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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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有关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
其基本操作程序为: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审批/咨询→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 种类与用途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按运作方式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指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可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三章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应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经评定信用等级原则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七)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土地、环保、信贷等相关政策。
(八)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审批程序,持有政府及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取得立项、土地、环保、规划等部门的正式批复。
(九)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其配套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障,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
(十)在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和控制。
(十一)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一)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环保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
(四)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
(二)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
其中更新改造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应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三)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采用受托支付为主、自主支付为辅,分次发放、分次使用贷款,并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分次收回。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实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第十六条享受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收全部利息,待有关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入后,再返还借款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较大的,可采取农村信用社内部社团贷款方式或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方式发放。
办理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须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除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
(二)项目审批立项批准文件(原件)。
(三)国土、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批复文件(原件)。
(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六)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
简单介绍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情况。
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公司性质,注册资金构成,注册地点,所有权结构及主要股东;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的主营业务(如主要产品)以及在其主营行业中的地位;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商标、产品声誉;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管理水平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学历、业绩,个人信用状况),等等。
(二)项目简介
简要说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为什么要做该项目,目的是什么,该项目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现有主营业务有什么关系;该项目计划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的长远发展规划有何关系,项目建成后有何意义;该项目所属行业;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做该项目有何相对竞争优势(最好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有什么理由认为该项目有较大的成功把握等等。
(三)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
简单介绍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过去几年的业绩。
产值、利润及年增长率;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变化;主要财务指标异常变动情况及简单说明;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如本息偿还率),有无欠债、逃债行为,等等。
(四)本次申请贷款的情况
调查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用途及贷款品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是否为社团贷款,利率的浮动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考虑了经办机构筹资成本、综合收益及风险因素。
(五)项目审批依据
简要说明该项目的立项依据,如根据项目有权审批部门批文XX号,项目审批情况,等等。
(六)国家产业政策分析
简要说明国家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及联社区域发展战略,并分析投资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等。
(七)市场分析
如果是工业项目应做简要的国际、国内及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分析,内容可包括行业市场结构,如是垄断还是竞争性行业,是国家垄断还是区域垄断;过去几年的需求量变化,未来几年需求增长预测;价格变化情况和预测,价格预测是否有授权物价部门批准为依据;项目市场定位和市场开发计划;竞争对手及竞价力分析,等等。
如果是基础设施项目,也应做相应类似分析(如公路项目应分析和预测流量及通行费价格,分析与铁路,航空,水运等其它运输途径的竞争相对优势)。
(八)项目财务效益分析
简要分析该投资项目的财务效益。
内容应包括内部财务收益率,年税后利润,盈亏平衡点,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依据,最敏感因素,贷款还款来源,净现金流量与当年还本付息金额比,贷款偿还期,等等。
(九)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简要分析该投资项目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内容可包括为国家增加税收,创造就业机会,节外汇,保护环境,等等。
项目是否享受特殊优惠政策、补贴,是否享受关税或其他性质的保护,项目产品国内与国际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悖离。
(十)技术问题分析
简单分析该项目的技术及设备选型。
该技术在国际上/国内属先进技术还是即将淘汰的技术,是正在实验推广的新技术还是已经成熟的技术,使用该技术是否涉及到专利,技术诀窍转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有无使用此类技术/机器设备的经验,有无把握掌握和使用该技术;主要机器设备选型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进口等等。
(十一)法律问题分析
简要分析该项目在法律方面的问题。
在贷款合同、抵押、保证、承诺、土地使用权、外汇许可、项目法律文件的审批,政府政策、法规、税收、环保、劳动用工等方面是否存在有待澄清,解决的法律问题?
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是否与任何第三方有未解决、清算的重大法律纠纷?
简要介绍项目所在地地方法律环境。
(十二)环境保护分析
简要分析该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该项目的建设和投产会对生态环境会产生什么影响(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生态平衡、拆迁等等)?
准备采用什么样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保方案是否已得到有权环境监管部门的审批。
(十三)项目总成本及融资计划
说明项目总成本及其分类、融资方案,自有资金比例,占各经办机构贷款比重;资本金到位情况,借款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到位情况;已完成的投资额、投资总概算的可靠性;项目建成投产后借款人资产负债比,达产后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额及意向性贷款单位等。
(十四)担保分析
拟提供担保情况调查,包括担保方式,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变现难易程度、抵质押率等。
如果是保证贷款应分析保证人财务情况/担保率,保证人是否已对其它银行或企业做过目前仍有效的其它保证或承诺,等等。
(十五)风险与防范
指出并简要分析该项目本身以及经办机构发放贷款有哪些主要风险,计划怎样(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降低、规避、和分摊风险。
如有展期,也要分析展期风险。
(十六)经办机构意见
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固定资产项目,由联社统一组织指导县级行社进行项目评估。
县级行社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有评估能力的可组成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小组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独立评估,不具备评估能力的由联社统一组织评估(房地产贷款项目除外);超过县级行社审批权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联社统一组织评估;沈阳、大连市联社权限内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组成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小组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独立评估,也可委托具备AA级(含)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房地产贷款项目除外);超过沈阳、大连市联社审批权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联社统一组织评估。
项目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资信、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项目工艺技术、设备及环保评估;项目产品市场、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项目财务效益;不确定性分析;经办机构效益和风险防范、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贷款是否可行的意见或建议,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章风险评价、审批与咨询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指经办机构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方面进行的论证与风险评价。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的对象和条件。
(二)贷款金额是否控制在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
(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四)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五)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六)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
(七)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
(八)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内部管理权限按照联社核定的各级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权限执行。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审批/咨询同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面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合同正式签署前,经办信贷员应逐项落实审批条款,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包括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贷款约束条件、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一致,经法律人员审核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贷款的支付中应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及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经办机构;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经办机构同意等。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必要时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资产贷款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持开户材料在经办机构开立专门账户,贷款发放与资金支付均须通过该账户办理。
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具体约定还款准备金账户的现金回流量或资金量。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持开户材料在经办机构开立准备金账户,经办机构应对该账户实施监控,监测该账户的资金回笼及资金存量是否与约定一致。
第八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各经办机构应设置贷款支付审核岗,支付审核岗人员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风险评估、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与贷后管理环节之外的人员担任。
其岗位职责包括:
(一)审核审批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
(二)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与审核。
(三)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四)审核证明贷款用途的交易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受益人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含)且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经办机构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条对需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与提款条件相符合的交易材料、《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1),经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支付审核岗负责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相关交易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承包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合法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受益人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
第三十五条对可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1)、《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附件2),经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支付审核岗负责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金额是否在自主支付范围、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应于当日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经办机构逐笔审批,审批时应与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相核对。
第三十七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五)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贷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指派客户经理对贷款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应按以下原则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
(一)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项目工程进度使用借款。
(二)信贷资金应同比例或低于项目资本金到位,并保持支付与项目进度一致。
(三)不得将所支用的信贷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
第四十条严格审查和监控项目资本金,防止项目发起方假出资、抽逃出资:
(一)加强项目资本金监控,防止资金抽逃和挪用。
重点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资本金管理,防止以贷款置换等各种方式抽逃资本金。
(二)经办机构应对项目资本金开立专户实行封闭管理。
资本金账户开立在其他银行(银团贷款的牵头社、借款人主办银行等)的,可采取与账户开立行(社)签订协议的方式,要求该行(社)加强项目资本金的封闭管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提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允许对其资本金账户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参与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对贷款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
经办机构要在固定资产贷款发生后15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以后检查频率每季度一次;市联社(办事处)每半年检查一次;联社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检查内容除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期检查内容:
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到位,项目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突变,承担项目的能力和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
(二)项目生产期检查内容:
生产经营管理者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能否达到项目评估报告中相关指标(如产品价格、成本、销售量)的要求。
(三)固定资产贷款要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办机构按照联社有关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及利息,或采取其他保全信贷资产的措施。
(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
(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对银行及其他债务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
(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办机构要求按规定使用仍不改正的。
(六)拒绝接受经办机构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七)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八)未征得经办机构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变更,或未还清贷款之前以贷款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九)设有担保的借款合同,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经办机构要求的新担保。
(十)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十一)发生其他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除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关于印发客户信贷档案文件编目的通知》等规定办理外,还应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审批立项批准文件。
(四)国土、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批复文件。
(五)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六)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开工报告。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九)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十)项目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价报告。
第四十六条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后评价制度。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后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经办机构要组织后评价,撰写后评价报告。
第四十七条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生产经营、项目管理水平、客户资信、项目财务效益、审批内容执行情况及贷款风险评价、项目前景预测等内容,并应提出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贷款收回以及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总结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及参与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八条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经办机构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四十九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经办机构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需追加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十条经办机构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五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二条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经办机构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机构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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