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之:商业秘密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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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之:商业秘密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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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广义来说,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和侵犯了商业秘密。
一、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即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即价值性)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即保密性),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其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即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而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绝对的权利。
二、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三、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另外,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此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
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盗窃商业秘密2、擅自跳槽,带走商业秘密3、高薪、利诱、收买,获取商业秘密4、利用窃听手段,截取商业秘密5、利用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6、搞联营骗局,套取商业秘密7、招聘离退休人员,获取商业秘密8、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商业秘密9、从计算机软件中窃取商业秘密10、明知违法所得,还要使用商业秘密11、从废纸中收集商业秘密的信息,六、商业秘密具体内容,1、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的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实物;2、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促销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3、企业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状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网络等业务活动信息;4、按照法律和协议,企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企业要求职工保密的、同集团有关的其他信息;,另外还需说明的是:
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摩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
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
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以上所述的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
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
七、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积极防范措施,企业应把积极防范措施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立足点,使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信息不因任何人为的原因受到侵犯。
具体操作可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1、符合申请专利要求的技术申请专利。
2、把具备商业秘密基本特征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事项,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作出标志,再通过一定的形式使有关人员明确这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密措施。
四、向本单位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知悉保密制度和单位规章。
五、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定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职责;六、每当需要披露商业秘密信息时,与商业合作伙伴签定保密协议。
七、企业可以权衡利弊,把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予以保护起来。
八、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范本),甲方:
住址、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
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因在甲方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设计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报表及财会档案、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等;(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乙方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此处省略)三、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协议的效力和变更本协议自上访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存。
甲方:
(签章)乙方:
(签名),九、我国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1、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
2、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如第149:
商业秘密)3、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而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
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
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例1:
业务骨干违背竞业禁止依法赔偿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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