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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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
南陵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含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
第三条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地一体、一户一宅、依法自愿、尊重历史、应登尽登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受理、校验和初审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筹协调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业务承办部门。
为方便群众办事,各镇政府所在地设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受理点,集中受理该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原则上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的房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户一宅,因继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等情形除外;
(二)建房时户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
(三)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已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或其它合法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屋已竣工;
(五)已完成权籍调查并取得相应成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现场踏勘、测绘;
(三)受理、初审;
(四)公告;
(五)审核;
(六)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七)发证。
第七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权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二)非法出售、出租房屋后再建的房屋;
(三)已批准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四)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或货币安置的、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五)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六)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七)未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
(八)集体土地上建商品房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必须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应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宅基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公告栏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地址、来源、状况(建造年份、结构、实际建房面积、批准面积、超建面积等)、公告期限和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
公告期间内有异议的,异议人须向土地所在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所在镇政府受理后应中止(暂缓)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九条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及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南陵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或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材料;
4.《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承诺书;
6.不动产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权属和面积按下列情况予以确认:
(一)宅基地已经依法进行审批的,宅基地批准文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实际使用范围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
(二)已颁发土地或房屋权利证书之一的,按以下情形予以确权登记。
1.已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已颁发房屋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经补充调查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3.已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原登记范围内房屋经过批准进行翻改扩建,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原登记范围外进行翻改扩建,经批准建设的,予以确权登记。
(三)无审批资料和权属来源的宅基地,按照应登尽登原则,无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况的,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填写《权属认定审查表》,经公示后无异议,报镇政府予以确权。
实际使用面积未超过160平米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60平米的,按160平米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能确定超占范围的,应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规定的面积。
第十一条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按现状建筑物予以登记。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造的房屋,由村、镇对其规划情况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现状建筑物予以登记。
村民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的,户主本人应提供房屋符合居住条件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主为申请人。
家庭成员为户共有人,原则上户主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户主按审批资料和登记资料确认,如无审批资料的由村、镇确认,户共有人应与建房审批时文件确认人员一致;无审批资料的,户共有人应经土地所在地村、镇确认。
已登记宅基地更换户主的,需提供原户主书面同意变更证明(原户主已死亡的除外)和家庭成员的共同约定书。
家庭成员及与户主关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
第十三条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原为农村集体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由原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并证明,按规划审批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成员因依法继承(受遗赠)、分家析产、夫妻离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需补充提交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一)依法继承(接受遗赠)的材料;
(二)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生效的离婚协议书;
(六)其他证明权利转移的有效材料。
第十五条全县范围内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只能登记一处宅基地。
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
(一)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二)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原宅基不够分户的,可分户予以确权登记。
(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予以确权登记。
(四)因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因征收安置、移民迁建等原因,县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有两处以上房屋的,可分别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本款仅适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工作,已持有不动产权利证书(包含房屋所有权证)或总登记完成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办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
本人(身份证号:
),拥有一处位于
的不动产。
四至为: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于年自建结构的房屋,用地面积平方米,房产面积平方米。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
(说明取得情况及演变过程)。
房屋权属来源情况:
(说明取得情况及演变过程)。
上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特具结申请不动产登记,如本具结书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登记机构无关,特立此具结为凭。
具结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更换户主证明
本人系宅基地审批时家庭户主,现本人同意审批文件上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我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特此证明。
同意人:
见证人:
年月日
备注:
I、本证明用于户主健在,更换新户主;2、新户主原则上应为本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
附件3
更换户主约定书
我户现有家庭成员系宅基地审批时家庭成员,现我户所有家庭成员一致同意
作为我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特此约定。
家庭成员:
见证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
l、本约定书用于户主死亡,家庭成员约定新户主;
2、新户主原则上应为本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
附件4
增加家庭成员约定书
本人系宅基地审批时家庭户主,现本人同意现公安户籍上的家庭成员____作为我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家庭成员。
特此约定。
户主:
家庭成员:
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盖章)
经办人:
备注:
新增成员需为本集体经济合作组
附件5
权属认定审查表
权利人(户主)
身份证号
户籍号
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
宅基地取得方式
审批□祖居□买卖□继承□互换□其他□
占地面积
建筑年份
年
房屋结构
房屋层数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否□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是□否□
村民小组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镇自然资源所和建设办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镇政府确认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征询异议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下列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申请审核情况进行公告征询议,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南陵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据以复核。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即准于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
申
请
人
房屋坐落
房屋用途
房屋来源
房屋层数
建成年份
批准占地面积
实际占地面积
批准建筑面积
实际建筑面积
拟登记占地面积
拟登记建筑面积
联系电话:
0553-
联系地址:
镇人民政府(盖章)
公告日期:
年月日
附件7
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承诺书
户建造的坐落于
的房屋,为层,于年月建成,后于年月维修(或加层)。
本人放弃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承诺该房屋符合居住条件,由此引起的一切质量安全责任及经济法律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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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县 农村 宅基地 使用权 房屋 所有权 确权 登记 证实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