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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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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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
易错易混点三】湿租、程租和期租,光租和干租
易混点:
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突破点:
是否配备操作人员
初级会计考试吧
1.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2.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4.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也就是说只出租船舶)
5.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光租和干租业务,都是只提供租赁船只的劳务,不涉及其他的任何劳务,所以按照“服务业”征税。
湿租、程租和期租业务,要配备自己的人员,全程为其运输,所以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
税务处理:
(1)湿租、程租和期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
(2)光租和干租按“服务业”5%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
易错易混点四】不缴税、不征税和免税
1.不缴税:
可能属于征税范围,但是国家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的项目;也可能是根本就不属于征税范围,所以题目让选不缴纳什么税的时候,要不免税的和不属于征税范围的都选入。
2.不征税:
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项目。
3.免税:
一定属于征税范围,但是国家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
所以当让选择属于征税范围的是,免税项目的也一定要入选。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缴纳营业税的有()。
A.继承的房产B.转让土地使用权
C.以房产投资入股D.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
【答案】ACD
【解析】选项A:
继承的房产属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所以不缴纳营业税。
选项CD: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2011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6)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易混点:
什么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什么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突破点:
货物、劳务初级会计职称教材
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不动产的销售、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的除加工、修理修配外的劳务;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货物的销售、有形动产的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修理不动产的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修理有形动产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A.金融保险业B.修理修配业
C.文化体育业D.建筑业
【答案】B
【解析】加工、修理修配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易错易混点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易混点:
二者的界定和税务处理
突破点:
是否有从属关系
1.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例如销售门窗并运送这些门窗给购买者),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例如:
某个企业销售门窗,该企业还提供运输劳务,运输的不一定是自己的门窗,比如,销售自己的门窗,为其他企业运输木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
2.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而兼营不一定针对同一个消费者;
3.税务处理不同,混合销售最终只合并征收一种税(或者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而兼营,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011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5)
【易错易混点三】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何区分
易混点:
三者的适用情况
突破点:
是否有过错、支付主体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时间的限制,没有条件的限制)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都危机到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注意:
对于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例题·多选题】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B.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C.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D.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答案】ABC
【解析】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选项D属于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易错易混点四】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如何区分
1.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存在确实不能工作的客观条件,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能达成变更合同内容协议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简单的说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条件或过错引起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两种情形属于客观存在的一些情况,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对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例题·多选题】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
【答案】AC
【解析】选项B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选项D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11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4)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一】两倍工资的支付
易混点:
什么时间支付两倍工资
突破点:
第1个月不支付两倍工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
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2倍工资。
也就是说,对于除了第一个月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都要支付两倍工资。
对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再支付2倍工资,只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律文件上没有补偿两个字,教材多出来两个字),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同样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所以要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
【易错易混点二】经济补偿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易混点:
三者的适用情况
突破点:
是否有过错、支付主体
适用条件不同
(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针对的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当劳动者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
(2)违约金则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3)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性质不同
(1)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2)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支付主体不同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2)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
(3)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2011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3)
【易错易混点五】诉讼的中止、中断
易混点:
中止、中断的情况
突破点:
止、断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①当事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区别:
中止,是在中间停止,还可以再继续。
中断,是已经断了,不用再继续了,所以要重新开始。
【例题7?
多选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2007年)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
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chuji8.CoM
【解析】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予以“中止”。
2011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
(2)
【易错易混点三】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区别
易混点:
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适用情况
突破点:
适用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互相独立,并且客观的情况也在不断变化中,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那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利用有效的手段,及时处理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适用范围
1.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纠纷;
2.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
3.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4.行政诉讼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总结】一有行政的干预就不平等了,所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其他的两种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就都是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了。
【注1】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纠纷的性质有关,分为三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例如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注2】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称为“或裁或审”的原则。
【注3】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适用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
【注4】行政争议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也不适用于《仲裁法》。
初级会计培训
【例题5·多选题】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
(2009年)
A.仲裁B.民事诉讼C.行政复议D.行政诉讼
【答案】AB
【解析】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纠纷;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易错易混点四】特殊地域管辖的管辖地点
易混点:
不同诉讼的管辖地点
突破点:
一般的由被告住所地和最可能履行地法院管辖
对于九项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③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可以看出除了海难、海损外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他的就是去想象,在什么地方最可能履行,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
遵循的是方便的原则。
【例题6·多选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有( )。
(2008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票据出票地法院
【答案】BC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11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突破点
(1)
第一章总论
总论是经济法基础的基础章节,主要讲述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从以往考试来看,本章题型全部为客观题,考点比较多,比较碎,复习难度相对比较大。
易混点:
什么是主体,什么是客体,什么是内容?
突破点:
权利与义务
【易错易混点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三个要素的区别在于:
1.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本身。
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的义务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
他们是相对应存在的,各方的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一定要承担义务,同样的,主体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一定是享有权利的。
2.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至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他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一个国家,什么人或者组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定的。
对于我国来说,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注】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物
可以是自然物(例如: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等),也可以是人造物(例如:
建筑物、各种产品、电力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表现形式,即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发现、设计等;
②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注】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例如:
提供搬运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
比如:
输血、器官移植、植皮、器官的买卖和捐赠等等行为,使得人身作为特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权利(属于内容的范畴),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就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商品B.商标C.公民D.组织
【答案】CD初级会计考试吧
【解析】选项AB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土地使用权B.发现
C.劳务D.产品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
土地使用权单纯的作为权利本身,属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合同标的)就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选项B:
是法律关系客体中,非物质财富。
选项C:
属于行为,D属于物的范畴。
【例题3·多选题】下列权利义务中,属于法律关系内容的有( )。
A.所有权
B.纳税义务
C.经营管理权
D.服兵役义务
【答案】ABCD
【解析】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易错易混点二】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易混点:
什么是法律事件?
什么是法律行为?
突破点:
主观意志
任何法律行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这个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事件(例如: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这些都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不会因为人们不想闹地震,地震就不发生,这种自然灾害的直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合同关系的解除等等),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例如:
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这些虽然是属于人的行为引起的,但是他们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爆发战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2.法律行为:
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我们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属于法律行为,受不同法律关系的约束。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订立合伙协议
B.签订合同
C.签订和解协议
D.汶川地震
【答案】ABC
【解析】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选项D属于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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