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政及操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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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及操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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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及操作要点
出口退税新政要点、操作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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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新政重要变化点:
1、扩大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2、将部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实行免税;
3、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作价加工退税政策;
4、明确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凭证;
5、取消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
6、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单证提交期限。
2014年起,需要注意几点操作:
1、免税申报和来料加工的出口,不用录入。
2、直接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才需录入;当月没有发生的,也必须申报免抵退报表,即0申报。
3、不收齐单证(黄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不要录入。
4、单证收齐后预申报,再进行电子信息比对(税局会反馈)
5、单证齐全,且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才能做正式申报。
6、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某些栏目数据有口径和时间的差异。
出口按照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出口收入填在增值税申报免抵退销售收入一栏,等单证收齐信息收齐之后正式申报退税,并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在增值税申报进项转出一栏,存在时间差。
免抵退销售收入,出口系统和增值税申报的口径是不一致,可以不同。
当月信息不齐的记录不必删除,通过“出口信息不齐数据调整”模块,将申报所属期修改为下一个月,下月再比对。
7、差额收汇的要及时联系税局,做“收汇信息录入”。
30号公告所规定9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无需每月操作。
税局通知:
一、从2014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使用新版本的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2.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4.0版)。
二、"基础数据采集"下新增的"资格认定相关申请录入"不作要求录入。
三、生产企业收齐前期单证仍可在"基础数据采集"下的“出口货物劳物明细录入”下的“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中作收齐处理。
对前期出口明细录入错误需要调整的,必须在"基础数据采集"下的“出口货物劳物明细录入”下的“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中按单证收齐红冲,然后再在"基础数据采集"下的“出口货物劳物明细录入”下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按单证齐全录入正确的信息。
四、关于免抵退销售额及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填报
(一)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中的“免抵退销售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应按出口企业当月实际发生的出口额进行填报;(也就是说“出口货物劳物明细录入”下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只能是在单证收齐的情况下才可以录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7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免抵退税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填报。
五、本次升级后,在“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模块中,“与纳税表差额1”一栏中会有差额出现,为正常现象,无需修改,直接保存即可。
六、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九类情形的企业,应在申报系统“出口收汇情况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中录入当期单证齐全所对应的收汇信息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升级V12.0疑难问题
1、出口退税系统重装问题(请教我的电脑出现帮障,所有文件和档案丢失,现重装出口退税系统,已经在国税分局拷贝了数据,但是在系统数据导入时提示:
路径下不包含数据文件,请选择导入数据文件路径!
--何解决?
)
答:
税局反馈的信息只能进行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和“处理”操作,不能“导入”,你操作的模块错了.
2、关于免抵退申报系统升级后的免抵退操作
根据61号文件,现在进行免抵退申报:
1、当期出口未收到的黄单需要录入吗?
还是只录入收到黄单的部分?
答:
单证和电子信息都不齐全的,均不用进行录入申报;单证信息齐全的应进行申报。
(当月单证不齐全的,不用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方面,则应按当月的出口收入和当月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填报。
1月15日前未收齐信息的,对应的出口货物不用在当月进行申报;1月15日后收到信息的,应在次月将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进行申报。
3、升级到V12.0系统后免抵退操作步骤上有何变化?
从所属期2013年12月开始,企业须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比对相符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电子纳税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应按当月出口所取得的收入进行申报。
(1)企业必须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比对相符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因此,“单证不齐”栏不用填列有关标志。
(2)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及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与免抵退税汇总表存在的差异,属于正常情况,可不用理会。
(3)2013年第6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2013年12月份转厂出口的货物,不用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申报免税。
(4)2013年12月份的出口货物应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比对相符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并根据企业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纳税申报方面,企业应按实际出口收入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方面,企业应按文件规定以单证信息齐的出口额进行申报。
(6)根据新的免抵退申报政策,2013年12月份有出口,但是黄单未收齐,在增值税主表申报该笔出口收入,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作零申报。
待下月收齐后再按照实际出口日期录入。
4;请问没有读入2013年12月正审反馈信息前可以录入2014年1月黄单吗?
答:
应在读入信息后进行申报。
5、系统里如何查看已收到且电子口岸报送过的黄单税局和海关信息对碰到否?
答:
只有你以单证信息齐申报录入后,通过预审后,读入并处理预审的反馈信息后,如报关单对应的“信息不齐标志”栏有B,就是无信息,没有B,就表示信息已收到。
6;2013年12月份出口额计算
问题:
我在1月份收齐了11月份的黄单300万,12月份出口没黄单没收齐,免抵退税汇总表栏次1-10当期都是0,而且24栏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抵减额也是0,我想问一下汇总表显示对吗?
答:
对。
7;免抵退2013年61号公告--“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对于“免抵退2013年61号公告”中“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这句话如何理解,公告前后的区别在哪里?
请问在此公告前是按“单证收齐”的销售额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吗?
之后是按全部销售计算呢?
)
答:
公告生效前,“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单证信息不齐的情况下已计算了,但公告生效后,“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按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计算的。
问题:
8;黄单收齐在哪个模块输入?
(免抵退升级到V12.0版2013年11月的黄单收齐在哪个模块输入?
)
答:
前期已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以“单证不齐”名义录入的,本期只能在“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作收齐单证申报。
前期从未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的报关单,本期必须在单证信息齐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
9;据国税局2013年30号文关于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明细表)是不是在文件九类情况之一的才要填报,不在九类情况之内就不用填报?
答:
一般来说,是。
但如果企业属于国税局2013年30号文第九第十点情况的,根据税局要求,企业也必须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明细表(未认定)》。
10;要怎样才知道公司在不在九类情况之内?
答:
企业是否属于九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会有相关通知书发给企业的,税局如果没有发给你们,就表示你们不属于该情况内。
11;请问零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2.0版如何打印出汇总表?
答:
企业必须按“向导”一步一步操作,先生成明细数据,再录入纳税申报表数据,再生成汇总数据后,才能打印出汇总表。
12;成品退换业务(请问退税系统中成品退换的业务类型该选哪个)?
答:
应选“HZCJ”。
13;备案单证(我司通过快递公司出口了一票货物,由于数量少,是拼柜委托快递公司的报关行进行报关出口的,因拼柜的票数多达100多票,我司只是其中的一票,所以备案单证司机纸(即载货清单)上的件数和公斤数和我司的报关单上是不一致,而报关行那边也没有相应的明细清单,但快递单上的数量及件数是和报关单的一致的,想请问下:
这种备案单证会不会影响到出口退税?
(我司是首次出口,上面所说的快递公司是兼代理报关服务的)
答:
不影响。
14;电子信息(我是外贸企业的。
今天我到税局进行预审,可是出来疑点说是没有本公司进项票的信息,询问下说要与对方的电子信息能够对碰情况下,这边才可以读到信息。
那我有点疑问,怎样才知道这边有对方的信息呢?
难道要每天去税局进行预审才知道?
我们纳税人怎样方便知道是电子信息齐全呢?
)
答:
一般情况下,企业信息是每星期读入系统一次,因此企业可隔星期做一次预审。
现时我市已开通了外贸企业网上预审功能,外贸企业可通过税企通进行网上预审,无需到分局进行审核。
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外贸企业申报系统,反馈信息中会提示是否信息齐全的,然后将无疑点的单证信息制作正式申报就可以了。
15;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收2013年出口的全部货款(国税2013年30号公告规定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
上面是文件的内容,那是不是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收2013年出口的全部货款?
)
答:
是.
16;如果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是2013年12月份,但2014年才收到黄单,请问录入2014年1月免抵退时,记销售日期是录入2013年12月31号还是2014年1月31日,所属期标识是录入2013年还是2014年?
答:
2013年。
17;新公告新系统的增值税税负率 (出口退税系统升级后按收齐单证来确认销售收入,请问增值税税负率是按电子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还是按出口退税收齐黄单的销售额来计算?
)
答:
后者。
18;收齐信息无报表显示(10月和11月份信息收齐录入了,12月份还没有收齐没有录入,但前期信息收齐没有报表,汇总表也当期也没有数据,请教一下怎么处理?
)
答:
“信息”是不需要作收齐录入的,企业只能作收齐前期“纸质单证”录入申报,但“单证”齐,信息不一定同时齐,因此本期收齐单证,前期信息收齐没有报表,汇总表没有数据是有可能的。
19;信息不齐,急!
?
(由于61号文件要求企业须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比对相符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那如果当月全部比对不符还需要申报吗?
最近几个月我司在电子口岸确认报关单后,第二个星期查询时显示国税总局已接收,但是预申报时总是要到第三个星期才能在预申报时反馈信息收齐,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
答:
企业在单证信息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式申报。
税局一般会收集企业上星期报送的信息,在下星期一集中读入审核系统的,因此才会出现此情况。
20;2013年11月前出口的货物,现在预审时还是信息不齐,需要在系统中删除吗?
答:
要删除。
21;出口退稅单证备案(請問東莞市的《出口退稅單證備案》所需資料具體有哪些?
)
答: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22;跨市迁移对退税有无影响(我公司在东莞,是出口退税企业,现打算跨市迁移,请问这个对退税有无影响,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
答:
出口退税管理是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如你司打算跨市迁移的,即可能意味着东莞的企业将办理结业,在另一个地方重新开办企业,因此,东莞的企业应按正常注销手续办理,即待所有出口退税业务申报、办理完退税后才办理注销。
如在东莞市内迁移的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可随时办理迁移。
23;请问现在转厂出口的报关单还要在免抵退系统里面录入申报吗?
答:
转厂出口货物不用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申报.从2014年1月起,转厂出口无需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
从2013年12月份开始转厂收入不在免抵退系统里做了,那么产生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有差异,这个差额怎么办呢?
答:
无须理会。
24;收汇率不能低于70%(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中所指"不能收汇金额",对于进料加工企业来说,是否可以指进口的材料金额?
即出口收入-进口材料=企业收汇(差额收汇).还是进口需付汇,出口需收汇,否则企业的收汇率都将低于70%.)
答:
对于该问题,我局已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但仍未得到明确答复,待上级部门明确后我局将及时公布处理方法。
25;什么是“购进法”是如何计算的,什么时候实施的,相关的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已取消“购进法”,改为采用“实耗法”。
“实耗法”对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是按出口货物的计划分配率计算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再在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进行调整。
12.0系统答疑指引
1、新政策适用开始时间:
新规定61号规定实行日2014年1月1日,是指出口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还是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数据也要按照新规定执行呀?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日期不是指出口日期,是指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所属期2013年12月的数据也要按照61号公告执行。
报关单出口日期在2013年12月份的,也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1号公告的办法申报出口退税。
2、一般贸易明细录入操作:
我们这个月没有单证收齐录入,只有前期单证不齐的记录在本月收齐,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也是等到单证收齐的时候再录入吗?
是的。
从2014年1月1日起单证信息齐全的才能进行正式出口退税申报,没收回报关单原件的,不能录入当期明细,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免抵退税销售额和财务上记账一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包括当月单证不齐和齐全的出口销售收入。
免抵退税汇总表上免抵退税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销售额,两者口径不同,企业在录入退税申报系统时据实录入,生成汇总数据后,免抵退税汇总表第6行c列会自动形成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可对审通过。
3、以前出口数据操作:
对于2013年11月之前出口且已经申报未单证收齐的,在本月接到原单以后是否可以接单做单证收齐?
是的,可直接做前期的单证收齐,等过渡完毕后,以后就没有不齐申报,收齐前期单证一说了。
4、转厂免税明细录入操作:
我公司是出口型免税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有这么一条:
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手续,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是说我们不用再录入系统,不用报送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是说出口企业不用再录入申报系统,不用报送了。
5、增值税申报表录入操作:
请问12月有单证不齐的出口额,在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填写可行?
待单证收齐后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行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销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当期的出口额填写,因此所属期12月有单证不齐的出口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填写是不行的。
6、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如何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若首次出口的,根据第一本进料加工手册计算全年的计划分配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再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7、手册核销操作:
我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可是还有一本进料手册没有核销,可是现在好像还没出台这方面的操作说明,请问什么时间才可以操作呢?
暂时先不办理,待请示上级之后再统一指导
8、出口申报期限问题:
生产企业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如2013年12月30日出口的货物,最晚什麽时候收齐单证?
出口企业的最迟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是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如果是2013年12月30出口的货物,最晚是于2014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9、增值税进项转出计算填写问题:
请问现在增值税表二中的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单证收齐计算还是按照实际销售计算的?
回复:
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按照单证收齐计算。
生产型出口企业按照单证信息收齐的出口额(剔除以前单证不齐时已计算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进项税转出必须按信息、单证齐全出口额(剔除前期单证不齐时已计算的)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10、汇率问题:
如果本月出口了单证下月收齐的,那下月单证收齐录入时按照出口月的汇率还是下月的汇率?
如果企业本月出口了,单证要是下月收齐,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时,按照出口月份的汇率录入出口明细记录。
11、前期出口申报错误冲减问题:
前出口日期错误的,我在申报12月的退税资料的时候,61号公告后还能冲减吗
在收齐前期单证时,通过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选择要收齐的出口明细,点击“批量接单”可更改出口日期。
从2014年1月1日起,只有单证信息齐全的免抵退业务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没有单证不齐申报b了,故“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消化完以前业务后就不使用了。
1、增值税申报表中相关项目金额的确定:
(1)免抵退税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即:
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的销售额计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销售收入”一栏。
此项内容与原计算方法相比未发生变化。
(2)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即:
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金额合计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与原政策相比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3)与免抵退税汇总表的差额:
i.差额①(即:
免抵退税销售收入差额):
由于增值税申报表中记录的免抵退税销售收入是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这其中可能包括前期出口货物、当期出口货物及出口退运货物的冲减等等,而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销售收入仅包含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数据,因此两项比较,该差额将普遍存在。
ii.差额②(即: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计算方法,企业以后只有在申报数据中包含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才会形成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如果企业零申报或申报数据中仅有前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数据,则不计算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
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规定方法申报,计算方法调整后,出口企业应确保该差额为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1)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①录入单证齐全的出口申报数据;对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②前期错误数据使用【生成货物冲减明细】模块冲减错误数据;对升级前申报的“单证不齐”出口明细数据,在取得相关单证后通过【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模块,收齐相关单证(该模块仅用于过度期间,自2014年1月1日起单证不齐数据不允许录入系统进行申报);
③根据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收汇资料,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或【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模块中录入出口收汇数据;
(2)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税预申报”,生成免抵退税预申报信息并将预申报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进行预审。
(3)打开“退税申报向导→预审反馈疑点调整”:
①读入企业预审反馈数据并进行预审反馈处理
②通过【出口信息不齐情况查询】模块查询“信息不齐”申报数据,对当期“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的数据”使用“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中的【信息不齐数据调整】模块依照前述方法进行调整;
③修改申报数据后,通过【撤销已申报数据】模块撤销“申报明细表数据”。
(4)打开“退税申报向导→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①对于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9类企业,直接选择【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模块,该明细申报数据中包含企业的收汇明细申报数据;
②对于不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非9类企业,首先选择【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模块,生成企业出口申报明细数据;然后选择【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模块生成出口收汇明细申报数据,如发现错误可通过【撤销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模块撤销申报,调整后重新生成。
注意:
非9类企业并非必须每月均需录入收汇信息,仅在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当月出口申报数据收汇信息时才进行录入;申报时正式申报时申报数据及出口收汇数据两个文件夹均应报送税务机关。
同时视税务机关的要求确定是否提供纸质收汇资料!
(5)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增值税申报表数据采集”,录入企业当期增值税申报表。
(6)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汇总表数据采集”,录入企业当期免抵退汇总表及其附表、申报资料情况表。
(7)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首先选择【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模块,生成汇总数据,然后打印相关申报表。
(8)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纸质资料及电子申报信息。
(9)打开“退税申报向导→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读入税务机关的正式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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