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税收减免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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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税收减免申请书
下岗职工税收减免申请书
下岗职工税收减免申请书
xxxx地方税务局:
本人是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号码:
xxxx),现从事通讯行业,个体性质。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本人符合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申请给予免征我的地税税费。
特此请示,望批准。
申请人:
201X年7月26日
第三篇:
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乐开怀
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迎来创业春天
市担保公司累计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
近年来,晋中担保公司下岗失业担保部把帮扶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民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开设政策咨询窗口,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已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启动后,在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商业银行等部门积极协调,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效率,采取三方联审的一站式联合办公服务模式,使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
业生办理小额贷款申请难、办理难、拿钱难的三难现象明显改善,得到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一致好评,降低门槛,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
截至目前下岗失业担保部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元,享受人数已达到1912人;今年上半年企业累计发放1643万元,享受人数455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5000人左右,促进社会稳定、企业发展。
下岗失业人员迎来了再创业的春天。
第四篇:
桂阳县联社:
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桂阳县联社:
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产品释义:
桂阳县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是指原各单位下岗职工申请,县劳动局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财政局审核担保人资格后,再由农村信用社核准,向我县境内下岗职工发放的,由县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推出201X年8月
设计理念:
开始于9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改革暨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政策造成大批原企业人员下岗待业,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岗职工就业更加得不到保障,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为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支持有一技之长的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积极创业实现再就业,县农村信用联社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经
与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协商沟通后,于201X年8月联合推出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一信贷品种。
目前该信贷品种已得到广泛的推广。
服务群体:
主要为原各个单位下岗的,具有下岗证的,在县内居住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资金实力和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
主要功能:
着力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缺乏资金的问题,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了就业及创业成本,增强了客户的承贷能力。
操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申请县劳动局进行资格确认担保人提供担保承诺财政部分复核担保人人资格后
出具贴息意见(金额、期限)信用社按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产品效益:
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为全县1337名下岗职工提供创业资金3465万元,扶持创业项目37个,带动2774名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为下岗职工节约成本297万元。
原桂阳供销合作联社下岗职工陈碧艳在下岗职工贷款的支持下,在桂阳县城中路开新世纪童装店发家致富,成为创业致富带头人。
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拉动了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了30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
客户评价:
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个产品的推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和各级政府的誉,县委县政府特别是县劳动部门对桂阳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给予了高度评价。
产品特色:
产品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创业意向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在有财政工资人员担保的情况下都可获得贷款的支持,简化了贷款手续,放宽了贷款担保额度,从201X年的1万元提高到今年的4万元。
推广价值:
产品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政策,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较好的缓解了县内创业就业压力,有效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财政贴息,下岗职工的创业成本减低,创业意愿得到提高,同时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财政贴息使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有了根本保障,财政工资人员担保使信用社的贷款本金无风险,取得了良好的价值。
推广建设:
经过六年的摸索以及改进,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已建立起通畅的联络渠道,贷款审批和发放手续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形成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绿色通道。
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做大做强。
第五篇:
西安市下岗职工无息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201X-09-2210:
45:
08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394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98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
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第三条理。
贷款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
第四条
贷款对象:
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
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第六条
1、
2、
3、
4、
5、
6、贷款用途:
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
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额度一般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
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
得向上浮动。
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
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
具体方式由贷款银
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1、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
证贷款用途合理:
2、
3、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
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
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
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
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的程序:
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1)一式4份;
2、《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
2)一式3份;
3、
4、
5、
6、
7、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
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
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
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市就业
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
项目的认定。
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
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
借款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贷,商业银行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1%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
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又市、(县)区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5倍。
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贷款金额,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
3)。
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
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X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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