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办法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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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办法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办法
(讨论稿)
总则
医学教育是培养和提高从事医疗卫生保健的专门人才。
规范的培养过程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关键。
国际和国内高等教育界近年的发展趋势表明加强质量保证工作是政府和行业抓好教育质量的关键。
在世界卫生组织支持下,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执行委员会2001年6月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
为了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与国际同步发展,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成立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制订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在与《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基本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规范医学院校办学过程的要求和毕业生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为了保证《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在我国的有效推行,确保我国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达到国际公认的可比较的质量标准,有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医科教育进行评估、认证工作。
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认证以《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依据,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具体的课程计划、核心课程以及教学方法方面,支持多样性和鼓励教育的创新。
每所医学院校都应优化课程计划,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达到《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规定的毕业生培养要求。
注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1998年发布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
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第11条“质量评估”中强调“应该建立独立的国家机构和确定国际公认的可比较的质量标准”。
认证原则
认证是一项在院校自我评价基础上的由同行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目的是保证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达到《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通过认证,促进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认证工作基本原则:
1.认证过程要保证操作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2.要注意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
3.要重点考察教育目标的实现情况、教育过程的学术标准及专业设置对社会需求的适应;
4.“认证委员会”在依据客观证据和广泛信息做出认证结论时,要确保认证标准和程序的确定性;
5.“认证委员会”定期地评估、审核认证的标准和程序。
认证标准
依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进行认证。
该《标准》从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两个方面对我国本科医学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具体认证过程中,还需参考《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操作指南(试行)》和《中国本科医学教育认证评估方案(试行)》。
认证机构
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设立“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委员会章程另文制定),负责认证工作。
1.认证委员会的设立:
主任委员:
1名
副主任委员:
若干名
秘书长:
1名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认证委员会的任务:
(1)适应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制订和完善《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2)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定期地对医学教育进行认证,做出认证结论;
(3)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并据此对医学院校提出建议;
(4)建立和不断更新评估专家库,组建派遣认证专家小组;
(5)加强与国际医学教育组织交流。
3.认证委员会工作方式:
根据认证专家组结论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投票得出认证结论。
认证程序
医学教育认证由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组织认证专家组对被认证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认证程序如下:
1.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需要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提交认证申请,委员会将进行认证的时间提前6个月通知有关院校;
2.有关院校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准备好认证所需材料,在专家组现场考察前1个月向委员会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3.委员会组织的认证专家组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操作指南(试行)》和《中国本科医学教育认证评估方案(试行)》,开展考察认证工作;
4.依据评估情况,认证专家组提出综合性、鉴定性认证结论意见,向委员会呈交认证报告;
5.委员会审核并做出认证结论,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
认证结果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根据认证专家组对被认证院校提出的认证结论意见,做出认证结论,结论可分以下几种:
1.完全认可:
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认证期限一般为5年或与学制年限一致;
2.有条件认可:
教育质量和/或办学水平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由认证机构确定认证期限,一般短于5年,被认证医学院校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报告,再予以新的评估认证。
3.不予认可:
教育质量和/或办学水平不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认证过程的管理
医学院校认证由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对认证院校进行评估考察,并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管理。
1.认证专家组专家受委员会委派,从专家库中选调,专家组组长由委员会指定。
认证专家应来自不同的职位,应有医学院校基础、临床学科以及有经验的医学教育管理人员,且比例适当。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建立认证专家的回避制度。
认证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要遵守保密原则。
2.认证专家组具体实施对医学院校的认证性考察。
认证考察实施过程严格执行由委员会制定的认证工作守则,认证工作日程安排由专家组征求院校意见后讨论确定。
现场考察认证工作应不影响院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3.专家组进校认证期间食宿等安排及评审劳务费等其他工作支出由认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4.认证意见中的事实部分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要认真向被认证院校及主管部门通报并交换意见,但不报告认证结论;如院校及主管部门对于专家组提出的关于事实部分的意见有分歧可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提出申诉。
5.认证过程中产生的存档材料(含原始材料)由“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保留存档。
6.认证考察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提出正式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的建议,委员会按程序做出认证结论,经向教育部、卫生部报告,最后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
认证经费
教育部、卫生部给予“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专项经费,支持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开支。
认证考察院校工作经费由各被认证院校承担,交由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支付。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积极筹措用于认证研究、认证过程评价的经费,接受社会捐助、资助经费。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我国高等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与国际接轨,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有必要建立中国医学教育保证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由教育部高教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
第三条认证委员会是从事高等医学教育认证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高等医学教育评估认证工作。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方针,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并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根据国际医学教育形势和我国医学教育实际,提出我国医学院校认证工作的年度计划建议。
第六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定期地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对医学院校进行考察评估、认证。
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第七条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向社会大众公布当年评估、认证结果,并据此对有关医学院校的专业建设提出建议;
第八条负责《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和评估、认证的解释、宣讲及贯彻工作,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建立并不断更新评估、认证专家库;
第十条承担医学教育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和引用工作。
第十一条受教育部、卫生部委托,办理与医学教育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认证委员会由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教学人员和医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组成。
认证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认证委员会由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教学和医学教育管理与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经验,热心医学教育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正、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卫生部推荐,经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
委员由认证委员会提出建议,教育部科技司、卫生部教育司审核聘任。
认证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者,本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认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五条认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
该单位必须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条件。
秘书处在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本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制发。
第十六条认证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制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2、审查本委员会上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3、提出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的调整建议。
4、修改本委员会章程。
5、修订《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6、不断完善医科教育认证工作程序。
7、制订医学院校认证工作的年度计划。
根据工作情况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讨论对医学院校认证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职责是:
1、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主持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提出本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的建议。
3、组织召开认证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认证由医学院校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向教育部建议,根据工作安排和医学院校实际情况由教育部最终确定评估、认证时间。
第十九条由本委员会组成评估组负责对医学院校进行评估,在评估、认证前一年通知医学院,有关院校在接到通知的3-4个月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操作指南是为评估专家制定的,不能发给学校。
可以搞个学校自评指南)进行自评,填报医学教育基本状态数据,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及评估组成员提交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评估组由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教育管理与研究专家组成,一般为9—12人。
组长、副组长及秘书各1人,由本委员会任命。
评估组进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根据学校提供的自评报告和医学教育基本状态数据,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据此进行评估、认证。
第二十一条考察结束后,评估组根据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应明确肯定学校的成绩,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鼓励学校的办学特色。
报告草稿应提供被评医学院校,请学院就报告中事实的准确性和建议、结论提出意见。
在考察学校提出意见后,评估组要完成正式报告,提出综合性、鉴定性评估意见,提出认证结论的建议,呈报认证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认证委员会通过相应委员会发布认证结论。
第二十三条认证结论:
1.完全认证:
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通过认证。
认证期限一般为5年或与学制年限一致;
2.有条件认证:
办学质量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不完全符合评估标准,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认证委员会确定认证期限(少于5年),必须整改。
认证到期后被认证学校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报告,评估组实地考核后,提出最终认证结果。
3.不予认证:
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办学质量不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的要求。
认证结果的应用:
认证结果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学校,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五章工作原则
第二十四条认证根据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认证过程中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多样性和鼓励教育的创新。
第二十五条认证是基于院校自评和同行对教育质量评估的独立过程,目的是保证任何一所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都要达到标准。
认证过程富于建设性,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应收集、分析和考虑多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立相应机制确保评估、认证标准与程序的确定性,并在公开和客观的条件下完成评估、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认证委员会定期性地审核评估、认证的标准与程序。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认证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认证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教育部、卫生部提供的活动经费。
2、被认证医学院校交纳的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1、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评估被认证医学院校的活动经费。
3、有条件可向委员提供修订标准、评估医学院校提供补助。
4、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第三十二条修订标准、评估医学院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
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认证委员会章程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科医学教育认证评估方案指标体系
本科医学教育认证评估方案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1.宗旨及目标
1.1宗旨及目标
1.2宗旨及目标
的确定
1.3学术自治
1.4教育结果
●办学宗旨和目标
●利益方参与
●师生周知
●课程计划
●教育资源
●培养目标
●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
●知识目标
●技能目标
办学宗旨和目标明确,与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学校的实际条件符合
有保证各利益方的参与和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及办法
有保证使全校师生对办学宗旨及目标都能够知道的可靠方式
能证明有权制订课程计划和实施方案
能证明有权引进人才和分配教育资源
培养目标的表述清晰、准确,符合学校实际,符合医学教育规律和趋势
学生的考试成绩、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和毕业生就业状况能够证明其毕业生已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考核及调查方法科学、客观
同上
同上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2.教育计划
2.1课程计划
2.2教学方法
2.3科学方法
2.4课程计划管理
2.5与后续教育的
关系
●课程计划规范性
●课程设置与基本要求
●课程改革
●教授方法
●学习方法
●科研方法
●批判性思维
●循证医学原理
●管理机构及职能
●教师、学生及其它利益方的参与
●为进入后续教育阶段所做的准备
能够证明课程计划是依据卫生服务需要、医学科学进步、医学模式转变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能够体现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注重素质、发展个性、为培养目标服务的原则
课程设置与基本要求明确,对教师和学生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有探索综合课程模式的实际措施,成效明显;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比例适当;有加强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和医学伦理学等方面课程体现
能够实行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为目的教授方法
能积极推行小组讨论式学习,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精神、交流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为目的
有计划地安排课内外科研活动,落实场所、经费和导师
有旨在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实践活动,学生满意
循证医学原理教学列入教学计划,学时及教师有保证
有负责课程计划制定、审议和实施的专门组织机构,职能明确,有反馈机制
有保证教师、学生及其它利益方的参与课程计划管理的办法和机制
制定与实施本科课程计划过程中,能为医学毕业生进入毕业后教育及继续职业发展做好准备,建立有效、合理的联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3.学生成绩评定
3.1成绩评定体系
3.2考试与学习的
关系
3.3考试结果分析与反馈
3.4考试管理
●成绩评定体系
●考试研究与改革
●考核类型与方法
●对教育教学影响
●对学生学习影响
●考试结果分析
●分析结果反馈
●考试管理
●人员及培训
有形成性和终结性成绩评定体系,对成绩评定体系有明确规定和说明
对考试方法有立项研究、有改革措施、有一定效果;积极推行先进考试方法(如OSCE);积极采用综合性测试,加强学生临床能力考核
对考核类型及考试方法有明确规定和说明
有利于强化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
鼓励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融会贯通地学习
有符合教育测量学原理的考试分析,包括考试信度、效度;考题难度、区分度等
考试分析结果以合适的方式反馈给有关利益方,作为改进教学、评定学生的依据
有考试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和运行机制
认真开展对教师和考务人员的考试业务培训
4.学生
4.1招生政策
4.2新生录取
4.3支持与咨询
4.4学生代表
●招生政策
●招生章程
●国家政策符合度
●教育资源符合度
●支持与咨询体系
●支持与咨询状况
●学生组织及活动
●参与教育管理
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制定学校的招生具体规定;设有学生申述机制
有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本校的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信息
符合国家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能正确对待弱势考生
录取人数与学校现时办学条件相适应,学校拥有保证教学需要的教育资源
有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和运行机制
认真开展以学习、心理、就业和生活为主要内容的支持与咨询服务
能积极支持学生以法组织的社团活动,并提供必需的设备及场所
能鼓励和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课程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活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5.教员
5.1聘任政策
5.2师资政策及
培养
●资格认定及聘任制度
●教师数量与素质
●教师队伍结构
●职责与绩效
●师资政策
●教师队伍建设
●参与教育管理
制定并认真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制度
与办学规模、目标定位和医学教育规律相适应,生师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符合学校定位,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需要;教师与行政工勤人员、专职与兼职、职称、学位、来源构成等方面比例适当
各级教师职责明确,能够定期对教师绩效进行考核
有明确的教师政策,能认真执行;保障教师合法权利和义务;鼓励教师有价值的业务活动,特别是教学活动
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为教师提供继续职业发展和学术交流的机会,能认真落实,成效明显
建立教师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决策的有效机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6.教育资源
6.1教育预算及
资源配备
6.2基础设施
6.3临床教学基地
6.4图书及信息
服务
6.5教育专家
6.6教育交流
●经费筹措与投入
●经费使用与管理
●教学及行政用房
●图书馆
●仪器设备
●教学基地认证
●生均床位数
●教学设施
●教学管理
●与社会卫生机构的关系
●图书文献
●信息网络
●参与教育决策
●发挥专家作用
●合作机制
●资源保证
来源可靠,逐年增长,保证教学
责权明确,使用合理,管理严格
生均教学及行政用房面积符合国家规定,定期建设,维护良好,保证教学需要
面积够用,环境幽雅,满足师生需要
生均仪器设备值符合国家规定,每年均有一定的新增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性能先进,管理严格,维护良好
通过国家制定的教学基地认证制度的认证和教育部与卫生部的备案,程序严格
生均床位数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适应教学需要的预防医学教学基地
教学及生活用房、临床技能实验室、图书馆、仪器设备等保证教学需要
教学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与社区、乡镇卫生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关系
生均图书、年均图书购置费占教育事业拨款比例和生均年进书量符合国家规定
信息设备与技术先进,信息网络内容丰富,有效地用于教学,利用率高
与教育专家建立有效联系,医学教育决策有教育专家参与
能够证实教育专家在师资培养和医学教育中发挥了作用
与其他医学院校或其他卫生相关行业教育机构建立合作与学分互认机制
学校必须提供适当资源,支持师生进行地区和国家间的交流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7.教学评价
7.1教学评价机制
7.2教师和学生
的反馈
7.3利益方的参与
7.4毕业生质量
●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状态
●反馈信息的收集
●参与评价的机制
●学校内部利益方
●学校外部利益方
●毕业生质量信息
●教学工作改进
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
形成有效的质量保证运行机制,评价活动覆盖主要教学环节
有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收集和分析教师和学生的反馈意见
制定相应政策,采取一定措施引导师生积极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评价
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积极参与评价
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收集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和毕业生工作表现的信息
依据毕业生质量反馈信息,有改进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成效明显
8.科学研究
8.1教学与科研
的关系
8.2教师科研
8.3学生科研
●科研管理体系
●科学研究条件
●科研与教学结合
●医学教育研究
●科研能力、项目和
成果
●学生科研条件
●学生科研活动
科研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政策、发展规划和项目管理符合学校实际和适应科研工作需要
学术环境良好,有适当的科研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
能将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研培养学生的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
有研究项目和经费支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医学院校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为学生提供科研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和环境
组织学生参加在教师指导下的各种课内外科研活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9.管理和行政
9.1管理
9.2医学院领导
9.3行政管理人员
9.4与卫生部门的相互作用
●管理机构及职能
●管理制度及程序
●相关审议组织
●主管教学的领导
●管理人员数量
●管理队伍结构
●管理人员绩效责任
●与卫生部门关系
●与卫生机构关系
体现出医学院校是一个实体,其管理机构健全,各个部门的职能明确
管理制度完善,执行程序严格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审议组织健全
主管教学领导具有管理教育计划和教育资源的权利
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符合管理职能的需要
岗位职责明确,执行管理制度认真有成效
卫生部门部署任务积极落实,密切配合
与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沟通,密切合作
10.改革与发展
10.1发展规划
10.2教育改革
●制订与修订
●持续改革
定期回顾与审查,使之与时俱进,符合学校发展实际
依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不断进行教学、科研和医疗服务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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