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MW光伏屋顶并网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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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W光伏屋顶并网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分布式光伏示范区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辛集市腾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河北省辛集市
甲
方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
方
单位名称
辛集市腾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节总则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1.2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保定英利分布式示范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分公司20MW光伏屋顶并网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保定英利分布式示范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分公司20MW光伏屋顶并网发电项目。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
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分公司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20000KWp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3项目建设方案:
2.3.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3.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并且保证建筑屋顶免费提供25年。
2.4项目实施目标
2.4.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4.2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1800万kWh。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25年)时终止。
3.2项目建设周期:
自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
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1.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光伏电站中在低压侧并网端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电表的计量为准。
5.2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按下列计算公式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
K为计算系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及河北省物价局文件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发布《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3〕89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经测算,定为0.6元/kWh。
在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将根据工业电价增长或降低情况,另向甲方收取电价增长部分或少收取降低电价部分的50%。
在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2.1每月1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1条所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2.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
5.2.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30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2.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5.2.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3在效益分享期起始日前的光伏电站试运期间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分享。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
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
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乙方需负保密义务,不得将甲方图纸等相关信息外泄。
6.3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
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5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6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7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8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甲方发现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在最短时间内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9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0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
6.11乙方负责车间屋面外板的成品保护,因该项目安装过程中需占用、使用已建成的成品屋面,故涉及到单项工程范围的所有屋面工程的防漏雨、防渗透等工作皆由乙方负责,负责的周期自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至项目正式运行后的三个雨季。
6.12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转让对乙方不发生效力。
6.13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相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本合同项目应在取得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若因施工需要需动火要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2日内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项目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三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09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避免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25年),若用户侧电气设备因质量问题或雷电波侵入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并且损坏的原因是乙方的光伏电站造成的,乙方应及时免费进行更换,保证该设备的安全。
如果原因是甲方造成的,乙方进行更换,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果是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12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7.13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否则在效益分享期间,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或运行不稳等原因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的电能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停产、设备损坏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
未提前通知甲方中断供电,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光伏用户侧系统设计包括孤岛保护系统,当外网系统突然停电,光伏系统会瞬间启动孤岛保护,逆变器掉闸。
光伏系统用户侧停电。
如外网突然停电,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承担。
)
7.14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
7.15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该转让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7.16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相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甲方确认后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影响。
若造成了影响,需经双方协商重新确定。
如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原因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是,则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由甲方负责保管,除不可抗力情形外,项目资产发生灭失、被窃、人为损坏及对甲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害,非乙方原因发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则由乙方承担。
9.5乙方负责项目资产的日常运营与维护,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或在后期未及时履行设备、屋面的维护、修复义务,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每天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量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定义。
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协议解除
12.1在项目正常使用周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根本性义务,乙方将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2.4如果乙方违反除10.2条外的其他根本性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2.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保密
非经另一方事先书面通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披露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腊底、报告、沟通记录、资料或其他信息(以下称为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无论这些保密信息的载体,存在形式是纸质还是视听资料、原版还是拷贝,均系在保密的范围之内;任何一方向直接或间接参与合同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提供上述文件时,应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关人员遵守保密协议,任何一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违约方面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14节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15节其它
15.1人身和财产损害及赔偿:
15.1.1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5.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5.2甲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项目继续存在,不影响乙方权益,原甲方权益承担者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
15.3本协议到期后,本项目是否按照本协议继续实施,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项目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包括拆除后屋面的修复费用。
第16节争议的解决
16.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6.2如不能协商解决,向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节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7.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甲乙双方均需指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并书面告知对方。
17.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3本协议自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文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方各执2份。
17.4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14年6月25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1项目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系统设计主要依据以下地方、国家政策和标准:
(1)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建科节函[2006]101号);
(2)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4)《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月5日;
(5)《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6)《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9月;
(7)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8)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4月16日“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0]29号);
(9)《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财办建[2009]34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
(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1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1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19)《安全标志》(GB2894)
(20)《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1~17)
(23)《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PV)—设计鉴定和定型》(GB/T9535)
(24)《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
(25)《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20046)
(26)《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
(27)《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GB/T18479)
(28)《光伏(PV)发电系统的过电压保护—导则》(SJ/T11127)
(29)《晶体硅光伏(PV)方阵I—V特性的现场测量》(GB/T18210)
(30)《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效率测量程序》(GB/T20514)
(31)《半导体交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T3859.1)
(32)《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PV)—设计和鉴定和定型》(IEC61215)
(33)《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效率测量程序》(IEC61683)
(34)《光伏系统性能监测、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指南》(IEC61724)
(35)《光伏系统性能监测—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GB/T0513-2006)
(36)《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37)《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GJ32/J87-2009)
(38)《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04B-2008)
(39)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09号)》
附件1.2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项目建设期间的关键验收点:
1、在光伏电池组件安装前,对其生根基础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
2、在光伏电池组件全部安装完成后,对光伏电池组件安装情况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
3、光伏电站建成正式投运7天后,立即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正式投运。
二、项目验收程序:
1、验收由乙方负责通知和组织,验收前两天乙方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和其它相关方;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验收;
3、验收完成后,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三、验收标准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CGC/GF003.1:
2009《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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