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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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X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凡参与XX公司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是指XX公司油气生产和处理、油气集输和储运、管道等的新改扩建项目及配套工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XX公司炼油、化工类新改扩建项目及配套工程。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阶段
第五条 在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进行筛选性工艺安全评审。
具体执行《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XX公司安环委字〔2007〕18号)。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单位应依据《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组织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
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如不进行安全预评价,则必须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
第七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一)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2006]151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单位应委托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
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预评价的评审、批复(备案)等相关事宜。
1、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
①新建项目:
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②扩建项目:
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③改建项目:
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2、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①新建项目: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站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②扩建项目:
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
③改建项目:
管道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3、投资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
4、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二)对于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XX公司开发项目或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上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审、备案。
(三)其它满足本条款“
(一)”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报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机构审查、备案。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工作。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选址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在申请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要编制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评审后,报项目建设所处地区(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报请自治区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最终应获得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设立安全审查,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设立安全审查材料上报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由专业分公司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内部审核修订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许可。
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章 设计阶段
第九条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以及前期工艺安全分析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后,设计组织单位应依据《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组织开展详细的工艺安全分析,并组织对工艺安全分析报告的评审。
工艺安全分析完成后,设计组织单位在修订完善设计时应认真落实工艺安全分析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接受的意见要注明理由并应经甲方设计组织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初步设计应依据《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同时应单列安全设施专项概算。
(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满足第七条“
(二)”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助项目设计组织单位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材料上报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审核后,由专业分公司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许可。
(三)其它满足第七条“
(一)”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助项目设计组织单位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材料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许可。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初步设计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厅危化(2008)110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同时应单列安全设施专项概算。
(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要求,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助初步设计组织单位上报自治区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许可。
其中满足第八条“(三)”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许可。
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助初步设计组织单位上报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由专业分公司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内部审核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许可。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重大建设项目提前到初步设计阶段),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执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制度(具体流程见附件)。
第六章 施工阶段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或者审核、备案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应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工艺安全管理标准》(XX公司安环委字〔2009〕27号),以规范工程施工过程的工艺安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要求。
第七章 试生产(使用)阶段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
第十八条 在开展“投运前安全审核”前,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据《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编制《最终工艺安全报告》,该报告应在项目“投运前安全审查”前完成,并交给生产运行单位(用户单位)作为设施永久PHA档案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即将完工试生产(使用)前,生产运行单位应依据《工艺设备投运前安全审查管理标准》组织项目的投运前安全审查,验收《最终工艺安全报告》。
第二十条 生产运行单位应依据《XXXX公司建设项目投运前工艺安全信息编制移交管理办法》验收和接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工艺安全信息资料,做到齐、全、准。
第二十一条 安全专项验收
上述几项工作均完成通过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XX公司相应安全部门申请安全专项验收,原则上,规划计划处组织验收的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安全专项验收,其它项目由各单位安全部门组织安全专项验收,安全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经该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其中满足第八条“(三)”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试生产(使用)方案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助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上报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由专业分公司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内部审核,由编制单位修订完善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八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满足第七条“
(一)”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委托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满足第七条“
(二)”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由专业分公司审核后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备案;其它满足第七条“
(一)”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后,满足第七条“
(二)”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专业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审核后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必要时配合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审查单位出具验收批复。
其它满足第七条“
(一)”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配合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审查单位出具验收批复。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委托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其中满足第八条“(三)”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由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指定机构审查、备案。
其它建设项目,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机构审查后,报项目建设所处地区(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后,满足第八条“(三)”中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通过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审查,必要时配合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审查单位出具验收批复。
(三)其它建设项目,应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由XX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协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配合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审查单位出具验收批复。
第九章 对外合作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内勘探开发对外合作项目在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外合作处(含合作项目部)协助外方作业者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对外合作经理部组织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评审中心进行审查,由评审中心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对外合作处(含合作项目部)、质量安全环保处协助外方作业者完成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并准备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对外合作经理部审核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以集团公司文件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产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油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XX公司安环委字〔200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程序
一、职责
XX公司新、改、扩建等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报送相关资料至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与地方有关消防部门协调工作。
二、流程
需要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填写质量安全环保处相关申请表格(见附件),提交表格中要求的相关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报送XXXX公司公安局消防支队办理。
三、建设工程的审核和验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9)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0)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涉及XX公司油气生产的全部囊括在内)
2、建设工程审核时需提交的材料
(1)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承诺书;
(5)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7)消防设计文件和电子送审光盘。
3、建设工程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1)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专项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承诺书;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9)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1、备案范围
除上述第三条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此类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消防审核,但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送相关资料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承诺书;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
1、备案范围
除上述第三条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承诺书;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附件2:
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附消防设计审核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承诺书
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消防设计文件和电子送审光盘
建设项目概况:
审批人(主管领导):
附件3: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核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说 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二、提交材料的装订规格,应当按照A4纸的规格。
三、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
四、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
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联系人”、“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六、“工程简要说明”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处位置、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和工程总指标等内容。
工程名称
预计开工时间
工程地址
预计竣工时间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使
用
性
质
大
型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具有娱乐功能的茶馆、□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其它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病房楼、□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中小学校的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营业性室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大学的图书馆、□大学的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5、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示厅、□博物馆的展示厅。
其
他
特
殊
工
程
1、□设有上栏所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栏第1项、第2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工程、□大型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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