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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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可处2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2000元至3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
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8000元至14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14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3
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并可处1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12000元至2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2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4
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2000元至3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5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2000元至3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6
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并可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400元至7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7
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并可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400元至7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8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以5000元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以15000元至22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以225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9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50元至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100元至15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150元至200元的罚款
10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可并处50000元至7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70000元至8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85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13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50000元至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行政处罚
1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行政处罚
16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行政处罚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150000元至22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行政处罚
18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行政处罚
19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行政处罚
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处225000元至300000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0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行政处罚
21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2倍至5.2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5000元至2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5.2倍至7.6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23000元至36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7.6倍至10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36500元至50000元罚款。
22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2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11000以下元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2倍至4.1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1000元至15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1倍至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5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3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2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1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2倍至4.1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1000元至15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1倍至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5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4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2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1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2倍至4.1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1000元至15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1倍至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5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5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至218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1800元至359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59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26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并可以处1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1200元至21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2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7
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并可以处1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警告,处1200元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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