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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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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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私有财产继承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知识点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知识点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知识点四、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知识点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分为两类: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出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双重考虑)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基于优生学和伦理学的双重考虑)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机关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机关或乡镇政府
----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则为省级(或其指定)民政部门
2.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种类
原因
否定权行使
无效婚姻
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可撤销婚姻
违反了私益要件、当事人的利益
特定当事人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种类
重婚、近亲、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
请求权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期间
无效情形存在期间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程序
判决且不能上诉/财产子女纠纷可调解上诉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
种类
胁迫
请求权人
受胁迫人
期间
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
宣告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程序
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四)事实婚姻
1.概念
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事实上、客观上形成婚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结合。
2.效力
1994.2.1
条件
效力
之前
符合结婚
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
之后
补办登记—从登记时为合法
未补办—同居
知识点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关系范围: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
---兄弟姐妹关系
(一)夫妻关系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住所决定权(4)日常家事代理权
(5)计划生育义务(6)扶养的权利义务
(7)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第一、法定财产制
----夫妻婚后所得在没有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共同制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五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⑤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五类)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④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约定财产的相关规定:
---可以自由约定
---书面形式
---只有第三人知道才对第三人有效
(二)父母子女关系
1.种类
自然血亲:
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拟制:
养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基本生活、医疗、住房、照料、耕种、精神慰藉)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1、祖孙关系
(1)祖(外祖)父母对孙(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孙(外孙)子女对祖(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3)祖孙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2.兄弟姐妹关系
(1)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
(2)受过兄姐扶养的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
(3)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知识点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离婚分为登记离婚、诉讼离婚
(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也叫依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与离婚有关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1.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已达成书面协议
2.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法定标准: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
调解-----判决
3.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离婚
---女方在以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夫妻身份消失
---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继承权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①男女平等。
②照顾女方以及子女利益。
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④照顾无过错方。
⑤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⑥尊重当事人意愿。
(2)对外债务的清偿
共同债务共同清偿//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3)离婚家务补偿
适用情形---分别财产制的双方
适用条件---付出较多义务方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2.离婚后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不和子女直接生活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收入的20%--30%)
(3)离婚后的探望权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探望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权利。
3.离婚救济制度
(1)离婚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的性质--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经济帮助的条件:
一是,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二是,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三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2)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①有损害事实
②一方有法定过错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过错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④离婚时
⑤请求权人无过错
知识点四、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一)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概念
救助措施是指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和办法。
救助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安机关
法律责任也称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可分为: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二)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内容
1.种类:
劝阻------村(居)民委员会
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制止------公安机关
2.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
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⑨丧失继承权
⑩丧失监护权11.中止探望权12.解除收养关系
刑事责任:
刑罚
行政责任:
警告、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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