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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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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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一):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
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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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项;
2、。
。
。
。
。
;3、。
。
。
。
。
。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
。
。
。
。
2、申请事由二: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
。
。
。
。
综上所述。
。
。
。
。
。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二):
申请再审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
通信地址:
××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状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
〔注:
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当事人基本状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
原审法院及案号:
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
(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贴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
……〔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资料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状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贴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带给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
申请人:
×××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三):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资料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资料;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职责。
2、申请事由二: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
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就应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四):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
韦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县**瑶族乡**村**41号,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
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
2009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
2009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07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从该案的具体状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五):
再审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理解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
(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
二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六):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
联系电话:
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
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
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
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青岛XX公司,住所地: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职责。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
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城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贴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
首先,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是何种权利?
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
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并未向申请人(即保证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职责,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
反而是被申请人在能够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状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督促申请人履行保证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贴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
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
到申请人或者,其还能够透过法院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职责,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再次,二审法院依据(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
“透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承担保证职责外无利可图。
对此,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承担上得不到任何保护,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故立法务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平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职责,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职责。
”《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债权人用心主张债权。
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用心的主张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
即便该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能够透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请求
不具体为由申请法院裁驳,被申请人不可能不明白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规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
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尚且不论,单从其构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贴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
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1.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职责带给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已经明白或应当明白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
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陆续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职责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2013年7月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带给?
又为何在继续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毫没有提及此事?
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故意不予带给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从证据的构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安排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
实际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楚。
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明白201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掌握证据的状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带给?
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职责,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
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下,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掌握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故意不予带给,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资料进行了放下,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使用。
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
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申请事由二: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
而二审法院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状况下,就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
申请事由三: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和案件的顺利审结,申请人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调卷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与黄XX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XX等承担保证职责,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申请人XX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案起诉书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之时被申请人已申请裁驳,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申请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职责。
该案卷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而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因此申请法院予以调阅。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调查,就自行判决,没有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职责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带给担保,贷款人就应在债权到期后用心主张债权,而不是透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职责,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就应承担债务偿还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
2013年12月20日
再审申请书(七):
申请人:
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
130389786XX
被申请人:
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
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
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
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
“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
200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2004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
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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