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与承揽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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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与承揽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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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加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篇一: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定作方):
嘉润公司
乙方(承揽方):
鉴于:
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甲方大量需要指定型号产品;乙方系
专业产品生产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作物情况:
品名:
(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规格:
(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复杂或特殊的,可以
写明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定做,并将技术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数量:
(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备注: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额:
(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付款方式:
(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月结等其他方式,
建议货到付款,以作为产品质量责任的牵制)
付款时间:
(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
(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或者甲
方具体要求,必须要写全称)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
理化学参数)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按下表标准提供:
(注:
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二)
甲方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和保密
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甲方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严格保密,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乙方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甲方技术资料和图纸、制造再现甲方技术的器材、取走与甲方技术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人故意或过失泄露甲方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用于自身技术、设备的升级或研发。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
(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或乙方技术图纸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
(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
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质量检验机构由双方共同指定,费用由乙方垫付,由主张未被检验证明支持者最终承担。
第七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提定作物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双方约定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则在空格处划线)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如选择了,则在空格处划线)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包装要求:
(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费用负担:
(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运输费用由(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定作物的保修
定作物保修期:
(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定金及预付款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
(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数额:
(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元/每件的违约金。
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和延期交货责任。
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
延期交货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
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只需填写一或者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具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确切名称,如:
不能将“深圳仲裁委员会”写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甲方或乙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中选择其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地点(应详细填写合同签订的地点,如:
深圳市xx区)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篇二: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材料、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
备注:
如乙方需要增加委托加工成品数量,可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经送达甲方,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二条委托加工方式
1、甲方包工包料。
加工成品所需的所有原辅料、技术设备、工人等均由甲方提供。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加工成品的样本;甲方必须按照该样本进行加工,所提供的成品必须与该样本相符合。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质量要求
1、甲方加工成品的厂房、设备、技术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
2、甲方交付的成品须为合格品,符合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3、甲方须按照方式进行产品包装。
第四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交货方式与地点、运费承担
1、交付时间:
。
2、交货方式与地点:
甲方负责将加工成品运送至位于(地址)的乙方总仓库,由乙方派人验收。
3、运费承担:
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产品的验收
1、验收时间:
甲方将加工成品送至乙方总仓库后,由乙方派人验收。
2、验收方法及验收标准:
参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乙方经检验合格的,应办理提货签收手续,该提货签收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3、验收的内容:
产品的品种、规格、包装、质量、数量等相关项目。
第六条验收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1、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包装、质量、数量等相关项目不符合
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向甲方提出并要求甲方及时作出退货或退换等有效处理。
2、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异议后,应在日内予以确认并负责退货或退换处理。
第七条加工费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1、甲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乙方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所需的原辅料费用、包材费用、水电费、工人工资等由甲方承担。
乙方只须支付甲方加工成品的加工费用(加工费用按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支付方式,按以下第()项执行:
(1)现金支付;
(2)银行转帐。
3、支付时间:
以月结方式支付,乙方于每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个月的加工费用。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生产资质;
(2)甲方负责回复乙方的生产计划和生产订单;
(3)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质量要求、生产计划和生产订单及时组织生产并进行产品质量控制,保证乙方正常生产需要;如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接受乙方的监督;
(4)甲方根据相关质量标准、质量文件向乙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和相关检验报告文件;
(5)甲方须依照约定的交货时间把加工成品配送到乙方总仓库,如有变动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乙方未付清到期加工费用而向甲方继续增加订货单的,甲方有权停止加工乙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与甲方无关。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加工所需的样本;
(2)乙方如果需要增加委托加工成品数量,可提前日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在通知中注明要求到货的日期;甲方自接到该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未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的,视为接受乙方新增加的订单。
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以乙方支付完到期加工费用为前提;
(3)乙方负责对加工成品进行验收和对发货流程管理。
乙方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确因甲方在生产加工过程造成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有权要求退货或退换。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严格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生产加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包装不善导致产品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产品保质期内,乙方使用、销售利用甲方所提供的加工成品包装商品,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经调查确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4)产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抽查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因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合同续订事宜。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乙方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向甲方增加订单并经甲方接受的,自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接受表示之日起,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双方约定并确认,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解除应由一方提前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另一方同意确认后,方可解除。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三: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
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
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
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
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
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
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
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
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
,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
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被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
而且由于法律对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约定的地域管辖不同,主张合同性质的争议在合同主体之间经常出现。
特别对于分处两个不同城市的企业之间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更容易出现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也主要是为了取得在当地法院管辖的便利。
因此,在律师实务中,准确的区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
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
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
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
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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