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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文招投标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10〕205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10-31发布 有效)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公司: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现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有形市场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电〔2010〕6号),以及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原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工〔2000〕55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2005〕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铁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建建〔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建〔2009〕275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2002年铁路电报40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铁路建设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审查。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招标。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 招标计划
第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应包括:
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交易场所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安排。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十一条 标段划分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
按照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技术创新 “六位一体”要求,坚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二)大标段原则。
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队伍、工装(包括制运架梁、铺轨等重要施工机械)和构件经济运距等资源配置优势,发挥规模效益,确保铁路建设顺利展开。
(三)施组优化原则。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四)安全第一原则。
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发挥长期从事营业线施工企业的经验优势,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五)效能优先原则。
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六)专业优先原则。
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促进铁路建设技术水平提高。
第十二条 标段划分标准
(一)高速铁路
1.站前工程:
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额为50亿元左右,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可结合里程长度适当减少;项目招标额少于50亿元的应设1个标段;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招标额为30亿元左右。
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2.站后工程:
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的,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二)其他新建铁路
1.站前工程:
标段招标额为30亿元左右;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招标额为20亿元左右。
2.站后工程:
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也可按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工程分专业划分标段,但标段招标额原则上为7亿元,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3.项目招标额在30亿元及以下的,可设1个综合施工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各设1个标段。
(三)改建铁路
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为18亿元左右,站后工程标段招标额原则上为5亿元;站前站后工程关系密切的,应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标段招标额为18亿元左右。
(四)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可单独划分标段,站台雨棚纳入站房标段。
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
(五)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一个标段考虑。
(六)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应结合行政区域划分标段。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
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置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原则上应为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具备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子公司具备也可)。
站前工程长大标段,允许2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1个为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承担任务应不少于投标额的2/3,非牵头单位仅允许其下属1个公司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在铁路一级交易市场招标,更新改造项目在铁路二级交易市场招标。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上报铁道部招标办,由铁道部招标办批复,其他报铁路局招标办,由铁路局招标办批复。
第四章 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通过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分别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构成完整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确需修改《补充文本》的,应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营业线施工经验,其他站前工程不得以铁路施工业绩或人员具有铁路施工经验作为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对标段进行分类,将类似工程的标段分为一类(如含有铺架、特殊结构或重点桥隧等工程内容的标段应分为一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类别标段的资审条件。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也不得向不满足公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需进行资格后审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提出申请,经招标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退还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通过资格预审且内容没有变化的内容不再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也不得作为评标时的废标条件。
资格审查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审查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在所在地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就近原则通过办公网从铁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或投标报价比例和责任等。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
(二)企业正处于停止投标状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招标人可将半年内在本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作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评审(或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设备要求的承诺不明确的。
投标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条件外,资格预审评审(评标)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内容不满足作为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依据。
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比照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
投标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提出申诉。
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按标段类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投标标段在其通过资格预审后抽签确定。
资格预审时,按类对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完成后,通过某一类标段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参加本类各标段抽签。
抽签前,先按类设定每一类的签数(为本类内标段数量与通过本类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数量的乘积),每根签代表通过本类资格预审的1个潜在投标人,每个潜在投标人在本类内的签数与本类内的标段数相等。
抽签时,按类逐标段抽签;每个标段抽取与通过本类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数量相等的签,抽出的签不再放回,各标段根据抽出的签来确定相应投标人。
若某标段抽出的投标人数少于3个时,可从通过本类资格预审的其余潜在投标人中追加抽取,直至达到规定的有效投标人数。
仅有1个标段的不进行抽签;1类标段仅有3个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抽签工作于发售招标文件第一天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具体时间由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中载明。
没有按时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招投标各方应做好标段投标人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除政策原因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或购买招标文件后不提交投标文件,或不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发生1次在当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中扣0.3分。
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招标结果备案的同时将不良行为情况和扣分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六章 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比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涉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补遗,按照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执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遗、澄清时间距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第三十六条 采用施工总价承包方式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不得超过已公布的本标段招标预算(不含甲供材料设备费)的1.5%,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数额。
投标人对总承包风险费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总承包风险费。
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内载明安全生产费的比例,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进行安全生产费报价。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
(一)、综合评估法
(二)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种(以下简称为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二、评标办法三)。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内同时载明3种评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通过抽签确定。
特殊情况,招标人须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向铁道部招标办和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在招标文件只载明1种评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的,招标人应在4.5%~8.5%的范围内设定3个差值为0.3%的系数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开标会上当众随机抽取1个作为招标降造系数。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有效报价上限,有效报价上限按下述公式计算。
M=(B-J)×(1-C)+J
M—有效报价上限;
B—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预算(含总承包风险费、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
C—招标降造系数;
J—招标预算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
采用评标办法三的,不设有效报价上、下限,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预算的为废标。
第三十九条 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时,设定报价评标基准。
评标基准Z=D平均-(Dmax - Dmin)×T
其中:
D平均—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Dmax—全部有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
Dmin—全部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T—调整系数,在开标会上从-0.1、0.0、0.1、0.2、0.3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条 信用评价A级企业投标加分执行以下规定:
A级企业的第1次加分为信用评价结果适用期内其参加的第1次投标项目中的1个标段,但不能用于独立桥、隧道、铺架等专业工程和营业线施工标段。
A级企业的第2、3次加分以及因连续3次信用评价第1名而增加的1次加分,在公布信用评价结果适用期内由其自行选择标段使用。
(二)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为A级企业的,可按上述规定对所投标项目中的1个标段申请加分,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1次;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允许对联合体加分,且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1次。
A级企业参加的联合体,牵头方不是A级企业的,对联合体不加分,计联合体中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1次。
联合体成员有A 级企业所属子公司时,视为A 级企业加分1次。
(三)A级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1次信用评价加分权,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四)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同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七章 投 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标准化管理、上场机械设备类型、架子队组建、合同条款、环保、水保、土地复垦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得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八条 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组成不允许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五十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明确约定各成员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报价的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投标的,投标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串标行为,投标人之间也不得有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执行有关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直接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1个标段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1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标段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投标过程中名称发生变化并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除外。
(五)投标担保内容不齐全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的,或联合体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工作内容和报价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总承包风险费、甲供材料费、安全生产费等进行报价的。
(八)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评标时,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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