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核准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批复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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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核准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批复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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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核准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批复模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
核准**学院章程的批复
**学院:
你校报我委申请核准的《**学院章程》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并按照教育部要求,经我委审查,同意核准你校章程。
本批复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
**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
序言
**学院始源于1980年在民航上海管理局教导队基础上成立的民航上海管理局技工学校。
1985年经上海市批准,在民航上海管理局技工学校基础上成立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同时保留技工学校(该技工学校于1998年停办)。
2002年,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作为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开始了为期11年的大专层次学历教育。
2012年3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在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基础上成立**学院。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学院坚持“立足华东,服务民航,特色鲜明,社会满意”的办学定位,深化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强化综合素质,努力参与构建现代民航教育体系,着力提升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办学能力,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服务于行业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一线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的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努力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一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院中文名称为“**学院”,简称“上海民航职院”;英文名称为“ShanghaiCivilAviationCollege”,英文缩写为“SCAC”。
第四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5月9日。
第五条学院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区龙华西路1号。
学院网址为。
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实行多校区办学,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办学地点。
第六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招生、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在行使办学自主权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基于流程规范、程序透明、决策民主的原则,制定各级各项管理制度。
学院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院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院实施全日制专科学历的职业教育,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职业培训,办行业赞誉、社会满意的教育。
第八条学院根据国家、行业及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办学规模和编制人才培养方案。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监督学院办学行为;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支持学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及师生合法权益。
学院的合并、分立、名称变更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指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制订规章制度管理学院。
(二)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方向)。
(三)根据教学需要,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人才教育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和成人学历教育招生比例及在职培训规模,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依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九)借助政府、行业、社会的力量支持,积极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室、研究团队等)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十)依法独立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成果孵化推广等方面的活动。
(十一)依法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及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管理岗位和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十三)依法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实施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培训费等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与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主要用人单位的监督与评估,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教职员工按照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和岗位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学院依法公开招聘各类教职员工,根据用工类型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管理教职员工。
第十四条学院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培训、科研、管理、服务或其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身正为范。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民航教育事业,服务学院改革发展,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爱岗敬业,完成岗位教学、培训和科研、企业实习等工作任务。
(三)维护学院声誉和学院合法权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关爱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反对学术造假。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条件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教职员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院对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并加以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含聘内、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与学院发展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学院保障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申诉处理机制及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第二十二条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客座教师、兼职教师、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其他形式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在院内按照法律和院规组织、参加学术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公正公开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及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要求后获得毕业证书,未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要求,获得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任务。
(四)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指导、毕业实习、就业推荐、创业指导及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
学院提倡和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是本院在籍学生申请并经批准成立,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委和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学生申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其他的各类学生、学员,在学院学习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院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集体,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等党建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表决事项时,必须以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根据需要,党委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问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院党委相同。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开展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责任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组织院长办公会,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体制、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学院教职工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和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副院长由院长明确职责,分管学院某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人事、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等,办公室主任、与会议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研究或决策问题时,其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必须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正常工作开展。
第四十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组织章程。
(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院为其行使民主管理、监督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可根据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各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在学术问题上,应重视少数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的专门机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运行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各组织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五章外部关系
第四十五条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评价与监督。
学院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开展校本评价,同时也关注社会第三方的各类评价。
第四十六条学院主动服务民航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建立合作联动的办学机制,持续优化办学质量,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与支撑。
第四十七条学院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学院接受来自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捐赠,依据捐赠者意愿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九条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条学院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学院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五十一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第五十三条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四条学院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第五十五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标识文化
第五十六条学院院训是“志高行远、厚德尚能”。
校训释义:
“志高行远”展示出民航院校的行业特色。
“高”和“远”,不仅指志向的高度与长远,也是践行未来成长的伸展空间。
“志”是精神层面的价值取向,“行”是行为能力的行动目标。
“志高”和“行远”,提出了“社会人”和“职业人”的双重能力,为民航学子提示了立德和树人的双向要求。
“厚德”意为增厚美德,学院坚持“立德树人”的办学方针,“立德”是根本,“厚德”是标准,要一以贯之注入到整个课程体系的学科设置和教学实施中去。
“尚能”意为强调能力培养,全面重视素质的提高,体现职业教育的真谛,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志高行远、厚德尚能”凝聚了学院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体现了民航职业院校的行业特色和民航学院人的科学态度和奋斗精神。
第五十七条学院的院标标准图形是
院标标准图形释义:
标志以雏燕图形为基础,体现雏燕展翅翱翔、锐意进取的坚定意志。
SCAC四个字母采用蓝色的对比色橙色,蓝、橙对比突显出雏燕的朝气和活力。
第五十八条学院的院标徽章图形是
院标徽章图形设计说明:
本组合是以**学院院标常用形态构成的完整标志徽章图形。
图案设计同样以标志图形、中文院名与标准中文字体,英文院名与英文标准字体,以及院名专用缩写字母的综合构成。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民航局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条学院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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