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岗位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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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岗位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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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
收)依据
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期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一)
行政许可(7)
1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用地单位
环林局
向社会公开
1、根据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政办[2004]48号)第八条之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提供材料: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以红头文件式向县林业局提出用地申请。
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的批复
大中型工程项目,尤其道路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复或施工图的批复。
4、规划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必须是期限有效、内容清晰,选址意见书必须附项目选址图。
5、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6、项目布局图
7、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新建加油站等特殊项目须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矿藏类项目提供)
10、组织机构代码证
11、营业执照
12、法人证明材料
13、林权证明材料
14、退耕还林证明文件
15、林地补偿协议、林木补偿协议
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所涉及名称必须与公章一致,公章内容必须清晰;各项费用必须与使用林地报告一致,单位万元,保留二位小数。
16、林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结果决议书17、使用林地现状图
18、征占用林地申请表
申请表按国有和集体分别填报。
18个工作日内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4.4)第21条第1款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4.29)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个人、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环林局
向社会公开
无
1、采伐林木申请报告;2、林木采伐权属证明;3、作业设计文件资料4、征占用林地的,换需要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5个工作日
同上
3
木材经营审批
个人、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无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表;2、木材来源合法证明;3、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及平面图;4、注册资金证明,相应的从业人员;5、法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20个工作日
同上
4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个人、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无
1、木材来源证明;2、木材检验单;3、植物检疫证
5个工作日
同上
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个人、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无
1、《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4、《土地使用证,个人5亩以上,集体50亩以上
15个工作日
同上
6、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个人、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无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格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4、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5、猎捕地林地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2个月内
同上
7、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个人、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向社会公开
无
1、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2、介绍信,调运货物订购合同,销售发票或证明货物总价值的其他证明材料;3、调往地森林检疫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该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4、板检货物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时间在30日内的,提高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10个工作日内
同上
(二)
行政处罚(86)
1
盗伐林木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同下
2
滥伐林木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3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4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5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6
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7
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8
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9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10
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11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12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13
非法狩猎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14
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15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16
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17
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18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19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20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2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22
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23
故意毁坏公私财务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24
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25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二个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26
盗伐、滥伐林木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27
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28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29
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30
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31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32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3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34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案件中,强行进入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35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案件中,违反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3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进行大声喧哗不听制止、起哄闹事或者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3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散布谣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38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和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和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39
寻衅滋事案件中,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40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案件中,故意干扰森林防火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41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案件中,对正常运行的森林防火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42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43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44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45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46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47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48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49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50
威胁人身安全案件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51
侮辱案件中,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52
诽谤案件中,捏造事实诽谤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53
诬告陷害案件中,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收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54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55
殴打他人案件中,殴打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殴打他人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56
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伤害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身体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57
强迫交易案件中,强买强卖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强迫他人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案件的案件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58
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盗窃林业生产物资和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59
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诈骗公私财物的案件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60
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61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62
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63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和其他林业生产物资与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6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中,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第6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6.11)
65
阻碍执行职务中,阻碍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业行政管理职务、森林公安机关人民经查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共和县森林公安局
不予公开
无
无
3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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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权力 岗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