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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
第VIII章值班
第VIII/1条(强制性)适于值班
1、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
.1据《STCW规则》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的休息时间制度;并且
.2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受到影响,并且班次的组织
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并在其他方面适于值班。
2、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各主管机关应确保依据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STCW规则》第B-VIII/I节中的指导。
第VIII/2条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1、主管机关应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原则和指导,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
.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
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
.2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
.3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STCW规则》的规定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应能立即
就备并随时待命到达机器处所,并且在需要时应在其负责的时间内身在机器处所;
.4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为安全起见,随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
.5如适用,为保安起见,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A部分
关于值班的标准
第A-VIII/1节(强制性)适于值班
1、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
.1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
.2任何7天内77小时。
3、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
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4、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要保持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
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艇演习,以及国家法律与规则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5、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
该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编制。
6、在海员处于待命情况下,例如机舱处于无人看守时,如该海员因被召去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则应给与充分的补休。
7、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
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人员和海员
签注的有关其休息情况的记录。
8、本节任何规定并不妨碍船长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而要求海员从事长时间工作的权利。
为此,船长可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要求海员从事必要的长时间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
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只要可行,船长就应确保在原定休息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任何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Exceptionclause例外情况一标题为编者加
9、缔约国可以允许对上文第2.2段和第3段中所规定的休息时间有例外,但在任何7天内的
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第2.2段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超过连续两个星期。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
的间隔不应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第2.1段规定的休息时间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之一至少为6个小时,而
另外两个时间段均不应少于1个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段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例外在任何
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例外应尽可能考虑到在B-VIII/1节里关于防止疲劳的指导。
10、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
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
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
第A-VIII/2节
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第1部分发证
1I章或第VII章有关航行或甲板值班
1、负责航行或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应完全符合第职责的相应规定。
第2部分航次计划
一般般要求
3、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计划,并应在航次开始前对设定的任航线进行核实。
4、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他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要以及任何其他需要。
每一航次前的计划
5、每一航次前,各船船长应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作出计划,所述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包含永久性的或可预测的以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航行限制和危险的准确、完整和最新的资料。
计划航线的核实和标绘
6、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设计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相应的海图上,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船员随时使用,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采用的每一航线。
7、如果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原计划航线之前计划出经修改的航线。
第3部分值班的一般原则
8、值班应基于下列驾驶台和机舱的资源管理原则:
.1应确保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
.2在安排值班人员时应考虑人员的资格或适合能力的局限性;
.3应使值班人员理解其个人角色、责任和团队角色;
.4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持适当的值班,并最有效地使用可用资源,如信息、装置/设备和其他人员;
.5值班人员应理解装置/设备的功能和操作,并熟练使用;
.6值班人员应理解信息及如何回应来自每一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7所有值班人员应适当地共享来自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8值班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应保持适当的相互交流;并且
.9对为安全而采取的行动产生任何怀疑时,值班人员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轮机长/负
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第4部分海上值班
适用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9、缔约国应指示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原则,以确保能始终保持安全值班。
10、船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或货物值班。
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的值班期间,特别是他们在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11、各船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轮机值班。
保护海洋环境
12、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规定范围内的污染。
第4-1部分航行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
13、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船长的代表,并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遵守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瞭望
14、遵照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并应达到下目的:
.1针对操作环境中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手段持连续戒备状态;
.2全面评估碰撞、搁浅和其他航行危险的局面和风险;以及
.3探明遇险的船舶或飞机、遇难船舶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航行危险物。
15、瞭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瞭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瞭望的具他工作。
16、瞭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视为瞭望人员,除非在某些小船上,操舵位置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他保持正规瞭望的妨碍。
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员:
.1对局面作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2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切相关因素:
—天气情况,
—能见度,
—通航密度,
—邻近的航行危险物,和
—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以及
.3当局面发生任何变化而需要时,能立即召唤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17、在判断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瞭望时,船长应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其中包括本规则本节所述的因素和以下因素:
.1能见度、天气状况和海况;
.2通航密度,以及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他活动;
.3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或其他定线制水域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4由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5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船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6对船舶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专业适任能力的了解和信心;
.7每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8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和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驶台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9驾驶台的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10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11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12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或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以及
.13本组织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他有关标准、程序或指南。
值班安排
18、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组成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1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值守;
.2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否白天或黑夜;
.3接近航行危险物可能需要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4助航仪器,如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任何其他影
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5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6是否履行无线电职责;
.7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以及
.8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出乎寻常的任何要求。
交接班
19、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来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船长。
20、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是他们夜视的适应性。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该接班。
21、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应彻底搞清本船的推算船位或真船位,并核实本船的计划航
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如有的话),还应注意在他们值班期间预计可能
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22、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亲自搞清以下有关情况:
.1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2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吃水;
.3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潮流、气象和能见度以及这些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4当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操纵主机的程序;以及
.5航行局面,包括但不限于:
.5.1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5.2陀螺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5.3看到或知道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5.4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有关情况和危险,以及
.5.5船舶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及船体下坐而可能对龙骨下富余水深的影响。
23、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交班时,如果正在进行船舶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则该级船员的交班应推迟到这种操纵完成之后再进行。
履行航行值班
24、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1在驾驶台保持值班;
.2在正式交班之前,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离开驾驶台;
.3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继续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彼此领会为止。
25、在值班期间,应使用任何可用的、必要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航行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航行。
26、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知道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27、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应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28、在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有必要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经修订的有效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载明的对使用雷达的规定。
29、在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但如有可能,应及时通知拟进行主机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配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装置。
30、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知晓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操纵性能,并应意识到其他船舶可能具有不同的操纵性能。
31、值班期间应保持对与航行有关的动态和活动的正规记录。
32、特别重要的是,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要确保随时保持正规瞭望。
在具有单独海图室的船上,必要时,为了履行必需的航行职责,该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
但是,他应首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保持正规瞭望。
33、
在海上进行频繁的操作性测试。
适当时应对这些测试作好记录。
这种测试还应在到港前
和出港前进行。
34、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作定期检杳;以确保:
.1舵工或自动舵正操作在正确的航向上;
.2标准罗经误差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如可能,在任何大幅度改向后也测定,标准罗经和
陀螺罗经经常核对,罗经复示仪与主罗经同步;
.3自动舵至少每班手动测试一次;
.4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5无线电设备按照本节第86段规定正常工作;以及
.6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报警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35、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始终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①中有效要
求的必要性。
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考虑到:
.1使舵工就位并及时改为手动操舵以使潜在的危险局面转危为安的必要性;以及
•2使用自动舵的船舶,如让局面发展到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得不到帮助以致不得
不中断瞭望而采取紧急措施是非常危险的。
36、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所有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其中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
适当时,应使用每一种助航仪器并应切记回声测殊仪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助航仪器。
37、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拥挤水域的全部时间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
38、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所使用的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应切记小的或微弱的回波有可能探测不到。
39、每当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选择适当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应确保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标绘或进行系统的分析。
40、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立即通知船长:
.1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2对交通状况或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时;
.3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4到顶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测不到水深时;
.5意外地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6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7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8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危害时;
.9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时,诸如冰或海上弃船;以及
.10其他紧急情况或感到怀疑时。
41、尽管在上述情况下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在情况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为了
船舶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42、负乏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确保包括正规瞭望在内的安全值班得以保持。
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值班
良好天气
43、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频繁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精确罗经方位作为及早发现碰撞危险
的方法,并应切记有时方位变化明显但碰撞危险依然存在,特别是在驶近大型船舶
带船队时或是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按适用的经修订的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碰行动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44、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进行雷达操练。
能见度不良
45、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经修订的《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特别是有关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航行并使主机处
于立即可操傈作的准备状态的条款。
此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
.1通知船长;
.2布置正规的瞭望;
.3显示航行灯;并且
.4操作和使用雷达。
黑暗期间,
46、船备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安排瞭望职责时应充分考虑到可供使用的驾驶台设备和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程序和所实施的安全措施。
沿海和拥挤水域
47、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据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海图,应以频繁的时间间
隔测定船位,环境许可时应采取多种方法定位。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应选择适当使用码(比例尺)的电子海图,并以适当的时间间隔通过独立的定位方法对船位进行核查。
48、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切地辨认所有相关的航行标志。
有引航员员在船时的航行
49、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但他们在船上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
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
船长和/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引航员密切配合,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动态进行准确的核对。
50、如果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他应要求弓I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船在锚泊
51、如果船长认为必要,船舶在锚泊情况下也应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
船在锚泊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1尽快地测定船位并标绘在相应的海图上;
.2条件允许时,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利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测定方位,以校核船舶是否安全地保持在锚位上;
.3确保保持正规的瞭望;
.4确保定时巡视船舶;
.5观察气象和潮汐情况以及海况;
.6如船舶走锚,通知船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7确保主机和其他机器按照船长指示处于准备状态;
.8如果能见度恶化,通知船长;
.9确保船舶按照所有适用的规定显示相应号灯、号型并鸣放相应的声号;并且
.10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并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
第4-2部分轮机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
52、本节中第4-2部分、第5-2部分和第5-4部分所使用的“轮机值班”一词,系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或一个高级船员的责任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该高级船员亲临机舱。
53、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按要求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和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
值班安排
54、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足以确保影响船舶运行的所有机器,无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方式均能安全运转,并适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55、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轮机值班的组成时,下列准则应特别予以考虑:
.1船舶类型以及机器类型和状况;
.2始终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予以有效的监管;
.3由于天气、冰、被污染水域、浅水、各种紧急情况、损害的控制或污染的减轻等情况而采用的任何特殊操作方式;
.4轮机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历;
.5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6遵守国际、国家和当地的规章;以及
.7保持船舶的正常营运。
交接班
56、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值班职责,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轮机长。
57、轮机值班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显然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58、轮机值班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之前,应至少就以下各项使自己满意:
.1轮机长对船舶有关系统和机器操作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2对机器和各系统进行的一切工作的性质和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3舱底水、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中的水或残渣的液位和状况(如适用),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任何特殊要求;
.4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施中的燃油液位和状况;
.5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6各种主、辅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7如适用,监视和控制台设备及其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8如适用,自动锅炉控制装置诸如火焰安全控制系统、限位控制系统、燃烧控制系统、燃油供给控制系统和其他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的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9由于恶劣天气、冰、被污染的水或浅水引起的任何潜在不利条件;
.10由于设备故障或不利的船舶条件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模式;
.11机舱普通船员涉及其所指定职责的报告;
.12消防设备的可用性;以及
.13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
履行轮轮机值班
59、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保持既定的值班安排,并应确保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普通船晤员根据指示在推进机械和辅助设备安全与有效操作方面给予协助。
60、尽管轮机长在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仍应继续对机舱工作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轮机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双方都已彼此领会为止。
61、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应熟悉所指派的值班职责。
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应有下列知识:
.1适当内部通信系统的使用;
.2从机器处所逃生的路线;
.3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报警装置的能力,特别是灭火介质警报;以及
.4机舱的消防设备和损害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应遵.守
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62、对任何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特殊维护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作好记录。
如果需要,应对进一步采取的措施作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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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机器处所处于有人值守状态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始终能立即操作推进设备以应对换向或变速的需要。
、当机器处所处于周期性无人值守状态时,被指定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能够立即就备并随时待命到达机器处所。
、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
对主推进装置的换向和变速应作好记录,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特定船舶的尺度或特性使这种记录不可行。
在备车或机动操纵状态下,当使用手动操作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主推进装置的操纵装置不间断地有人值守。
、对所有机器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其中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气动系统,它们的控制装置和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居住舱室的服务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用品的使用情况记录。
、轮机长应确保将值班时拟进行的所有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修理工作等通知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
对于拟处理的并属于轮机值班责任内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作好记录,
、当机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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