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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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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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LGMS规[2011]采供部号第三版
OEM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级别:
一级审核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规章制度修改说明书
文件名称
OEM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
LGMS规[2010]产能中心001—010
版本
第一版
修改内容
序号
原文件内容
修改内容
修改原因
1
OEM报价管理
对报价流程进行了细化,制定了报价区间标准
文件内容调整
2
OEM生产计划下达
调整了计划下达的执行周期
文件内容不完善
3
OEM管理费控制
1、增加后期客情维护费用、删除信息奖励费。
2、管理费比例由生产成本的3%调整至4%。
3、对OEM差旅费根据业务进度进行了归类和细分。
文件内容不完善
4
OEM激励管理
1、新增了专项激励的部分内容
文件内容不完善
修改日期
修改部门
采供部
说明:
1、修改原因:
①组织架构变化、职责和业务调整;②文件内容不完善;③文件要素不全;④文件相关内容需合并;⑤文件超期;⑥其他原因。
2、版本指修改前的版本号。
OEM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OEM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进行,特对涉及OEM管理过程中的产品报价、计划下达、产品结算、管理费控制、绩效激励等相关的工作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章OEM报价
第一条产品报价范围
凡涉及到公司OEM生产的所有产品价格的报价均由OEM部门负责归口报价,相关OEM信息可转交OEM部进行统一处理。
第二条产品的报价原则
OEM产品报价本着“充分了解、科学报价”的原则,应充分了解产品生产的相关信息,结合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报价。
第三条报价程序
(一)由OEM部根据产品加工需求进行产品报价单的准备,进行意向报价,充分收集产品加工信息以后,根据需方要求对公司产品参照《OEM加工标准报价》进行正式报价,正式报价不得低于标准报价。
该报价必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二)完成正式报价后,OEM商务谈判小组人员可根据《OEM加工基准报价》进行产品价格商务洽谈,但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设定基准报价。
(三)OEM业务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审计部、品控部、采供部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商务小组成员不得低于3人。
(四)产品报价属于公司商业秘密,除业务经办人员外,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否则按照公司保密制度进行处理。
(五)因特殊原因加工报价需低于基准报价的,须报请公司领导进行特殊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特殊价格的调整,并进行审计备案。
第四条样品寄送的规定
根据OEM工作需要,对部分产品如饮料、瓶坯、PC桶等需要寄送样品,OEM部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签批后进行寄送,邮寄费用据实予以报销,纳入OEM管理费。
第五条OEM基准报价、标准报价的规定
(一)产品基准报价核定由采供部、生产部、财务部、审计部相关人员进行共同讨论形成报批,经公司领导签批以后进行备案。
(二)同类产品标准报价需参照基准报价进行设当上调,上调比例不得低于基准报价的10%。
(三)产品基准报价测算的生产工艺均依据我公司现有产品生产工艺作为标准工艺,在实施正式报价时将结合生产工艺的需求进行测算,参照标准工艺进行价格的初步测算,实施同比例增幅报价。
(二)产品基准报价、标准报价原则上每年1月底进行本年度基准价格的修订,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准报价调整的,须经核价小组成员进行重新核算并报批备案执行。
OEM加工报价基准表
OEM报价表
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能耗
变动人工(元/件)
搬运
低值易耗摊销
设备维修
现金流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
净利润
成本合计
OEM管理费(5%)
税金
基准报价
标准报价
246ml玻璃瓶
1*20塑框
960mlPE瓶
1*12PE膜包
1500mlPE瓶
1*9PE膜包
矿泉550
1*24PE膜包
矿泉3L
1*6PE膜包
拉罐凉茶
1*24机包箱
第二章OEM生产计划编制
第一条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计划的编制
1、每月25日前,销售部将次月OEM类产品(包含但不限于)销售计划传达至OEM管理部,OEM管理部进行汇总后于28日前分别下达给相应的OEM厂家生产订单,该订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发至OEM厂家相关责任人。
其订单包含有以下内容:
A、下达订单日期、品名以及规格,下达时需注明具体包装规格。
B、计划订单数量。
C、开始生产日期以及交货日期等。
2、OEM厂家收到订单后根据订单安排生产计划,落实生产日期并签字确认后反馈给OEM管理部,OEM管理部将最终确认生产订单及交期只会相关部门及人员。
3、OEM管理部按照每批次订单数量要求,衔接OEM厂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条、承揽加工订单的编制
1、OEM管理部在当月26日前向生产部下达次月OEM生产意向订单,生产部根据订单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安排生产计划。
2、OEM管理部根据生产部的生产计划时间向委托单位回复正式的生产安排,并告知相关部门做好原物料收发的相关工作。
3、合作双方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组织生产,按质按量完成生产订单。
4、生产部根据品控检验结果办理相关产品入库手续,按照仓储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产品的出库手续。
第三条、生产计划的变更和取消
1、因特殊原因导致的生产时间变更的,OEM管理部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部,生产部根据新的生产计划另行确定生产时间。
2、因特殊原因导致生产数量变更的,OEM管理部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部,在生产过程中因为特殊原因导致生产数量变更的,须由生产部、OEM管理部、委托加工单位三方共同书面确认。
3、生产订单原则上不得取消,因特殊原因取消当月生产订单的,委托单位需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对订单取消的原因进行说明。
4、对因生产计划变更和取消导致生产损失的,生产部出具损失报告,由OEM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及委托方按照承揽加工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的处理。
第三章OEM产品结算
第一条OEM产品加工费用、损耗超标扣款等相关的支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OEM管理部。
第二条生产部根据每批次加工原辅料的领用、投料、成品、退库、库存等数量在批次核对物料损耗是否超标,根据合同结算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原辅料消耗报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OEM管理部。
第三条OEM管理部根据生产《原辅料消耗报表》按照合同相关要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结算表》的编制。
第四条对编制完成的《加工结算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由委托单位进行确认,该工作的确认周期需在7个工作内完成。
双方签字确认后,该结算表作为加工费支付的依据进行款项的支付。
第五条委托方对结算表存在争议的,OEM管理部应及时与生产部进行联系及复核,重复结算周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对应收取的加工费及相关费用按照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执行,由OEM管理部负责款项的催收及结算。
第七条对OEM《加工业务收入月报表》按月进行汇总并与财务进行核对,作为OEM绩效及财务数据核对的凭证。
第八条对结算财务收支的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OEM管理费控制
第一条管理费的范围
管理费指在根据OEM业务开发及管理需要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OEM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及日常运营费用、差旅考察费用以及合作期间的客情维护费。
第二条管理费的额度
(一)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细分管理的原则,按照“合理、节约”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二)管理费用按照生产成本的4%进行总体预算,OEM业务人员工资%,日常管理运营1.5%。
(三)管理费全部纳入OEM成本预算,以确保产品基准利润的实现,须严格按照总额进行管理,按照加工收入进行相应计提,不得超前列支。
第三条管理费用的提取
(一)管理费用业务人员工资按照月度发放实际工资计入当月OEM成本,日常管理运营费用按照公司年度运营费用计划进行管理;客情维护费用按照月度实际费用参照比例进行控制和报销。
各项费用原则上按照相应比例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因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比例的须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
(二)因业务开发需要产生商务咨询费的,由公司相关部门共同通过商务洽谈进行确定,参与商务费用洽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OEM业务差旅费用的管理
业务差旅费参照公司《差旅费报销办法》进行控制,均纳入日常运营管理费用进行管理。
第五章OEM激励管理
第一条总则:
(一)适用范围:
公司OEM管理部全体人员。
(二)管理思路:
全员参与、合作、共享的管理理念。
(三)OEM固定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全额工资纳入OEM管理费进行统一归口实施总额管理,OEM固定工资按照先行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条专项奖励
1、OEM提成奖励的条件:
OEM管理部完成公司既定年度计划收入325万元后,超额部分按照加工收入的1%进行提成激励。
2、对在OEM业务谈判过程中积极寻求优质客户资源,并完成合同签订的重大合同(合同年度加工收入超过100万元),对业务经办人员予以500元的专项奖励。
第三条激励的核准及发放
(一)OEM提成收入的核准:
2011年完成OEM收入325万元后实施提成专项奖励,收入提成以财务部到账收入为准,提成奖励发放均依据当月OEM业务收入报表作为核算依据,由OEM管理部编制月度《OEM业务收入表》,经财务相关人员及OEM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当月绩效工资中进行发放。
(二)重大合同专项奖励以财务确认加工收入完成50万元时予以发放。
(三)OEM人员提成分配比例
职务
经理
职员
序号
人数
分配比例
人数
分配比例
1
1
70%
1
30%
2
1
50%
2
各25%
3
1
30%
≥3
剩余比例平均分配
第三条呆账、死帐的处理
OEM工作完成,依据双方确认的加工结算表之日起超过90天相关款项未收回属于呆账,超过365天货款无法收回属于死帐,对于呆账及死帐OEM工作人员要负相关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形成呆账的OEM加工收入,当月完成款项收取的,绩效奖励按照0.5%进行计提,对形成呆账的次月仍未完成款项收取的,将不再计发绩效奖励,形成呆账超过2个月以上,按照未完成收款金额的5%进行处罚。
(二)对形成死帐的OEM加工收入,按照未付款金额的10%给予经办人员扣款处罚。
本细则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蓝光美尚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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