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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doc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一:
公路合同通用条款
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
合同编号:
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开县交通局(盖章)施工单位: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二○○七年九月
一、合同书……………………………………………………1
二、补充合同…………………………………………………4
三、廉政合同…………………………………………………5
四、安全生产合同……………………………………………8
五、合同专用条款……………………………………………11
六、合同通用条款……………………………………………14
七、开县交通工程承包人违约处罚实施细则………………59
八、投标单位工程量报价清单(修正后)…………………67
一、合同书
鉴于业主为修建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D4合同段工程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合同的投标书,现由开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和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2007年9月6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合同段K15+000至K18+000长约5.0km,宽5.5m,桥梁km,及其相应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问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8)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9)投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壹万柒仟零壹拾叁元(¥3017013元)。
5.由于业主按本协议书第6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
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6.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
本合同工程工期为:
路基(含路面基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路面面层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
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副本
五份,乙方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甲方:
开县交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乙方:
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篇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
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技
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
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
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
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
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
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
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
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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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
1.1.6.2竣工验收: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证书: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
通用
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转包:
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
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专业分包:
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
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劳务分包:
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
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雇佣民工:
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
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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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
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
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
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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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
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按第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
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
监理
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
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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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
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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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公路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和解释
定义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a.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
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b.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
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c.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d.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
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e.总监理工程师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
“总监”)。
f.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
(1)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
总监代表)。
g.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h.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2)a.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
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b.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
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c.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
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d.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e.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f.投标书附表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g.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a.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注:
(1)未加特别说明的条款引用,均为引用本合同通用条款。
b.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
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c.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4)a.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
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b.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c.期中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d.最后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5)a.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标题和边注1.2
书面通知1.3
监理工程师2.1
的职责和权
限
b.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c.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d.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e.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f.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g.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6)a.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b.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c.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7)a、交工检验:
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b、交工证书:
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a.根据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b.xx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c.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d.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的条款中规定并以
此为准);((((
e.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f.根据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
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
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g.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
h.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i.根据第59条确定特殊分包人。
j.确定第52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
(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
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
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
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总监理工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总监程师代表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总监理工程2.3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并师权限的委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
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托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理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
同等有效力。
但是: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
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将该疑问提交总监理工程师,
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变更。
各级监理人2.4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员的任命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各合同段驻地
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
行政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
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
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
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2.5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
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
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果
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
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
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
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师2.6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做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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