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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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规定
海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海发[2012]9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集中、两到位”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3]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进驻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进驻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的通知》(海审办[2013]21号)所确定的本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
另有调整的,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批复执行。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等规范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运行规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增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行政审批办公室机构组成:
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兼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成员由基础教育处处长、职业和成人教育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和窗口专职负责人构成。
第六条局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审批权力向一名局领导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府服务中心(除局务会研究不具备进驻条件不需进驻外)。
第七条行政审批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局长授权书,行使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
2、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本局窗口和相关业务处室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
3、负责即办件现场审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处室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4、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网上审批、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
5、负责行政审批办公室与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请示汇报、联络沟通工作,指导和管理窗口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服务中心要求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一律使用“海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局其它公章不得在审批服务中继续使用。
第九条除必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批或局务会研究的审批事项外,其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
即行政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地点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审批工作(不具备网上审批服务条件的除外),申请人网上申报后,初审、复核、审核环节由相应审批权限人员凭个人秘钥上网签署相应意见,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审批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进驻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按类型实行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答复件的“五件”办理制。
(一)即办件的办理。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承诺件的办理。
需经审核、论证、听证、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属承诺件。
承办窗口填好《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此通知书领取“证、文”。
(三)联办件的办理。
需由2个或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
(四)补办件的办理。
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
承办窗口要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好《补办件通知书》。
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
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答复件的办理。
国家明令禁止及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答复件处理。
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答复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第三章内部业务流转
第一节受理
第十三条本局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除局务会研究不具备进驻条件不需进驻外),均由进驻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
第十五条经过形式审查,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服务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经办人签字、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不能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并向申请人出具经办人签字、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事项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经办人签字、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节内部流转
第十八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除即办件外),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后,行政审批办应在最短时间内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并填写《海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业务受理交办承办表》(一式二份)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承办处室收到承办事项后,应及时呈送分管领导批示。
第二十条承办处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的条件进行调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承办业务处室办理完毕后,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将办理材料送交行政审批窗口,并填写《海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业务办结交接表》(一式二份)存档备查。
窗口接到办结材料后,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然后报行政审批办主任审批(重大审批项目上局务会或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批准后,向申请人提供的“证、文”由行政审批办在政府服务中心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致使本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确需延长工作日的,由行政审批办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窗口负责人应当在办结期内及时向承办处室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适时提醒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其行政审批决定由行政审批办统一送达。
第二十六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服务对象凭《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领取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窗口在办结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后,应定期向业务处室单位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并填写《海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档案移交表》,办好交接手续备查。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本部门进驻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受理、承办、审核、审批直至办结,各个环节全方位、全过程在市纪委、市政府服务中心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运行,确保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第二十九条本局党组负责受理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岗位;
(五)上报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要求补充更正申请材料,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八)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交办到业务处室,造成审批延误的;
(九)窗口不向承办业务处室了解办理情况,及时进行督办,造成审批延误的;
(十)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规定时限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十一)交接手续不清,造成档案材料丢失的。
第三十三条 承办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擅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对行政审批办批转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处室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或未及时呈送分管领导批示、签署审核意见,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因承办人调查审查不细致、不认真,疏忽大意导致造成办理失误的;
(四)因承办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办理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承办人原因造成办理材料丢失,影响行政审批工作的;
(六)未在承办办结时限内将办理材料送交行政审批办,导致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延误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局行政审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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