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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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省内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使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按照省委省政府港口资源整合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具体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优先公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岸线工作,具体负责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审批,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使用深水岸线的初审与转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岸线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与转报。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的港口岸线原则上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对于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开展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工作。
第七条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
(一)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
工矿企业应利用公用码头保障能源原材料和产品运输。
从严控制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之外的新建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
鼓励运输需求大的工矿企业与港口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公用码头设施。
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以及老旧码头升级改造项目岸线需求。
对重点公用港区或作业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所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
(二)加强全省港口岸线资源统筹配置,改善港口供给结构。
鼓励通过股权、业务合作、并购重组、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存量整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对外”要求,集约利用新增港口岸线资源,多措并举推动全省港口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
(三)统筹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
优先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应急码头,船用LNG加注站及水上洗舱站码头等港口岸线使用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制定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量能比等。
其中,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为港区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泊位岸线的比值(分散货、件杂货、集装箱、油品等货种分别统计);量能比为港区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设计通过能力的比值(分散货、件杂货、集装箱、油品等货种分别统计)。
沿江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研究制定本辖区内长江干线集装箱、煤炭、铁矿石、汽车滚装、件杂货等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对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规划和利用等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发布的区域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
对不符合利用效率指标但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新建港口的重要项目,应当论证其港口岸线使用的必要性,论证通过后按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流程要求申请。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时应当对岸线使用效率指标符合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对不符合所在地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的现状码头,采取下列相应的整合措施:
(一)对于不符合效率指标的公用码头,加快升级改造。
(二)对于功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闲置码头,引导企业调整码头功能。
(三)对于自身货源不足的企业自用码头,鼓励、引导企业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岸线使用违法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港口岸线使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检查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坚决打击在非规划港口岸线区域非法建设码头装卸设施等各种破坏有序竞争的港口市场环境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在二十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四条各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履行岸线管理职责,对管理中失职渎职行为,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渔业港口岸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军事港口岸线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要求,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省内港口岸线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就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近年来,安徽省港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发展中仍存在港口岸线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2019年6月1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对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沿江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实施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省内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使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安徽省港口岸线资源十分必要。
二、《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经过充分讨论,我厅组织起草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结合本省实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的细则,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
(1)港口岸线利用方面。
《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了规划的港口岸线原则上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对于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开展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港口岸线的使用应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加强全省港口岸线资源统筹配置、统筹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等。
(2)优化港口岸线使用效率方面。
《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我省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和量能比。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研究制定本辖区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对港口岸线规划和利用等实行精细化管理。
(3)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方面。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港口岸线使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检查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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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港口 精细 管理 实施细则