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方的违规或不当操作对建设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潜在威胁情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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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方的违规或不当操作对建设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潜在威胁情况doc
因施工方的违规或不当操作对建设
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潜在威胁情况
1、公元2010年7月29日,一层最西边的一间房子门边靠东侧的柱子两边墙跑半砖,敲掉33排99块砖,用掉院中5袋沙2袋水泥。
(沙子使用的袋子和水泥袋大小一样)
折合价格:
⑴起一层房子期间,1块砖价值0.21元人民币,99块砖价值20.79元人民币。
⑵起一层房子期间,1方沙价值60元人民币,5袋沙折合成方相当于0.8方,价值48元人民币。
⑶起一层房子期间,一吨水泥价值243元人民币,一吨水泥共20袋,每袋水泥价值12.15元人民币,2袋水泥价值24.3元人民币。
⑷合计:
20.79+48+24.3=93.09元人民币,即施工方(即乙方)该项不当操作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93.09元人民币的(额外耗料)经济损失。
2、公元2010年8月29日,二层南边从东往西数第二个柱子中间有个大窟窿,敲掉重补,用掉1袋水泥、1袋沙、1袋石子。
(老二还说过这点料所花的钱算在他头上,但至今既没买料也没付钱/沙子和石子使用的袋子和水泥袋大小一样)
折合价格:
⑴二层打柱子期间,一吨水泥价值243元人民币,一吨水泥共20袋,1袋水泥价值12.15元人民币。
⑵二层打柱子期间,1方沙价值60元人民币,1袋沙折合成方价值9.6元人民币。
⑶二层打柱子期间,1方石子价值50元人民币,1袋石子折合成方价值8.4元人民币。
⑷合计:
12.15+9.6+8.4=30.15元人民币,即施工方(即乙方)该项不当操作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30.15元人民币的(额外耗料)经济损失。
3、公元2010年11月3日,贴内墙砖期间,李沟站在1层楼梯口的窗户南边往1层北边檐子上翻,因翻不上去,就从室内搬了两箱内墙砖垫在脚下,结果把那两箱内墙砖给踩烂了。
(玉波就站在1层楼梯口的窗户北边檐子上,李沟还对他说,可能把内墙砖给踩烂了,李沟翻出来以后,玉波过去看了一下,被李沟搬出来垫在脚下的那两箱内墙砖都给踩烂了,结果“老四”在贴内墙砖期间,确实发现了两箱烂的,一大一小,正是李沟的杰作)
折合价格:
被李沟踩烂的那两箱内墙砖,每箱各28片,大箱每片价值3元人民币,小箱每片价值0.8元人民币,1大箱价值84元人民币,1小箱价值22.4元人民币,共计106.4元人民币,即施工方(即乙方)该项不当操作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106.4元人民币的(内墙砖)经济损失。
4、在砌2层墙期间,有一段时间“老二”不叫小工过沙,将拉回来的沙直接往搅拌机里面装,当我们发现该情况向“老二”反映时,“老二”说由于天气下雨,沙太湿,过不成;当我们指着附近两家正在过沙的工地让“老二”看时,“老二”不吭声了。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⑴那几天下雨,不假;沙子下湿了,不假;但是,就算沙子再湿,也必须要过了,才能正常使用,这是工程方面最基本的常识,我想:
“老二”作为一个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包工头,他不可能连这点最基本的建筑常识都不懂,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将对他们工程队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质疑。
因为一个连最基本的建筑常识都不懂的包工头,他在建筑方面的所作所为我们难道还敢相信吗?
⑵最真实的情形是这样的:
当时李沟正站在1楼南边的搅拌机下过沙兼打灰,“老二”站在1楼房顶上料机旁边负责上砖,玉波就站在“老二”跟前,所以对当时发生的一切看得清清楚楚。
当时,由于混凝土供不应求,“老二”就站在1楼房顶吆喝李沟说“沙子不用过了,直接往搅拌机里面装就行了”。
⑶对于该现象,玉波向“老二”反映过,但“老二”觉得玉波只不过是个毛孩子,根本不把他放在眼里,根本不把他当回事,为所欲为,想怎么蛮干就怎么蛮干,态度和行为都非常嚣张。
⑷对于“老二”的该行为,当时至少有3个在法律地位上不用回避的人可以作证,一个是咱们对面工地的包工头张平,一个是咱们的邻居张友鹏,还有一个就是咱们的木工头建民。
因为“老二”吆喝李沟不用过沙,直接往搅拌机里面装的时候,他们三个人正站在楼下对着房顶的“老二”笑,“老二”还很得意地对着他们三个人回笑。
(如果他们三个人不敢来作证的话,在我们的施工现场就安有两个摄像头,必要时可以调出相关视频资料,以备不时之用)
⑸对于施工过程中沙子湿这个问题,我们常用的解决办法是:
一是让我们的施工人员先停下来,等沙子干了我们再干活;二是工程一切继续,就是咱们的沙子过的慢点,但是也必须要过了,才能投入使用。
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⑹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在法理和人情两个方面,都可以推断和证明“老二”对该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责任,为此他将要承担一定的民法责任,即所谓的经济责任。
折合价格:
关于施工方(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兴良不让小工过沙这个问题,我们建设方(即甲方)将对2层房屋质量问题提出质疑,因为该项危害属于工程隐性质量问题,我们暂且折合成3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如果将来出现严重问题,我们建设方(即甲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保护的范围内适当增加价款,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
5、我们现在虽然只盖3层楼房,但我们的房子地基下面打有8米深的井,这是因为我们做好了盖6层楼房的准备,而我们的施工方(即乙方)却不按照图纸进行正规操作,在1层和2层房子该打过梁的地方都没有打过梁,而是随便找个木头板顶着,我们对他们的这种违规操作行为多次提出过质疑,但施工方(即乙方)根本不把我们建设方(即甲方)所说的话当回事,为所欲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而且他们找来代替过梁的木头也都是从我们家后院搬过来的,总之,在施工过程中无故损坏我们木头不少。
(对于施工方(即乙方)不打过梁这个问题,我们建设方(即甲方)向“老二”提出过至少不下20遍,但“老二”就是不听,1层不打过梁,让我们说了10几遍,但2层照样还是不打过梁,又让我们说了10几遍,到3层时候还是不准备打过梁,我们建设方(即甲方)全家上下和亲戚朋友七八个人都说“老二”,最后“老二”勉勉强强、满不情愿地让“老四”给3层打了几个过梁)
折合价格:
⑴关于施工方(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兴良在给建设方(即甲方)房屋施工期间,在1层和2层房子该打过梁的地方都没有打过梁这个问题,我们建设方(即甲方)将对1、2层房屋质量问题提出质疑,因为该项危害属于工程隐性质量问题,我们暂且折合成5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如果将来出现严重问题,我们建设方(即甲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保护的范围内适当增加价款,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
⑵关于施工方(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兴良在给建设方(即甲方)房屋施工期间,在1层和2层房子该打过梁的地方都没有打过梁,而是随便找个木头板顶着,并且他们找来代替过梁的木头也都是从建设方(即甲方)后院搬过来的,随便乱锯乱截,对建设方(即甲方)所造成的一系列危害,我们暂且折合成200元人民币的(木头)经济损失。
⑶合计:
500+200=700元人民币,即施工方(即乙方)该项不当操作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7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6、“老二”不按工程正常程序进行施工,直到2层房子打过顶的时候,1层屋内的土还没填够,电夯也一直都不给打。
而“老二”叫我们拉回来用来填地梁和1层屋内的土,整整堆在大门口沙子旁边长达1个多月而无人问津,时值多雨夏天,下湿的泥巴和我们拉回来砌墙的沙子混在一块,造成一部分沙子不能使用,给我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我们之所以拉那两车土,是因为在事前已经征求过“老二”的意见,是“老二”叫我们拉的,而且当时1层屋内确实缺土,真的需要填好土才能进行正常施工。
折合价格:
关于“老二”不按工程正常程序进行施工,直到2层房子打过顶的时候,1层屋内的土还没填够,电夯也一直都不给打。
而“老二”叫我们拉回来用来填地梁和1层屋内的土,整整堆在大门口沙子旁边长达1个多月而无人问津,时值多雨夏天,下湿的泥巴和我们拉回来砌墙的沙子混在一块,造成一部分沙子不能使用,给我们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200元人民币的(沙子)经济损失。
7、关于“老二”无故损坏建设方(即甲方)木头问题:
⑴损坏原因:
施工方(即乙方)不按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在1楼室内严重缺土的情况下就叫木工过来支模板,当我们对这一问题向施工方(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兴良和木工头建民提出质疑时,他们两个人都不敢承担“万一出现问题”的法律责任,最后“老二”就说“他们后院不是有那么多的桐木板吗,搬过来垫在屋内不就行了吗?
”就这样,他们从我们家后院搬过来很多桐木板和土埋在一起长达1个多月,最后当1层打好顶,拆了模板之后,我们将他们搬过来的木头从土里挖出来,这才发现那些被他们搬过来埋在土里的桐木板基本全都腐烂了,给我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⑵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希望施工方(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兴良能够给我们一个可以接受的合理说法。
折合价格:
关于施工方(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兴良无故损坏建设方(即甲方)木头问题,我们建设方(即甲方)做了初步预算,关于该项违规不当操作对我们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300元人民币的(木头)经济损失。
8、关于施工方(即乙方)违规或不当操作造成建设方(即甲方)1层过道东边墙之东北侧普遍向东边凹的问题:
⑴虽然施工方(即乙方)通过将1层过道东边墙整体粉刷加厚的方式将这一工程瑕疵问题加以掩饰,但1层过道东边墙的粉刷耗料却比1层过道西边墙的粉刷耗料明显增多,因此对建设方(即甲方)造成的额外耗料问题,我们希望施工方(即乙方)能给我们建设方(即甲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⑵粉刷1层过道期间,一吨水泥价值243元人民币,1方沙价值60元人民币。
折合价格:
⑴粉刷1层过道期间,共用了4吨水泥,12方沙,按照正常情形,粉刷1层过道只需3吨水泥,8方沙,现因施工方(即乙方)的违规或不当操作造成建设方(即甲方)1层过道东边墙之东北侧普遍向东边凹的额外耗料问题,我们也做了初步预算。
⑵额外多用1吨水泥,价值243元人民币;额外多用4方沙,价值240元人民币,共计483元人民币,即因施工方(即乙方)该项不当操作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483元人民币的(额外耗料)经济损失。
9、关于在砌2、3层墙期间,“老二”找来砌墙的两个大工,不用半截砖、专用浑砖,随便乱敲浑砖,敲烂的小砖头块堆积如山,给我们建设方(即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
⑴建筑常识:
在房屋建设期间,由于各种人为的和他为的原因,再加上砖头在运输过程中的天然损耗,偶尔出现几个半截砖,是在所难免的,并且根据我国在房屋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队在施工期间,浑砖和半截砖都必须一并使用,是不允许剩下大量半截砖的,而且稍微有点职业道德心的施工人员都知道“砌墙期间,宁剩浑砖不剩半截”。
⑵造成原因:
①“老二”给那两个砌墙的“大工”按“块”算工钱,砌1块砖0.09元人民币。
②那两个“大工”道德意识低下,缺乏职业道德心。
⑶砌2层墙期间,1块砖价值0.23元人民币。
⑷砌3层墙期间,1块砖价值0.25元人民币。
折合价格:
⑴砌2层墙期间,因施工方(即乙方)的这种缺乏职业道德心的违规乱敲乱打行为,造成建设方(即甲方)至少500块砖的额外经济损失。
砌2层墙期间,1块砖价值0.23元人民币,500块砖价值115元人民币。
⑵砌3层墙期间,因施工方(即乙方)的这种缺乏职业道德心的违规乱敲乱打行为,造成建设方(即甲方)至少300块砖的额外经济损失。
砌3层墙期间,1块砖价值0.25元人民币,300块砖价值75元人民币。
⑶合计:
115+75=190元人民币,即施工方(即乙方)该项不当操作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19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10、关于“工程瑕疵问题”的主要表现还有:
⑴由于“老二”为了“图便宜”,找来支模板的木工,模板粗糙、高低不平,打出来的房顶下面都扭七咧八,非常难看;打出来的房梁都呈波浪式的中间向下凸,虽然还是通过粉刷加厚的方式将其掩饰,但额外耗损我们的工程原料问题,我们也请求施工方(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兴良能够给我们一个可以接受的合理说法。
⑵2层南边从东往西数第3个窗户顶端比下面跑5公分,虽然在装窗户期间用电锤将多余的部分敲掉,勉勉强强把窗户装上,但敲掉部分的耗料问题到底又该怎么算?
如果施工方(即乙方)敢说这是工程误差,我们坚决要求施工方(即乙方)提出明确的辩解理由,因为根据我国在房屋建设质量标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工程误差的允许范围是2—3公分,5公分不在误差允许范围标准之内。
⑶3层北边从东往西数第1个窗户所砌的墙中间高、两边低,中间比两边也要高出5—6公分,最后在装窗户期间也是用电锤将多余的部分敲掉,勉勉强强把窗户装上,我们还是要提出和上面一样的问题,难道这也是工程误差吗?
答案是肯定的,当然不是,因为5公分都不在工程误差的允许范围标准之内,6公分就更谈不上了。
要怪就要怪“老二”,找不来工人来干活,自己又不会砌墙偏要滥竽充数地冒充“大工”在砖沙之间敲敲打打,结果就把墙给砌歪了。
⑷在打1层房顶的时候,“老二”一直嫌工人用振动棒振动的时间长,没振多久就不叫工人振了,结果模板拆了之后,1层西边的大门面靠南侧的房梁下面露出个很明显的钢筋头,“老二”就叫正在拆模板的木工随便弄点干灰面没住,被我们当场发现,当我们质问“老二”他在干什么的时候,“老二”又一次傻眼了。
⑸2层打好顶,拆了模板之后,在2层东边靠南侧的第一个窗户所对应的那间屋子的房顶至少有6、7个很明显的钢筋头。
⑹1层最西边的一间门面房之西北侧直到1层粉刷结束后还有1个直径长达12CM的大窟窿没堵。
折合价格:
⑴关于施工方(即乙方)为了“图便宜”,找来支模板的木工,模板粗糙、高低不平,打出来的房顶下面都扭七咧八,非常难看;打出来的房梁都呈波浪式的中间向下凸,虽然还是通过粉刷加厚的方式将其掩饰,但是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300元人民币的(额外耗料)经济损失。
⑵关于施工方(即乙方)的违规或不当操作行为造成建设方(即甲方)的两个窗户砌歪这个问题,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30元人民币的(额外耗料)经济损失。
⑶关于1、2层房顶下面有6、7个很明显的钢筋头,将来势必漏雨,如果做防水的话,又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300元人民币的(防水开支)经济损失。
⑷关于1层最西边的一间门面房之西北侧直到1层粉刷结束后还有1个直径长达12CM的大窟窿没堵这个问题,又一次证明了我们的施工方(即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一直都具有主观过程责任,为此他将要承担一定的经济代价。
⑸合计:
300+30+300=630元人民币,即施工方(即乙方)上面一系列不当操作行为至少给建设方(即甲方)造成63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11、关于“老二”丧失诚信造成建设方(即甲方)一定程度损失的具体案例:
⑴合同订立后,“老二”未按照事前约定的期限给建设方(即甲方)按时灌井,时值连续2天的大雨,建设方(即甲方)的12个井差点全部坍塌,最后还是全家人全部出动,在雨中冒雨刮水,连续奋战10多个小时,最后才等到雨过天晴。
虽然井保住了,但玉波却病倒了,医药费暂且不说,我们请求施工方(即乙方)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精神赔偿。
⑵1层打过顶之后,我们建设方(即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方(即乙方)人民币15000元,但“老二”却额外克扣工人工资,导致第一帮施工人员全部弃他而去,接下来又来了第二帮施工人员,刚干了半天活,“老二”又开始算计工人,克扣工资,导致第二帮施工人员在第一帮施工人员走后的第二天也弃他而去,接下来就将我们的活撂下来长达1个多星期没有1个人,好不容易来了第三帮施工人员,干了没几天,最后也在“老二”的斤斤计较、事事算计之下愤然离去。
⑶在没有1个工人干活的时候,“老二”也不到我们的工地来了,我们给他打电话,他要么不接,要么就是说今天要来人,明天要来人,但到最后是今天也不来人,明天也不来人,又耽误了好几天时间,最后“老二”来了还死不承认地说我们没给他打过电话。
12、关于“老二”额外用水用电给我们建设方(即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⑴在施工早期人多的时候,“老二”把不在我们工地干活的其他工人也安排吃住在我们家里,并且用功率高达1000多瓦的电锅烧水、做饭,导致我们在施工期间的基本生活用水用电量明显增多,而我们村的正常水费是2元人民币1吨,正常电费是1元人民币1度。
(必要时,我们可以出示施工期间的相关水电费票据/生活用电和建筑用电不是一路电,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对于建筑用电,我们建设方(即甲方)会承担一切费用)
⑵我们的“建房协议书”中虽然写着建设方(即甲方)为施工方(即乙方)提供用水用电和住宿,但指的是生活基本用水、住宿和日常照明用电,而不是指可以用功率高达1000多瓦的电锅烧水、做饭。
⑶最为气人的是:
在施工期间的第2个月,即公元2010年8月10日—公元2010年9月10日,整整1个月期间,“老二”不给工人灌煤气,日常生活做饭全靠那个功率高达1000多瓦的电锅,曾经烧坏过我们两个室内插座,烧坏的插座现在还在屋内的墙壁上默默哭泣,准备为自己讨个公道。
折合价格:
⑴关于施工方(即乙方)违规乱用功率高达1000多瓦的电锅烧水、做饭,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200元人民币的(电费)经济损失。
⑵关于施工方(即乙方)违规用水问题,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100元人民币的(水费)经济损失。
⑶合计:
200+100=300元人民币,即施工方(即乙方)该项不当操作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3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13、关于“老二”拖延工期长达3个月期间仍居住在建设方(即甲方)家中用水、用电和住宿对建设方(即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⑴合同所注明的工期是三个月,即从公元2010年7月10日起施工,到公元2010年10月10日竣工,但施工方(即乙方)直到公元2010年12月30日才基本完工,整整超过工期长达70天,在这70天内施工方(即乙方)的工人一直居住在建设方(即甲方)家中的一室一厅房子内用水用电。
⑵由于东关村地处灵宝市的新区和老区之间的黄金地带,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房屋租赁价格十分可观,但施工方(即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长达70天,致使建设方(即甲方)家中的这一室一厅一直处于“无法租赁”状态,对建设方(即甲方)造成了很明显的(房租收入)经济损失。
⑶一室一厅在东关村的租赁价格一般都是一个月至少300元人民币,施工方(即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长达两个多月,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900元人民币的房租经济损失。
⑷东关村的正常水费价格是1吨水2元人民币,1度电1元人民币,施工方(即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长达70天,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200元人民币的水电费经济损失。
(因为施工方(即乙方)的工人一直都在使用功率高达1000多瓦的电锅烧水、做饭)
折合价格:
根据以上所述,因施工方(即乙方)的一系列违规违约行为,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11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14、最最重要的是:
施工方(即乙方)拖延我们建设方(即甲方)的工期实在太长,一直拖了整整70天,时值天寒地冻(不到1个月就过年了),施工方(即乙方)粉的内外墙壁不断出现裂缝和脱落现象,严重处会看到长达1米多长的裂缝,我们坚决要求对施工方(即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强烈质疑。
(最明显的地方就是2楼东边一小套房子的进门处内外门边都有长达1.5米高的裂缝,用手一敲,中间是空的;2楼西边一大套房子的进门处内外门边也有长达1.5米高的裂缝)
折合价格:
根据以上所述,因施工方(即乙方)的一系列违规违约行为,对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300元人民币的(维修费)经济损失。
15、关于施工方(即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问题:
⑴在我们的建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乙方,即施工方,保证工期为三个月,即从公元2010年7月10日起施工,到公元2010年10月10日竣工,但是直到公元2010年12月30日才真正交工,减去不在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所花费的10天时间,(即:
一层往南边续的那28个平方,砌墙花了4天,打顶花了1天,室内只粉刷西边1小间花了2天,共计7天;给我们砌厕所墙和打院子东边地平花了3天;共计10天),实际超过工期70天。
附:
关于“老四”为“杨少波”不在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所花费的时间表:
日期
干什么活
2010、11、11
“老四”和另一大工、外加一小工砌外面续的那28个平方的墙
2010、11、12
“老四”和另一大工、外加一小工砌外面续的那28个平方的墙
2010、11、13
“老四”和另一大工、外加一小工砌外面续的那28个平方的墙
2010、11、14
“老四”和另一大工、外加一小工砌外面续的那28个平方的墙
2010、11、24
“老四”和另外两大工、外加一小工给外面续的那28个平方打顶
2010、12、5
“老四”给我们砌厕所墙花了半天,由于沙子不够,下午平院子东边,共计1天
2010、12、5
“老四”和另一大工给我们打院子东边地平花了1天
2010、12、9
“老四”给我们砌厕所墙又花了1天
2010、12、11
“老四”给我们砌外面续的那28个平方墙上的群水墙花了半天,下午粉最西边一间房的墙,共计1天
2010、12、12
“老四”给我们粉最西边一间房的墙
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义务的后果,这种后果,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可以是不履行,可以是迟延履行,也可以是瑕疵履行,而我们的施工方(即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正是触犯了迟延履行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同时又不具备《合同法》中关于违约免责的法律条件,故而应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
⑶同时,我国《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不得进行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违背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我们的施工方(即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长达70天,正是属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有关约定内容的重大变更,符合擅自变更合同的这一法律规定,故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⑷关于违约责任的罚款问题,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如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合同无约定的,按工程款5%扣除作为赔偿;而我们的建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工资按每平方米220元人民币核算(含三层屋内地板砖、外墙瓷片),建筑面积是400平方米,工程工资款项共计人民币88000元;建筑原料各种费用高达20多万元人民币;粗略计算,工程款共计288000元人民币。
按照这一规定,我们的施工方(即乙方)应当支付给建设方(即甲方)违约金14400元人民币。
折合价格:
根据以上所述,因施工方(即乙方)的一系列违规违约行为,对建设方(即甲方)所造成的一系列经济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方(即乙方)应支付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14400元人民币的违约费。
16、关于施工方(即乙方)因拖延工期长达70天,使建设方(即甲方)的3层楼房长期处于“无法租赁”状态,对建设方(即甲方)所造成的(房租)经济损失:
⑴一层门面房,大间一个月房租600元人民币,小间一个月房租400元人民币,两间门面房一个月共计1000元人民币,两个月共计2000元人民币。
⑵二层西边大套,一个月房租600元人民币,两个月共计1200元人民币;二层东边小套,一个月房租400元人民币,两个月共计800元人民币。
⑶三层西边大套,一个月房租600元人民币,两个月共计1200元人民币;三层东边小套,一个月房租400元人民币,两个月共计800元人民币。
⑷合计:
2000+2000+2000=6000元人民币,即施工方(即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长达70天之久,给建设方(即甲方)至少造成6000元人民币的(房租)经济损失。
17、关于施工方(即乙方)因放线错误造成建设方(即甲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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