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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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LYGC-2011-
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日期: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双方本着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甲方根据开发进度需要,增加乙方监理范围,参照本合同内容及监理费用执行,乙方收到甲方委托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到岗并按甲方要求开展监理服务工作。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定义相同。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国家建设部、辽宁省、辽阳市的其他相关建筑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
1.4、监理合同及其附件;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1.5、本合同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及规范;
1.6、经过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委托人确定的工程技术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条、监理范围:
2.1、监理工程具体范围:
楼栋号11#-13#、18#、20、21#、29#-34#、40#-43#、2#地下室、商铺及附属构筑物和建筑物、挡土墙等配套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2.1.1、建筑工程:
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边坡及基坑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会所及样板房精装修。
2.1.2、建筑安装工程:
包括消防工程;给水、排水、排污工程,供暖工程;燃气工程,电气工程,电视、电话、通讯、网络工程,智能化工程(包括停车系统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
2.1.3、配套工程:
包括小区给排水工程,小区燃气工程,小区电气工程(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小区道路工程,小区绿化及园建工程,小区围墙工程(包括组团围墙)、挡土墙及小区附近租用土地的大配套环境工程,小区内的构筑物、配电站、泵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小区内市政配套的接口等。
2.1.4、项目用地范围内甲方委托的其他工程。
2.2、监理工作内容:
包含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一直到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即从协助委托人确定施工单位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完成、项目移交物业为止。
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且需委托人审批同意,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2.3、监理人员:
2.3.1、监理人应指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的授权的现场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为保证监理人现场工作的良好开展,监理人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足够的权利,并必须保证该总监理工程师对于监理的人、财、物具有充分的协调与管理权利。
2.3.2、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人投入本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2.3.3、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承包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2.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年龄为:
40~60岁,且取得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8年以上,必须是监理人的在编注册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协调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并通过委托人面试合格。
2.3.5、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部其他人员要求:
监理工程师:
a.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且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c.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监理员:
a.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b.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且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2.3.6、开工后要求监理人员和本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
2.3.7、委托人要求总监为每周在工地上班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驻工地时间不少于4小时,总监代表专职常驻现场,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与施工单位上班时间一致,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旁站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2.3.8、各阶段监理人员及专业配备不应少于《监理人员安排一览表》的要求,表中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以监理面积47174.55平方米计,如监理面积变化,或因进度原因需进行人员配置调整时,提前10天报告委托人审批,按比例进行调整。
《监理人员安排一览表》
期数
监理阶段
监理人员要求
计划在岗时间要求
备注
全
期
施工准备阶段
总监1人
全过程
资料员1人
全过程
土建监理师2人
桩基础开始至桩基础完成
基础施工阶段
土建监理师2人,
监理员4人
地下基础
主体施工阶段
土建监理师2人,
水电监理师各1人,
监理员3人;
正负零至落架
室外工程施工阶段
土建监理师2人,
水电监理师各1人,
园林监理师1人,
监理员2人
室外工程
园林监理师根据需要派驻现场
整改直至入住后两个月阶段
土建监理师2人
水电监理师各1人
竣工验收、整改直至入住后两个月阶段
根据需要派驻现场
现场监理人员配置计划见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年龄
专业
学历
职称
执业资质
进场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三条、监理人的施工监理任务:
3.1、施工监理总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3.1.1、按期编报、修改、完成监理规划及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全面落实;
3.1.2、建立上墙图表和工作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
监理人应在进场后14天内建立组织机构框图、监理机构各岗位职责、工程平面图、关键部位平面图、管线位置关系图和工程形象进度图、计划与实际进度统计对照表等。
对于监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指令、记录或资料等,要认真做好收发登记和统计分析,并建立控制性台帐;
3.1.3、每月向委托人提交一份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要求做到图文并茂,切实反映每月工程质量、进度状况,以实际与计划作比较,对偏差找出原因加以调整,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监理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委托人;
3.1.4、根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工期,组织分解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实施.审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按时填报周、月进度统计表,当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时,要及时反馈或处理;
3.1.5、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3.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3.1.7、发布监理指令:
根据合同文件和委托人授权,及时签发监理指令,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及时进行警告、制止或处理;
3.1.8、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索赔事件,协调争端,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作证;
3.1.9、监理投标书及监理规划大纲中所列相关内容及承诺;
3.1.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所列相关义务与责任。
3.2、施工监理各阶段任务。
3.2.1、在施工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3.2.1.1、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并提交具体的施工图审核报告。
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使用功能上安全。
因图纸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或变更,监理人应及时参与制定措施方案,委派专家到场解决。
3.2.1.2、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人.在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永久性工程材料、基准点复核及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合格、齐备的前提下,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开(复)工令;
3.2.1.3、根据委托人需要及时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的选型意见,包括建筑、结构、水、暖、强电、弱电、动力(含建筑红线内之室外管网)、配套工程及室外总体的相应设备等;
3.2.1.4、协助委托人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协调,对基础、主体结构等方案类型的选择提出建议;
3.2.1.5、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格,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上岗证.督促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中核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体系切实可行;
3.2.2、在施工阶段,监理人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各方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2.2.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对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情况予以动态的监督和记录,按月汇总承包人施工进场的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并报送委托人;
3.2.2.2、按验评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测实量的验收,重点部位要求全频率验收。
验收后应认真填写工序质量验收单及有关记录;
3.2.2.3、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发现的质量缺陷,要及时填写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单报委托人,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除了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还要按照委托人要求参与事件的处理;
3.2.2.4、在承包人质保体系失效导致监理程序落实不力的违约行为出现时,经请示委托人后发布停工令,并敦促承包人及时整改;在承包人报送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委托人批准后签发复工令;
3.2.2.5、签署中间交工证书;
3.2.2.6、计量与支付:
依据合同文件和程序要求,对承包人提交的中间计量单和月支付报审表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填写中间计量审批单、月计量汇总报审表,签署中期支付凭证并报委托人审批,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量现场确认工作;
3.2.2.7、受理承包人、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意向,驳回不能成立的工程变更申请,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审核工程变更意见应报委托人审批;
3.2.2.8、对工程施工中有可能引起索赔事件的相关情况,如:
人员、设备、施工工艺、环境等予以关注和记录,受理索赔、分包等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后,报委托人批准;
3.2.2.9、控制工程进度
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
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每周定期主持与设计院、各施工单位间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协调处理相关的问题。
若情况特殊,监理人应召开现场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报委托人签字认可,并按时下发会议纪要。
建立工程监理日记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它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3.2.2.10、控制工程质量
根据施工图纸、国家及相关施工规范和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要求严格监理施工质量,督促施工单位达到工程合格率为100%。
分基础主体、装饰、总体配套、细部检查四个阶段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此进行操作。
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一份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条例,对主控项目要求100%检查,对一般项目中的观查项目不少于50%检查,一般项目中的实测项目不少于30%的自行检测,监理公司需在监理规划大纲中编制《工序检查一览表》报甲方审批,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检验批的要求:
1)基础以每栋楼(基础平面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为一批
2)主体结构以一栋楼每次浇灌的砼为一批;
3)砌筑以单元的每一层为一批
4)装修以每一户和每一层楼梯间为一批;
5)门窗为每单元的每一层为一批
6)防水以每个屋面、每户为一批;
7)给排水以每单元独立系统为一批;
8)电气以每次预埋、每个单元为一批;
9)根据不同的工程,甲方和监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验批的调整。
实行分项工程样板引路制(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样板内容)。
监理人必须在各分项工程、特殊的工艺、重要的部位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方面把好样板审核关,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
必须用激光经纬仪、测距仪等复核、验收单体工程角点的定位放线,做好沉降观测等的复核工作。
监理人在开工后,应及时制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质量的考核细则提交委托人。
并定期(一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上报给委托人。
审查拟进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计划和清单,以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半成品、构配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对进口设备必须检查其海关商检书。
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体系,审核其人员资格;建立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
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必须检查其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材质化验单,同时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并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见证送试”项目比例不少于全部检验项目30%。
密切配合委托人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并及时对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度状况跟踪考核,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委托人要求分阶段提交各类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质量及进度考核情况报告,并进一步配合委托人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工作和对各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情况的考评工作。
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整改方案的实施,并监督检查整改工作实施。
3.2.2.11、监督检查安全和文明施工
监督和每周一次定期检查施工总包单位现场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并作好记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辽阳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3.2.2.12、投资控制
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施工单位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书面意见报委托人审定批准。
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须征得委托人签证认可方为有效。
监理人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造价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及时向委托人反映。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须按委托人规定的办理流程及其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内容的审核。
3.2.3、工程验收阶段。
3.2.3.1、提供专业检测仪器和工具,协助委托人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每月的例行检查时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同时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
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
3.2.3.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2.3.3、配合委托人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签署竣工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批;
3.2.3.4、编制工程监理报告,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经委托人认可后移交委托人;
3.2.4、保修阶段
3.2.4.1、制定保修期的工作计划,实施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3.2.4.2、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并报委托人审批;
3.2.4.3、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协助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项目的物业移交手续,签署最终支付证书报委托人审批;
3.2.4.4、工程保修阶段监理人的职责
负责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量的确认和施工质量维修监督;对住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解答,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
保修期内安排负责人(接物业公司通知后2小时内到场)审核维修方案,对工程维修工作量进行确认,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维修工作结果;参加工程保维修期内的质量回访,并将回访记录提交委托人。
第四条、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在三个工作日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提交给委托人。
监理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配备办公用品,其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作任何补偿。
包括但不限于:
电脑1台(网络通畅可上网)、打印机1台、复印机、数码照相机1台、经纬仪1台、水准仪1台、全站仪1台、各种规范图集1套、档案柜4个、回弹仪1台、标准贯入仪、游标卡尺、50米钢尺、靠尺、焊接检验尺、卷尺(每人1把)、刻度放大镜、万用表、其它常用检测工具2套及其它需用检测工具,以上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未按要求进场的,甲方将自行购买或租用并配备给现场监理人员,并从监理费用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的成本)+购买(或租用)成本20%的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在结算费用中扣除乙方报价单中所含的此部分费用。
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部每人保证监理期间通讯方式24小时畅通。
委托人的义务
第五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5.1、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字生效后,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及时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5.1.1、本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审批文件等前期资料复印件一套。
5.1.2、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文件复印件一份;
5.1.3、合同、图纸及说明一套;
5.2、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时间:
委托人在工程开工前两周向监理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工程地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工程资料。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针对有关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书面提交的一切事宜及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上述问题给予答复的期限为7天。
委托人派驻现场代表:
6.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委托人代表指经委托人授权的派驻工程项目负责人。
6.2、委托人指定代表:
工程副总作为项目现场代表,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6.3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
满足监理人使用的现场办公室、休息室各一间。
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期间人员的就餐、通勤、住宿问题。
除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外,其它不足的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备。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7.1、委托人在此明确: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时,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展开监理工作,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关的义务。
监理人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人及项目负责人。
7.2、如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某些权利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加以说明,则有关详细规定由监理人和委托人共同商定。
7.3、在有影响结构安全或施工人员本身安全或对其他人构成危险的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必须立即对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当地法规作出适当的指示,并尽快将情况报告委托人。
委托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报告。
9.1、委托人要求现场监理部人员根据现场进度制定值班表并报委托人,关键及主控项目和部位必须100%旁站监理;
第十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0.1、于委托人指出监理人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必须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避免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
监理人对委托人做出的违约处罚存在异议时,应在7天内向委托人提出,否则视为接受。
10.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有权终止本监理合同另选监理人,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3、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工作上不能尽职、尽责、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派驻人员。
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交的要求更换通知后,应于7天内向委托人提供一名资格满足本合同要求的人员,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监理人有义务保证更换人员岗位工作的连续性。
委托人辞退监理人员时,有权根据该人员对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全部或部分没收监理人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10.4、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现场常驻监理人员因特殊原因离岗半天以上的必须请假,需书面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委托人代表的批准,但监理人需要采取措施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总监不到位每次罚款1000元,监理人员不到位,每人次罚款1000元。
10.5、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的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方法包括日常巡视、工作抽查、工程复查、资料查阅、报表审核、现场提问、闭卷考试、现场考勤、工作考核等。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予以指出,并跟踪监督。
在履约检查过程中,委托人将根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节与后果,进行违约处罚。
同时,监理人须书面申报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对于不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及时申报整改结果的,委托人有权暂停相应监理费用的支付。
10.6、因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对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11.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出现上述情况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监理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40%(除去税金)。
12.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
如果监理人、委托人或承包人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12.2、在保修期间,因监理人失职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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