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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避税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全面)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捐赠抵减的合理避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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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少有人在捐赠时会考虑到其中的税收筹划,大家或许都有这种心理,“好容易崇高一回,再斤斤计较多丢份”。
但无论如何,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在税法中给行善事的入和组织以一定的纳税优惠,以鼓励他们的行为。
我们认为真正注意并利用好这些优惠,并不影响行善事的初衷,而且这种种务实的做法,才可能使善事长久,而不是一时的冲动。
捐赠的税收筹划角度很新,但没什么不好,因为纳税是义务,而捐赠是美德,互不冲突。
不过,大家是否还记得当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税务问题事件,人们发现年薪20万美元的美国总统尼克松1969年、1970年、1971年的几年里,所纳的个人所得税竟然比年薪7000美元的普通百姓还少,尼克松总统解释说,他将价值57万美元的文献捐给美国国家资料局而获得了抵税优惠。
但他的文献究竟该作价几何,无从知晓,捐文献的日期究竟是在新的对捐赠有限制性规定的税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都难以确定。
事件经多方查证后,尼克松总统补回了1970年、197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而1969年度的因超过时效而作罢。
所以,捐赠的税收优惠是促进善事的手段,希望捐赠者不要把它当成逃税工具,更不要在已经逃避纳税后,拿出一个捐赠来做挡箭牌。
这样才既没有违背税法的本来意图,也没有污损捐赠行为的高尚性。
[案例1]
张君2001年承包了其原所在单位的一个车间。
承包所得按年计算,2002年1月,张君开始计算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计算该年度其承包经营收入按税法的规定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750元。
在未送出申报表之前,张君偶然参加了一次福利彩票抽奖活动,并幸运地获得了二等奖,现金8万元。
张君很激动,当即决定从中拿出1万元现金,捐给希望工程。
经主办者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其最后获得5.6万元(80000-10000-14000),缴纳了偶然所得的所得税1.4万元(80000-10000)×20%,张君2001年度税后净收入为121250元。
事后,一位会计朋友告诉他,若他换一种捐款方式,同样的捐款数额可使他节省个人所得税1500元。
他好奇地问其中的原由。
[筹划分析]
这位会计师朋友解释道,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上面的事例中,如果他中奖后以全额偶然所得纳税1.6万元(80000×20%),在这一项上比前一个方案多缴纳2000元,该君再以承包经营所得捐款1万元,承包经营应纳税所得扣除1万元后,只要缴纳21250元个人所得税,这一项少缴3500元的税。
这样总计起来,同样是捐款1万元,该年度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少1500元。
这样,其2001年税后净收入为122750万元,比前面多出1500元。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房屋租金的合理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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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案例1]
2002年8月5日星期一早上,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在菜市场碰到以前的老邻居王大爷,“王大爷,听说你的孙子要结婚了,什么时候办喜事?
可别忘了请我吃喜糖哟。
“”噢,是常税务师,这么早你也来买菜呀,我有件事正想找你帮忙呢。
“
“什么事?
您老说话!
”
“是这样的,你可能还不知道吧,我家的那3间老房子上月初租给别人了,租期为8个月,就是想收点儿租金为孙子办喜事,现在房子有点漏水,你和建筑维修队熟悉,等合同到期后请你找维修队来帮我维修,好给我那孙子结婚住……”据王大爷介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王大爷的房屋出租收入减去应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元。
王大爷于本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第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
[筹划思路]2002年8月6日下午,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请维修队的技术员经过现场察看与测算,房屋维修费至少要9000元,只需一个星期的时间就可维修好,本月底前可以完工,不会影响房屋出租。
为此,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建议王大爷马上进行维修,这样可以节约1800元税款为孙子办喜事。
并将房屋出租期满后维修与现在进行维修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计算对比和详细介绍。
[筹划分析1]房屋出租期满后维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王大爷出租房屋收取的房租收入及应纳税费的情况,核定王大爷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元×20%=1200元,即在12个月的房屋租赁期内,王大爷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0元×8=14400元。
[筹划分析2]现在进行房屋维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
[筹划结果]王大爷房屋出租的期限还有近12个月的时间,如果现在动工维修,本月底前房屋即可维修好,假定维修费用为9000元,依照上述规定,这样在今后11个月的纳税期限内,其维修费用在计算征税时可全部扣除完,从而节税1800元。
具体计算如下:
房屋租赁期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6000元-800元=52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200元×20%=1040元
在房屋租赁期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内,累计可扣除房屋维修费为:
800元×11=8800元
剩余的房屋维修费(9000元-8800元=200元),则在房屋租赁期内最后一个月中除,即最后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6000元-200元=5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800元×20%=1160元
王大爷在出租房屋12个月的时间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
1040×11+1160=12600元
计算结果表明,如果王大爷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再维修房屋,累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0元。
而现在进行维修,在房屋租赁期满时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2600元,节税1800元。
李税务师特别提醒王大爷,在支付维修费时,一定要向维修队索取合法、有效的房屋维修发票,并及时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扣除。
为了解决学生住宿问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市内一所大学新建了一栋学生公寓,以低于市场价格租给学生,每月收取租金两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不清楚这笔租金要不要缴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解》中另有规定:
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可见,该房产开发公司向学生提供以出租房产使用权力为目的的租赁服务,是把房产有偿提供给学生作为宿舍的房产出租行为。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并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综上所述,该房产公司取得的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应在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服务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依7%的税率和3%的附加率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工资化福利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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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资化福利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
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
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
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例如:
王经理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除去房租,王经理可用的收入为5000元。
这时,王经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800)×15%-125=655(元)
如果公司为王经理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为5000元,则王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800)×10%-25=395(元)
如此筹划后,对王经理一方来说,可节税260元(655-395);对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1000元(政策规定:
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是限额的,超过部分必须在税后列支。
将工资转化为房租后,其支付不列入工资考核,故全额在税前列支)。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旅游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
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果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的形象;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
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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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正常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下列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机构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如:
某纳税人月薪2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不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800=19200(元)
应纳税额=19200×20%-375=3465(元)
假如该纳税人为广州市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英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800-320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375=2825(元)
两者相比节税=3465-2825=640(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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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如:
某国内纳税人,在A国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提供专有技术,另取得收入5万元,在A国已交个人所得税16300元。
按我国税法计算,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如下:
工资所得月应纳税额=(10000-4000)×15%-125=775(元)
工资所得年应纳税额=775×12=93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可抵扣限额=9300+8000=17300(元)
应补税额=17300-16300=1000(元)
如果该纳税人在A国交纳所得税为18300元,则在我国不再补税,超过的1000元在以后的5年内从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分次申报的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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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次申报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规定按次计算纳税。
其费用扣除按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如果能把一次取得的收入变为多次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多次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
例如:
某专家为一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该上市公司每年付给该专家咨询费6万元。
(1)如果按一人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一次性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20%=4.8(万元)
应纳税额=4.8×20%×(1+50%)=1.44(万元)
(2)如果是按每月平均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则其应纳税额如下:
按月申报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两者相比节约税收=14400-960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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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显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较轻。
对个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按照税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把握住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使在中国境外的收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
某外籍工程师,2001年底到广州市来协助地铁工程建设,其工资在我国发放,但其国外总公司每年还发给其工资性补贴。
2002年度内,曾回国述职60天,回国探亲40天。
由于其离境时间超过90天,故该工程师2002年国外收入不在我国纳税,仅就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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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报和缴纳
1.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或个人。
2.应扣缴税款的所得工程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工程是:
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3.自行申报纳税的所得工程
税法规定,下列所得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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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所得税暂免税工程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工程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工程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工程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工程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已超过5年、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并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对企业职工,因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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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所得税免税工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工程主要有:
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5.保险赔款。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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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800元
2.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2)单位承担个人所得税:
累进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比例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业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
3.准予扣除的工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工程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
其中:
(1)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
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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