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石漆供货及施工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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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石漆供货及施工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真
石
漆
供
货
及
施
工
工
程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真石漆供货及施工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
2、工程地点:
××××××××××
3、工程内容:
真石漆喷涂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真石漆的供货及施工。
2、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此种调整将按实际增减工作量根据投标报价及合同签定的原则进入结算,乙方无权因此索要额外的费用。
无论甲方有否作出范围调整决定,均不能免除乙方工期上的责任。
3、乙方负责实施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图设计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完成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人工、机械以及其它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估总价):
人民币元整(大写)元
¥:
(小写)元
第四条:
工程工期:
1、进场日期:
2013年03月20日;竣工日期:
2013年04月20日。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工期。
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2、合同附表中乙方所列的驻地代表及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驻扎现场,甲方有权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合同附表中乙方所列劳动力计划,甲方认为必要时,即可要求乙方进行调配,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后1日内按要求调配劳动力;该表中列示的劳动力数量,并不一定是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最高数量,乙方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需要,调配劳动力数量,如乙方劳动力不足甲方要求的数量,甲方有权按100元/人·日对乙方进行处罚(如乙方最终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则该项罚款取消)。
4、上述人员调配不会免除乙方工期上的任何责任,乙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向甲方要求任何额外费用;
5、工期调整:
如因甲方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单次停工时间2日以内,累计停工时间在10日以内的不予调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及返工等工期延误,不予调整(如因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停工的和质量不符合图纸、规范等要求、甲方及监理责令停工等情况);
6、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按每延期一天处以结算总价的1%处罚。
第五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
2、本项目甲方经营主管:
3、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即可开始备料进场施工;
2、每月25日乙方上报施工进度,经甲方审核,工程完成后,乙方在30日内上报竣工结算,待甲方验收合格并办完竣工验收手续后付至乙方全部完成工程产值的70%;
3、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总额的95%,留结算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两年。
4、质保期满,甲方与业主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工程质保金(须扣除乙方质保期内罚款);工程质保期约定:
质保期为自甲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
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与合同对应的单位工程款或劳务款正规发票,甲方核对发票后支付工程款;付款时乙方需提供与合同单位相一致的合格发票,如付款时提供假发票(包括套票、章证不符发票等),一经查出,每次扣除发票金额的10%作为罚款,直至提供正确发票方能付款;
5、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
银行转账。
第七条:
工程结算
1、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的结算方式。
2、结算依据:
合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件、竣工图(按现场实际完成绘制)、现场签证(竣工图不能反映的工作内容)、过程认价记录(合同内没有综合单价的项目)。
3、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见附件一)包括内容但不限于为完成该项工作所发生的:
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保险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4、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或者签证项目的综合单价确认原则:
原合同清单中已有项目,其价格按原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清单中有相似项目,经双方同意后按相似项目综合单价执行;原清单不含项目,其价格以《北京市2001预算定额》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
过程认价必须有手续,必须有项目经营主管、项目经理、工程总监签字有效,作为结算依据。
5、工程量确定原则:
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竣工图以及签证作为计算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北京市2001预算定额》相关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或者:
所有饰面工程量依据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签证工程量依据按实发生所签认的工程量,隐蔽工程依据双方隐蔽验收时签认的工程量计算方式计算工程量。
6、现场所有变更、签证必须有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经营主管、项目经理和工程总监联签手续,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同时双方约定单项变更/签证子目造价在1000元以内的不予计算。
7、乙方承诺已在投标前完成对工地及周边状况、项目所在地的工、料、机市场行情等可能影响到本工程承包价格的所有事项做了详细了解,并已将所有的相关费用及风险全部包括在投标综合单价内,本项目在施工期内所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8、乙方承诺完全明白本合同的工程范围、承包性质、技术要求、工期要求、合同责任,并乃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和要求进行报价,乙方已将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均已综合考虑包括在最终的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
9、乙方承诺完全了解本项目园建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工艺要求,即全面考虑了施工现场场地狭小、冬雨季施工、工作面不能大面积展开、存在阶段性抢工的要求、工效降低及可能增加的由于现场条件不具备造成的己方及加工材料的材料施工现场内二次倒运的费用。
乙方承诺因上述因素导致的工程成本的增加已全部综合考虑在最终确定的合同综合单价中,并承诺施工过程中不会因此要求甲方追加费用或调整合同价款。
10、施工期间及结算过程中,即使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下发的结算调整文件也不再调整合同约定价格。
11、乙方上报甲方的结算书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若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结算总价的5%,每超过1%,甲方将扣除审定结算总价的1%作为结算审核费用,该款项将直接从结算付款中扣除。
12、关于工程材料,如乙方未能及时供料,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甲方代购的材料,按采购额的120%从乙方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乙供材料在进场时要备齐相应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经甲方现场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场。
13、结算程序:
工程完工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相应的结算资料,甲方将在乙方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
第八条、工程质量
1、按照相应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标准,且要得到甲方、业主的一致认可。
2、乙方接到进场通知后5天内向甲方呈报施工方案,甲方相关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批复,如未予答复,则视为方案已被确认,乙方则严格执行此方案组织施工。
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造成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自负。
3、乙方应在每一个工程单项正式施工前,根据甲方技术交底以及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与甲方技术交底不一致是以甲方技术交底为准)做出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严格依据确认的施工样板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任何低于样板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修或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检验,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无条件整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5、所有的隐蔽工程,乙方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验收手续将作为结算的依据。
6、乙方施工的工程在工程未正式由业主单位验收接管前,负责对所实施的范围内的自身完成工程以及接管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成品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7日内完成清理现场,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工具、剩余物料等,并保持工程和工程现场附近的清洁和整齐,适宜甲方交业主启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现场。
8、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相关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移交业主之日)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办理完备案证明书(甲方原因不能办理除外)之日起计算。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没有安排施工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人员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不通知乙方签字。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保修期满后,甲方将负责与业主单位沟通,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在确认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办理保修期满的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进行维修,保证顺利移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直接从乙方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第十条:
合同外项目及变更/签证
1、发生设计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与变更后设计相违背的作业内容。
2、施工中乙方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因设计变更导致已完工程需拆除或修改以及其他变更、签证发生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专业工程师及甲方代表递交工程变更、签证报告,说明变更/签证发生时间、原因、发生前与实施后现场情况以及是否涉及经济变更/签证,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4、所有变更/签证须7天内书面形式报经甲方主管工程师、项目经营主管和项目经理签字及工程总监联签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若无联签的变更/签证均无效。
5、经济变更/签证价款的计算原则等同于前述工程结算条款的确定原则,在工程完工结算时统一计算,同时双方约定单项变更/签证子目造价在1000元以内的不予计算。
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7、以下情况发生时不办理洽商变更/签证:
Ø天气情况的变化
Ø水电原因造成的短时停工
Ø各种交叉施工所引致的短时停工
Ø因乙方对甲方现场代表的指令不回应所引致的甲方发出的停工通知。
8、所有签证、零星用工及合同外项目均须以甲方指定之合同外施工任务单的形式反映。
第十一条:
甲方工作
1、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套,明确各阶段的施工任务及施工要求,对各个单项工程进行明确的书面技术交底(包括施工做法、工艺、高程等内容);
3、提供现场施工用水水源的接驳口;
4、提供施工用电电源的接驳口,甲方负责从现场总包单位一级箱至二级箱的接驳,二级箱以下的电缆及电箱由乙方负责;
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建筑物、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
6、负责提供现场工人住宿用房、生活用水用电,生活用品、用具乙方负责;
7、确保甲供材料的按时进场;
8、负责提供准确的现场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乙方接收后负责保护;
9、负责工人进场前的安全教育,进行考核、备案;
10、负责整个现场的施工安全组织及检查工作,有权对乙方违反各项安全规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乙方工作
1、除甲方的工作范围外其余均为乙方工作范围;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考察现场,对施工现场情况、工程范围、工程难度和性质已有全面了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了解或了解深度不够引起的有关索赔不予考虑;
3、乙方在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各项准备,包括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安排施工人员,并提供工程所需的机具、测量仪器、乙方承包范围内所含的材料、为所属施工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设置场内外库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以满足正常施工及抢工的需要,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完成;
4、乙方进场前必须上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测量员等管理人员名单,经甲方备案后(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每周六天在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其工作不胜任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果乙方自行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经甲方同意。
违反本条款,甲方将处以乙方每人每次叁仟元罚款;
5、根据甲方施工进度总计划、工期要求。
合理组织人力、机械、材料,满足正常施工及临时抢工人力、机械及用料要求。
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所有工程内容。
并在进场2日内提交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部署及施工组织设计;
6、密切配合甲方现场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及时落实甲方的指令及工作安排;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图纸、施工规范以及甲方的技术交底进行施工,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工程做法、更换材料设备,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部分工程款;
8、施工过程中,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错误,乙方应及时调整,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费用及其它一切损失,如甲方技术人员未及时发现,乙方发现后必须及时向甲方技术人员汇报,并不得以甲方未发现推卸自身责任,如有发生将连带承担工期及费用责任;
9、遵守现场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并自行办理施工有关手续,承担相应费用;
10、与甲方的其它分包商进行良好的配合、协作,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不经甲方协调,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阻挠、防碍或破坏它方工作,不得消极怠工、停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坏,妥善保护它方劳动成果,承担因保护不当造成相应损失;
12、负责自身施工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配戴相应的安全用具上岗,对于自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所有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及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4、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各个阶段现场施工劳动力的充足,对于出现现场劳动力短缺情况,乙方应及时进行补充,如果经甲方要求后,现场劳动力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少于伍仟元的罚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5、乙方每月应及时向甲方上报进度完成情况以及下月施工计划;
16、对于生活区以及施工现场的水电,乙方应节约使用,如发现有浪费现象,视情节处以50-100元/每人·次罚款;
17、乙方应妥善保护甲供材料,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18、乙方必须服从现场项目经理对工作内容的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19、乙方在竣工验收前承担本施工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乙方对因自身施工过程产生的垃圾应自行清理外运销纳,并承担上述相应费用;
20、乙方必须按时给所有自身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且提供国家规定的所有保险,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1、结合本项目情况的其它约定:
无
第十三条:
关于乙供主材、工程质量以及验收的专项约定
1、乙供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及甲方要求,出厂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如:
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
对于钢材、木材等除需有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还应按照规范要求,需检测试验的,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测试验(试验室由甲方指定)其试验结果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如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更换供货厂家,重新采购,再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试验,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供材料进场必须向甲方进行报验,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乙方进场材料未经过甲方验收或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责令返工、相关材料退场以致停付工程款等直至问题解决。
3、专项约定:
见附件四
第十四条:
违约
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如在施工期间内不能按甲方要求的工程进度与质量进行施工,甲方有权随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保留更换施工队伍的权利。
3、在施工中关键部位按双方约定进度计划延误合计超过5天,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工程工期明显的与总工期进度不符,且在甲方要求乙方赶工3天内无明显改进,甲方有权增派或改派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由此增加的承包价差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或责令乙方按已完成工程的60%结算退场。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每拖延一天,甲方在结算时扣除结算总价的1%作为罚款,扣款最多不超过结算总价的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不予罚款,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是因工期顺延产生的费用增加,乙方自行承担。
5、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所有责任乙方承担,包括因返修、延误工期和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双方应严格保密,任何一方有意或无意泄露于第三方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或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向甲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乙方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投保。
保险费用在报价中考虑,甲方不另行支付。
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一切责任。
3、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4、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5、地下设施的保护,乙方在机械开挖前先用人工轻挖方式探明地下设施位置或全部外露再进行机械开挖,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诉讼。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无
第十九条:
其它
1、本合同自订立日起生效,乙方通过竣工验收,经保修期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后,双方结清尾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3、合同组成:
Ø本合同文本
Ø附件一:
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明细清单(包含各项具体的技术要求)
Ø附件二:
关于乙供主材、工程质量以及验收的专项约定
Ø附件三:
《廉洁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清单
项目名称:
××××××××××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暂估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1
真石漆喷涂
㎡
1500
55.00
82500.00
严格按照图纸、现场要求及封样施工。
暂估总价
82500
真石漆喷涂工艺说明
1、抗碱封闭底漆一遍,驰美牌
2、外墙漆底涂、面涂各—遍,重涂间隔为2小时以上。
驰美牌
3、真石漆2-3mm喷涂面层上。
4、48小时后,再涂水性底油罩光漆一遍。
5、不含脚手架。
6、真石漆要求平整,坚固,无裂纹,不开裂,不掉色,不脱落。
质保两年。
附件二:
关于乙供主材、工程质量以及验收的专项约定
涂料施工合同:
一、材料质量要求
1、乙方使用的涂料必须满足设计图纸以及合同约定的品牌、质感、颜色和质量要求,同时必须满足甲方封样样品的要求。
2、乙方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颜色必须保证在产品承诺的质保期2年内不退色,不脱落。
3、乙方使用的涂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以及出厂检测报告、原材试验单等质量证明;甲方对于乙方使用的涂料有权进行复测。
4、涂料运至工地现场后,由甲方及业主负责验收。
使用涂料必须符合业主封样及设计方提供的样品标准。
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甲方及业主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材质等进行验收,并做好书面记录。
如因包装、运输、装卸不当造成的货物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由乙方承担补充或更换的责任。
如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负责更换或在业主、监理工程师可接受的不影响产品的主要性能的情况下进行修复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5、如乙方代表无故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甲方有权会同业主代表共同验货,对验货情况做好书面记录,乙方应认可此记录,并承担与上述条款相应的责任。
6、涂料进场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能因甲方已验收而免除乙方整体工程验收时因材料质量出现的质量问题。
7、如果乙方需采用与设计图纸、合同或业主封样不符的代用品时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且应符合原定的质量标准。
代用品必须经过甲方重新认价,如代用品的价格高于原产品,高出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结算时按照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但如代用产品的价格低于原产品,结算时按照甲方重新认价的价格执行。
二、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甲方要求乙方按设计图纸及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以保证施工质量,一旦乙方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将责令其返工。
2、乙方应充分理解甲方对本工程涂料施工的效果要求,进场后需先进行样板段的施工,在获得甲方对样板的认可并充分理解甲方对后期整体工程的效果要求后,再展开大面积施工。
3、乙方对现场的施工条件应前期调研,如有问题,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4、关于涂料施工工艺以及详细的技术要求:
表面处理与甲方封样样品相同
5、工程完成后,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整体质量必须满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以及相应的国家关于涂料工程的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整体效果必须满足甲方对于观感方面的要求,对此甲方有最终决定权。
在验收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并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项积极调整,以致满足甲方要求为止,并不得以此索取任何增加费用。
6、乙方在保修期内,对整体工程质量负全责,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应积极配合解决直至工程质保期满,工程顺利移交业主单位止。
附件三廉政合作协议
1、乙方不得出现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玩乐送等行为,如发现每次予以最低处罚10000元。
2、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行贿,一经查实以行贿金额的十倍处罚乙方,最低不低于10000元。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以五倍甲方经济损失赔偿甲方。
3、甲方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乙方举报一经查实每次予以奖励10000元。
监督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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