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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lierSafetyTechnical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10月23日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马殿忠钱公陈新中
窦文宇李林录廖晓炜
王兴胜刘树华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冷浩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鹿道智郭华王骄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冯维君赵欣刚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孔伯汉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健
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姚本荣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杨佩良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郭国顺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以泰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宫献平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勋奎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郭召松
华电国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郭爱国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贾建民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东莞分院何泾渭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邢土运
苏州海上运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陈南岭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宗黎新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
国家电网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程黎明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陈雅芬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俞维根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锅炉厂、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本次《锅规》制(修)订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1总则………………………………………………………………………
1
2材料………………………………………………………………………
3
3设计………………………………………………………………………
10
4制造………………………………………………………………………
19
5安装、改造、修理…………………………………………………………
33
6安全附件和仪表……………………………………………………………
37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49
8使用管理……………………………………………………………………
52
9检验………………………………………………………………………
56
10热水锅炉及系统……………………………………………………………
60
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2
12铸铁锅炉……………………………………………………………………
68
13D级锅炉……………………………………………………………………
70
14附则……………………………………………………………………
72
附件A锅炉产品合格证………………………………………………………
73
附表a锅炉产品数据表……………………………………………
74
附件B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75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6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
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缸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
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汽车两用锅炉(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注1-3: 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 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章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2材料 2.1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2-1。 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3274 ≤1.6 ≤300 15,20 GB/T711 ≤350 Q246R GB713 ≤5.3(2-2) ≤430 合金钢 Q345R GB713 ≤430 15CrMoR GB713 不限 ≤520 12CrlMoVR GB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713 不限 ≤400 注2-1: 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材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713《锅炉和压力容器》 注2-2: 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注2-3: GB712中所列18MnNiMoR、14CrlMoVR、12CrlMoVR等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5) 碳素钢 Q235B GB/T3091 热水管道 ≤1.6 ≤100 L210 GB/T9711 热水管道 ≤2.5 — 10,20 GB/T9163 受热面管子 ≤1.6 ≤350 集箱、管道 ≤350 YB4102 受热面管子 ≤5.3 ≤300 集箱、管道 ≤300 GB3087 受热面管子 ≤5.3 ≤460 集箱、管道 ≤430 20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20MnG,25Mn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合金钢 15NilMnMoNbCu GB5310 集箱、管道 不限 ≤450 15MoG,20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12CrMoG,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管道 不限 ≤550 12CrlMnV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80 集箱、管道 不限 ≤565 12Cr2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集箱、管道 不限 ≤57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12Cr3MoVSiTiB 集箱、管道 不限 ≤600* 07Cr2MoW2VNb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10Cr9MolVNb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 不限 ≤620 10Cr9MoW2VNb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 不限 ≤630 07Cr19Ni10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10Cr18Ni9NCu3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5* 07Cr25Ni21N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30* 07Cr19NillTi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07Cr18NillN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08Cr18NillNbF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0* 注2-4: 表2-2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091《低压液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YB4102《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注2-5: (1)“*”处壁温指烟气侧管子外壁温度,其他壁温指锅炉的计算壁温; (2)超临界以上锅炉受热面管子设计选材时,应当充分考虑内壁蒸汽化腐蚀。 2.3.3锅炉用锻件材料 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 表2-3锅炉用锻件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20,25 JB/T9626 ≤5.3(注2-7) ≤430 合金钢 12CrMo 不限 ≤550 15CrMo ≤550 12CrlMoV ≤565 注2-6: 表2-3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JB/T9626《锅炉锻件技术条件》。 注2-7: 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注2-8: 对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壁温小于或者等350℃的锅炉锻件可以采用Q235进行制作。 注2-9: 表2-3未列入的NB/T47008(JB/T4726)《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材料用作锅炉锻件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的相关规定执行。 2.3.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4。 表2-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ZG200-400 JB/T9625 ≤5.3 ≤430 ZG230-450 不限 ≤430 合金钢 ZG20CrMo ≤510 ZG20CrMoV ≤54 ZG15CrlMoV ≤570 注2-10: 表2-4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 JB/T9625《锅炉管道附件承压铸钢件技术条件》。 2.3.5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锅炉用铸铁材料见表2-5。 表2-5锅炉用铸铁材料 铸铁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径DN(mm)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5) 灰铸铁 不低于HT150 GB/T9439 JB/T2639 ≤300 ≤0.8 <230 ≤200 ≤1.6 可锻 铸铁 KTH300-06 GB/T9440 ≤100 ≤1.6 <300 KTH330-08 KTH350-10 KTH370-12 球墨 铸铁 QT400-18, QT450-10 GB/t1348 GB/T2637 ≤150 ≤1.6 <300 ≤100 ≤2.5 注2-11: 表2-5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9439《灰铸铁件》、JB/T2639《锅炉承压灰铸铁件技术条件》、GB/T9440《可锻铸铁件》、GB/T1348《球墨铸铁件》、JB/T2637《锅炉承压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 2.3.6紧固体材料 锅炉用紧固体材料见表2-6。 表2-6锅炉用紧固体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20,25 GB/T699 不限 ≤350 35 ≤420 合金钢 30CrMo GB/T3077 ≤500 35CrMo DL/T439 ≤500 25Cr2MoVA ≤510 25Cr2MolVA ≤550 20Cr1MolVNbTiB ≤570 20CrlMolVTiB ≤570 20Cr13,30Cr13 GB/T1220 ≤450 12Cr18Ni9 ≤610 注2-12: 表2-6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3077《合金结构钢》、DL/T439《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GB/T1220《不锈钢棒》。 注2-13: 表2-6未列入的GB150中所列碳素钢和合金钢螺柱、螺母等材料用作锅炉紧固件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2-14: 用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壁温小于或者等350℃的锅炉锻件可以采用Q235进行制作。 2.3.7锅炉拉撑件材料 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板。 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和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要求。 2.3.8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NB/T47018.1-47018.7(JB/T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的要求。 2.3.9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1)各类管件(三通、弯头、高精尖径接头等)以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可以采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热加工制作; (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碳素钢空心圆筒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空心圆筒形管件或者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如果加工后的管件同时满足无损检测合格、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相应规定时,可以采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 (3)灰铸铁不应当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4)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毛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体可以用表2-5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作; (5)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小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6)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2.4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2.5新材料的研制 采用没有列入本规程的新材料时,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2.6境外牌号的材料 2.6.1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1)应当是境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 (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材料验收; (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 (4)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 2.6.2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 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境外标准的规定进行制造和验收,并且对照境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正式制造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通行技术评审和核准。 2.7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必和一致性负责。 2.8材料验收 锅炉制造、安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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