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审计法律第七章财政法和预算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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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审计法律第七章财政法和预算法知识点
法律——第七章财政法和预算法
【考试要求】
1.财政法概述
2.国有资产管理法
3.预算法
第一节财政法概述
知识点:
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财政法:
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政法特征
(1)规范政府(国家)经济行为的法;
(2)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法;
(3)内容广泛的规范体系。
知识点:
财政法的体系
含义
内容
财政基本法
调整政府事权和财权基本关系
预算法、财政收支划分法、政府机构组织法
财政收入法
调整财政资金筹措关系
税法、非税收入法、国债法、外债法
财政支出法
调整财政资金运用关系
政府采购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投资法
财务会计法
调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关系
会计法、会计准则
财政监督法
调整财政监督管理关系
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法
【例题·单项选择题】调整财政资金运用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财政法律体系中的:
A.财政基本法
B.财政收入法
C.财政支出法
D.财政监督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财政支出法用于调整财政资金运用关系。
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
知识点: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家出资及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和所获收益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1)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管理原则
①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结合;
②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结合;
③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结合。
知识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即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相关国有资产评估
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③合并、分立、清算;
④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⑤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⑥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评估
①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
②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③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2.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备案制
核准制
国务院批准
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备案制
其他项目
【例题·多项选择题】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法定情形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A.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B.合并、分立、清算
C.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D.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E.以不动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不动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提供担保当时并不会导致国有资产可能发生流失,不需要在提供担保时进行评估。
第三节预算法
知识点:
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预算
国家在一定期限内筹集和使用资金以满足公共管理需要的事先安排,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2.预算管理原则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5级政府5级预算
①中央;②省、自治区、直辖市;③设区的市、自治州;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⑤乡、民族乡、镇。
(2)全口径预算原则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包括四类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后三种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3)收支平衡原则
总量平衡、收支结构合理、分配比例协调。
(4)预算法定原则
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5)预算信息公开原则
(6)分税制原则
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①预算收入:
中央、地方、共享
②预算支出:
中央、地方
知识点:
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
全国人大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
审查权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总预算草案、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批准权
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预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改变或撤销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提示】
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
监督本级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
监督权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批权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中央决算
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
撤销权
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各级政府
职权
国务院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编制权
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权
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向本级人大做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组织权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监督权
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撤销权
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提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4.各级财政部门
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权
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具体组织权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出权
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报告权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A.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B.监督中央预算的执行
C.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D.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改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监督中央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选项B、C排除。
【例题·单项选择题】有权对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机关是:
A.财政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A.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C.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D.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选项A、D是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预算收支范围
1.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功能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其他支出
经济性质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2.其他预算收支范围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三)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3)各级政府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4)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2.债务管理要求
(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
(2)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3)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述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3.收支编制要求
(1)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法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4.特别资金安排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4)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知识点:
预算审批和备案
(一)预算审批
中央预算
①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预算
①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预算备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认为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有不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三)预算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知识点:
预算执行
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支出的管理原则:
按预算拨款、按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按进度拨款。
3.国库的管理
(1)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2)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①中央国库:
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接受财政部的委托,对中央财政负责。
②地方国库:
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③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预算执行的日常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按下列期限向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旬报:
3日;月报:
5日;月说明材料:
10日;季分析材料:
15日。
(2)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3)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例题·单项选择题】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负责各级预算具体工作的部门是: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大常委会
C.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例题·单项选择题】县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
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B.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县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知识点:
决算编制和审批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知识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
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
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④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
①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②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
③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3)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收取、组织上交。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本章小结
一、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及其原则和特征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
1.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三、预算法
1.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2.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3.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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