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征求意见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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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征求意见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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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征求意见初稿
uu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实施
××××-××-××发布
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SafetyRegulationsaboutPetroleumExploitation
(征求意见初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05.12.17)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13.100
E09
备案号:
××××-××××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一般规定6
4.1一般管理要求6
4.2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7
4.3工作许可8
4.4防火防爆9
4.5起重作业10
4.6锅炉压力容器管理11
4.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2
4.8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13
4.9爆炸物品安全管理13
4.10电气安全管理14
4.11硫化氢防护15
4.12风险管理17
4.13应急管理17
4.14事故管理18
5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19
5.1物探19
5.2钻井24
5.3试油(气)和井下作业29
5.4测井35
5.5录井37
5.6采油、采气38
5.7集输与处理41
5.8注水与注气48
5.9石油工程建设施工50
6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53
6.1一般规定53
6.2地球物理勘探作业56
6.3钻井作业安全管理58
6.4测井与测试作业安全管理64
6.5油气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67
6.6油(气)田生产安全管理78
6.7油(气)集输80
6.8船舶安全管理83
6.9海底管道85
7油气管道储运87
7.1一般规定87
7.2管道干线87
7.3输油气站场90
7.4储层型储气库93
7.5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94
7.6管道监控与通信94
7.7管道投产96
7.8管道检测与安全评价97
7.9管道维抢修98
1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总结近十五年的实践经验,为使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生产的依据的技术标准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和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安全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1987(2001年版)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3608—1983高处作业分级
GB/T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5144—19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725-1997安全网
GB/T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77—1985剪切机械安全规程(neqNFE52-122:
1975)
GB6095—85安全带
GB6536—1997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8922—88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
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eqvISO3691:
1980)
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950—91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
GB15579.11-1998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1部分:
电焊钳
GB15579.1—2004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
焊接电源
GB15579.12—1998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2部分:
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GB/T15579.5—200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5部分:
送丝装置
GB/T15579.7—200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7部分:
焊炬(枪)
GB15760—2004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50057—19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9-1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
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9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83—2004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6—200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运输规定(egvNFPA59A: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实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2001.8.2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2003年2月19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令2002年4月30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2003年2月19日)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局长令2005年2月1日实施)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3.2
安全生产safetyproduction
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3
安全技术safetytechnology
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3.4
本质安全intrinsicsafety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5
安全系统工程systemengineeringforsafety
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去分析、评估和消除系统中各种危险,以实现系统安全的一整套工程方法和组织管理体系。
3.6
安全评价safetyevaluation
是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7
劳动保护labourprotection
劳动保护是健康长寿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来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门综合性科学。
3.8
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9
风险risk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的组合
3.10
防火堤fireproofdike
在原油储罐四周布设以防止着火油流流出的堤坝。
3.11
安全联锁safetyinterlock
安全联锁是利用机械或电气控制依次接通各个仪器及设备,并使彼此之间发生联系,当某关键参数达到极限值或误操作时,可互相展出协调动作,防止事故发生。
3.12
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
是具有已知或潜在危险和有限的出入口结构的封闭空间。
这些封闭空间正常情况下没有人或适当的通风。
油轮上的受限空间包括:
载油舱、压舱及燃料舱;隔舱;箱形龙骨及甲板之间或载油舱与外层船体(双体船或双层底)之间的空间。
尽管泵室让人进入,但它仍带有一些受限空间的特征。
在本标准中泵室被视为不同于其他受限空间的空间而给予单独的考虑。
3.13
沸点boilingpoint
指在压力为101kPa(14.7psia)下液体的沸点。
对得不到精确沸点的上述物质,或对不具有恒定沸点的混合物,为了按本标准分类,可根据GB/T6536进行蒸馏,10%蒸馏点作为该液本沸点。
3.14
闪点flashpoint
能够挥发出足够的蒸汽,与液体表面附近的空气形成可引燃混合物,或按适当的试验方法和规定的物品进行测定,在所用的容器中形成可引燃的混合物时,该液体的最低温度。
3.15
沉浮upsanddowns
沉浮是指平台按照一定的操作程序由浮态向坐底工况转变或由坐底工况向浮态转变的过程。
3.16
升降riseanddrop
升降是指平台按照一定的操作程序由浮态升预定海面高度或由预定海面高度降至浮态的过程。
3.17
高处作业worksatheights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18
集输站gasgatheringandtransportationstation
集输管道起止点及沿线输送场站。
3.19
露点dewpoint
天然气在一定压力下析出第一滴水时所对应的温度。
3.20
自燃温度autoignitiontemperature
与加热或被热物无关,系指点燃或产生固体、液体或气体自我维持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
3.21
可燃液体combustibleliquid
闪点等于或大于37.8℃的液体。
可燃液体细分为:
Ⅱ级液体:
闪点等于或大于37.8℃但小于60℃;
ⅢA级液体:
闪点等于或大于60℃但小于93.4℃;
ⅢB级液体:
闪点等于或大于93.4℃。
3.22
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
闪点低于37.8℃且蒸气压力在37.8℃下不超过275.8kPa(40psia)的液体。
易燃液体细分为:
IA级液体:
闪点低于22.8℃且沸点低于37.8℃;
IB级液体:
闪点低于22.8℃且沸点等于或大于37.8℃;
IC级液体:
闪点等于或大于22.8℃但低于37.8℃;
3.23
欠平衡钻井underbalanceddrilling
是指钻井流体的循环压力低于地层孔隙压力,并将流入井内的地层流体循环到地面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所进行的钻井。
3.24
液相欠平衡钻井fluidphaseunderbalanceddrilling
用液相钻井液所进行的欠平衡钻井。
3.25
气相欠平衡钻井gaseousphaseunderbalanceddrilling
用气相流体(如干空气、氮气、柴油机尾气、天然气等)作为钻井流体所进行的欠平衡钻井。
3.26
气液混相欠平衡钻井mixphaseofgasandliquidunderbalanceddrilling
用气液混相流体(如泡沫、雾化、充气钻井液等)作为钻井流体所进行的欠平衡钻井。
3.27
轻烃回收lighthydrocarbonrecover
从石油天然气(包括油田伴生气和气田天然气)中,经过初加工处理获取烃类产品的过程。
3.2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heaterforpetroleumindustry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用火焰加热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介质的专用设备。
一般按结构型式分为火筒式加热炉和管式加热炉。
3.29
工业动火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30
置换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31
安全预评价safetypreassessment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hazardous&harmfulfactorsindentification
找出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的过程。
3.33
规程practice
完成所陈述任务的方法或手段。
3.34
程序procedure
给定条件下按逻辑程序进行作业的步骤或一系列步骤。
3.35
承包商contractor
由业主或者经营者雇佣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物资或设备的个人、合作者、厂商或公司。
3.36
阈限值thresholdlimitvalue(TLV)
几乎所有工作人员长期暴露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大浓度。
硫化氢的阈限值为15mg/m3(10ppm),二氧化硫的阈限值为5.4mg/m3(2ppm)。
3.37
安全临界浓度safetycriticalconcentration
工作人员在露天安全工作8h可接受的硫化氢最高浓度,硫化氢的安全临界浓度为30mg/m3(20ppm)。
3.38
危临界浓度dangerousthresholdlimitvalue
达到此浓度时,对生命和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或延迟性的影响,硫化氢的危险临界浓度为150mg/m3(100ppm)。
3.39
含硫化氢天然气naturegaswithhydrogensulfide
指天然气的总压等于或大于0.4Mpa(60psia),而且该气体中硫化氢分压等于或高于0.0003Mpa;或H2S含量大于75mg/m3(50ppm)的天然气。
3.40
封闭设施enclosedfacility
一个至少有2/3的投影平面被密闭的三维空间,并留有足够尺寸保证人员进入。
对于典型建筑物,意味着2/3以上的区域有墙、天花板和地板。
3.41
气体检测仪gasdetectioninstrument
由电子、机械和化学元件构成,能对空气混合物中化学气体进行连续检测和响应的仪器。
3.42
不良通风inadequatelyventilated
通风(自然或人工)无法有效地防止大量有毒或惰性气体聚集,从而形成危险。
3.43
特殊作业specialoperation
是指除用修井机或钻机完成的常规作业以外的作业。
3.44
应shall
表示对该特定的活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45
宜should
指一种推荐作法:
1)该作法是一种可用的安全而可比较的选择作法;2)该作法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可能不实际;3)该作法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可能不必要。
4一般规定
4.1一般管理要求
4.1.1石油企业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和实施安全(HSE)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
4.1.2石油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石油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认真执行。
4.1.3石油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4石油企业应对员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员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石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8h,并每年进行再培训。
新员工应进行不少于48h的厂(矿)、车间(队、站)、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合格后方可上岗;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员工进行专门培训。
4.1.5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应经过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
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6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重点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相应安全规程,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4.1.7石油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和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制度。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
在编制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并备案。
编制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据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由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批准单位的意见。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石油企业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石油企业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4.1.8石油企业应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投入。
4.1.9石油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10石油企业应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安全活动制度,建立监督体制,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4.1.11石油企业应按规定向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用具。
4.2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4.2.1职业健康
4.2.1.1石油企业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安全教育。
4.2.1.2石油企业应制订保护员工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和分级,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4.2.1.3石油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组织参加职业病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1.4对于健康条件不适合特定岗位能力要求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定岗位作业。
4.2.2劳动保护
4.2.2.1石油企业应根据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情况,为员工配备足够的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2.2.2石油企业应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提供培训和指导。
员工应熟悉和掌握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和方法。
4.2.2.3石油企业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或检测,并按规范进行保存和保养。
4.2.2.4员工应根据作业场所的不同,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2.2.5员工的防护用品有破损或受污染较严重而影响其防护性能的,应进行更换。
4.2.2.6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4.2.2.7在进入面部、眼睛可能受到伤害的场所应选用适当的护目镜或面罩。
4.2.2.8在进入粉尘较多且危害较大的场所应使用防尘眼镜、口罩或防尘面具。
4.2.2.9在12小时轮班制作业中噪音超过82分贝,在8小时轮班制作业中噪音超过85分贝的工作场所,应使用耳塞。
4.2.2.10在下列场所应选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a)生产作业人员在大量天然气泄漏或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且空气流动不畅的场所内抢险时;
b)生产作业人员在进入内部气体组分不明确的受限空间时;
c)清罐、清舱过程中人员首次进罐下舱测含氧量时;
d)生产作业人员在进入灭火后舱室探测有无余火或进入其它缺氧区域时;
e)对工作场所毒害情况不了解或对防毒面具保护能力有怀疑时;
f)进入硫化氢浓度超过安全临界浓度的区域作业时。
4.2.2.11生产作业人员在可能受到有毒粉尘、烟雾或蒸汽伤害的场所工作时,应使用防毒面具。
4.2.2.12生产作业人员在可能受到粉尘、纤维状物质伤害的区域工作时,应使用防尘面具。
4.2.2.13在接触、使用或处理腐蚀性物质场所,应使用防酸工作服。
4.2.2.14在火星飞溅区域或进入着火区时,应使用隔热防辐射服。
4.2.2.15从事切割、焊接作业时,应使用电气焊工作服、工作鞋、护目镜。
4.2.2.16在不同的危害工作场所应选用相应的手部和脚部防护用品。
4.3工作许可
4.3.1凡从事下述作业,均应执行工作许可证制度,按国家相关标准确定作业许可证内容并实施分级控制:
a)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高温或火花的作业;
b)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c)高空;
d)压力试验作业;
e)涉及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作业;
f)电气作业;
g)涂装作业;
h)潜水作业;
i)舷外作业;
h)其它的危险作业,如大型结构物吊装及拖船作业,挖掘作业,基建、土建等的开挖作业等。
4.3.2作业许可证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工作时间段;
b)工作地点和环境;
c)工作内容;
d)作业风险分析;
e)安全措施;
f)作业期间的监督人;
g)批准者、签发者签名。
4.3.3作业许可证只限所批准的时间段和地点有效,未持有效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上述作业。
4.3.4进行上述作业时,施工单位应配有监护人,并有与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4.3.5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存至少一年。
4.4防火防爆
4.4.1石油企业应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及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4.4.2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预防火灾、爆炸措施:
a)油气生产场所严禁烟火;
b)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线路、开关、灯具、用电设备应具有系统防爆功能,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穿戴防静电防护用品;
c)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
d)不得用空气进行气举采油和以空气作注蒸汽井油套管间隔热介质,采油混气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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