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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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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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茂名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茂名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化州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含失踪)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4)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发生4.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
2.3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
3.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协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市粮食局:
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医药、猪肉等市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市教育局局:
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和市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
市财政局:
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次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对及化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各类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防灾标准并监督实施。
市规划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毁损公路。
市水务局(市三防办):
负责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化州供电局:
负责及时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卫生局:
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畜牧兽医渔业局:
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畜牧业的抗灾援助及恢复生产,指导开展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市物价局:
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化州火车站:
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化州市人民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化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化州市中队:
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统计局:
负责做好灾区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报送市政府做好决策参考。
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负责监督和维持灾区各项金融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扰乱灾区金融活动现象发生。
协调各金融单位为灾后重建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督促、协调辖区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灾区重建工作中各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市外事侨务局:
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市科技局(市地震办):
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市红十字会:
组织社区卫生救护培训,参与自然灾害现场救护,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组织无偿献血。
市慈善会:
组织全市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配合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本级财政安排救灾资金投入。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及当年市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市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现分级、分类管理。
4.2.1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做好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2.3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自然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市、镇、村三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村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镇级党委、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水利、农业、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
4.5.4 培养、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4.6.3 继续在市区和有条件的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市民政局和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适时组织市、镇、村三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市级民政部门要适时组织镇(街道)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7.3 灾害多发地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5.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镇(街道)、村庄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5.2.1.2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投亲靠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1.3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
市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报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具体接收)和上一级市民政局。
5.2.2.2 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市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上一级市民政局上报。
5.2.2.3 灾情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市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上一级市民政局报告。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
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卫生、交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3.2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Ⅰ级响应(特大自然灾害)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
(2)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4)因灾饮水困难人口40000人以上。
6.1.1.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的。
6.1.1.3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4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启动我市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同时根据灾情,向茂名市减灾委提请启动茂名市Ⅱ级以上应急响应。
6.1.3 响应措施
6.1.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市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情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上一级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镇(街道)民政部门每日上午8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每日上午9时前要向市政府及上一级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省、茂名的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5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6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1.3.7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上一级民政局以及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后,报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2 Ⅱ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
6.2.1.2发生4.5级至5级地震,造成部份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6.2.1.3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一级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上一级市民政局,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镇(街道)民政部门每日上午8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市民政局每日上午9时前要向市政府及上一级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省、茂名的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上一级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6.3 Ш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6.3.1.2 发生4.0级至4.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6.3.1.3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Ⅲ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一级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镇(街道)民政部门每日上午8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每日上午9时前要向市政府及上一级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3.3.6 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厅、市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一般自然灾害)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6.4.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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