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 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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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 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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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
报表制度
(2011-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6
(一)目的和意义6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6
(三)主要统计内容6
(四)报送时间及频率7
(五)报送方法7
(六)其他说明7
二、报表目录8
三、调查表式9
(一)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9
(二)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10
(三)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11
(四)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12
(五)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13
(六)酒类流通管理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14
(七)酒类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15
(八)酒类突发事件报表16
四、主要指标解释17
五、附录18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酒类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商品,涉及食品安全、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国家税收等各个方面,酒类市场运行情况与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测统计,及时了解酒类商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对于履行酒类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促进酒类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的要求,为及时准确掌握酒类流通情况,监测分析酒类流通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从业人员等,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本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酒类流通经营活动的大型批发企业和重点零售(餐饮)企业。
企业1表由批发样本企业和零售(餐饮)样本企业填报;
批发1表和批发2表由批发样本企业填报;
零售(餐饮)1表和零售(餐饮)2表由零售(餐饮)样本企业填报;
地区1表和地区2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酒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样本企业填报。
批发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大型酒类批发企业中推荐选定,零售(餐饮)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酒类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中推荐选定。
(三)主要统计内容
1.酒类批发样本企业、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报送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企业的酒类年度的销售总量、从业人数、其中酒类从业人数、年销售总额、其中酒类销售总额、年纳税金额、其中酒类纳税金额、年利润总额、其中酒类年利润总额等数据指标。
2.酒类批发样本企业报送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往省内、销往省外)、销售金额和库存情况等数据指标,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品牌、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数据指标。
3.酒类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报送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品牌、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
4.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名称、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时间、市级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数量、县级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数量、酒类流通管理人数、具有执法资格人数、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和修订时间、开展专项行动次数、专项行动出动人数、检查企业数、查处违法企业数、查处案件数等,以及负责区域内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许可企业数量、备案企业数量、领用随附单企业数量、随附单使用份数、使用电子随附单企业数量等;和负责区域内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娱乐企业、其他企业的企业数量、从业人数、销售量(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销售额(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税收、利润等数据指标。
(四)报送时间及频率
企业1表为年报表,批发和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每年2月18日前填报。
批发1表和批发2表为月报表,批发样本企业每月15日前填报。
零售(餐饮)1表和零售(餐饮)2表为月报表,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每月15日前填报。
地区1表和地区2表为年度报表,商务主管部门每年2月25日前填报。
当酒类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填报酒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表。
(五)报送方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
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登录“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直接报送数据。
(六)其他说明
1.样本企业和样本酒类单品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
所推荐企业和酒类单品需在当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商务部将根据各地推荐和审核结果确定酒类流通行业监测样本企业名单和监测单品名单。
2.商务部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司负责本制度报表的接收、监测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报表的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酒类市场的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和数据上报工作。
4.如酒类市场发生供求和价格等异常情况以及假酒中毒等重大事故,监测样本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填报酒类突发事件报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5.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6.本制度有效期为2011年12月—2013年12月。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企业1表
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报
各地区批发和零售样本企业
“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
首次注册,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完成年报报送。
每年2月18日前填报。
9
批发1表
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月报
各地区酒类批发样本企业
“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酒类批发企业
每月15日前网上或者传真填报。
10
批发2表
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月报
同上
“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酒类批发企业
同上
11
零售(餐饮)1表
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月报
各地区酒类零售(餐饮)样本企业
“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酒类零售企业
同上
12
零售(餐饮)2表
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月报
同上
“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酒类零售企业
同上
13
地区
1表
酒类流通管理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
年报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
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
每年2月25日前填报。
14
地区
2表
酒类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
年报
各地区酒类流通市场
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
每年2月25日前填报。
15
突发事件表
酒类突发事件报表
及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样本企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
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网上或电话报送。
16
三、调查表式
(一)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号:
企业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1】174号
组织机构代码: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20年月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人民币)
经营类型
工商登记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许可证号
备案登记号(或酒类经营许可证号)
备案登记或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手机
经营地址
邮编
主要经营品种
□白酒□啤酒□葡萄酒
□黄酒□果露酒□进口酒
□其他酒
酒类年销售总量(千升)
企业从业人数(人)
其中酒类从业人数(人)
企业年销售总额(万元)
其中酒类年销售总额(万元)
企业年纳税金额(万元)
其中酒类年纳税金额(万元)
企业年利润总额(万元)
其中酒类年利润总额(万元)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联系电话:
(二)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表号:
批发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1】174号
20年月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类别
期初库存
量(千升)
本月进
货量(千升)
本月销售量(千升)
本月销售额(万元)
期末库存量
(千升)
销往省外
销往省内
总计
白酒
高度(酒精度40度及以上)
低度(酒精度40度以下)
啤酒
葡萄酒
黄酒
果露酒
进口酒
其他酒
合计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联系电话:
(三)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表号:
批发2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1】174号
20年月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品名
计量单位
(ml/瓶)
包装规格
(瓶/箱)
产地
商品编码
批发数量
(箱)
批发价格
(元/瓶)
批发金额
(万元)
白酒(品牌1)
白酒(品牌2)
白酒(品牌3)
白酒(品牌4)
白酒(品牌5)
葡萄酒(品牌1)
葡萄酒(品牌2)
啤酒(品牌1)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联系电话:
说明:
1.品名:
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酒类市场情况,向商务部推荐的市场份额较大、有一定影响力的酒类品牌,建议为本地产的酒类品牌。
按照商务部最终确定的品牌名单,据实填写。
2.产地:
填报该品牌酒类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3.商品编码:
酒类单品的商品条形码。
(四)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表号:
零售(餐饮)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1】174号
20年月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类别
本月销售量(千升)
本月销售额(万元)
白酒
高度(酒精度40度及以上)
低度(酒精度40度以下)
啤酒
葡萄酒
黄酒
果露酒
进口酒
其他酒
合计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联系电话:
(五)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表号:
零售(餐饮)2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1】174号
20年月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品名
计量单位
(ml/瓶)
包装规格
(瓶/箱)
产地
商品编码
零售数量
(箱)
零售价格
(元/瓶)
零售金额
(万元)
白酒(品牌1)
白酒(品牌2)
白酒(品牌3)
白酒(品牌4)
白酒(品牌5)
葡萄酒(品牌1)
葡萄酒(品牌2)
啤酒(品牌1)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联系电话:
说明:
1.品名:
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酒类市场情况,向商务部推荐的市场份额较大、有一定影响力的酒类品牌,建议为本地产的酒类品牌。
按照商务部最终确定的品牌名单,据实填写。
2.产地:
填报该品牌酒类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3.商品编码:
酒类单品的商品条形码。
(六)酒类流通管理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
表号:
地区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1】174号
填表单位:
省级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名称
机构
建立时间
酒类流通管理人数
市级酒类流通管理
机构数量
县级酒类流通管理
机构数量
具有执法资格人数
开展专项
行动次数
专项行动
出动人数
省级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
出台时间
最新修订时间
市级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
出台时间
最新修订时间
检查企业数
查处违法
企业数
查处案件数
酒类经营企业类型
批发企业
(累计/新增)
零售企业
(累计/新增)
餐饮企业
(累计/新增)
娱乐企业
(累计/新增)
其他
(累计/新增)
许可企业数量
备案企业数量
领用随附单
企业数量
随附单使用份数
使用电子随附单
企业数量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联系电话:
说明:
1.具有执法资格人数:
指具备当地相关部门执法证书资格的人数。
2.开展专项行动次数:
指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次数。
3.专项行动出动人数:
指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参与的人次。
4.零售企业:
包括超市、专营店、百货店、便利店、餐饮企业、娱乐企业、其他等。
5.企业类型: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备案登记的类型分类。
6.许可企业数量:
根据地方性酒类管理法规,实行酒类经营许可的地区填报。
7.备案企业数量:
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理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表)企业数量。
(七)酒类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
表号:
地区2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1】174号
填表单位: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餐饮企业
娱乐企业
其他
企业数量
从业人数
销售量(千升)
其中:
白酒
啤酒
葡萄酒
黄酒
果露酒
进口酒
其他酒
销售额(万元)
其中:
白酒
啤酒
葡萄酒
黄酒
果露酒
进口酒
其他酒
税收(万元)
利润(万元)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联系电话:
说明:
1.销售量(千升):
为年度饮料酒销售量,包括白、啤、葡以及其他所有酒种的年度销售总量。
2.销售额(万元):
为年度饮料酒销售额,包括白、啤、葡以及其他所有酒种的年度销售总额。
3.其中:
分别针对白、啤、葡等七个酒种,年度销售量(千升)和销售额(万元)的值。
(八)酒类突发事件报表
表号:
突发事件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1】174号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地点
所在地区
事件基本内容(基本情况、主要原因、影响程度等)
涉及的酒类品牌
酒品来源(包括生产厂家、购置来源等)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四、主要指标解释
1.企业名称(企业1表):
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全称。
2.法定代表人(企业1表):
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3.登记注册类型(企业1表):
指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
4.经营类型(企业1表):
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只能选填一种。
5.工商登记注册号(企业1表):
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编号。
6.许可证号(企业1表):
指工商部门向批发及零售企业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向餐饮企业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尚未换发上述两种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填录原由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7.备案登记号(企业1表):
指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的地方,备案登记表(证)载明的12位编号。
按地方法规实行酒类经营许可管理的地区报酒类经营许可证号。
8.备案登记或许可审批机关:
备案登记表(证)或酒类经营许可证上加盖的颁证机关印章的全称。
9.经营地址(企业1表):
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地址。
10.主要经营品种(企业1表):
分为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七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填经营状况良好的一种或多种。
11.酒类年销售总量(企业1表):
指统计期间全年累计销售的酒类总量。
12.酒类从业人数(企业1表):
指统计期年末从事酒类经营的在册员工人数。
13.企业年销售总额(企业1表):
指统计期间企业全年累计销售各类商品的总金额。
14.酒类年销售总额(企业1表):
指统计期间全年酒类累计销售的总金额。
15.年纳税金额(企业1表):
指统计期间全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总税金。
16.酒类年纳税金额(企业1表):
指统计期间全年实际缴纳的酒类总税金。
17.年利润总额(企业1表):
指统计期间全年经营总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8.酒类年利润总额(企业1表):
指统计期间全年酒类经营总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
19.白酒(批发1表、零售餐饮1表):
酒精度40度以上(含)为高度白酒,酒精度40度以下为低度白酒。
20.期初库存量(批发1表):
指月初企业酒类产品的库存数量。
21.期末库存量(批发1表):
指月末企业酒类产品的库存数量。
五、附录
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选择方案
为确保酒类行业统计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数据代表性和及时性,对样本企业数量、条件和分布情况需综合考虑,具体要求如下:
1.样本覆盖地区。
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5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
2.样本对象。
酒类大型批发企业、重点零售(餐饮)企业。
3.样本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至少推荐55家样本企业;各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至少推荐40家样本企业。
在监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样本数量进行调整。
4.样本选择原则。
(1)原则上要求每个省(市)至少选择酒类批发企业15家、零售(餐饮)企业40家(其中餐饮企业10家)以上,计划单列市酒类批发企业10家、零售(餐饮)企业30家(其中餐饮企业10家)以上。
(2)所选样本企业有一定代表性,能反映当地酒类市场情况。
(3)要求所选企业具有报送能力(上网报送),并且能保证连续真实的报送数据。
(4)所选企业信息员应了解当地酒类市场情况,对突发事件能及时反映情况。
5.样本选择要求
在遵循样本选择原则基础上,凡满足以下条件的酒类企业均可推荐成为监测样本企业。
对于推荐样本企业数量超过要求数量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此条件:
(1)酒类批发企业
ⅰ该企业市场占有率较大,企业酒类产品年销量/销售额位居该地区前列,年酒类商品销售额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ⅱ该企业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ⅲ优先选择连锁经营企业或总分公司模式的企业。
(2)酒类零售(餐饮)企业
ⅰ该企业市场占有率较大,企业酒类产品年销量/销售额位居该地区前列,年酒类商品销售额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及年度酒类商品销售额收入在6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
ⅱ该企业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ⅲ优先选择连锁经营企业或总分公司模式的企业。
ⅳ所推荐零售样本企业业态尽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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