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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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篇一:
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临汾市《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细则》(临办发【20XX】32号)和翼城县《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翼办发【20XX】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操办,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和我局的相关规定。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局成立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局“红白理事会”组成人员: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理事:
各支部书记及各股室队负责人
受局委托监督帮助和教育指导全局有关人员的婚丧事宜。
三、操办规定
第三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办理婚丧事宜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宴请对象严格限制在亲属、好友当中,人数不得超过150人;婚礼车队般不得超过6辆;不得办奢华宴席;不得使用高档烟酒;不得举办奢华演出和低俗表演;不得在大街上或小区门口搭彩门、铺地毯、拉彩带。
2、不准分批分次、多处设宴请客变相大操大办(包括在生活小区、家属院中提前搭棚设宴待客)、或只收礼金不设宴席借机敛财。
3、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
4、不准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必须服从所在股室和党支部及红白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5、不准利用职权、岗位便利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得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岗位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或接受其礼金礼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人员的礼品礼金或人价证券。
6、不准党员干部和职工在工作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应无条件服从党组织、理事会和股室站队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严格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
夫妇双方亲属以外人员参加,或者虽未邀请但接受其礼品礼金,违者一律严处。
四、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局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各股站室队负责人,分别是全局和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负责人,实行层层负责监督管理,要认真搞好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
局监察室要建立台帐和管理档案,接受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局“红白理事会”理事长由局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各支部和各股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日向所在股室队和党支部申报(表一),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前或事后5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和股室队书面报告(报告表见表二),实行逐级审核把关监督。
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要另附书面材料提供所有宴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与本人关系等),全体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本单位的审核监督把关,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具体申报审核程序:
1、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按规定的格式书面及时申报;2、有关当事人到局监察室申报签订承诺。
3、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由监察室审核建档公示、督查。
4、对不按规定申报的或瞒报的当事人,一经举报或发现将视情节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在婚丧事宜办理过程中,局红白理事会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对宴席标准、烟酒使用及亲友礼金金额等应有所控制,防止铺张浪费或借机敛财问题发生。
第九条局红白理事会对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现场监督情况,在事后当日或次日及时向监察室书面报告;监察室要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向领导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由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条局纪检组及各股室队和各党支部要对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行为要严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凡党员干部及职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没收违规违纪所得。
对顶风违纪、不配合调查的从重处理;对瞒报、不报、包庇、干扰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凡发生违规操办问题的,在对当事人处理的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他相关领导的责任
,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规操办行为不劝阻、不制止甚至参与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发生违规操办问题的人员和单位,都要取消其在有关方面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篇二: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
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湘纪发[20XX]12号
(20XX年9月2日)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
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
市州、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其他省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
党委(党组)应于每年4月、10月分两次将省管干部个人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汇总报送省纪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州)和县(市、区)管理的干部可比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
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第十二条,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各级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
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进
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XX-07-13点击量:
1348
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冀纪字〔20XX〕3号
中共河北省纪委
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省直工委、省直纪工委:
近年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问题在有的地方又有所抬头。
有的讲排场、摆阔气,动用豪华车队,招摇过市;有的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大摆宴席,广收礼金;有的掩人耳目,分批设宴,敛取钱财;一些领导干部不顾影响,不分场合,随请随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等等。
这些问题腐蚀了干部、助长了歪风,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狠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的歪风,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集中整治。
一、加强教育,大力提倡弘扬移风易俗和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
在集中整治中,要以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纪条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要注重利用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并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坚持移风易俗,反对陈规陋习;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坚持操守自律,反对以权敛财。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执行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为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出表率。
二、从严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
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在处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上,坚持对领导干部高标准、严要求。
为此,重申和提出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禁领导干部为子女大操大办婚庆事宜。
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冀纪[20XX]5号),操办婚庆事宜不准利用职权发送请柬或以其他方式,邀请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和物品;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包括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不准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用公款报销和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支付应当由本
人支付的费用。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领导干部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二)严禁领导干部借操办丧事之机收钱敛财。
操办丧事不准通知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不准接受其赠送的现金和物品,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严禁领导干部以庆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晋升、乔迁、出国(境)、生日、升学等之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邀参加亲属之外人员举办的结婚庆典及其他喜庆活动。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违纪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要认真受理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
对于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摆阔气,巧立名目收钱敛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规收受的钱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对个人动用公款向领导干部送钱送物的,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其如数归还所动用的公款。
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重点查处,公开曝光。
四、超前监督,建立健全有效防范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
领导干部操办子女婚事必须于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形式、规模和邀请人员范围等;操办丧事要即时报告。
单位接到婚庆报告后,要予以提醒告诫,并实施跟踪检查。
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要于15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过程及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
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摸索规律,针对薄弱环节和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有效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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