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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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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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
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四、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充许进入生产区。
特别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五、饲养人员应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
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六、生产人员要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两年。
活猪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坚持自繁自养为原则,确需引种时,须有来自非疫区健康猪群,种猪入场前,首先在隔离区观察二个月,并进行必要免疫接种,最后逐个检疫,合格猪只才能进入种猪舍。
二、凡是出栏猪只必须是健康良好的。
无论是外销还是内销,都要逐个检疫,凡是具有某些传染性的,寄生虫性的、伤残的均不准上市或出口,确保出场清净无疫。
三、外销猪只在出栏之前逐个检疫,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而详细的统计,经检疫后的猪只观察七天后无异常变化时才可外销,并有清晰可辩的标志一针印。
四、内销猪车在接近装猪台前,必须在场一公里处冲洗消毒,接近装猪台时,由门卫再次消毒,方可装猪。
五、为确保猪场清净无疫,认真遵守各项规则,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饲养员一旦发现动物群中存有:
食欲、精神、粪便等异常的动物,必须在10分钟内汇报给场长。
二、场长得到汇报后,要与兽医技术人员及时做出诊断结果,做好剖检记录。
如果无法确诊或诊断为传染病时,须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三、报告疫情时,要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种类、月令、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临床症状、现场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四、鸡场必须进行禽流感、鸡新城疫的抗体监测。
禽流感每年按存栏量的0.5%抽样两次;鸡新城疫依免疫情况,适时进行抽样监测,抽检比例种鸡为0.1%,商品鸡为0.5%。
五、兽医技术人员要及时将动物疫情及监测结果如实填写、登记在动物防疫及用药记录卡上。
各种疫情监测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疫情发布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
免疫接种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服从辖区防疫组织的统一领导。
二、按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员》,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执行防疫工作任务。
三、动物免疫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在当地防疫部门统一指导下,有选择性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四、疫苗要到依法取得《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所购疫苗应按要求保存。
五、按国家要求,强制免疫项目必须达到100%,大中家畜免疫后耳标佩带要达到100%。
六、疫苗使用前保证合格,所用针具严格消毒,免疫时剂量准确,不漏免。
七、建立健全疫苗领取、保管、免疫注射记录。
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有效期、批号、动物日龄、圈舍编号、接种头数、方法,日期、疫苗剂量要详细记录。
兽药使用制度
一、所用兽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使用合格的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
三、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体液补充药、电解质、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等。
四、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五、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和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六、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对动物使用兽药。
七、建立并保存药物使用记录,详细记录药物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治疗时间、动物日龄、圈舍编号、用药原因及场兽医签字等。
建立并遵守用药停药期。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区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区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疫病控制措施
一、隔离饲养。
场院内生产、生活、管理区应分开,并有严格的隔离设施与隔离制度,防止疫病传入。
二、建立科学的、严格的、经常性的卫生防疫与消毒制度。
三、建立计划免疫制度和科学的免疫程序。
四、坚持自繁自养,实行“全进全出”饲养制,采取科学饲养管理,提高动物肌体的抗病能力。
五、做好杀虫、灭鼠、粪便无害化处理。
六、药物预防,定期驱虫。
七、场内发生疫病时,立即上报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出正确诊断。
按照农业部第96号公告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病猪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进行处理;对疑似病猪和稳定健康猪进行隔离饲养,并设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隔离场;对疑似病猪和稳定健康猪进行紧急预防注射和药物预防。
八、场内主管防疫人员应经常查看库内防疫物质,及时进行补充,保持库内有一定数量的防疫物质储备。
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把好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采购环节,杜绝使用无证经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号的产品。
二、购买采购兽药、饲料、添加剂严格把好质量关,对于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质量差,含量不足的决不采购。
三、对兽药、饲料、添加剂要严格把好使用关,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兽药、饲料或添加剂有质量问题,坚决不用。
四、合理使用兽药坚决不用淘汰药品和有残留的药品,保证产品出场的质量。
五、合理使用兽药,坚持休药期,保证产品无药物残留和无公害。
六、不采购和使用违禁添加剂。
七、加强对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建立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机制,严把质量关。
八、建立健全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和效果的登记、统计、存栏工作。
学习培训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合格经营。
2.认真学习有关技术标准,努力实行标准化生产。
3.认真学习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本场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
5.对上岗从业人员继续进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操作技术培训。
6.提倡、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并把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和工作业绩一块列入工资、续聘考核内容。
7.积极参加各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8.认真总结生产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向同行请教学习,积极探索、研究解决方法,提高企业效益。
养殖档案
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准一处理”原则:
即不准宰杀、不准贩运、不准买卖、不准丢弃、不准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
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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