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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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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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公司对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本公司特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更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总经理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批准办法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公司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工会,其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责任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四.技术部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五.专(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管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陆、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项目部负责人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真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项目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前预防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由职业卫生负责人执行。
一.前期预防主要内容和管理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对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地申报。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工作场所负责人给予奖励。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呈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并索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须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3.预评价报告完成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
为减少或避免因原材料和设备所致的职业病危害,尽量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采购部门和生产部门给予配合。
二.采购过程管理
1.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原材料和设备名称、使用量(数量)、使用岗位、供应商信息,以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元素、接触人数等。
2.采购程序:
生产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需要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名称、数量,填写《材料和设备申购单》报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想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递交拟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名称、MSDS、成分说明、中文说明书、供应商信息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拟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了解所使用的原材料或设备有无发生过职业病事故的案例,以吸取经验教训,审查情况报单位领导审批;采购回来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要对原材料和设备进行追踪,了解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3.采购原则:
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三.采购注意事项
1.采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采购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当想供应商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又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成份不明或对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存在疑义的化学品,可送样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预防保健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等)进行成份分析。
四.使用环节管理
生产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把好生产和使用关。
特别强调在使用化学品之前,要先查看中文说明书,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现和防护要求,再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并督促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等。
五.贮存环节管理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原材料和设备的场所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六.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如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危害因素识别与监测制度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监测工作。
二.协助机构
施工管理部、技术部。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1.根据施工过程和使用的物品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份。
2.根据施工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通行进行识别。
四.识别后的处理
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已经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发现存在《高毒物品目录》里的毒物,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高危险化学品(如正乙烷、三氯乙烯等)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
若有,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五.检测项目的确定
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或工作场所中存在三氯乙烯、正乙烷,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
3.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六.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七.检测周期的确定
1.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及三氯乙烯、正乙烷,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2.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按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八.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式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3.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式,公式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式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九.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十.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情况的内容审核,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病监督整改。
培训与告知制度
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劳动者熟悉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以便于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培训
1.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管应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新入职、转岗及临聘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时,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需参加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5.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
(2)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的知识;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知识。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1.人事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坏、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病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责任
(1)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3)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6)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好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内容的标志,张贴位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BZ158)的要求
4.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
5.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6.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二.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浓度或强度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下列物品:
1.安全头盔
高空作业或有可能产生高空坠物的作业场所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护目镜
可能产生灰尘、金属碎屑、有毒有害液体飞溅的作业场所必须佩戴护目镜。
如打磨、碎料、金属切割、装卸各种液体原料或有毒原料等。
3.口/面罩(防有机气体、防尘、防酸碱)
对有机气体的防护,应选择活性炭/口罩,如3M8577型防护口罩;对粉尘的防护,若粉尘性质为非油性颗粒物,可选择N、R、P系列防尘口罩,如焊锡、熔铅作业产生的铅烟防护可使用3M8233、8512、8514型防护口罩;粉尘性质为油性颗粒物,可选择R、P系列防尘口罩,如3M8247型防护口罩;对酸性气体的防护可选择3M8576型防护口罩;在多种危害共存的环境下,应选择具有多重防护效果的口/面罩,如3M8576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酸性气体和油性颗粒物、3M8577型防护口罩可用与防护有机气体和非油性颗粒物。
4.护耳器
8h等效噪声制度≥85dB(A)的为噪声作业,劳动者在此环境下作业须佩戴护耳器。
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的须佩戴降噪值(NRR)至少为25dB(A)的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且≤105dB(A)的,须佩带NRR至少为30dB(A)的护耳器。
5.防护手套
从事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有毒物品等非油性物质装卸及搬运须佩戴橡胶手套;从事油性物质的操作须佩戴丁腈手套。
6.防护鞋(靴)
在装卸、搬运重物时须穿防砸鞋;在浸泡、清洗作业时须穿防护靴。
7.工作服
所有生产第一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
生产性工作场所、原料仓库的劳动者在接触有毒或强腐蚀原料及成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接触高毒或请腐蚀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服应由单位统一清洗,避免劳动者将工作服带到生活场所造成二次污染。
如蓄电池行业劳动者工作服上沾有大量铅尘,若将其工作服穿带回家即会使家人遭受污染。
附件
1.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表
2.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
表一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表
发放日期
发放类别
数量
领用人所在班组
领用人签字
发放人签字
备注
负责人(签字)日期:
年月日
表二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
接受检查部门(人):
签字:
日期:
检查机构
签字:
日期:
不符合项(存在问题)描述:
原因分析
接受检查部门(人)日期:
年月日
纠正措施
接受检查部门(人)日期:
年月日
预防措施
接受检查部门(人)日期:
年月日
整改验收
验收人:
日期:
年月日
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特质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项目部负责人
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或岗位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措施时,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状况,产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附记录表格:
1.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设施使用记录表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表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管理检查表
表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使用记录表
设备名称
使用项目部
使用岗位
运行状况
使用时间
负责人
表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检修、
维护记录表
项目部名称
项目部负责人
设备名称
检修时间
检修、维护情况
(包括检修的原因、检修部门、检修费用、检修效果等):
验收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表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管理检查表
接受检查部门(人):
签字:
日期:
检查机构
签字:
日期:
不符合项(存在问题)描述:
原因分析
接受检查部门(人)日期:
年月日
纠正措施
接受检查部门(人)日期:
年月日
接受检查部门(人):
检查机构:
日期:
年月日
预防措施
接受检查部门(人)日期:
年月日
整改验收
验收人:
日期:
年月日
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人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坚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1.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2.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及医学随访
二.职责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签订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劳动者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采购部门
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所用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三.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四.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险的作业;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五.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1.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劳动者。
2.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3.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4.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离岗时管理
1.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2.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接触或者种植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所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八.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1.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2.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九.疑似职业病人的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劳动者选择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有资质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向诊断机构如实提供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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