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CGT标识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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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CGT标识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CGT标识标志
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3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的任务要求,加强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稳定、持续达标的控制,稳定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相关零部件、配套设备的生产制造;实施科学质量管理;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结合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和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执行标准。
本办法涉及的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尿素颗粒原料、关键核心零部件、专用设备执行以下标准:
1、尿素水溶液产品执行GB29518-2013《柴油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标准;
2、尿素(氮氧化物还原剂专用)产品执行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实施;
3、尿素水溶液罐产品执行JB/T11880.2-2014《柴油机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第2部分:
尿素溶液罐》标准;
4、尿素泵产品执行GB/T7782-2008《计量泵》标准;执行JB/T11880.4-2014《柴油机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第4部分:
尿素溶液供给泵》标准;
5、尿素喷嘴产品执行JB/T11880.5-2014《柴油机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第5部分:
尿素溶液用喷射器》标准;
6、尿素水溶液加注机产品按照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吨桶加注机规范(2017年5月)和中国石油“柴油尾气净化液加注机功能(2016年8月)要求”给出的规范执行;
7、尿素水溶液智能制配一体机产品执行标准见附录七;
8、SCR系统集成产品执行JB/T11880《柴油机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标准。
第二条CGT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注册,并拥有商标权的从事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尿素颗粒原料、关键核心零部件、专用设备的生产制造企业,销售、服务企业。
第三条责任。
生产制造企业、销售服务企业自愿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监督,自觉维护获得认证产品、产品销售服务的真实性。
第四条一致性审查。
生产制造企业要建立并持续实施生产一致性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销售服务企业要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建立满足产品质量管理要求的控制体系。
CGT管理机构应对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审核和不定期检查,对销售服务企业按照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核和不定期检查。
第五条质量检验。
认证产品和监督抽检报告应由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测能力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
第六条管理。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拥有本办法提出的标识标志所有权,并负责标识标志授权使用的核准、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生产制造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三)生产企业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专用生产加工设备、检验检测器具和必备的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物流系统。
(四)具有产品开发能力、生产制造加工能力、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生产企业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质量控制、计量、检验、试验等质量检测、控制能力。
(五)需参照ISO9001或相关行业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六)实际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生产经营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经营场地。
(七)生产制造企业需获得14001环境体系认证,生产制造企业需要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认证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及消防验收报告。
第三章产品要求
第七条基本要求。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产品定义及其划分。
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原料、核心关键零部件、专用设备的产品定义及其划分如下:
1、尿素水溶液产品定义及其划分见附录一;
2、尿素(氮氧化物还原剂专用)产品定义及其划分见附录二;
3、尿素水溶液罐产品定义及其划分见附录三;
4、尿素泵产品定义及其划分见附录四;
5、尿素喷嘴产品定义及其划分见附录五;
6、尿素水溶液加注机产品定义及其划分见附录六;
7、尿素水溶液智能制配一体机产品定义及其划分见附录七;
8、SCR系统集成产品定义及其划分见附录八。
第九条工艺流程规范。
生产制造企业需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工艺文件和操作规范,其内容包括生产工艺规程制定、审核、批准、发放及变更的程序及工艺规程,确保工艺规程的管理规范化。
第十条生产工序质量控制和检验能力。
生产制造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对生产工序的质量控制,明确产品生产的主要工艺要求,按照国标要求添置必备的出厂检测仪器和检测设备,实现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抽检记录和建档。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
生产制造企业对自产的产品应每半年不少于1次有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测能力认可的检测单位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产品应满足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不合格品的处理制度。
生产制造企业对经检验不符合标准中技术要求的产品,应严格控制,不得出厂和销售,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对已经销售的产品,应主动召回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标识标志发布和管理
第十三条标识标志。
设立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绿色环保认证(CICEI-GreenTech,简称CGT认证)标识标志。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协商生产制造企业,建立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原料、核心关键零部件、专用设备CGT标识标志发布、监督使用和管理制度。
CGT标识标志申请使用采用自愿原则,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对获得和使用CGT标识标志的产品进行行业监督并不定期公开发布评定报告。
第十四条CGT标识标志的申请。
柴油机氮氧化物处理系统、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原料、核心关键零部件、专用设备等生产制造企业自愿申请并满足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之要求者,获得使用CGT标识标志的使用权益。
CGT标识标志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负责核准发放。
第十五条CGT标识标志的使用。
CGT标识标志的获得,表示该生产制造企业符合本办法之规定;表示产品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
为保证在产品销售和使用环节中容易辨认,CGT标识标志应置于产品及包装的显著位置。
CGT标识标志允许在产品、产品标贴、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和企业宣传资料等方面使用。
第十六条CGT标识标志管理。
CGT标识标志应与申请并通过认证的产品品牌同步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产品品牌,不得转让或授权给其他生产制造企业使用。
CGT标识标志使用权益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
如有效期届满复审不通过的,则取消CGT标识标志的使用权。
如CGT认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经市级以上监管部门五次以上市场抽查,无披露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审一次;连续二次CGT标识标志审核总分都达到90%以上的企业,可以免审一次。
免审期间如该企业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则免审资格自动取消,并在一个月内启动复审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组织。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负责对本办法组织实施,负责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获得CGT标识标志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将获得CGT标识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及产品向政府、社会、行业推荐,以获得在政策、资金以及产品推广应用方面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八条企业责任。
使用CGT标识标志的生产制造企业应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一致性。
获得CGT标识标志使用权的生产制造企业要加强CGT标识标志的宣传。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和消费者对使用CGT标识标志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CGT标识标志使用权的撤销。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对使用CGT标识标志的产品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随机复查,经复查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品撤销CGT标识标志使用权,取消该企业一年期CGT标识标志的申请权,并在行业内公布抽查和处罚结果。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和专业性媒体实时发布通过质量系统评审、认证和CGT标识标志使用动态信息,发布监督抽查和处罚结果。
第二十二条专家组。
组建绿色环保认证专家组。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绿色环保产品认证、CGT标识标志核准、监督审查、产品质量抽查和评定结论等工作。
专家组的组成和工作条例见附录九。
第二十三条召回机制。
对发现存在使用缺陷的产品,建立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机制。
鼓励企业对使用市场问题反映强烈、经监督抽查存在质量缺陷和经自检后发现质量存疑的产品,应积极采取主动召回的措施予以弥补。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对多次获得质量投诉的产品和经专家组确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产品,明令要求生产制造企业启动召回机制以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激励机制。
对于积极宣传、推广CGT标识标志的生产企业,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利用自身的网站等宣传平台对企业以及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加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三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车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溢通环保科技(莆田)有限公司、、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富铭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西安秦泰汽车排放技术有限公司、柳州源创电喷技术有限公司、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修订。
本办法试行稿由机械工业内燃机排气后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润迪汽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发布,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一:
尿素水溶液产品定义及其划分
1、范围
本附录提出了生产、储存和运输车用尿素水溶液的要求和建议,这些要求和建议对于保证供应链上所有环节的尿素水溶液都满足质量要求,进而保证选择催化还原(SCR)转化器系统的正常功能是必要的。
2、产品定义
用专用颗粒尿素与纯水配制的水溶液,该溶液中尿素含量为32.5%(质量分数)称为尿素水溶液(AUS32)
3、产品生产
生产车用尿素水溶液必须用专用尿素,必须符合本文件附录二的相关要求;生产用的纯化水必须为用单次蒸馏、去离子化、超滤或反渗透等方法制取的符合GB/T6682规定的三级水。
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新的污染物或异物(燃料、油污、油脂、清洁剂、灰尘或其他物质)造成的污染。
4、产品的储存和运输
为了避免产品被污染和对容器、阀门、连接件、密封垫等的腐蚀,在处理、运输和储存的各个环节都要保证产品与直接接触的材料兼容,具体材质兼容情况可参考GB29518-2013。
为了避免尿素分解和非密封容器中水的挥发,应避免长时间在高于25℃的条件下运输或储存;为了避免产品结冰,应避免在-5℃以下的环境中储存和运输;为避免温度升高,产品应避光保存;为防止空气中的杂质污染产品,应使用密封的容器或在通风口安装过滤器。
5、产品检验
本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出厂批次检验和出厂周期检验。
出厂批次检验项目为尿素含量、密度、碱度、缩二脲。
本产品在原材料和工艺条件没有发生可影响产品质量变化时,出厂周期检验项目:
醛类、磷酸盐、不溶物、折光率、一致性确认、钙、铁、铜、锌、铬、镍、铝、镁、钠、钾含量,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GB-29518中的所有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定型鉴定;
2)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6、其他要求
所有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表面上都不能有其他物质,包括燃料、油污、油脂、清洁剂、灰尘或其他物质;供应到市场上的每个容器的产品都应通过一个特定的批号追溯到生产的批次;每批次产品在发货前都要按标准的规定测试质量是否合格,测试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存档。
附录二:
尿素(氮氧化物还原剂)产品定义及其划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生产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和AUS40)的尿素(颗粒)的生产制造条件、产品要求、生产安全环境环保要求、标识标志使用和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由氨和二氧化碳合成制得的用于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原料尿素的生产和检验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40尿素
GB/T2441.1尿素测定方法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2441.2尿素测定方法缩二脲含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2441.3尿素测定方法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法
GB/T2441.5尿素测定方法碱度的测定容量法
GB/T2441.7尿素测定方法粒度的测定筛分法
GB/T2441.8尿素测定方法硫酸盐的测定目视比浊法
GB/T2441.9尿素测定方法亚甲基二脲含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23774无机化工产品白度测定的通用方法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29518柴油机氮氧化物还原剂AUS32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3.1
尿素(氮氧化物还原剂专用)
用于生产柴油发动机(如车、船等)氮氧化物还原剂溶液(尿素水溶液AUS32或AUS40等)的优质颗粒尿素。
3.2
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或AUS40)
用不含其它任何添加物(如3.1所示)的尿素(AUS32或AUS40)专用尿素与纯水一起配制的水溶液,该溶液尿素含量为32.5%或40%(质量分数),并符合第5章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简称AUS32或AUS40。
3.3
纯水
用单次蒸馏、去离子化、超滤或反渗透等方法制取的符合GB/6682规定的三级水。
4、产品和性能要求
4.1基本要求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2产品质量标准
尿素(氮氧化物还原剂专用)的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要求
检验方法
外观
白色颗粒
肉眼检测
总氮(N)(湿基)(质量分数)/%≥
46.0
GB/T2441.1
缩二脲(质量分数)/%≤
0.80
GB/T2441.2
水(H2O)分(质量分数)/%≤
0.5
GB/T2441.3
碱度(以NH3计)(质量分数)/%≤
0.5
GB/T2441.5
硫酸盐(以SO42-计)(质量分数)/%≤
0.020
GB/T2441.8
水不溶物/(mg/kg)≤
15
GB29518-2013附录E
醛类(以HCHO计)/(mg/kg)≤
3
GB29518-2013附录D
磷酸盐(以PO43-计)/(mg/kg)≤
0.3
GB29518-2013附录F
粒度d(0.85mm~2.80mm)(质量分数)/%≥
90
GB/T2441.7
钙/(mg/kg)≤
0.8
GB29518-2013附录G
铁/(mg/kg)≤
0.8
铜/(mg/kg)≤
0.2
锌/(mg/kg)≤
0.2
铬/(mg/kg)≤
0.4
镍/(mg/kg)≤
0.4
铝/(mg/kg)≤
0.5
镁/(mg/kg)≤
0.5
钠/(mg/kg)≤
0.5
钾/(mg/kg)≤
0.5
白度≥
95
GB/T23774-2009
同一性
与基准谱图相同
GB29518-2013附录H
净含量(kg)
不得小于标称净含量
5、产品检验和试验方法
5.1试验方法
5.1.1总氮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2441.1的规定进行。
5.1.2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2441.2的规定进行。
5.1.3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2441.3的规定进行。
5.1.4碱度的测定
按照GB/T2441.5的规定进行。
5.1.5硫酸盐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2441.8的规定进行。
5.1.6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准确称量48克样品完全溶解于300ml纯水中,称量精确到0.01克,其余步骤按GB29518-2013标准附录E方法进行测定。
5.1.7醛类含量的测定
准确称量2克样品完全溶解于8ml纯水中,称量精确到0.01克,其余步骤按GB29518-2013标准附录D进行测定。
5.1.8磷酸盐含量的测定
准确称量32.5克样品完全溶解于67.5ml纯水中,称量精确到0.01克,其余步骤按GB29518-2013标准附录F进行测定。
5.1.9粒度的测定
按照GB/T2441.7的规定进行。
5.1.10金属离子(钙、铁、铜、锌、铬、镍、铝、镁、钠、钾)的测定
准确称量6.5克样品完全溶解于30ml纯水的塑料烧杯中,完全转移到100ml塑料容量瓶中,称量精确到0.01克,其余步骤按GB29518-2013标准附录G进行测定。
5.1.11白度的测定
称取20克尿素,用粉碎机将尿素粉碎到样品颗粒直径为40-200目,取粉碎机上盖内尿素粉末,其余按照GB/T23774-2009无机化工产品白度测定的通用方法的规定进行测定。
5.1.12同一性的测定
准确称量15克样品溶解于50ml不含其它任物质的纯水中,配制成30%的尿素溶液,其余步骤按GB29518-2013标准附录H进行测定。
5.1.13净含量的测定
按照JJF1070的规定进行。
5.2检测仪器
电感偶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红外光谱仪、白度仪、分光光度计、全自动微量水分滴定仪、精度0.01mg和0.1mg电子天平各一台、马沸炉等。
5.3检验规则
5.3.1产品按批次检验,以一班或一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1000吨,每个批次产品按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指标检测。
5.3.2产品在出厂前应逐批检验,保证每批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并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合格证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类别、产品等级、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规格和标准编号。
5.3.3复检规则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采取容器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
重新检验结果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4判定规则
按照GB/T8170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6、产品包装、仓储和运输
6.1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复合塑料编织袋(内袋为聚乙烯薄膜袋)或重载膜袋包装,包装袋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不得增加任何杂质以及金属离子含量,每袋产品的包装量根据客户要求或每袋净含量为1000kg、850kg、500kg、50kg、40kg、25kg等,每袋产品净含量不得小于标称净含量。
盛装尿素(氮氧化物还原剂专用)的包装物必须标识清楚,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标准编号;
b)产品的生产日期;
c)产品编码;
d)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
e)外包装印刷怕潮、怕晒。
6.2产品的仓储和运输
产品应贮存于场地干净、平整、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包装件应堆放整齐,堆放高度应小于7米。
并注意防潮、防尘、防阳光直射。
产品可用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
为保证产品的质量,运输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a)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应干净、平整、无突出的尖锐物,以免刺穿、刮破包装袋;
b)应注意防雨、防尘、防潮、防阳光直射;
c)应避免与其它类化学品堆放一库,造成对产品的污染。
7、生产安全环境环保要求
7.1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7.1.1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
7.1.2具体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专用生产加工设备、全套检验检测器具和必备的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
7.1.3按照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建立测量管理体系。
并获得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测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7.2建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职业健康体系
生产企业需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建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ISO14001和ISO18001体系认证证书”,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生产各过程严格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测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
7.3通过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认证
生产企业需要按安全标准化体系要求,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并取得国家安全标准化体系二级证书。
7.4生产现场实施5S管理和考核
生产企业建立5S标准并按照5S管理进行考核,确保生产环境整洁、整齐。
7.5三废排放和噪声管理
7.5.1尿素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按《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达标排放。
7.5.2废气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达标排放。
7.5.3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进行处置。
7.5.4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其中靠近交通干道区执行4类标准。
附录三:
尿素水溶液罐产品定义及其划分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中车用尿素溶液罐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柴油机及车辆用SCR系统,其他用途的SCR系统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JB/T11880.2-2014柴油机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第2部分尿素溶液罐
GB29518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
ISO22241-3柴油机.NOx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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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机 氧化物 处理 系统 CGT 标识 标志 使用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