持当日对账,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
出纳差错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严格管理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做好系统口令和有关资料保管、保密工作。
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相应的登记簿,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了记载。
库房钥匙的配备、使用、登记、保管等是否符合规定。
库款的出入库、备用金的领用和交存等手续是否完整。
查库制度执行是否严格,发现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纠正。
大额现金支取的审批和登记制度执行是否严格。
(责任部门——运营管理部、各业务中心)
四、中间及表外业务
(一)制度建设与风险管理。
开展中间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
是否具备开办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报批、报备和授权手续。
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到有关业务部门和岗位。
建立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能科学地识别、衡量、监测、预警、控制中间业务风险。
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是否与其业务发展相匹配。
中间业务操作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健全。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个人金融部、各业务中心、信息科技部)
(二)支付结算业务。
是否配备了结算专管员,结算人员是否熟知结算业务,对票据的防伪功能是否熟识。
代收他行票据是否遵循收妥抵用原则,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客户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罚。
提出票据是否严格核对并经会计主管签章。
是否严格审查提入票据。
结算纠纷及结算案件的发生情况。
结算业务的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责任部门——运营管理部、票据中心)
(三)代理业务。
是否建立了代理业务的管理制度。
是否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和核对等手续是否合规。
是否严格履行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是否严格按照代理协议的授权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是否严格按会计制度核算和确认各项代理业务收入。
(责任部门——资金运营中心、个人金融部、票据中心、风险管理部)
(四)银行承兑汇票
1、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是否对承兑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真实需求等进行尽职调查并予以记录,并及时收集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是否存在对不具有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的问题。
是否存在客户利用关联交易和虚假交易等手段套取银行信用的现象等。
(责任部门——票据中心、风险管理部)
2、授信及审批。
包括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规定。
是否对支付能力差、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客户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是否存在未纳入客户统一授信或超授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承兑总量、承兑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超授权、逆程序、化整为零办理承兑等。
(责任部门——授信审批表、票据中心、风险管理部)
3、担保管理。
包括承兑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信贷资金充抵保证金现象。
保证金账户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是否存在提前支取、挪用和串用保证金的情况。
风险敞口部分是否落实了有效担保措施,抵质押物管理是否规范等。
(责任部门——票据中心、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4、票据审查与管理。
是否按要求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和银行汇票专用章,废票管理是否审慎,“印、押、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是计提风险资本及拨备是否及时足额。
承兑垫款是否及时转入不良贷款及五级分类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用贷款掩盖垫款问题,是否对垫款积极催收和清理等。
(责任部门——票据中心、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
(五)理财业务
1、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
包括董事会职责、高级管理层监控、监事会监督和个人理财业务操作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或职能)等职责设定情况。
是否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责任部门——个人金融部)
2、个人理财业务的研发设计与投资管理情况。
一是重点关注产品定价是否合理,资金池类理财业务预期收益率测算是否准确。
二是理财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包括募集资金划拨和使用,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离,理财资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三是资产组合型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高风险金融产品情况,投资信托计划和信贷资产的合规性,理财资金行业流向。
四是理财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发放委托贷款,是否用于购买信托收益权,是否购买他行或本行理财产品,投资于票据资产的比例情况。
五是是理财产品收益核算管理情况,包括理财产品及基础资产的单独核算管理。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测算模型。
理财收益实际兑付情况。
(责任部门——个人金融部)
3、理财业务销售管理状况。
宣传销售文本格式是否齐全,宣传内容是否能够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相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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