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规范试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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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试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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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试题1
斯图曼2015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题
专业:
姓名:
分数:
…………………………………………………………………………………………………………………………………………………
一、填空题: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的附属建筑。
3、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且不大于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或
时止所用时间,用表示。
10、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墙体。
11、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墙体。
12、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及其的楼层(房间)。
13、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4、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采用闭杯法测定)。
15、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的间隔距离。
16、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
17、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类。
18、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19、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级。
20、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防火门。
2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或、排架结构。
民用建筑部分:
(重点)
22、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和。
2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级。
24、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5、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6、请填写出下表中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成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承重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难燃性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难燃性0.25
房间隔断
不燃性0.75
不燃性0.50
不燃性0.50
难燃性0.25
柱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梁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0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0.50
不燃性0.25
不燃性0.15
可燃性
27、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下表的规定,请填写出各建筑的正确防火距离(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28、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m。
29、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m。
30、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31、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的条的规定。
3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33、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等因素合理布局。
34、请填写出下列表格中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规定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规定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3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和火灾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m2。
3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
37、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m2。
38、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重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董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
40、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或。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荞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防火门。
41、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42、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等自动灭火系统。
43、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及以上楼层。
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m2;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44、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和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45、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46、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设置装置。
(防火墙)(二级)(火灾报警)
47、高层民用建筑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28的规定。
(靠外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安全疏散和避难
48、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和。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安全疏散)(避难设施)
49、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m。
(5)
50、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开启;自动扶梯和电梯安全疏散设施。
(外)(不应计作)
51、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人且埋深不大于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30)(10)
(2)
52、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200)(50)
53、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4、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m的防护挑檐。
(1.0)
55、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重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要求,请补充完成下列表格。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三级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四级
第二人数不超过15人
(3层)(3层)(2层)(200)(200)(200)
56、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诤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防火墙)
(2)
(1)(30)
57、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意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应分别设置。
(防烟楼梯间)(1.00)(前室)
58、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5.5.17的规定,请填写出下列各题所需的安全距离:
1一、二级耐火等级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作为幼儿园使用时的安全疏散直线距离是m;
2高层一、二级耐火等级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作为医疗建筑中病房使用时的安全疏散直线距离是m;
3单、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作为教学建筑使用时的安全疏散直线距离是m;
4单、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作为歌舞娱乐建筑使用时的安全疏散直线距离是m;
(25)(24)(35)(25)
5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5.5.18的规定。
请完成5.5.18表格。
表5.5.18
建筑类别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m)
走道
疏散楼梯(m)
单面布房(m)
双面布房(m)
高层医疗建筑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30)(1.20)(1.40)(1.30)(1.50)(1.40)(1.30)(1.20)
60、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其净宽度不应小于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门槛)(1.40)(踏步)(3.00)
61、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
(0.60)(0.80)(20)(22)(减少一半)
6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
(内部)(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6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出口。
6应设置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防火窗。
(50)(上下层)(5.0)(3.00)(5)(消防电梯)(消火栓)(专线电话)(指示标志)(乙级)
6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m2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5.0)(净面积)(2.00)(消防应急广播)(指示标志)(可开启窗口)
6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7)(650)(54)
66、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来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敞开楼梯间)(乙级防火门)
6建筑构造
67、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当高层厂房(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m以上。
(防火墙)(耐火极限)(0.5)
68、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m;采取设置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0)(乙级防火窗)
69、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或火灾时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不可开启)(能自动关闭)(严禁穿过)
70、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和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00)(1.50)
71、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可燃)(难燃)
72、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材料。
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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