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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爆炸环境综合资料
火灾爆炸环境综合资料
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016-2006)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
1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016-2006)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
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
2
3
4
5
6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注:
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质量超过物品本身质量的四分之一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160-2008)
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
<10%(体积)
乙
≥10%(体积)
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160-2008)
表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类别
液化烃
甲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丙
A
闪点≥06℃至≤120℃
B
闪点>120℃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等统称为爆炸性物质。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迅速传播的混合物,称为爆炸性混合物。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
Ⅰ类:
矿井甲烷;
Ⅱ类: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Ⅲ类:
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二、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
各种爆炸性混合物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分级,按引燃温度分组,主要是为了配置相应电气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1.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分级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是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壳内所有浓度的被试验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通过25mm长的接合面均不能点燃壳外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外壳空腔两部分之间的最大间隙。
可见,安全间隙的大小反映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
间隙愈小,其传爆能力就愈强,危险性愈大;反之,间隙愈大,其传爆能力愈弱,危险性也愈小。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的大小分为ⅡA、ⅡB、ⅡC三级。
ⅡA安全间隙最大,危险性最小,ⅡC安全间隙最小,危险性最大。
2.按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最小点燃电流是在温度20—40℃,latm,电压为24V,电感为95mH的试验条件下,采用IEC标准火花发生器对空心电感组成的直流电路进行3000次火花试验,能够点燃最易点燃混合物的最小电流。
最易点燃混合物,是在常温常压下,需要最小引燃能量的混合物。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照最小点燃电流的大小分为ⅡA、ⅡB、ⅡC三级,最小点燃电流愈小,危险性就愈大。
3.按引燃温度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不需要用明火即能引燃的最低温度,称为引燃温度。
引燃温度愈低的物质,愈容易引燃。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的高低,分为T1、T2、T3、T4、T5、T6六组。
(二)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级组根据粉尘特性(导电或非导电)和引燃温度高低分为ⅢA、ⅢB二级,T11、T12、T13三组。
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和分组
1、 爆炸性气体分级
对于Ⅰ类爆炸性物质(只有甲烷气体一种物质)不分级。
对于Ⅱ类爆炸性气体,可按其不同的点燃特性进行分级。
我国与IEC标准一样,对Ⅱ类爆炸性气体,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和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进一步分为A、B、C三级。
其中,A级的代表气体是丙烷;B级的代表气体是乙烯;C级的代表气体是氢气。
北美国家将爆炸性气体(ClassI)又细分为A、B、C和D四级(英文称之为“Group”,常译为“组”)。
其中,GroupA的代表气体是乙炔;GroupB的代表气体是氢气;GroupC的代表气体是乙烯;GroupD的代表气体是丙烷和甲烷。
从表中可以看出,甲烷需要的点燃能量最大,ⅡC级气体则最易被点燃。
表1-1不同气体分级体系对比
2、爆炸性气体的分组
温度(热表面)是爆炸性气体产生爆炸的重要点燃源。
每一种爆炸性气体都有一个特定的温度。
在这个温度下,即使没有任何外界点火源存在的条件下,它都将发生点燃。
通常,人们将这一温度称作为该气体的引燃温度(AIT)。
它是反映爆炸性气体点燃特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参数。
按照IEC标准的推荐,我国将爆炸性气体按其引燃温度分为T1-T6六个组别。
北美对温度组别的划分与IEC基本一致,它们只是将部分温度组别划分得更细而已。
表1-2给出了两种分组体系的对应关系。
从表1-2可以看出,不同的爆炸性气体的引燃温度千差万别,各不相同。
温度组别为T1的气体引燃温度最高,表面温度组别为T6的气体则最易被点燃。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严格控制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并使之不能点燃设备使用环境中最易点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保证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设备可能接触到的气体的引燃温度。
因此,就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同言,凡是满足T6温度组别气体环境用的电气设备,它也必定能满足T1-T5组别气体环境的应用要求。
表1-2温度组别与引燃温度的关系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①10级区域(简称1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1级区域(简称1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火灾危险场所只有一类,但由于在这个区域内火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不一样,又将其分成三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21区:
指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分为下列四种:
1.可燃液体:
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2.可燃粉尘;如铅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3.固体状可燃物质:
如煤、焦炭、木等。
4.可燃纤维:
如棉花纤维、麻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与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危险浓度可能形成的区域范围,而不是指事故波及的范围。
在这个区域范围内,应安装相应的防爆炸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可以安装非防爆炸型的电气设备。
但是不能以这个范围作业能不能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为依据,因为电气设备与其他着火源还是有区别的。
如果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动用明火,显然是不安全的,所以爆炸危险区域及其附近动用明火及其他火源,必须按动火制度执行。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1.非开敞建筑物
在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但当室内空间很大时,可以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的位置,爆炸性气体释放量的大小和扩散范围酌情将室内空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确定其级别。
如在厂房门、窗外规定空间范围内,由于通风良好,则可划低一级,如图6.4.2.1所示。
但当室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气体或蒸气,或者有比空气轻的气体或蒸气时,也可以不按室为单位划分。
因为比空气重时,在低于释放源的地方,可能造成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积聚的凹坑或死角;比空气轻时,也可能在高于释放源的地方及顶部,形成死角。
2.开敞或局部开敞建筑物
对开敞或局部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注送站,其开敞面外缘向外水平延伸15m以内、向上垂直延伸3m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
如图6.4.2.2所示。
(2)对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工艺装置,开敞面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应划为2区。
3.露天装置
对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工艺装置,一般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
当设置安全阀、呼吸阀、放空阀时,一般是以阀口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作为危险区域,如图6.4.2.3所示。
装有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贮罐,以罐体外壳外的水平或垂直距离3m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
当设有防护堤时,应包括防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
若为注送站,则以注送口外水平15m,垂直7.5m以内的空间作为危险区域。
4.使用明火设备的附近区域
在使用明火设备的一些危险区域,例如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燃烧室附近或表面温度已超过该区域爆炸性混合物的自燃温度的炽热部件(如高压蒸气管道等)附近,可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防火防爆主要采取密闭、防渗漏等措施来解决,因为在这些区域内已有明火或超过爆炸性混合物自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电气设备防爆已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
5.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区域
关于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区域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它们之间的相对间隔、门窗开设方向和位置、通风状况、实体墙的燃烧性能等因素确定。
具体实施时,必须作好调查研究。
6.以释放源划分举例
释放源指的是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和处所。
当释放源确定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就是以释放源为中心划定的一个规定空间区域。
图6.4.2.4就是一个以释放源为中心划分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举例,以供参考。
(二)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粉尘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运行经验确定。
在建筑物内部宜以室为单位,当室内空间很大,而爆炸性粉尘量很少时,也可不以室为单位。
只要以释放源为中心,按规定距离划分范围等级就可以。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GB50058-92部分内容解读
在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第二章中,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做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在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做出了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指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爆炸性粉尘环境指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火灾危险环境:
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1: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一:
采取排除法,首先根据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各项条件,判断现场是否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2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步骤二:
对释放源级别进行判断。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
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
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
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
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步骤三:
对通风条件进行判断。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4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步骤四:
综合判断、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5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3.2.1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区: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注2: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四种:
一、爆炸性粉尘:
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二、可燃性导电粉尘: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四、可燃纤维: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一:
采取排除法,首先根据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各项条件,判断现场是否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3.2.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二、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步骤二:
综合判断、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3.2.2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3.2.4条: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
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注3: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宜为下列四种:
一、可燃液体:
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可燃粉尘:
如铝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
如煤、焦炭、木等。
四、可燃纤维:
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注4:
闪点(FLASH-POINT):
标准条件下能使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气而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
)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爆炸危险环境的判别条件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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