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安全保卫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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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安全保卫部
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安全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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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g[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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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编制部门:
安全保卫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
20年月日
修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枪支弹药的配备.......................................................................................................6第四章枪支弹药的保管和使用............................................................................................7第五章持枪人员条件、审查及培训....................................................................................8第六章日常操作规范...........................................................................................................9第七章检查监督.................................................................................................................12第八章附则........................................................................................................................12附件:
......................................................................................................................................12附件1.《枪支子弹交接登记簿》...........................................................................................13附件2.《枪支保养登记簿》...................................................................................................13
修改记录
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原因编撰人
A/0体系文件A版首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
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损毁及走火等案件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和各分支机构配备枪支、弹药的单位。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全行枪支弹药的管理、调配、采购等项工作。
第四条本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执行武装押运、守护任务的保卫部门及设有金库的营业场所,经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配备枪支弹药。
第五条枪支弹药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配枪机构的主要领导,是本机构枪支弹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枪支弹药管理的领导责任;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枪支弹药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审批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保卫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管理的执行和落实,承担枪支弹药管理直接责任;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枪支保管和使用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枪支丢失、被盗(抢)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相关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支行枪弹管理岗位职责:
一、持(管)枪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枪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树立高度责任感和枪支使用安全意识;
2、按规定填写《枪支子弹交接登记簿》(附件1.),正确履行枪弹交接手续;
3、熟练掌握枪支使用安全操作程序;
4、按要求进行枪支定期擦拭保养,填写《枪支保养登记簿》(附件2.),保证枪支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携带枪支执行任务时,要做到“枪不离身”,保证枪支随时处于可控状态。
遇有紧急情形时,会正确判断并按规定正确使用枪支;
6、发生涉枪案件、鸣枪或走火伤人事故,应立即向本级行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及时保护好现场。
二、保卫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本级行枪支弹药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落实工作;
2、建立《枪支子弹交接登记簿》,做到枪弹底数清、情况明,账物相符,保证枪弹随时处于可控状态;
三、负责持(管)枪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遵纪守法及安全意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掌握持(管)枪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不良苗头应及时报告;
四、检查、指导、督促持(管)枪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枪支弹药,查处违章行为,抓好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配合上级行和公安机关对涉枪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情况上报工作;
六、及时做好枪支弹药的使用和保养工作。
三、行长或分管行长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实施枪支弹药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行枪支弹药日常管理事项审批;
3、负责本行枪支弹药配备、调配事项审核;
4、定期对本行枪支弹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5、负责按总行要求组织人事、保卫、监察部门对持(管)枪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总行枪弹管理岗位职责:
一、保卫部门护卫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本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完善;
2、负责办理枪支弹药的申购、调配等事宜;
3、负责对各分支机构枪支弹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负责组织全行持(管)枪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5、负责协调公安部门办理枪证、持枪证;
6、负责全行枪支弹药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7、协助保卫部门负责人做好涉枪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案件上报工作。
二、保卫部门总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枪支弹药管理法律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全行枪支弹药管理情况的指导、检查;
3、负责审查枪支弹药的申购、调配等管理事项;
4、组织枪支弹药专项检查和涉枪案件防范工作;
5、负责开展涉枪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行长或主管行长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枪支弹药管理责任制;
2、负责枪支弹药的申购、调配事项的审批;
3、负责全行枪支弹药管理工作的组织、督导;
4、负责组织涉枪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枪支弹药的配备
第八条枪支弹药配备坚持“依法配备、严格管理、责任明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中心库、金库配备守库专用防暴枪1-2支,每台专用制式运钞
车配备押运专用防暴枪2支。
每支枪配备子弹15发。
第十条枪支弹药由保卫部门统一管理。
各支行需购置、调配、上缴枪支弹药的,应向总行提出书面请示,经总行审核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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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批准后,再由总行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向公安机关办理枪支购置、调配和上缴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调配、上缴或处置枪支弹药。
第四章枪支弹药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枪支弹药管理应落实分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管理、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都要逐级签订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枪支管理使用职责和有关法律责任,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二条枪支弹药应当集中保管,完善各种安全防范设施。
各级配枪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枪弹保管库(室),枪弹库(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铁栅窗、保险柜、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有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十三条枪支、弹药必须分开存放,按照“一枪一档”要求建立完善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账物相符。
配枪单位要配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符合枪弹分存规定的专用枪柜。
枪柜钥匙实行双人分管,严禁由一人同时保管两把钥匙(密码)或一人开启枪柜,枪柜钥匙实行平行交接,不得交叉。
枪柜备用钥匙由保卫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枪支弹药管理责任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对所管理的枪支弹药逐枪、逐弹、逐证清点核查,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本行枪支弹药是专门用于执行守库、押运任务专用武器,严禁非执行勤务或非训练时持枪,严禁不符合配枪资格人员持枪。
第十六条枪支弹药执行领用和交回的管理制度。
各级保卫部门应健全《枪支子弹交接登记簿》,严格审批、领用、登记、交接等手续。
登记簿填写应准确规范,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名,不得有错签、漏签、补签或委托他人代签的现象,并归档妥善保存,方便查阅。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枪证》、《公务用枪持枪证》统一由保卫部门专人集中保管,实行领用、交回制度,防止遗失。
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枪证》、
《公务用枪持枪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禁止的时间、区域、场所内携带枪支:
一、在执行守押任务时严禁人枪分离;
二、非执行任务期间严禁携带枪支出入公共场所;
三、执行押运任务必须双人同出同归,不得擅自持枪行动;
四、严禁枪口对人或用枪开玩笑和狩猎;
五、严禁随意鸣枪;
六、严禁携枪探亲访友、回家或游览;
七、严禁携枪饮酒或酒后携枪;
八、严禁玩弄枪支。
第十八条持枪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时。
第十九条持枪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条使用枪支后或发生涉枪案件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发案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处理好善后事宜,事发行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迅速上报总行,配合上级行和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和查处。
第五章持枪人员条件、审查及培训
第二十一条持(管)枪人员必须符合:
一、履行枪支弹药管理或执行武装押运、守库的正式职工。
二、年龄45岁以下,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三、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二十二条持(管)枪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立即取消其持(管)枪资格,移交枪支弹药,并收回持枪证件:
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因违法违纪或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等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各级保卫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持(管)枪人员枪支管理法律规章、枪支业务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培训成绩作为持(管)枪人员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对持(管)枪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由分管行领导牵头,人事、保卫、监察等部门对持(管)枪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法纪和业务素质逐人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将其调离持(管)枪岗位,并报上级行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章日常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枪支使用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规范要领操作,严防走火伤人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枪支弹药领用基本程序:
一、持(管)枪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岗位。
二、办理枪支弹药领用手续,枪支出库(柜)后,按验枪要领进行验枪。
三、将子弹装入弹仓,不得上膛,关闭扳机保险。
四、枪支出库后,必须做到人不离岗,枪不离人。
五、严格按照守库、押运操作规范执行任务。
六、执行守库、押运任务结束,应按退弹的动作要领退出枪内所有子弹,确保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按验枪要领验枪,对枪支进行擦拭保养,并按规定办妥枪支弹药入库(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七条枪支弹药操作基本规定:
一、持枪员必须熟练掌握所用枪支操作要领和安全事项,严格按规范操作。
二、严禁在不分场合、不分时间或未判明枪内无子弹的情况下随意扣动扳机。
三、使用规定弹药,严禁使用猎枪弹。
四、除非是打击目标,任何情况下枪口严禁对人或其它重要设施。
五、注意保护枪支、子弹,避免枪弹磕、碰、摔、砸。
六、避免枪支沾有酸碱盐类物质,如沾上污染物应及时清理干净,并涂油防护。
七、新枪在使用前应先擦拭,并涂适量枪油。
八、枪支每十天进行一次擦试保养,实弹射击后,必须及时对枪支进行完全分解擦拭保养,避免时间过长造成枪支锈蚀损坏。
九、枪支保管过程中,击锤不应长时间处于待发状态,避免造成击锤力减弱,影响枪支正常使用。
十、技能训练时,应尽量使用教练弹,减少空枪击发次数,以免损伤击针。
第二十八条持枪动作要领:
一、出入库持枪警戒,应关闭保险,左手握前手柄(护木),向上托枪,枪口朝上成45度,右手握枪机匣后部置于右胯骨上方,枪身与身体平行(如遇雨天,可采取枪口朝下45度的端枪姿势),右手轻贴于腰际,食指触摸到位保险,随时准备打开保险,送弹上膛。
端枪时,枪背带自然挂于脖颈或将背带在左手臂上绕一圈。
二、押运途中持枪,上车时将枪托朝右上方,枪口朝下,右手握枪活塞部位,上车后将枪置于两脚之间,枪口朝下,右手握枪柄位置,下车后迅速恢复挂枪或
端枪动作。
长途押运时,可将枪置于两脚之间,右手握护木,枪口朝上,枪托置于车垫上。
第二十九条验枪动作要领:
在指定验枪区内,按正确持枪动作,枪口上抬约45度,并指向安全区域,右手食指按压到位保险,左手前后拉动前手柄2次以上,拉动同时目视检查枪膛弹仓有无子弹,确认无弹后,打开扳机保险击发,关保险。
在验枪操作中,在未判明枪膛内确无子弹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扣动板机,严防枪支走火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子弹装填要领:
一、将所需子弹直接装入枪膛,每次只能装一发,发射后方可装填第二发,因此,此方法只能作为应急措施使用,具体方法是:
1、右手握机匣后部,食指压下到位保险;
2、左手后拉前手柄到位;
3、右手取出一发子弹,弹底朝后直接从抛壳窗放入机匣中;
4、左手将前手柄前推到位,子弹即上膛,打开扳机保险,即可射击。
二、通过机匣下部输弹器的位置用拇指将子弹压入弹仓,再推上膛,具体方法是:
1、在持枪动作的基础上,关闭扳机保险,右手食指压下到位保险,左手将前手柄后拉到位,再将前手柄推到极前位(挂火状态);
2、左手握前手柄,将枪后端抵与腹部,枪面微向左,左手五指合力将枪托稳;
3、右手从装具中取出子弹,弹底朝后,用子弹头部托起输弹器,在用拇指向前推子弹底部,当听到咔一声响时,子弹即装入弹仓,依次可装入5发子弹;
4、右手食指压下到位保险,左手握前手柄向后拉到位,再前推到位,子弹即刻上膛。
第三十一条射击要领:
当需要进行枪支射击时,应使用概率瞄准,将枪口指向目标,同时右手食指打开扳机保险,扣动扳机即可击发,第一发子弹射出后,左手握前手柄向后拉到位(完成抛壳)再将手柄前推到位(第二发弹上膛),扣动扳机,发射第二发子
弹,循环往复可将弹仓中的子弹全部发射完毕。
在连续射击过程中,不需要再压到位保险。
第三十二条退弹要领:
手动退弹法:
1、右手食指压进到位保险;
2、左手将前手柄向后拉约3/4处时,取出弹膛内子弹后托起输弹器;
3、再将前手柄后拉到位,弹仓中的子弹退出一发;
4、右手压下右开关片簧,第一发子弹在弹簧的作用下从弹仓中释放出来;再接着压左簧片,每压一次退出一发子弹,直到将弹仓内子弹全部退完为止。
第三十三条枪支的分解:
一、在枪支分解时,应在验枪区验枪,确保枪中无子弹的情况下进行。
二、用右手食指压下到位保险。
三、左手握前手柄向后拉到位。
四、推前手柄到前位,使枪处于挂火状态。
五、将扳机保险压向右侧,关闭扳机保险。
六、压下到位保险。
七、将前手柄向后拉约20MM-5OMM。
八、旋下枪管固定螺帽,左手握住机匣前,前手柄后处弹仓,防止前手柄滑动。
九、从机匣中抽出枪管如果抽不出可用力左右转动几下即可。
十、用左手手指压下左开关片簧前端。
十一、同时右手向前推前手柄游体组件携带枪机组件从机匣中抽出。
十二、用附品中的冲子顶出前后轴。
十三、握住扳机护圈,向外拉出击发机组件。
十四、当需要擦拭弹仓时,用起子伸入弹仓前端弹仓帽槽内用力向里推至能旋转90度时,慢慢退出弹仓帽弹仓簧,输弹帽即取出在取输弹帽时,应将输弹帽的两槽对准弹仓的二个向内凸起部位。
第三十四条枪支的组合按分解时的相反顺序进行即可完成,结合完毕,将扳机保险压向右侧,使板机处于保险状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要建立经常性的枪支管理使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枪支管理、使用、佩带和保管情况,督促落实枪支管理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责任,并做好检查情况登记:
一、总行保卫部门每季度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二、各支行保卫部门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三、各支行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四、特殊时期和法定节假日,必须开展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
?
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枪支子弹交接登记簿》
2(《枪支保养登记簿》
附件1.《枪支子弹交接登记簿》
枪支子弹交接登记簿
枪号:
交接枪支枪支交接人接枪人监交人
子弹数
时间种类状况签字签字签字
注:
此表要认真填写,交、接枪人签字,不准他人代签。
附件2.《枪支保养登记簿》
枪支保养登记簿
枪支状况配发时间年月日
枪支名称型号枪号枪支用途原配子弹现有子弹枪支状态持枪证号枪支签发机关
年月日保养状态
年月日保养状态
保年月日保养状态
年月日保养状态
养
年月日保养状态
时年月日保养状态
年月日保养状态
间
年月日保养状态
年月日保养状态
年月日保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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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商业银行 枪支弹药 管理办法 安全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