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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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
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6〕2614号
依照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爱护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制图标准»GBJ1-73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建筑制图标准»共分为六本,«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为其中之一,差不多有关部门审查。
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中的有关部分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爱护部治理,其具体说明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工作由我委差不多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打算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1.0.1条 为了做到房屋建筑制图差不多统一、清晰简明,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制图效率,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
第1.0.1条 本标准是房屋建筑制图的差不多规定,适用于以下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时期设计图及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 房屋建筑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各有关专业的制图规定。
第二章 图纸幅面规格与图纸编排顺序
第一节 图纸幅面
第2.1.1条 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及图2-1-1a、b、c的格式。
第2.1.2条 需要缩微复制的图纸,其一个边上应附有一段准确的米制尺度,四个边上均应附有对中标志。
米制尺度的总长应为100mm,分格应为10mm。
对中标志应画在幅面线中点处,线宽应为0.35;伸入图框内应为5mm〔图2-1-1a、b、c〕。
第2.1.3条 图纸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可加长,但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第2.1.4条 图纸以短边作垂直边称为横式,以短边作水平边称为立式。
一样A0~A3图纸宜横式使用;必要时,也可立式使用。
第2.1.5条 一个专业所用的图纸,不宜多于两种幅面。
名目及表格所采纳的A4幅面,可不在此限。
第二节 标题栏与会签栏
第2.2.1条 图纸标题栏〔简称图标〕、会签栏及装订边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横式使用的图纸,应按图2-1-1a的形式布置;
二、立式使用的图纸,宜按图2-1-1b的形式布置;
三、立式使用的A4图纸,应按图2-1-1c的形式布置。
第2.2.2条 图标长边的长度,应为180mm;短边的长度,宜采纳40、30、50mm。
第2.2.3条 图标应按图2-2-3的格式分区。
涉外工程图标内,各项要紧内容的中文下方应附有译文,设计单位名称的上方,应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图2-2-3〕。
第2.2.4条 会签栏应按图2-2-4的格式绘制,其尺寸应为75mm×20mm,栏内应填写会签人员所代表的专业、姓名、日期〔年,月、日〕;一个会签栏不够用时,可另加一个,两个会签栏应并列;不需会签的图纸,可不设会签栏。
第三节 图纸编排顺序
第2.3.1条 工程图纸应按专业顺序编排,一样应为图纸名目、总图及说明、建筑图、结构图、给水排水图、采暖通风图、电气图、动力图……。
以某专业为主体的工程,应突出该专业的图纸。
第2.3.2条 各专业的图纸,应按图纸内容的主次关系,有系统地排列。
第三章 图 线
第3.0.1条 图线的宽度b,应从以下线宽系列中选取:
0.18、0.25、0.35、0.5、0.7、1.0、1.4、2.0mm。
每个图样,应依照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确定差不多线宽b,再选用表3-0-1中适当的线宽组:
第3.0.2条 工程建设制图,应选用表3-0-2所示的线型。
第3.0.3条 在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第3.0.4条 图纸的图框线和标题栏线,可采纳表3-0-4的线宽。
第3.0.5条 相互平行的图线,其间隙不宜小于其中的粗线的宽度,且不宜小于0.7mm。
第3.0.6条 虚线、点划线或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度和间隔,宜各自相等。
第3.0.7条 点划线或双点划线,当在较小图形中绘制有困难时,可用实线代替。
第3.0.8条 点划线或双点划线的两端,不应是点,点划线与点划线交接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
第3.0.9条 虚线与虚线交接或虚线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
虚线为实线的延长线时,不得与实线连接。
第3.0.10条 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幸免时,应第一保证文字等的清晰。
第四章 字体
第4.0.1条 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应清晰正确。
第4.0.2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必须用黑墨水书写。
第4.0.3条 文字的字高,应从以下系列中选用:
2.5、3.5、5、7、10、14、20mm。
如需书写更大的字,其高度应按2平方根的比值递增。
第4.0.4条 图及说明的汉字,应采纳长仿宋体,宽度与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大标题、图册封面、地势图等的汉字,也可书写成其它字体,但应易于辨认。
第4.0.5条 汉字的简化书写,必须遵守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有关规定。
第4.0.6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的书写与排列等,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第4.0.7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如需写成斜体字,其斜度应是从字的底线逆时针向上倾斜75°。
斜体字的高度与宽度应与相应的直体字相等。
第4.0.8条 汉字的字高,应不小于3.5mm;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2.5mm。
第4.0.9条 表示数量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例如三千五百毫米应写成3500mm,三百二十五吨应写成325t,五十千克每立方米应写成50kg/m3。
第4.0.10条 表示分数时,不得将数字与文字混合书写,例如四分之三应写成3/4,不得写成4分之3,百分之三十五应写成35%,不得写成百分之35。
第4.0.11条 不够整数的小数数字,应在小数点前加0定位,例如0.15、0.004等。
第4.0.12条 长仿宋体汉字字例
第4.0.13条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字例
一、一样字体〔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10〕
二、窄体字〔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14〕
第五章 比 例
第5.0.1条 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
比例的大小,是指比值的大小,如1:
50大于1:
100。
第5.0.2条 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
1、1:
2、1:
100等。
第5.0.3条 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底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应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5-0-3〕。
第5.0.4条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依照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5-0-4中选用,并应优先选用表中的常用比例。
第5.0.5条 一样情形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
依照专业制图的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
第六章 符 号
第一节 剖切符号
第6.1.1条 剖面剖切符号:
一、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mm〔图6-1-1〕。
绘图时,剖面剖切符号不宜与图面上的图线相接触。
二、剖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纳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三、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在转折处如与其它图线发生混淆,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第6.1.2条 断〔截〕面剖切符号;
一、断〔截〕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10mm。
二、断〔截〕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纳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截〕面的剖视方向〔图6-1-2〕。
第6.1.3条 剖面图或断面图,如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可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图纸号,也可在图上集中说明。
第二节 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
第6.2.1条 图样中的某一局部或构件,如需另见详图,应以索引符号索引〔图6-2-1a〕,索引符号的圆及直径均应以细实线绘制,圆的直径应为10mm。
索引符号应按以下规定编写:
一、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应
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并在下
半圆中间画一段水平细实线〔图6-2-1b〕。
二、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的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应
在索引符号的下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图纸
号〔图6-2-1c〕。
三、索引出的详图,如采纳标准图,应在索引符号水平直径
的延长线上加注该标准图册的编号〔图6-2-1d〕。
第6.2.2条 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剖面详图,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应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
索引符号的编写同第6.2.1条的规定〔图6-2-2a、b、c、d〕。
第6-2-3条 零件、钢筋、杆件、设备等的编号,应以直径为6mm的细实线圆表示,其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写〔图6-2-3〕。
第6.2.4条 详图的位置和编号,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应以粗实线绘制,直径应为14mm。
详图应按以下规定编号:
一、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详图符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详图的编号〔图6-2-4a〕。
二、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如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可用细实线在详图符号内画一水平直径,在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图纸的图纸号〔图6-2-4b〕。
也可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不注被索引图纸的图纸号。
第三节 引出线
第6.3.1条 引出线应以细实线绘制,宜采纳水平方向的直线、与水平方向成30°、45°、60°、90°的直线,或经上述角度再折为水平的折线。
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横线的上方〔图6-3-1a〕,也可注写在横线的端部〔图6-3-1b〕。
索引详图的引出线,应对准索引符号的圆心〔图6-3-1c〕。
第6.3.2条 同时引出几个相同部分的引出线,宜互相平行〔图6-3-2a〕,也可画成集中于一点的放射线〔图6-3-2b〕。
第6-3-3条 多层构造或多层管道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
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横线的上方,也可注写在横线的端部,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相互一致;如层次为横向排列,那么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由左至右的层次相互一致〔图6-3-3〕。
第四节 其它符号
第6.4.1条 对称符号应按图6.4.1用细线绘制,平行线的长度宜为6~10mm,平行线的间距宜为2~3mm,平行线在对称线两侧的长度应相等。
第6.4.2条 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应以折断线两端靠图样一侧的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
两个被连接的图样,必须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图6-4-2〕。
第6.4.3条 指北针宜用细实线绘制,其形状如图6.4.3所示,圆的直径宜为24mm,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3mm。
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
第七章 定位轴线
第7.0.1条 定位轴线应用细点划线绘制。
第7.0.2条 定位轴线,一样应编号,编号应注写在轴线端部的圆内。
圆应用细实线绘制,直径应为8mm,详图上可增为10mm。
定位轴线圆的圆心,应在定位轴线的延长线上或延长线的折线上。
第7.0.3条 平面图上定位轴线的编号,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与左侧。
横向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写,竖向编号应用大写拉丁字母,从下至上顺序编写〔图7-0-3〕。
第7.0.4条 拉丁字母中的I、O、Z不得用为轴线编号。
如字母数量不够使用,可增用双字母或单字母加数字注脚,如AA、BB、……YY或A1、B1……Y1。
第7.0.5条 定位轴线也可采纳分区编号〔图7-0-5〕,编号的注写形式应为分区号—该区轴线号。
第7.0.6条 附加轴线的编号,应以分数表示,并应按以下规定编写:
一、两根轴线之间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如:
二、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01、0A分别表示位于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轴线,如:
第7.0.7条 一个详图适用几根定位轴线时,应同时注明各有关轴线的编号〔图7-0-7〕。
第7.0.8条 通用详图的定位轴线,应只画圆,不注写轴线编号。
第八章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第一节 一样规定
第8.1.1条 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
使用时,应依照图样大小而定,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图例线应间隔匀称,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晰;
二、同类材料不同品种使用同一图例时〔如:
混凝土、砖、石材、木材、金属等〕,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三、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倾斜方向相反〔图8-1-1a〕;
四、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间隙,其宽度不得小于0.7mm〔图8-1-1b〕。
第8.1.2条 以下情形可不画建筑材料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一、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用一种建筑材料时;
二、图形小而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
第8.1.3条 面积过大的建筑材料图例,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局部表示〔图8-1-3〕。
第8.1.4条 使用本标准的图例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可自编图例,但自编的图例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应在图纸上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
第二节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第九章 图样画法
第一节 投影法
第9.1.1条 房屋建筑的图样,应按直截了当正投影法绘制〔图9-1-1〕。
第9.1.2条 某些工程构造,当用直截了当正投影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图9-1-2〕。
第二节 图样布置
第9.2.1条 在同一张图纸上,如绘制几个图样时,图样的顺序,宜按主次关系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第9.2.2条 每个图样,一样均应标注图名,图名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或一侧,并在图名下绘一粗横线,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
使用详图符号作为图名时,符号下不画粗横线。
第9.2.3条 分区绘制的建筑平面图,应绘制组合示意图,指出该区在建筑平面中的位置。
各分区图样的分区部位及编号均应一致,并应与组合示意图一致。
第9.2.4条 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个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但必须标明方位;不同专业的个体建〔构〕筑物的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
第9.2.5条 立面的某些部分,如与投影面不平行〔如圆形、折线形、曲线形等〕,可将该部分展至与投影面平行,再以直截了当正投影法绘制,并应在图名后注写〝展开〞字样。
第三节 断面图与剖面图
第9.3.1条 断面图内只宜画出剖切面切到部分的图形;剖面图内除应画出断面图形外,还应画出沿投影方向看到的部分〔图9-3-1〕。
第9.3.2条 剖〔断〕面图,应按以下方法剖切后绘制:
一、用一个剖切面剖切〔图9-3-2a〕;
二、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的剖切面剖切〔图9-3-2b〕;
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图9-3-2c〕。
用此法剖切时,应在剖面图的图名后加注〝展开〞字样。
第9.3.3条 分层剖切剖面图,应按层次以波浪线将各层隔开,波浪线不应与任何图线重合〔图9-3-3〕。
第9.3.4条 断面图宜按顺序依次排列〔图9-3-4-a〕,杆件的断面图也可绘制在靠近杆件的端部处或中断处〔图9-3-4b〕。
结构梁板断面图可画在结构布置图上〔图9-3-4c〕。
第四节 简化画法
第9.4.1条 构配件的对称图形,可只画该图形的一半,并画出对称符号〔图9-4-1a〕。
也可稍超出图形的对称线,现在不宜画对称符号〔图9-4-1b〕。
对称的形体,需画剖〔断〕面图时,也能够对称符号为界,一半画外形图,一半画剖〔断〕面图。
第9.4.2条 构配件内多个完全相同而连续排列的构造要素,可仅在两端或适当位置画出其完整形状,其余部分以中心线或中心线交点表示〔图9-4-2a〕。
如相同构造要素少于中心线交点,那么其余部分应在相同构造要素位置的中心线交点处用小圆点表示〔图9-4-2b〕。
第9.4.3条 较长的构件,如沿长度方向的形状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可断开省略绘制,断开处应以折断线表示〔图9-4-3〕。
第9.4.4条 一个构配件,如绘制位置不够,可分成几个部分绘制,并应以连接符号表示相连。
第9.4.5条 一个构配件,如与另一构配件仅部分不相同,该构配件可只画不同部分,但应在两个构配件的相同部分与不同部分的分界线处,分别绘制连接符号,两个连接符号应对准在同一线上〔图9-4-5〕。
第五节 轴测图
第9.5.1条 房屋建筑的轴测图,应采纳以下轴测投影法绘制:
一、正等轴测法〔简称正等测〕;
二、正二等轴测法〔简称正二测〕
三、正面斜轴测法〔包括斜等轴测和斜二轴测〕;
四、水平斜轴测法〔包括水平斜等测和水平斜二测〕;
第9.5.2条 轴测图的轮廓线,可见轮廓线宜用中粗实线绘制,断面轮廓线宜用粗实线绘制,不可见轮廓线一样不绘出,必要时,可用细虚线绘出所需部分。
第9.5.3条 轴测图的断面上应画出其材料图例线,图例线应按其断面所在坐标面的轴测方向绘制。
如以45°斜线为材料图例线时,其画法见图9-5-3。
第9.5.4条 轴测图的线性尺寸,应标注在各自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应与被注长度平行,尺寸界线应平行于相应的轴测轴,尺寸数字的方向应平行于尺寸界线,如显现字头向下倾斜时,应将尺寸线断开,在尺寸线断开处水平方向注写尺寸数字。
轴测图的尺寸起止符号宜用小圆点〔图9-5-4〕。
第9.5.5条 轴测图中的圆直径尺寸,应标注在圆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与尺寸界线应分别平行于各自的轴测轴。
圆弧半径和小圆直径尺寸也可引出标注,但尺寸数字应注写在平行于轴测轴的引出线上〔图9-5-5〕。
第9.5.6条 轴测图的角度尺寸,应标注在该角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应画成相应的椭圆弧。
必要时,也可用适当的圆弧代替。
尺寸数字应水平方向注写〔图9-5-6〕。
第十章 尺寸标注
第一节 尺寸界线、尺寸线及尺寸起止符号
第10.1.1条 图样上的尺寸,应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号和尺寸数字〔图10-1-1〕。
第10.1.2条 尺寸界线应用细实线绘制,一样应与被注长度垂直,其一端应离开图样轮廓线不小于2mm,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2~3mm。
必要时,图样轮廓线可用作尺寸界线〔图10-1-2〕。
第10.1.3条 尺寸线应用细实线绘制,应与被注长度平行,且不宜超出尺寸界线。
任何图线均不得用作尺寸线。
第10.1.4条 尺寸起止符号一样应用中粗斜短线绘制,其倾斜方向应与尺寸界线成顺时针45°角,长度宜为2~3mm。
半径、直径、角度与弧长的尺寸起止符号,宜用箭头表示。
第二节 尺寸数字
第10.2.1条 图样上的尺寸,应以尺寸数字为准,不得从图上直截了当量取。
第10.2.2条 图样上的尺寸单位,除标高及总平面图以米为单位外,均必须以毫米为单位。
第10.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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