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银行业金融的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打印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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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银行业金融的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打印版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
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
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FSN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
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
(一)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点自主清分和现金中心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二)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2.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
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3.其他可行的方案。
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第八条已建成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金融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后,将辖内各分支机构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
金融机构应组织对本机构所辖网点前一工作日上传的冠字号码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九条冠字号码信息在金融机构本地及上传到信息系统后至少应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对于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
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以下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第十一条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1),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
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四条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五条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管理信息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
查询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件2,以下称《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第十六条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查询受理单位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模糊查询的,应对具体方式进行解释。
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
模糊查询是输入待查冠字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现钞的查询方式。
查询受理单位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金融机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第十八条为保证假币实物安全,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的,查询受理单位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硬币的处理办法予以封存,暂不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印章,查询工作处理完结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的规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金融机构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查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3),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条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一条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建立查询登记簿(附件4),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5年。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按月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附件5),并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报送。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包括查询受理单位和再查询受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查询人可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的;
(三)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本工作指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有关金融机构改正。
第二十四条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金融机构付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付出假币原因开展调查,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付出假币事实确认清楚后,人民银行总行或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予以通报:
(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较为恶劣、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
(二)属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作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同时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金融机构误付假币,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辖区范围内通报。
(四)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受投诉核实,发现金融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假币对外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或妨碍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涉假纠纷的,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其上级行、同业机构、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社会通报、披露;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工作指引自2013年10月8日起实施。
赠送以下资料
“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总结
为积极贯彻落实分行下发《关于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支行行高度重视,成立宣传小组,采取了网点宣传、社区宣传和企业等宣传的方式,今年9月份,结合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组织和发动员工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为了促使“金融知识进万家”系列活动宣传活动宣落到实处,支行成立了由支行行长孙刚为组长、副行长刘宏波为副组长,柜员及客户经理为成员的宣传活动推进领导小组,按照银监局的要求,依据总、分行制定的开展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支行实际,制定活动细则,加强与商户、社区和企业的联系,做好活动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认真对待、分工明确,确保活动有效推进,大张旗鼓地、有组织、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服务宣传月活动。
(二)发动全员,统一思想
9月初,支行召开了关于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的宣传动员大会,支行行长孙刚作了关于“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和谐金融”的动员报告,分管服务行长刘宏波组织员工学习金融政策法规、反洗钱、反假币、征信、贵金属等有关知识,学习《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保护知识读本》、《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读本及各类宣传折页,并就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进行部署和安排,提出了活动的具体要求。
通过学习动员,使员工深深地认识到开展此次活动是中原银行提高公众金融知识和安全意识,提升公众金融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1、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开展宣传工作。
通过LED显示屏、彩电、多媒体播放机滚动播放、“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警惕网络洗钱陷阱,增强反洗钱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等一系列宣传标语;在大厅摆放宣传展架、金融知识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假币等一系列宣传折页;在大堂经理柜台,专门设置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咨询台、反假货币咨询台,在柜台设置了残损币兑换窗口。
大堂经理在引导客户办理自助银行业务的同时,向客户宣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风险,向客户讲解自助设备如何正确使用自助存取款机,怎样安全输入密码及如何使用银行卡办理业务;低柜客户服务经理在办理业务同时,向客户讲解征信、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网银、理财等业务知识,介绍产品种类、业务操作流程,揭示业务风险;柜员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向客户讲解假币、洗钱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如何鉴别伪钞、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和反洗钱等知识,通过柜台、大堂互动宣传,增强客户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素养,使消费者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把握金融风险和收益,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接受客户监督,提升了客户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得到客户高度称赞。
接受客户咨询20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300份。
2、走进社区,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宣传活动小组成员深入到世博国际城、黄国新城等社区,向客户发放《金融知识宣传》、《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等宣传资料,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向客户普及金融知识;通过向市民讲解反洗钱、反假币、打击非法集资、银行卡、理财产品、信用卡、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ATM无卡存取款等金融知识,向客户提示我行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和及风险点,介绍消费者拥有的主要权利和相关义务,现场解答客户对相关专业知识提问,了解市民对我行产品需求。
本次参与活动市民20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1000多份。
3、走进商户,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把加强对商户金融知识普及作为服务宣传一项重要工作。
支行宣传活动小组深入到附近商业街道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向商户发放《金融知识宣传》、《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网络安全,一路随行》等宣传资料,向市民讲解洗钱、假币、非法集资及电信诈骗主要表现形式、特征、危害性和防范措施,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向客户普及金融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市民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4、走进企业,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宣传小组成员在公司把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向公司人员发放宣传折页。
本次活动向公司职员发放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宣传折页共计300多份;二是向公司人员介绍现行存贷款利率状况、计息规则,存款保险制度、零售信贷等方面知识;三是向公司职员讲解金融知识。
支行员工为公司职员现场讲解了信用卡、借记卡、网上银行等如何操作使用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假币和洗钱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人民币真伪的鉴别指南及反洗钱和反假币知识,接客户受咨询的60多人。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本次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主题宣传活动,做到了重点突出,全面兼顾,尤其是加大了对青少年学生金融知识的宣传频率和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通过介绍银行业金融知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二是通过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使更多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带来的好处;三是强化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提高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树立了中原银行潢川支行切实履行服务社会之责任良好的形象,为金融业稳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四是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文明规范服务意识,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升了我行服务水平。
中原银行潢川支行
2016年9月22日
爱我中华手抄报
爱国是一个公民起码的道德,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在儒家传统文化里强调“舍生取义”,其意义就是为了国家利
益,捍卫国家主权,不惜牺牲个人生命。
爱国一定程度上是
保证人的生存自由权利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爱国的
内涵与以往有了质的变化。
封建时代执政者强调人们爱国,
但本质是维护皇权,人民生活在国中,但国不属于人民。
社
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是
国家的主人。
这样,公民爱国,实际上就是爱自己的政权,
捍卫自己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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