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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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
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7 号)、《全国银
(
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 1 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0] 第 2 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
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 19 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
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 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
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
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 资
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
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
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
(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 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
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
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
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进行招标和中标确认,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签章的中标
确认书记录承销人的中标承销额度。
第九条承销人在承销额度内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分销,承
销人应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
第十条 承销人分销资产支持证券应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分
销过户手续以书面指令或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
记系统”)电子指令方式办理。
通过书面指令方式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提交承
销人签章的“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见附件四)。
中央结
算公司据此办理过户手续;通过簿记系统电子指令办理分销过
户手续的,承销人应向簿记系统发送分销过户指令,簿记系统
根据指令进行过户处理。
分销过户手续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簿记系统向承销
人和分销认购人反馈分销过户通知单。
第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的,受托机
构应于发行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 资
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
两份,见附件一);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但受托机
构在提交承销团成员名单中附载承销额度的,中央结算公司据
此在簿记系统记录承销人的承销额度。
分销过户手续按照本章
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的次一个工作日为
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受托机构应于信托
受益权登记日 15:
00 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
(二)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见附件五);其中,未通过发行系统发行、在提交的承销团成
员名单中未附承销额度的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应提供《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接到第十四条所述的文件后,办
理以下手续:
(一)在簿记系统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益权确认手续,
或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将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记入持有人托管账户,信托受益权关系成立,发行登记托
管手续完成;
(二)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
确认书》(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
受托机构应将相应登记托管服务费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资
金账户。
第十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
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结果公告
(附电子文本)。
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注销手
续。
第三章结算
第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起始交易流通的手续按照《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执行;结算按
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为
截止过户日。
第四章本息兑付
第二十条 本息兑付日(T 日)前一个工作日(即 T-1 日),
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信托受益权登记日日终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享有当期本息兑付收益。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应不迟于 T-5 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
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见附件八,以下简
称兑付付息通知单);
(二)当期《受托机构报告》电子文本。
第二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
(T-1 日)上午 9:
00 前,将本息兑付资金向中央结算公司的资
金账户划出。
第二十三条T-1 日日终,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提
交的兑付付息通知单以及簿记系统账务记载,计算将向证券受
益人支付的当期本金及利息金额。
第二十四条中央结算公司不迟于本息兑付日( T 日)
14:
00,将受托机构划入的本息兑付资金向受益人资金账户划出;
同时,簿记系统根据本次本金应付金额进行除本处理,即按每
百元面额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本金资金额减少其本金值。
第二十五条T+2 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向受托机构出具《资
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九)。
第二十六条T+3 日内,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代
理兑付、付息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异常兑付情况的,中央结算公司将
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兑付非标准意见书》(见附件十),
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
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一)受托机构在 T-4 日未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或《兑
付付息通知单》的;
(二)《受托机构报告》中未明确逾期兑付,但在 T-1 日
16:
30 前仍未将兑付款项足额汇至中央结算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受托机构逾期或者提前发生兑付的,比照本
章条款办理。
第五章文本传输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前第六个工作日向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
成员名单,中央结算公司于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
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发行结果公告文件当日在
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流通后,受托机构应及时将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
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交
易流通要素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并于次一个工作日在中国债
券信息网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第三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
日(T-5 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受托机构报告》,中央结算
公司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在中国债券信息
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
一律加盖受托机构公章。
受托机构预留经办部门印鉴的,书面文件中的受托机构公
章可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电子文件应采用 PDF 格式,
包含受托机构全称和 JPG 图片格式的单位签章。
电子文件中的
单位签章不应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应逐项提供独立的电子文件,不应将数个书面文
件的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
第三十四条受托机构以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
交文件的,受托机构应通过电话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受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面向特定对象
披露信息的,应单独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文件中显著位置
指明具体披露对象。
受托机构未指明披露对象的,视同向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
(
支持证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
第 15 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 1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附件一 :
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发行、登记及信息披露
事宜相关业务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授权人员
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
任。
使用发行系统
招标经办部门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
经办部门
公章印模
操作授权
注销授权
证券登记及信息
披露经办部门
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
经办部门
公章印模
操作授权 注销授权
注:
本卡提交一式两份。
根据授权性质,操作授权栏填联系电话,注销授权栏填注销。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计划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现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向你公司申请安排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人民银行批准文号:
项 目
面额(万
元)
信用评级
及报告文
预期 发行方
期限 式
付息利息 拟招标日
计算方式 期时间
缴款截
止日
起息日
预期到
档次
号
期日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合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说明:
1、发行方式可在以下所列方式中选择其中 2、付息利息计算方式在以下所列方式中
之一填写,采用其它方式的请标注说明。
选择其一。
□
□
□
□
□
□
数量招标 □ 按各付息期实际天数计算
利差招标
利率(价格)统一价位招标 □ 按年付息次数平均分配
利率(价格)多重价位招标
簿记建档
定向私募
其它相关附件:
1、发行说明书及电子文本;
2、处于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及电子文本;
3、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本;
4、发行批文复印件;
5、资产证券化委托、资产管理、资产托管、承销等相关协议文本复印件;
6、发行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
申请机构: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
中债发[XXXX 年]第 XX 号
你公司提交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发
项目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说明书等
发行招标日期
发行缴款截止
信托受益权
名称
代码
公告日
及时间
日
记日
档次
说明:
不通过发行系统招标的其它档次资产支持证券,请按发行说明书公布的发行时间组织发行事宜。
附件四: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请将我公司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代码:
)面额
万元从我公司托管账户( 账号:
)按照下表所列面额过
户到指定的认购单位托管账户。
分销价格
分销证券面额
序号
认购单位名称 托管账号
(元/百元面值)(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备注:
认购单位名称应用全称,托管账号写全,正确,分销价格应如实填写,不可空缺。
密押:
填表:
复核:
承销单位业务章
年月日
附件五: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发行款已全部到账。
特此确认。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六 :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实际发行面额:
票面年利率:
发行价格:
认购人名称
托管账号 承销商
名称
缴款金额
(万元面值)
认购面额
(万元面值) 备注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七: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
(受托机构名称):
你公司于年月日发行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已于
年月日在我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名称:
档次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简称
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发行总额
托管总额
起息日、预期到期
日
付息频率(次/年)
期限
计息方式
年利率
,
特别说明:
根据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你公司应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为元,请于年月日前
拨付到以下账户:
资金账户(汇入行名称):
中央结算公司
(清算行行号:
901100011115;电子联行行号:
099951)
收款人账号:
222
收款人名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八 :
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你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于年月日
办理兑付手续,现将本次兑付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兑付、付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名称:
档次
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发行总额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是否按时兑付是
否
拟拨付时间
是
否
拟拨付时间
是
否
拟拨付时间
是
否
拟拨付时间
票面利率(%)
本次兑付前本金值
(元/百元面额)
本次兑付本金额(元/百元
面额)
本次兑付本金总额(元)
本次兑付后剩余本金值
(元/百元面额)
本次付息执行利率(%)
付息金额(元)
合计(元)
我公司将于规定时间将以上资金划付到你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
请你公司于指定兑付付
息日办理向持有人拨付本息手续。
以上信息我公司将同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持有人公告。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九 :
资产支持证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
(受托机构名称):
你公司发行并在我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已完成本
次代理兑付手续。
档次
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发行总额
兑付公告拨付时间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票面利率(%)
本次兑付前本金值
(元/百元面额)
本次付息执行利率(%)
本次兑付后剩余本金值
(元/百元面额)
兑付本金总额
付息金额
合计
,
特别说明:
根据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你公司应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为元,请于年月日前
拨付到以下账户:
资金账户(汇入行名称):
中央结算公司
(清算行行号:
901100011115;电子联行行号:
099951)
收款人账号:
222
收款人名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附件十 :
兑付非标准意见书
(受托机构名称)于年月日发行的资产支
持证券(代码)于年月日支付本、息。
受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兑付手续。
未履行事项为:
未按《信息披露通知》要求披露兑付公告信息;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兑付付息通知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资金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资金账户;
未按兑付公告信息列明金额足额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资金拨付至中央结算公
司资金账户;
未按《兑付付息通知单》列明金额足额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资金拨付至中央结
算公司资金账户。
现予以公告。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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